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Thu, 20 Aug 2020 07:04:15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深圳征地拆迁】2020深圳市征地青苗赔偿标准是多少 http://www.bjznjj.com.cn/47392.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392.html#respond Thu, 20 Aug 2020 07:04:11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392 国家征用农民土地会给与一定的补偿费用,如土地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等等。那么,大家知道2020深圳市征地青苗赔偿标准是多少?青苗补偿协议怎么写?想必大家也很好奇想知道吧,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一、2020深圳市征地青苗赔偿标准是多少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并公告。 计算公式:青苗补偿费=年产值÷耕种季数。

  二、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 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 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 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 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协议怎么写

甲方:

乙方:

因甲方发展需征用乙方土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用方应对所征用土地上的青苗予以补偿。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相关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本次青苗补偿的范围:东沿 ;南至 ;西至甲方公司围墙;北至 。(见甲方新增用地红线图)

第二、此次补偿的青苗品种及数量经甲乙双方现场验收后确定,甲方按与乙方协商确定的单价,支付乙方青苗补偿费 元。(详情见附表)

第三、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所有青苗补偿费。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后,应负责做好甲方征用土地的协调工作,确保土地征用的落实。

第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2020深圳市征地青苗赔偿标准是多少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解答疑惑。从中我们也可以学习到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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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解决 http://www.bjznjj.com.cn/47438.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38.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7:15:40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38 在农村的征地补偿的过程当中,发生纠纷是谁都不想看到的,可是如果发生了相关纠纷的话,要如何解决呢。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解决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解决

对于这一类纠纷的解决,即村民委员会和征地政府之间因为征地补偿款标准、补偿方式、补偿安置而引发的纠纷,目前在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多种多样,各地的救济方式也不尽相同,主要分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

1、行政救济。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该规定确立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但是并没有规定必要的裁决程序,国土资源部发文要求各省在2006年底前必须制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但是,截至2007年5月底,全国只有湖南、安徽、重庆、甘肃、河南、浙江、天津、江苏正式出台了《裁决办法》,其他省份仍然没有可供裁决的程序性规范。

2、司法救济。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提起行政复议?!绷硗狻?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对司法救济作出规定,其中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该项规定明确了取得相应补偿是承包户的一项民事权利。承包户的权利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法院保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钡谖迨豕娑ǎ骸叭魏巫橹透鋈饲趾Τ邪降?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钡谖迨豕娑ǎ骸暗笔氯艘环讲宦男泻贤逦窕蛘呗男幸逦癫环显级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p>

  二、征地补偿维权

1、申请裁决的范围申请裁决可以对年产值补偿标准、倍数补偿标准、附着物补偿标准三项申请裁决,只要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2、申请裁决程序

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申请中应该说明认为补偿太低的事实依据。

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应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4、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机构。

  三、解决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的现状

目前,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全国法院没有高度统一的认识,在网上查到的案例和观点也不尽相同,大部分案例的处理遵从的是土地征用补偿款应补偿给耕种土地的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备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第一,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它是对失去耕地人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补偿,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第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本条规定的是个人承包问题,而未规定家庭联产承包问题。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杉芑竦猛恋夭钩シ训氖浅邪?,承包方即农户。对已死亡或丧失家庭成员资格的人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能够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人是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解决的全部内容。征地补偿纠纷的处理虽然都多种处理方法,但是还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选择。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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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 http://www.bjznjj.com.cn/47454.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54.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6:55:45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54 拆迁评估进行完成之后拆迁办可以进行拆迁公示,被拆迁人可以与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进行商议,如果当事人之间要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那么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

  一、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

征地补偿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4、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征地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的履行合同。

  二、征地是否一定要签定征地协议

征地协议不是必须要件。

关于征地协议问题。征地协议是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就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协议,是征地项目申报的必备要件。

为?;け徽鞯嘏┟竦暮戏ㄈㄒ?,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征地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第四十六和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p>

推行征地公告制度和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增加了征地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通过征地公告,可以使农民了解征用土地的范围、目的、征用土地的批准机关及征地补偿的标准等,取得农民对国家征用土地的支持和谅解,并反映农民的合理意见,?;に呛戏ǖ娜ㄒ妗?/p>

