根据相关的规定,征收土地前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主要按照下述流程进行:
1、发布拟征地通告。
2、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即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1、征收土地公告
2、征地补偿登记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公告、听取意见(听证)并修改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
6、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实施综上可以看出,法律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并且此流程中很多具体的环节也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在实践中,政府往往会在一些环节出现违法的情况。所以,企业在遇到拆迁时,要熟知拆迁的流程,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对拆迁流程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在发现有违法的情况时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政府沟通谈判最后达成补偿。
1、政府违法征收拆迁,应承担全面足额的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在许水云诉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在少数住户对补偿不满未自愿搬迁的情况下,婺城区政府本应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强制搬迁。但在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均未依法作出的情况下,婺城区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即委托婺城建筑公司在拆除已签订补偿协议的邻居房屋时一并拆除了许某某房屋,侵犯了许某某的房屋产权。再审最终判决确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责令行政赔偿。
推荐理由:本案再审判决,充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げǖ囊饧匪娑ǖ募笆辈钩?、合理补偿和公平补偿的原则精神,体现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明确宣示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如果当年的征收补偿少了,最高法也明确提出可依法启动再审。
2、刘建业诉新郑市和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案情介绍:原告刘建业系河南省新郑市和庄镇老庄刘村村民,在新郑市和庄镇老庄刘村和炎黄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有三层房屋。2014年,因“黄帝故里祭祖大典”,和庄镇人民政府将其划入征收范围,但原告并未看到有关房屋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2015年5月,在和庄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原告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房内所有物品均被毁坏。后原告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新郑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确认和庄镇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原告多次与和庄镇人民政府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建业遂向河南省惠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庄镇政府履行赔偿职责?;菁们嗣穹ㄔ号芯霰桓婧妥蛉嗣裾婪ㄅ獬チ踅ㄒ捣课菁拔锲匪鹗Ч布?41.7552万元。
推荐理由: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房屋进行征收,但是公权力也不得借故剥夺公民法人私有财产,而应给予补偿。征收过程中,其行为损害公民私权益的,公民还可以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请求依法赔偿。房屋损失赔偿的事项包括房屋本身损失、房屋附属结构损失及屋内物品损失。本案政府未对征收和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即拆除刘建业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复议决定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刘建业据此申请行政赔偿,未果后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体现法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可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再行赔偿之诉?!?/p>
以上就是关于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流程是什么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一般会根据集体土地的状况来制定相关的解决方案和流程,但是不能够私自的拆除农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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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前提:房屋征收应该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2、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3、未登记和临时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分清责任,凡因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政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凡因被征收人的全部责任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不予补偿;
4、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和公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应当自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屋征收价值评估的大致流程包括:
(1)确定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在被征收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评估机构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2)选用评估方法:常用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
对于具体评估方法的选用,应该由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上述几种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实际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4)评估结果与报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16、17条的规定,评估结果分为初步评估结果和最终评估结果。在初步评估结果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公示,在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获得解释的权利。
(5)异议与疑问处理: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协商之后,可以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补偿决定: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将补偿决定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搬迁与拆除
房屋征收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在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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