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农村拆房程序不规范
在新农村建设拆房过程中,拆迁程序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这其中程序复杂,过程繁琐,报批环节多,耗时较长,拆迁主管部门常常为了尽快的完成拆迁项目,就不严格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报批手续,而大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充分了解相关手续和程序,常处于被动地位。虽然这样的新农村建设拆房过程节约了时间,却严重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2、新农村拆房中抢修抢建的问题
在新农村建设拆房时,一般按被拆除房屋面积、价值及家庭人口数量综合评价,补偿相应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在一些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情况是,有时农民为了更多拆迁补偿,在评估人员评估被拆迁房屋前,对房屋突击装修,乱搭乱建违章建筑增加房屋价值,抢种价值高的树木等。这种行为不仅大量浪费物质资源,损害了集体的利益,并且对其他村民是不公平的。对这种违法抢修抢建现象,需要乡镇政府人员以及村干部加强监督管理。
3、农民以后生活的保障问题
新农村建设的补偿问题是拆迁工作的核心,主管部门与被拆迁农民关于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嵋鹁婪住W芴迳?,我国现在实行的有两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新农村建设中政府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大都需要农民补足差价,会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使农民生活水平因房屋拆迁而降低。另外,当房屋被拆迁后,农民自给自足的生活状态被打破,他们大都没有其他的生活来源,其后续的生活无法保障。如何保障农民的后续生存问题是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更应该思考的问题。
以上是关于新农村建设拆房中的一些问题的讨论,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这方面信息,可以在本网站中查询或找专业律师咨询。
]]>1、道路建设方面的补偿,对公路硬化的补偿是每公里伍万元,而通农户的公路是每米10元。
2、新农村房屋补偿,国家对于新建每间房屋补偿200元,外墙贴砖将每平方米补偿3元,如果外墙是涂料则每平方米补偿2元,院坝硬化每平米奖励8元,新修的栏杆每平方补偿4元,如果农民修建花台每平方补偿4元。这样算下来,每个农户的房屋国家也补偿了万元左右。
3、一建四改的补偿,主要是改井、改厕、改圈、改厨改灶,均每户补偿100元,建主要是沼气池。
4、其它经济补偿,主要是水利设施,配置办公室等补偿,将按照规定对其奖励,如修建堰塘每亩奖励2000元,村党支部活动阵地新建奖励3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表明,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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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同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需要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
1、茅草屋
虽然说这种房屋闲置极为少见,但是还是有的。这是一种相对简陋的房屋,无论从破旧程度还是造价都比较低的,所以在茅草屋的补偿方面也就较少,。。
2、砖瓦房屋
砖瓦房在农村是比较常见的,从名字可以看出房子的主体是砖构造,房顶有瓦覆盖,是茅草屋的升级版本,目前在发展较慢的村落常见,相对来说这种房屋的补偿较高一点。
3、楼房构造
这种构造的房屋也是近年来兴起的,很多都是八九成新的样子,但是为了整体的发展,不得不拆。这个需要看建造的新旧程度来,还和当地的发展程度来讲。所以并不能非常的确定,要结合实地来说。
另外我们知道除去房屋拆迁补偿费以外,还会有一定的安置费用,可以说农村宅基地是越来越值钱,当然根据每个地方的补偿价有着一定的差异,具体还是要以当地为准。
二、农村房屋拆迁无房产证怎么处理
1、农村房屋拆迁时房产证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农村房子的拆迁有房产证和没有房产证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一般房屋应该有两证,即房产证和土地证,两证齐全,说明盖房是经过了批准的,两证不齐,有可能是违章建筑,如果是违章建筑,即使不属于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也有可能被强拆,如果是这亲,强拆没有补偿,更不存在标准的问题。
2、但是大多数的农村房屋两证都不齐全。有房产证,确实是拆迁补偿的有力证据之一,在城市这是主要依据,如果在农村的话,就应该区别对待了,因为大部分地方者没有办房产证的,现在的房产证政策只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这是建立在具有国有土地性质的政策。而农村的土地现在还是集体土地,国家还没有出台过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一定要办房屋权属登记的政策。
3、所以,农村房屋在国家还没有出台农村或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办理房产登记的办法之前,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就成了唯一可证明拥有该处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之一。所以,只要你拥有土地使用证的前提下,那么和当地同时拥有房产证的产权所有人的权利是一样的,房屋如果要求被拆迁也享有同持有房产证的农户具有同等的权利。
在当代社会新建设的一些房屋,如果面临着拆迁的话,对于房屋的价格会进行一个总体的评估,而这种评估需要乘以房屋的面积,因此在进行面积测量的时候,也必须要数字非常的精确,至于具体的价格评估的话,应当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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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建设方面的补偿,对公路硬化的补偿是每公里伍万元,而通农户的公路是每米10元。