因此,征地协议不再是征地项目申报工作的必备要件,虽然一些地区目前仍延续过去签订征地协议的做法,但这并不是征地的法定程序。

  三、怎样处理征地纠纷

因征地纠纷引发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经常发生,成为影响农村稳定与社会安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征地纠纷,对于公平公正地?;っ恳桓?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征地纠纷的法律解决方式简述。

要解决土地纠纷首先充分了解其特性,笔者根据多年承办土地案件的经验总结出,我国征收土地纠纷与其它案件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1)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衡,一方是农民,属于弱势群体,不但经济实力弱而且知识、思维等各方面的能力相对来说都远远比不上对方;一方市政府或开发商,经济、知识等各方面处于强势地位。(2)此类案件人数众多,影响很大。在笔者承办的土地案件中、98%以上属于群体性案件,进行的诉讼属于集团诉讼,少则10户8户,多则会达到几百户甚至上千户。而且这类案件中很多属于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3)失地农民最关心的是补偿问题。在纠纷农民中双方可能主要反映的情况是对方是如何的违法,但是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准确的把握其病因,不能停留在表面现象,在办案过程中心里要明白,最终追求什么。(4)国家法律和高层国家机关倾向于?;づ┟竦睦?,对于农民有利的因素是法律。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于民生问题极为关切,国家法律和政策也倾向于?;なУ嘏┟竦睦?。五、社会舆论更加的倾向于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六、开发商往往会存在违法情节。由于征地报需要批极为繁琐和严格审批手续以及土地法律极强的专业性,地方政府或开发商往往在审查报批以及实施征地方案补偿方案等过程存在瑕疵。

由于征地纠纷的种种特殊性,如果妥善的处理各种矛盾,巧妙的利用各种因素则在诉讼中失地农民并不是真正的弱势,开发商也不是真正的强势,做为承办案件的律师,必须精确的把握这些特性,才能灵活的处理各类矛盾。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举个简单的例子:对征地批文不服,可以直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仍然不服,则可以由国务院进行行政裁决;对于其他批文如规划许可证、立项批文等,如果作出机关是厅部级单位,也可以使其进入国务院,由国务院裁决;有的案件可能由法院审判对当事人更加的有利,那就应该选择诉讼的程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随着案情的变化,可能调解对当事人更加的实惠和快捷,则应代表当事人与对方谈判,促成案件双方的和解。

  2、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ぃ蛴Ω醚≡裾庋木燃猛揪?。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先行的对案情进行调查和了解,在充分的了解案情、准确的把握案件的脉络之后,应认真研究案卷,查阅法律法规政策,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文件,之后向复议机关的法制科处申请。

  3、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对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と松砣ā⒉撇ǖ姆ǘㄖ霸?,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4、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5、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补偿协调裁决的规定最早出现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然而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协调裁决以后,地方政府并没有有效地执行。最近由于土地纠纷的急剧增加国土资源部对协调裁决机制更加的重视,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有一次规定了补偿协调,并且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机制,但是目前部分省仍然没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而且很多省内还没有设立协调裁决的机构,再者部分征地审批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协调不成的话应当由国务院裁决,省内制定的法规能对国务院裁决产生约束力吗?显然是不可以的,所以目前征地补偿裁决机制是不健全的。

对于征地补偿存在争议的,如补偿款被截留、补偿标准太低等问题可以,应当首先收集证据,在充分掌握案情之后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递交书面协调申请,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协调不成的则可以向征地批准机关(省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申请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6、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较大数额??睢⒃鹆钔V刮シ辈榛蛘呶シ尚形?、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证是失地农民参与征地审查报批、发表自己意见、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应该重视这项权利,积极地参加,有些地方在征地时并没有告知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还有一些地方将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了村委会,而村委会未告知村民径行做出了不申请听证的决定,这样做侵犯了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征地补偿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款的总金额、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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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标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怎么算 http://www.bjznjj.com.cn/47459.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59.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6:53:09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59 农村的土地拆迁的补偿项目一般要比城市拆迁补偿的项目多,包括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如果要计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那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怎么算?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怎么算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怎么算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

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

3、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4、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应该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二、拆迁补偿金包括哪些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三、拆迁补偿费用项目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的对象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而补偿费的标准有二:

(1)按照耕地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系数,此处的补偿系数是在法律、法规的限定范围内,综合考虑被征地的具体条件,并结合以往征地费用标准,予以确定的;

(2)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目前各省级人民政府陆续制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该标准是从2009年起逐步公布实施的。

具体适用哪项标准则是可以选择的。

  2、青苗补偿费

这一补偿费的罗列旨在对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的农作物,因征收土地需要使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实际使用者以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一般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按一季的产值或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具体的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5、附着物补偿费

这一补偿费包括地上和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和重置费用等,这些附着物不少都是价值不菲的,因此应当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目前对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应当由省级地方人大通过立法或政府通过制定规章的方式来确定,但在实践中不少补偿标准的制定权限都会下放至市县级政府。

  4、安置补助费

根据国土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方式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和异地移民安置。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对以土地为取得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的生活给予的补助费用,计算公式为:安置补助费=基数*系数。其中的基数即每一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具体数值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系数为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5、社会保障费

社会保障费用的支出旨在对失去生产资料的农业人员,在日后面临生活困难时可得到救济,实践中社会保障费用多数还是按照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进行计算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怎么算的相关内容。综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需要根据当地的自治条例来进行计算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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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村委会私自将土地承包给外村人,合法吗?土地承包流程详解 http://www.bjznjj.com.cn/45106.html http://www.bjznjj.com.cn/45106.html#respond Mon, 20 Jul 2020 05:42:13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5106 律师啊,我们村把集体的土地私自承包给外村人了,也没有经过我们村民同意合法吗?

“村委会什么时候承包出去的也不知道,一部分没有地的村民非常生气,但是不知道怎么办”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第二条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补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小编建议,作为发包方,一定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包,特别是将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的时候,一定要经过村民大会多数人通过表决决定,以免将来发生纠纷。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如果发现村委会擅自发包土地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起诉,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存在一定冲突情况下, 村民最好在违法发包行为发生后一年内进行起诉,要求确认发包行为无效。作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外地承包人,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一定要求发包方出具多数村民同意的相关书面文件,以确保承包合同的有效。在发包方无法提供上述书面文件时,也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发包方已经获得了多数村民的同意,并承担未获多数村民同意情况下合同无效的责任,以确保在将来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可以要求村委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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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农民权益密切相关 http://www.bjznjj.com.cn/45046.html http://www.bjznjj.com.cn/45046.html#respond Fri, 17 Jul 2020 06:20:16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5046 一、我们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建议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二、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我国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一直都是为土地流转保驾护航,不是限制土地流转的发展。并且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

必须要求各地区原原本本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目前我国的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建议大家在承包时,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应该注重合同,只有合同才具备法律效益,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不确定因素纠纷的发生。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ず桶凑粘邪贤级ǖ挠猛竞侠砝猛恋氐囊逦瘛?/p>

所以我们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ぁ4蠹抑灰袷胤?,就不怕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四、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じ九暮戏ㄈㄒ妫魏巫橹透鋈瞬坏冒?、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我们妇女的承包权也不得被收回。第一在承包期内,如果妇女结婚,在新的居住地内么有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又的承包地;第二妇女如果离了婚或者是丧偶的情况,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来的居住地而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权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发包人也是不可以收回其原承包权。

五、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公开、公平、公正”是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农民的承包土地的权益就会受到侵犯,破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贯彻实施。

六、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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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农村土地承包、转包、转让、出租、继承、征地补偿费问答 http://www.bjznjj.com.cn/44952.html http://www.bjznjj.com.cn/44952.html#respond Thu, 16 Jul 2020 06:45:42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4952 1.农村土地承包

承包就是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或者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队)将本集体的土地、林地依法承包给本集体的农村家庭户,由农户内成员对土地进行耕种等农业生产。

2.土地承包期限是多久?

耕地大的承包期是30年,草地的承包期是30年到50年,林地承包期限是30年到70年。

3.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吗?

