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13日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规定,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
检查内容
专项检查要突出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检查《条例》和其他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征地拆迁决定征求群众意见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补偿方案征求群众意见情况;房屋征收评估情况和补偿标准确定、执行情况等。
二是征地拆迁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落实情况;政府部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情况等。
三是征地拆迁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包括发生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查处情况;涉及的领导责任、管理部门责任、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涉嫌违法乱纪问题处理情况等。
通知要求,此次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6月2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国务院。
第二阶段从6月下旬开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督察组进行重点督察,督察结果及时予以通报。
落实责任
通知强调,各省(区、市)加强对本地区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所辖各市、县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深入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再发生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事件。
各省(区、市)要立即对本地区贯彻落实征地拆迁制度规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立即对《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督促所辖各市、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紧急通知》要求,对自查出的问题抓紧整改。
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对违法实施强拆的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对失职渎职的部门,要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现在大家知道暴力拆迁解决办法有哪些了吗,希望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来电具体找寻杨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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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13日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规定,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
检查内容
专项检查要突出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检查《条例》和其他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征地拆迁决定征求群众意见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补偿方案征求群众意见情况;房屋征收评估情况和补偿标准确定、执行情况等。
二是征地拆迁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落实情况;政府部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情况等。
三是征地拆迁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包括发生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查处情况;涉及的领导责任、管理部门责任、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涉嫌违法乱纪问题处理情况等。
通知要求,此次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6月2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国务院。
第二阶段从6月下旬开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督察组进行重点督察,督察结果及时予以通报。
落实责任
通知强调,各省(区、市)加强对本地区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所辖各市、县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深入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再发生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事件。
各省(区、市)要立即对本地区贯彻落实征地拆迁制度规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立即对《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督促所辖各市、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紧急通知》要求,对自查出的问题抓紧整改。
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对违法实施强拆的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对失职渎职的部门,要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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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的权益:
1、财产权利
暴力强拆行为首先会侵害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暴力与违法往往是出双入对的,而暴力拆迁就是违法拆迁的一种表现形式。拆迁方通过暴力拆迁,克扣被拆迁人的补偿款,以满足自己的贪欲。不仅仅是拆迁补偿款,暴力拆迁还会导致一系列衍生的财产损失,例如:拆迁方强拆正在经营的企业、商铺、厂房,养殖场导致无法盈利;捣毁土地上正在种植经济农作物作;勾结社会闲散人士,对被拆迁人家的财物进行打、砸、抢等等,作为受害者,被拆迁人蒙受巨大财产损失。
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北┝η坎鹣匀皇嵌怨癫撇ǖ那址福酥苯拥贾碌厣细阶盼锘偎?、物品被埋等直接损失外,还导致一些间接利益受损,常见的如暴力强拆商铺导致商铺无法经营的损失。
2、人身权益
暴力拆迁行为还会侵害被拆迁人的人身安全:在暴力强拆过程中,拆迁方通常采用以下行为:控制被拆迁人身体自由,抢夺打砸被拆迁人通讯工具,不顾被拆迁人人身安危实施拆除,更有甚者对被拆迁人进行故意伤害,甚至造成被拆迁人出现生命危险。直接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拆迁方为达到拆除房屋的目的,强行控制被拆迁人的人身自由,不顾被拆迁人的人身安全强行拆迁,更有甚者对被拆迁人进行殴打。
总的来说,暴力强拆对被拆迁人的财产和人身都会带来巨大的威胁,被拆迁人遇到暴力强拆时切忌硬碰硬,一定要报警并保存好报警的证据,在能够拍摄的情况下,一定要拍摄到指挥暴力强拆的人,为后期维权做准备。
二、拆迁本应当是什么样的?