2、新农村房屋补偿,国家对于新建每间房屋补偿200元,外墙贴砖将每平方米补偿3元,如果外墙是涂料则每平方米补偿2元,院坝硬化每平米奖励8元,新修的栏杆每平方补偿4元,如果农民修建花台每平方补偿4元。这样算下来,每个农户的房屋国家也补偿了万元左右。
3、一建四改的补偿,主要是改井、改厕、改圈、改厨改灶,均每户补偿100元,建主要是沼气池。
4、其它经济补偿,主要是水利设施,配置办公室等补偿,将按照规定对其奖励,如修建堰塘每亩奖励2000元,村党支部活动阵地新建奖励3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表明,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醣也钩サ慕鸲?,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价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在当代社会农村进行建设的时候,他有一些房屋是新建的,那此时面临着拆迁补偿的时候,也需要进行一定的补偿款项的发放,而且有些地方进行拆迁的话,是为了公益事业所做准备,比如说需要对铁路和公路进行一定的迁移,这作为公民来说应当义不容辞的配合政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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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4、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征地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的履行合同。
征地协议不是必须要件。
关于征地协议问题。征地协议是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就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协议,是征地项目申报的必备要件。
为?;け徽鞯嘏┟竦暮戏ㄈㄒ妫?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第四十六和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p>
推行征地公告制度和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增加了征地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通过征地公告,可以使农民了解征用土地的范围、目的、征用土地的批准机关及征地补偿的标准等,取得农民对国家征用土地的支持和谅解,并反映农民的合理意见,?;に呛戏ǖ娜ㄒ?。
因此,征地协议不再是征地项目申报工作的必备要件,虽然一些地区目前仍延续过去签订征地协议的做法,但这并不是征地的法定程序。
因征地纠纷引发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经常发生,成为影响农村稳定与社会安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征地纠纷,对于公平公正地?;っ恳桓?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解决土地纠纷首先充分了解其特性,笔者根据多年承办土地案件的经验总结出,我国征收土地纠纷与其它案件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1)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衡,一方是农民,属于弱势群体,不但经济实力弱而且知识、思维等各方面的能力相对来说都远远比不上对方;一方市政府或开发商,经济、知识等各方面处于强势地位。(2)此类案件人数众多,影响很大。在笔者承办的土地案件中、98%以上属于群体性案件,进行的诉讼属于集团诉讼,少则10户8户,多则会达到几百户甚至上千户。而且这类案件中很多属于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3)失地农民最关心的是补偿问题。在纠纷农民中双方可能主要反映的情况是对方是如何的违法,但是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准确的把握其病因,不能停留在表面现象,在办案过程中心里要明白,最终追求什么。(4)国家法律和高层国家机关倾向于?;づ┟竦睦?,对于农民有利的因素是法律。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于民生问题极为关切,国家法律和政策也倾向于?;なУ嘏┟竦睦妗N?、社会舆论更加的倾向于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六、开发商往往会存在违法情节。由于征地报需要批极为繁琐和严格审批手续以及土地法律极强的专业性,地方政府或开发商往往在审查报批以及实施征地方案、补偿方案等过程存在瑕疵。
由于征地纠纷的种种特殊性,如果妥善的处理各种矛盾,巧妙的利用各种因素则在诉讼中失地农民并不是真正的弱势,开发商也不是真正的强势,做为承办案件的律师,必须精确的把握这些特性,才能灵活的处理各类矛盾。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举个简单的例子:对征地批文不服,可以直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仍然不服,则可以由国务院进行行政裁决;对于其他批文如规划许可证、立项批文等,如果作出机关是厅部级单位,也可以使其进入国务院,由国务院裁决;有的案件可能由法院审判对当事人更加的有利,那就应该选择诉讼的程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随着案情的变化,可能调解对当事人更加的实惠和快捷,则应代表当事人与对方谈判,促成案件双方的和解。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先行的对案情进行调查和了解,在充分的了解案情、准确的把握案件的脉络之后,应认真研究案卷,查阅法律法规政策,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文件,之后向复议机关的法制科处申请。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对拘留、??睢⒌跸砜芍ず椭凑?、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瓶梢苑治礁霾糠?,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补偿协调裁决的规定最早出现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然而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协调裁决以后,地方政府并没有有效地执行。最近由于土地纠纷的急剧增加国土资源部对协调裁决机制更加的重视,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有一次规定了补偿协调,并且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机制,但是目前部分省仍然没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而且很多省内还没有设立协调裁决的机构,再者部分征地审批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协调不成的话应当由国务院裁决,省内制定的法规能对国务院裁决产生约束力吗?显然是不可以的,所以目前征地补偿裁决机制是不健全的。
