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注: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辈⒆榫硐蛴信既ǖ幕乇ㄅ?/p>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墩鞯夭钩?、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主动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无需修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1、协调。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靶鳌保础靶痰鹘狻?,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协调”程序简便灵活,如能够解决争议,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2、裁决。如对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裁决程序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总的来说,被征地根本上讲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被征地的农民实质是享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那么土地被征,原则上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总体归集体所有。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根据这个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被征地人,具体的比例由省级政府决定具体的分配办法。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对于土地补偿费具体的分配办法,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议,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2020最新集体土地征地程序是怎样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知,集体土地征地需要走程序,同时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以及争议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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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征地批复违法的,征地批复是可以撤销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征地批复违法的,征地批复是可以撤销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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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征地批复概念
征地批复就是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征地相关内容的一种文种,在需要进行征地的时候,下级机关就需要进行征地申请,征地申请提交以后,就要等待上级机关的征地批复,批复下来以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内容。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的意见》实施后由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将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根据调查确认的情况,及时与被征地农户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支付给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提供安置房的,由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安置。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的,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依规定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实施评估,从事价格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房屋分户补偿的结果,应当在征地范围内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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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关系的法律救济途径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个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救济途径。对批准征地的行政行为而言,我国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限定了救济的方式,即不再是一般行政行为的复议或者诉讼,而是复议选择终局。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及(2005)行他字第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理论上来讲,对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既可以选择复议,也可以选择诉讼。
但在实践中,很少有法院受理此类的行政诉讼。因此一般被征地农民会选择复议的救济途径,而复议的申请期限远远短于诉讼的起诉期限,故认定申请复议的起算时间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复议的申请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公告送达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要通过行政复议进行救济,申请期限的时间从何时起算呢?
首先,征地批文一般是通过征收土地公告的方式对外发生效力,形式上一般是省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批准同意。
申请单位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被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并载明相应的批文。也就是说,虽然征收土地公告是不可诉的,但被征收人通过该公告告知的征地批文知道了自己的权利义务受到影响,由此作为知道批准征地行为的时间,开始计算申请复议的期限。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此类行政行为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则其生效时间应当满足一般的公告要求。公告行为应当指定明确的公告期限。公告期限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告中指定的公告期满法律文书生效的期间,实践中很多征收土地公告仅仅指定了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却没有指定公告期限。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显然不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公告期限。征收土地涉及广大农户切身重大利益,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保障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根据征地范围和涉及农户的多少,合理确定公告后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要尽可能保证相关农户都能够有时间通览公告内容之后,相关法律文书再生效,这是行政法基本的程序性原则。
其次,如果征收土地方案未依法进行公告,实践中也常常出现仅仅将公告直接送达村委会,但村委会不予张贴公告的情况。这样被征地农民无法得知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也就不能起算申请复议的期限。
如果征收土地方案没有依法进行公告,被征收人通过其他方式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另案诉讼中得知征地批文存在后,复议的期限应当自被征收人实际知道该批文存在的时间起算。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相应的,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或请求,申请人起诉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征地批文复议期限的起算时间问题。小编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重视法律程序的期限,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同时,密切关注2020年新修订《土地管理法》施行后针对征地批复救济渠道可能会产生的变化和调整,在变革中抓牢自己的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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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过程中,告知和听证是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往往在征地的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怠于履行告知、听证程序,导致被征收人在不清楚任何事宜的情况下,土地就被征收了,剥夺了被征收人听证、确认的权利。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 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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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土地的时候,一般是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例如农用地变成工业用地时,就需要办理转用审批手续,那么,当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尤其是因征地补偿产生纠纷的,应当怎么做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征地批复违法的,征地批复是可以撤销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征地批复违法的,征地批复是可以撤销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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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关系的法律救济途径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个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救济途径。对批准征地的行政行为而言,我国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限定了救济的方式,即不再是一般行政行为的复议或者诉讼,而是复议选择终局。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及(2005)行他字第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理论上来讲,对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既可以选择复议,也可以选择诉讼。
但在实践中,很少有法院受理此类的行政诉讼。因此一般被征地农民会选择复议的救济途径,而复议的申请期限远远短于诉讼的起诉期限,故认定申请复议的起算时间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复议的申请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公告送达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要通过行政复议进行救济,申请期限的时间从何时起算呢?
首先,征地批文一般是通过征收土地公告的方式对外发生效力,形式上一般是省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批准同意。
申请单位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被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并载明相应的批文。也就是说,虽然征收土地公告是不可诉的,但被征收人通过该公告告知的征地批文知道了自己的权利义务受到影响,由此作为知道批准征地行为的时间,开始计算申请复议的期限。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此类行政行为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则其生效时间应当满足一般的公告要求。公告行为应当指定明确的公告期限。公告期限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告中指定的公告期满法律文书生效的期间,实践中很多征收土地公告仅仅指定了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却没有指定公告期限。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显然不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公告期限。征收土地涉及广大农户切身重大利益,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保障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根据征地范围和涉及农户的多少,合理确定公告后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要尽可能保证相关农户都能够有时间通览公告内容之后,相关法律文书再生效,这是行政法基本的程序性原则。
其次,如果征收土地方案未依法进行公告,实践中也常常出现仅仅将公告直接送达村委会,但村委会不予张贴公告的情况。这样被征地农民无法得知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也就不能起算申请复议的期限。
如果征收土地方案没有依法进行公告,被征收人通过其他方式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另案诉讼中得知征地批文存在后,复议的期限应当自被征收人实际知道该批文存在的时间起算。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相应的,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或请求,申请人起诉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征地批文复议期限的起算时间问题。小编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重视法律程序的期限,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同时,密切关注2020年新修订《土地管理法》施行后针对征地批复救济渠道可能会产生的变化和调整,在变革中抓牢自己的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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