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本荽斯娑?,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备梅ɑ构娑?,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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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购买私人地皮盖房屋的,如果是有合法的程序,有房产证的,房屋拆迁时有补偿的,如果是违法建筑,是没有补偿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宅基地可以转让吗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会被认定为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因此,只有符合以上条件,宅基地才可以进行转让,如果在转让宅基地时发生纠纷,可以根据以下方法解决:
1、协商解决
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关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映处理。
3、司法解决
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可以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购买私人地皮盖房屋的,如果是有合法的程序,有房产证的,房屋拆迁时有补偿的,如果是违法建筑,是没有补偿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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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湘潭外嫁女征地补偿的规定是什么?
从法律上讲,只要户口迁出了,就不再拥有原娘家村的村民资格了,所以也就不能再享有娘家征地补偿分配资格,而只能要求享有婆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为:
1、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2、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及配偶。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如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随军的,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
3、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人员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
4、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户口在本区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实际居住是指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5、被征地拆迁人夫妻,一方在拆迁范围、户口在外地的配偶;
6、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后出生、婚姻、复退转军人等已报进户口的人员;
7、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
8、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9、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女儿,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参与被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
二、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由此能够看出,外嫁女还能获得拆迁补偿吗?补偿明确规定,外嫁女的户口只要已经随男方迁出,那自家的征地补偿费用当中是不包括女儿的,不过户口不迁的外嫁女的这种情况相对少见,所以湘潭市政府的工作人员关键是要注意户口上登记的现有人数的,但是女儿嫁过去以后,婆家的征地补偿款是有权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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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补偿后,签订补偿协议后,等拆迁方发放补偿即可。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计算公式分别为: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附: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从化市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从化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附:以下情形,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按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不再提供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被拆迁人除被拆除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外,尚有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且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达到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
(二)拆迁非本村籍的外来人员的居住房屋。
三、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1.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2.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宅基地拆迁争取补偿的时候对自己有利应该找杨律师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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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上房屋遇拆迁,除了房屋重置成新补偿你还能拿到其他补偿吗?
现在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政策实行双向补偿,即农民既可以获得房屋的补偿,也可以获得宅基地的补偿,二者并存,同时补偿,并非相互排斥
根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及其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应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列成为依法征地所必须给予的征收补偿。
总结为一句话即: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与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之和才共同构成农民所应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价。
二、划入城市规划区,就能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标准补偿了吗?
答案至少应是存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之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实践中,将这一条款简单地理解为“划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房屋应按城市房屋的标准补偿”无疑是不符合其条文的原意的。从该条款的字面意思和所表达的内容来看,“补偿安置时”涉案房屋所处的土地事实上已被征收为国有,故此土地权利人才已经取得了土地补偿费。在这种情况下,对其上的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无疑是符合590号令等规定的精神的。
三、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方式
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置换补偿,二是货币补偿。
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地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
村民私有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是指物产所有权,包括你在分配给你的宅基地上所有的房屋、相关设施、构筑物、树木蔬果农产品等。
其具体的标准由政府制定,下级政府制定的标准必须高于上级政府制定的安置标准,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是写的非常清楚的。这项补偿一般是货币补偿。
要认清房屋补偿和宅地基补偿是不一样的,宅地基上的房屋拆迁,不仅可以获得房屋补偿,还会有宅地基补偿,这两者加一块才是被拆迁人应该拥有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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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宅基地补偿标准:
宅基地补偿是根据各地不同而制定的,补偿标准要到当地相关部门去查。
如果觉得补偿标准太低:
1、可以去土地部门咨询当地补偿的标准是多少;
2、如果标准过低,可以去上级部门投诉。
三、其他补偿规定
1、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
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2、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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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和土地利用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的,可按程序申请使用宅基地。其中主要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在当地村委会和建管办填写建房宅基地使用申请报表。
(2)所在的村民小组讨论决定并签署意见后报村委会。
(3)村委会在村民小组讨论同意的基础上签署意见,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4)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后,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2、村民申请宅基地要花钱吗?
在实践中有的地方要花数万元的“土地规划费”才能获批宅基地。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性、福利性的。申请宅基地不需要支付所谓的“土地规划费”。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当积极使用。如果在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者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应视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放弃。
3、宅基地能够继承吗?
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宅基地继承讨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继承法》中也明确规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
也就是说,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村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村民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得到宅基地使用权。
4、农村征收“一户多宅”怎么补偿?