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自愿、有偿合法进行流转,即可以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的方式进行转让,其中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抵押,抵押时需要有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承包地可以继承吗

耕地和草地不可以继承,承包户成员都不在后,发包方收回土地,但是收回时,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地上的青苗、附着物等收益。林地可以继承,在承包人死亡后,承包期限到期前,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5.承包地被征收后,可以获得哪些补偿,该如何分配

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由集体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进行分配,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等费用归承包人所有。

6.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有何区别?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所以转让是自愿的,已经退出了原承包合同承包关系。

转包和出租是指: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转包和出租的期限由转包方和第三方商定,但是不能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同关系不变,转包或者出租行为不用经发包方同意,只需向发包方备案。

出租和转包的区别是:

转包的期限可以超过20年,但是出租的期限不能超过20年,

出租后,未经同意,不得再转租。

入股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入股主要是为了农业合作社等联合体,发展规模农业经济,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以此获得农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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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租地建养殖场,到期之后怎么办? http://www.bjznjj.com.cn/40470.html http://www.bjznjj.com.cn/40470.html#respond Tue, 23 Jun 2020 05:27:15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0470 导读:最近有养殖户咨询我们有关养殖场的问题,他承租村里的荒地建了养殖场,现在到期了村委会要收回土地,给的补偿很少,该怎么办?今天由小编给大家讲解你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养殖户与村委会是合同关系,他们的权利义务都在合同中约定,比如说是否约定了租赁到期后是否自动续约?养殖场的建筑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如果有明确的约定事情就比较简单了,如到期后养殖户有权继续承租土地,那么合同到期村委会应该和养殖户续签租赁合同;比如约定养殖场的建筑物所有权归养殖户所有,那么到期后,村委会要收回土地也应当对养殖场的建筑物进行补偿,不能让养殖户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所以,当你要租地建养殖场时,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把所有问题都约定清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租地建养殖场,到期之后怎么办?

其次,养殖场的建筑物的合法性。第一,养殖场用地,根据《关于促进规?;笄菅秤泄赜玫卣叩耐ㄖ范?、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笄菅乘栌玫匕磁┯玫毓芾恚魑┮瞪峁沟髡玫?,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以,如果你属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建建养殖场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形下,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二,规模化畜禽养殖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诚钅可昵?,进行审核备案。第三,根据《基本农田?;ぬ趵返谑咛豕娑?,养殖场不能建在基本农田上,如果你的养殖场建在了基本农田上,则必然属于违法建筑,会被强制拆除并没有任何补偿。

以上就是关于租地建养殖场的相关法律解析,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给我们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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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继承】农村独生子女,能继承父母的承包地吗? http://www.bjznjj.com.cn/37973.html http://www.bjznjj.com.cn/37973.html#respond Wed, 10 Jun 2020 05:32:41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7973 首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所以您和您的一家,包括您的独生女儿,作为承包方,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承包期间,享有承包方应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独生子女,能继承父母的承包地吗?

其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除了法律对承包地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

最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即使您的女儿结婚,但在新的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地,发包方不能任意以结婚、离婚等原因将承包地收回。但如果您的女儿在新的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发包方就有权利在其他家庭成员去世后将承包地收回。

农村独生子女,能继承父母的承包地吗?

宅基地的面积有规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由此可知,各个省份规定了宅基地面积的上限,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以下是几个省份关于宅基地面积的相关规定,如有需要,可以查询相关省份的具体规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

农村独生子女,能继承父母的承包地吗?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市、县人民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下列规定的限额内制定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

(一) 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二) 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 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地少人多的地方,住宅用地必须从严控制,标准就低不就高。人均住房占地面积已经达到市、县人民行政机关规定的最高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得批准占地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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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村委会对外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法吗?是否有效? http://www.bjznjj.com.cn/37320.html http://www.bjznjj.com.cn/37320.html#respond Mon, 08 Jun 2020 05:36:31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7320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任何人不可以越过其权利私自作出决定,这不仅有违国家法律的规定,更有违其职权行使范围,那么,对于已经发生的情况,村委违法对外承包土地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村委违法对外承包土地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对外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委会在未经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无权签订土地对外承包合同。

委会对外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法吗?是否有效?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的土地对外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二、村委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侵害承包户合法利益

第四条 国家依法?;づ┐逋恋爻邪叵档某て谖榷ā?/p>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委会对外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法吗?是否有效?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委会对外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法吗?是否有效?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通过了解可以知道,对于村委违法对外承包土地签订的合同,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村民有权向法院起诉,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该村村民的合法利益,任何有违法律规定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对于承包农村土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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