拆迁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做到合理行政、合法行政、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从拆迁的角度来说,合法行政,要求拆迁方做出的拆迁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拆迁方的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和规定为基础;合理行政,要求拆迁方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拆迁手段应当合法正当,尽量采取对被拆迁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拆迁;诚实守信,要求拆迁方不得隐瞒实情,或采用欺骗、教唆的手段诱使被拆迁人与之签订不合理的拆迁协议,不得对已经签订的拆迁协议朝令夕改。
权责统一,则要求拆迁方的行为一旦违法行驶不正当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赔偿侵权损害。拆迁本应合法合理,但是面对违法强拆,被拆迁人别无选择。
实施拆迁行为的一方应当是由合法且合理的拆迁凭证的,就像进行判决强制拆迁的,必须要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如果没有依据或者是没有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不支付拆迁赔偿的,被拆迁户有权利用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请求拆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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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我认为,在征地拆迁中,运用“以暴制暴”的行为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一般来说,被征收人通过“以暴制暴”的行为来阻止征收方强拆房屋只有两种结果。第一种是,征收方妥协,当天不再进行强拆行为。第二种是,征收方不妥协,继续履行强拆裁定,当天继续进行强拆行为,但由于被征收人的“以暴制暴”行为,最终导致双方产生“流血”行为。
在实践中,发生这种“以暴制暴”的行为,广大群众们都会以为这属于正当防卫,但其实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中,还是有非常大的争议。其主要矛盾就在于“以暴制暴”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倍谑导?,征收方往往会在强拆时拿着法院作出的强制裁定,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强拆;当然,也有个别地方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非法强拆。所以,在征地拆迁中,对“以暴制暴”能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也有着不同的观点。
一般来说,被征收人如果在征收现场挑衅征收方工作人员从而导致殴打或者群殴的话,那么这种行为一般不能适用正当防卫。另外,如果征收方工作人员带着狗或其他大型动物,并嘱托它追逐被征收人或者驱赶被征收人的话,被征收人造成损伤,那么征收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当然,反之也是如此。
这里还需要告诉广大被征收人,正当防卫是法律鼓励且保护的正当行为。而“以暴制暴”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具相应的司法解释。所以,广大被征收人们在遇到违法强拆时,最好还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好了,如果您对该问题还有想问的问题的话,可以在文章评论区中进行评论,或者将相关问题私信给我,我会一一为大家进行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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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迁产生原因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均明确规定严禁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
暴力拆迁的原因很多,如现行规范拆迁行为的立法不到位,拆迁群众缺少及时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个别开发商有恃无恐,为完成拆迁而不惜对所谓的“钉子户”停水、断电,甚至威胁、恐吓,强行拆除居民房屋。主要原因是相关赔付不合理,国家规定的款项出现私吞现象,或者开发商不能给予合理的条件,导致居民拆迁后可能失去居所。
一些政府为规避行政违法的责任,将拆迁工作委托给一些组织或企业“实行包干制”,将拆迁任务直接“包干分解”,甚至给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执行人员。“委托社会力量动手,自己背后撑腰”,这种征迁方式成为滋生各种野蛮拆迁、暴力拆迁事件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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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迁解决办法
加强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13日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规定,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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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要突出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检查《条例》和其他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征地拆迁决定征求群众意见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补偿方案征求群众意见情况;房屋征收评估情况和补偿标准确定、执行情况等。
二是征地拆迁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落实情况;政府部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情况等。