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制,《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痹谑导幸蚣坛?、买卖、与户籍管理制度的衔接等实际因素,确实客观存在着“一户多宅”现象。
征收时,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一户多宅”应当得到合理补偿:
(1)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造成的一户多宅;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宅基地合法买卖形成的一户多宅;
(3)因农房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形成的一户多宅;
(4)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
5、征收时只征收房屋,不征收宅基地合法吗?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能单独征收,其征收的前提是土地征收。如果只单独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方面房屋被征收为国有后,具有国有的性质;另一方面,集体土地没有被征收,仍是集体的性质,两者之间无疑是矛盾的,也严重违反了房地一体的原则,即宅基地和房屋性质不统一。因此,只征收宅基地上的房屋而不征收宅基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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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宅基地多出来的部分不会被强拆,虽说多出来的部分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但是这些多出来的部分很多都是属于历史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因为过去的规定不够体系化也不够完善,法不溯及既往,历史性问题不应该由百姓来承担后果。
第二、很多人对于自己宅基地的面积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直到需要确权测量的时候才发现:原来自己的面积超出规定很多,一下就变得手足无措,害怕自己的宅基地无法确权。其实,小编告诉大家不用担心,多出的面积不会影响确权,而且国家对于多出的部分还有其他的规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有三点说明。
1.有批准按批准,相关手续批准建房的宅基地按照批准的面积计算确权。
2.针对没有相关手续批准的宅基地建房,国家推出了三种计算方式:一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实施该条例后到现在都没有扩大的,不论有没有超出面积都给确权,二是《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到87年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宅基地超出了当地规定面积,超出部分根据当地相关规定进行确权,三是《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农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需要补办相关的手续,之后可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宅基地超出的面积也可以类比于没有相关手续批准的宅基地建房,那么对应上述三种计算方法来看的话,前两种根本不会影响整体的确权。那么,对于第三种情况的超出部分,小编觉得可能会有两种情况:
一、依然可以使用,也不需要办理手续
二、根据政府的相关规定,针对超出的部分补交相应的手续费用,不过小编认为这种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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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不是农民的个人财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指出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段锶ǚā返?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系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个人只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我们在三全分置改革当中所说的资格权,农民所称的我家的宅基地那应当理解为我家建房合适房屋和使用的宅基地而不能理解为这个地方就是农民自己家的。
二、非宅房屋认定宅基地难度大,。实践中,一些农民朋友在遇到征收拆迁的时候要求对自己的所谓的非宅房屋按照宅基地上房屋的标准来进行补偿,,并且给予安置。这是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其原因是这些非住宅房屋的用地多是通过当初村民与村集体签订了租地协议租赁协议有偿得来的,那仅凭这一点就可以确定涉案的土地并非宅基地其上建造的房屋也自然难以按照宅基地上房屋的标准来给予补偿安置。
三、村民建房占地需经依法审批,不能随意占地建房。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而根据新法施行选择做法以及地方性的规定,宅基地要经过农户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政府审核和区县政府审批四大环节,少一个村民也无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这样建设行为就涉嫌违法建设,而一旦涉案房屋是我们说的去年建成的,又是无证房,显然他就不是历史遗留问题,就会随时存在被乡镇政府以违建的名义责令限期拆除的风险,在面临征收拆迁旧村改造等等的时候呢,也极有可能会不予补偿。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仅仅是村长点头同意建房是没有用的,村长和村委会,都没有这么大的权力。
当然,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个宅基地的审批权限已经下放到了乡镇政府和县政府以及它所属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不再来干涉这方面的问题了。而且宅基地的相关管理的权限也交由地方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来负责,所以广大农民朋友在需要来申请宅基地的时候要注意新程序上的变化,一定要在符合程序的前提下来申请和使用宅基地。不然就会对未来在面临征收拆迁的时候的权益保障留下隐患。
]]>导读
2017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确立,给农民的利益上一层保障,确保宅基地的乱象被重点整治。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将导致一部分人在宅基地确权的时候,可能会失去原本的房屋所有权,还有一部分人将无法再次申请宅基地,赶紧来看看:
①农民在农田上建房,而未经城建规划局的许可的,属于违章建筑。
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③家庭成员又组建了新的家庭,另申请了别的宅基地。
④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宅基地超过一处以上的。
⑤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时候没有登记的家庭成员。
⑥将户口迁走的人,已经不是本村的成员。
⑦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⑧村集体以外的人员(如城镇居民)购买的本村宅基地或建房,在确权时,合同当属无效。
①行政单位征用的情况
在有的特殊情况下,行政单位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如修路、修建筑物的情况。这样的宅基地在行政单位征用后,自然是会被回收,但行政单位也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②乱建宅基地、一户多宅的情况
宅基地是的建筑范围是在村集体划分的范围内,而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宅基地是视为非法的,对这种乱建宅基地是会被回收的。根据土地确权的原则,一户中能有一个宅基地,尽管有多的宅基地,但只会对其中一个宅基地进行确权。
③村里五?;б帕舻恼氐那榭?/p>
村里五?;У恼赜捎诿挥凶优醇坛校运恼亟岜淮寮寤厥?。
④被废弃的宅基地的情况
由于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人进到城市打工,导致农村土地的荒废。为了资源的合理回收利用,行政单位将会回收这一部分的土地,也会对房主进行相应的补偿。
⑤城市户口的居民继承了在农村的宅基地的情况
众所周知,农村的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给城镇户口的居民的。虽然能够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土地不能。等到房屋被毁坏后,村集体将会对宅基地进行回收。
⑥城镇居民违规购买的宅基地的情况
在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的规定下,宅基地不能被交易给非农村居民的人。因此,城镇居民购买的宅基地将会被面临回收。
1、以前是农村户口,但是之后户口转成了城镇户口后,这类人虽然还在农村生活,但是无法在村里申请宅基地。
2、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外嫁之后并不属于村集体的成员。这类人也无法在原村申请宅基地,外嫁到另一个村集体后,只能在所属村集体中申请宅基地。
3、农村居民,将自己原先的土地转租或者出手了,最后由于各种原因丧失了土地所有权,如果再次去申请宅基地也无法通过。
4、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确定。如果一户多宅的农民,想要再次申请宅基地,也不会通过。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行政单位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行政单位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行政单位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1、继承宅基地不给确权
假的。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出嫁女不能继承宅基地房
谣言。继承权和出嫁以及户口迁移等无关,是法定的权利。《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如果逝者生前没有立遗嘱,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法》中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农村宅基地可以随意买卖
谣言。宅基地归集体所有,虽然个人可以转让但是条件颇为严苛。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所以,宅基地可以随意买卖是谣言。不要轻易购买,因为很难被确权,买了也是白买。
4、宅基地不让翻盖了
误解。宅基地不是不能翻盖,而是不能随意私自翻盖。翻盖宅基地是有正规流程的,需要提前申请,并确保自己翻盖之后完全符合宅基地建设标准,待村里批准后,才可以翻建。
如果是私自翻建,到时候新房子不给证,而且有时候申请不容易被批下来所以才会被误认为是不可以翻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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