对于征地补偿存在争议的,如补偿款被截留、补偿标准太低等问题可以,应当首先收集证据,在充分掌握案情之后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递交书面协调申请,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协调不成的则可以向征地批准机关(省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申请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较大数额??睢⒃鹆钔V刮シ辈榛蛘呶シ尚形?、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证是失地农民参与征地审查报批、发表自己意见、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应该重视这项权利,积极地参加,有些地方在征地时并没有告知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还有一些地方将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了村委会,而村委会未告知村民径行做出了不申请听证的决定,这样做侵犯了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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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很多农村根本没有规划过,都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面盖房子。有的宅基地在路边上,房子盖在路边上。没有在路边上的,就在宅基地上面。没有在路边,还要自己修一条路出来。
没有合理的规划,房子盖的都是七零八落的。在农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下,集中建设在一块,就类似于城市小区一样。
这样做,可以剩出来很多的宅基地出来。特别是在粮食主产区,能释放出很多的土地,这样能带来更多的粮食产量。
规划建设以后,就肯定不会在给农民保留宅基地了。
所以如果规划了以后,就必须要考虑这个问题了。
在规划建房的时候,肯定是一户一房的。不会有多余的房子卖给别人的。根据每个村子里面的情况,来确定盖多少房子。
这样的情况,就必须早做决定。在规划的时候就确定要不要农村的房子。如果是融入大城市的生活,或者是在大城市有了房子,有了固定生活方式,不想在老家生活的移民到国外的人等等这一类人群。
在规划的时候,完全可以去要一些拆房时候的补偿。
要房子还是要钱,没有硬性的固定。但是必须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我相信,选择要钱的人,会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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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其他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只要农民手里有钱,他们就会根据自己家庭实际情况,作出最理性的消费开支。
可是,拆房子、倒腾土地不会创造财富,不可能让给农民增收,而是划地为牢、强制消费,增添他们的负担。
因为,改善居住条件并不是所有农民的共同利益诉求。
有些先富起来的农民,早就把自己的住房建设得很好,强行拆掉既是财富的巨大浪费,也是对他们家庭财产的清零。
毕竟,一砖一瓦来之不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现实中,不否认有一些农民心存幻想,盼望着靠拆迁一夜暴富。
很明显,这是极不现实的。
合村并居范围广大,涉及人口众多,更重要的是农村土地并不值钱,且拆迁补偿以实物为主,农民很难从中得到多余的溢出价值。
这个过程中,农民不赔钱或者少赔钱就算烧高香了。
前些年新农村建设中,一些地区也推行过与合村并居类似的做法。
回过头来看,从中获益的只有少数试点村庄。
道理很简单,为了树立标杆,让农民看到红利 ,政府会对个别率先试点的村庄进行大力财政支持。
只要有钱就好办事,有少数村子从中获益,因此焕然一新。
可是如果大范围推开,上头就拿不出那么多钱,只能把负担转嫁到老百姓身上。
与一老农交谈时,他说第一批盖房的都赚了,可是后面轮到自己却要背上几万块的贷款才能拿下来。
离开外部输血,以农村现有经济基础,真经不起大拆大建的折腾。
如果人为造成失地失房、导致农民返贫,那就是一场人祸。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农村的未富先老。
随着农村老龄化到来,第一代农民养老问题十分突出。
许多中老年农民,为了儿女成家立业辛苦一生、倾尽所有,他们最需要的是有个保障,能够安享晚年。
可是,合村并居、拆房上楼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
合村并居的目的并不是以提高农民收入为出发点,相反是为了减少政府对农村的投入和扶持,甚至变相从农村土地中获益。
如此南辕北辙,什么都给不了农民,甚至还会影响他们的切身利益,势必在执行推进过程中招致农民的本能反对。
一旦失去土地,农民就失去对抗风险、?;ぷ陨砝娴某锫搿?/p>
农村的全面小康实现起来并不困难。
对农民来说,只要勤快一点,不扒他们的房子,全家人没有身患大病,日子就不会太差。
说一千道一万,提高农民收入是关键。
政府需要做的,并不是兼并回收农民的土地,而是如何赋予农民更多自主权,让他们利用手中的土地获得更多收益。
只要农民钱袋子鼓起来,就没有办不成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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