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包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方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土地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发包方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遇上征收,补偿款归谁?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
土地转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该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况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具体的法律依据规定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
具体来说,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所有,不过关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而对于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的补偿,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如果在转包和出租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接包人和承租人取得所有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
2、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前面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后虽然实际在使用土地的人发生了变化,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没有发生改变,还是转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接包人、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权利人,其无权请求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该笔补偿费应由作为物权人的转包人、出租人取得。
虽然,转包人或者出租人在征地补偿中享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但是并不能说土地补偿与接包人或者承租人毫无关系。合同当事人事先在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约定承包地被征收时对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的,接包人和承租人依照转包合同、出租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去土地的集体成员的专门补偿,所以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关键在于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情况下接包人属于安置的对象范围,而承租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所以无权要求安置补助费。
3、转让后的补偿归属
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的概念中可以总结出,转让后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会相应的丧失。在转让范围内,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所以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转让土地被征收时所对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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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就是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或者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队)将本集体的土地、林地依法承包给本集体的农村家庭户,由农户内成员对土地进行耕种等农业生产。
2.土地承包期限是多久?
耕地大的承包期是30年,草地的承包期是30年到50年,林地承包期限是30年到70年。
3.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吗?
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自愿、有偿合法进行流转,即可以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的方式进行转让,其中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抵押,抵押时需要有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承包地可以继承吗
耕地和草地不可以继承,承包户成员都不在后,发包方收回土地,但是收回时,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地上的青苗、附着物等收益。林地可以继承,在承包人死亡后,承包期限到期前,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5.承包地被征收后,可以获得哪些补偿,该如何分配
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由集体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进行分配,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等费用归承包人所有。
6.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有何区别?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所以转让是自愿的,已经退出了原承包合同承包关系。
转包和出租是指: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转包和出租的期限由转包方和第三方商定,但是不能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同关系不变,转包或者出租行为不用经发包方同意,只需向发包方备案。
出租和转包的区别是:
转包的期限可以超过20年,但是出租的期限不能超过20年,
出租后,未经同意,不得再转租。
入股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入股主要是为了农业合作社等联合体,发展规模农业经济,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以此获得农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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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出租的危害
(一)产权无保障,交易不安全
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
(二)耕地保护受到冲击,耕地占补平衡难以实现
大量“以租代征”事实的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数量剧增,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大量流失,国家无法切实控制住新增建设用地供给,长此以往国家粮食安全将受到威胁,耕地红线将被突破。国家粮食安全和宏观调控严重受影响。
(三)破坏了城市建设规划
农村集体土地自发入市流转具有自发性、盲目性,目前基本上还处于一种自发、无序、缺乏管理的状态。在农地自发入市过程中,占用集体土地的目的往往是“非公共利益”,并且被占用的集体土地几乎都是零星散碎地进入市场。农地的自发入市流转,不能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重新配置,直接导致土地利用混乱。再加上,农地自发入市流转游离于土地市场管理之外,土地隐形交易大量存在,尤其在城乡接合部,不按规划用地,乱搭乱建,造成田地结构和布局十分混乱。同时,这类土地的占用还给城市的后续发展埋下隐患,加大了今后城市规划与建设的成本。
(四)破坏了土地市场公平机制,加大了土地市场管理的难度,不利于土地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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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这样罪魁祸首的原因往往是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公开不透明。我们困惑的是这样关系到村民集体利益的事项,村委会是否能够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不经过任何程序就将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呢?
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明确的裁判要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如果将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该合同无效。
因为集体土地的出租,涉及全体村民的重大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就包括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那么依照上述规定,如果村委会在出租集体土地时,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擅自签订租赁合同,便是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法院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
通过对上面案例了解到,村委会作为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涉及到村民重大利益问题必需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然而村委会肆意处分集体资产的现象却是屡见不鲜,那么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我们如果发现有人欲与村委会签订租赁集体土地的合同,应当要求村委会提供出租该集体土地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书面文件,以确保集体利益不受损
其次,如果村委会将集体土地租赁用于非农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若是将集体土地出租用于非农建设,该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必然是无效的。新土地管理法虽然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但也依然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再次,要想避免处分“村集体资产”的漏洞,首先要做到的是村务公开要透明,不论是资产来源、还是使用过程,都要接受村民的监督。同时还要组建监督机制,大力贯彻内部监督机制,防止不作为、滥作为的现象。这两种程序双管齐下,才是保护“村集体资产”被私自处分的长久之计。
村集体资产是村民多年来通过辛苦劳动创造、积累的物质财富,但是由于集体资产管理薄弱等原因,使集体经济遭受了重大损失,甚至直接损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基于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处于一种不对等的地位,在村民遇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时,应该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及时求助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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