三是征地拆迁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包括发生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查处情况;涉及的领导责任、管理部门责任、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涉嫌违法乱纪问题处理情况等。
通知要求,此次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6月2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国务院。
第二阶段从6月下旬开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督察组进行重点督察,督察结果及时予以通报。
落实责任
通知强调,各省(区、市)加强对本地区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所辖各市、县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深入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再发生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事件。
各省(区、市)要立即对本地区贯彻落实征地拆迁制度规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立即对《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督促所辖各市、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紧急通知》要求,对自查出的问题抓紧整改。
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对违法实施强拆的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对失职渎职的部门,要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我相信大家通过上述文章的阅读都应该知道暴力拆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了吧,希望小编的编辑对您认识这方面问题的时候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不妨找寻我们的杨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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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杨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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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开始前,避免“以命相抵”或者“誓死扞卫家园”的任何想法及行动,遇到纠纷最佳方法就是法律途径维权。
将维权的方法回归到法律上来。因为拆迁案件自身的复杂性,以及拆迁法律的宽泛性,维权手段的专业性,被拆迁户在家中面临拆迁时往往不知所措。另外,因为拆迁的主体是政府,拆迁行为是各个部门合力而形成的行政行为,因此想轻易撼动拆迁中的政府利益,显然并非太多容易。因此,由专业人员指导如何提高补偿价格就显得尤为重要。并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被拆迁户更容易跳出“以命相抵”的怪圈,此时,回归理性的争取补偿既容易满足需求,也容易建立与政府的再次对话。
2、拆迁谈判过程中,避免谈判僵局,及时掌握拆迁方信息,适度配合,但不过分迁就。
很多被拆迁户在自家遭遇暴力拆迁时,仍然蒙在鼓里,觉得政府会满足自己的高额补偿要求。显然这样的片面想法会误导自己的判断。然而,在很多拆迁案件中,政府站在中立角度评估房屋价值的几乎没有。因此,政府答应给予高额补偿是建立在一定的对价基础之上的,如果你没有相应的筹码或者提出相应的证据支撑,想从政府手中拿到本应属于自己的补偿还是比较困难的。因此,从征收主体是政府到补偿主体仍然是政府的过程来看,政府不可能给出一个好的价码,而所谓的照顾你更多时候是口号。
3、暴力强拆过程中,不要用肉体反抗,慎重拍照、录像;第一时间及时多次报警。
在暴力强拆过程中,拆除的主体绝不是一个单位,也绝不是一个人。此外,拆除的时间上往往选在夜里等人数较少,关注度不高的时候。这时,被拆迁户几乎处于被隔绝的状态,而对于采取暴力强拆的拆迁办也好,开发商也好,其一般都是周密布置,谋划已久的。因此,他们非常清楚被拆迁户会采取什么行为,以及相应的对策。因此,为了强拆后更好维权,律师建议被拆迁户在遇到暴力拆迁时,保证生命安全永远是需要放在第一位的。
4、暴力强拆之后,把握维权时机,及时启动谈判或者法律程序,切勿将强拆事件搁置。
在遭遇暴力强拆之后,很多被拆迁户往往选择妥协,或者直接找不到相关补偿主体。有的强拆之后,选择到省里或者北京上访,希望将自己的苦楚找相关部门反映,从而耽误了谈判补偿的最佳时机。在暴力强拆案件中,暴力强拆对于被拆迁户是一个很大的心理打击。但是,暴力强拆更多时候是对话走向死结,政府所谓“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办法。因此,暴力强拆之后,及时建立对话平台,也是政府最想采取的途径。
此时,如果你迫于政府的压力或者面子抹不开,或者政府直接将事件搁置,那么,及时找第三方与政府建立这样的对话机制就显得极为重要。房屋被拆除后,并不意味着补偿不需要支付或者政府可以不支付。因此,在发生暴力拆迁后,及时建立谈判机制是被拆迁户需要着重思考的问题。
二、强制拆除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全国人代会常委会修改后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胡锦涛主席第七十二号令公布施行。这也是法律规定,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从时间点上讲?!冻鞘蟹课莶鹎ü芾硖趵返氖奔洌Φ笔呛跆沃飨畹谄呤帕畹墓际┬械氖奔?,2007年8月30日。国务院于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与新公布施行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律规定(如: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因而失效,这已是非常明确地被废止了,应该停止执行了。在全国人代会公报上公布施行了,也就是向全中国人民公布施行了。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在拆迁计划的过程中,将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能强制拆迁的。
三、强制拆迁违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如果是政府单位私自的行政拆迁是不可以的,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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