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偷换概念,无证房屋=违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因此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虽然法条已经对被拆迁人的利益保护赋予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拆迁中,拆迁方经常替换概念,将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行非法强拆。
违建认定和拆除不可随意确定
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非经任意机关和个人确认即可。只有在有权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之后,明确了违法建筑的所有人或搭建人负有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才有实施强制拆违行为的可能性。
不仅如此,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前告知当事人,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有效陈述申辩后,拆违实施部门才可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律师提示大家,根据上述程序牢牢把握维护利益的最佳时机。而且即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也不是完全不可能得到合理补偿,具体如何补偿,需要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
无证房屋也可以获得补偿?
以农村房屋为例,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就算没有宅基地证,建房证也不一定就是违法建筑。比如某些历史存留的房屋。一些建筑形成于70年代,或是更早至五六十年代,在当时很少的手续就可建成,如果用现在法律要求直接归为违法建筑,这显然不行。
所以,必须结合建筑物形成时法律规定确定合法与非法。最开始农村建房管理较松,对产权这方面也没有管理到位,因此农村有很多无证房。
无证房屋不等于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p>
所以需要看该违法建筑是否是可以通过一些措施消除违法影响,如果无法消除影响或通过罚款来处理,但绝不是所有的违法建筑都必须被强制拆除。
在我国,土地使用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没有土地权属证书的情况非常普遍,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补偿。律师提示广大被拆迁人,无证房并不是违法建筑的代名词,对无证房一概不给予补偿是拆迁人无视被拆人合法利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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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常所说的违建,也就是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用地审批手续而擅自建设的建筑物。违法建筑主要包括:擅自改变城市或乡村规划建设的建筑物;超过批准范围建设的建筑物;在农用地上建设的非农业用房;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等等。
违建主要违反的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此外,还有违反其他法律的违建存在?!拔ソā庇錾喜鹎ㄊ?,想要最大程度保全利益,可以从以下五方面入手。
法律明确规定了违建认定的适格主体。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法建筑的行政管理主体,拥有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也是违法建筑的确认机关。只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才有认定和处罚权,实践中,由城管部门作出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城管作出限拆决定主体不适格。
《城乡规划法》实施于2008年,对于2008年以前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宜根据《城乡规划法》认定为违建。
实践中是存在“无拆迁,不违建”这种情形的,拆迁方刻意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以推动拆除进程,以实现低成本拆迁。大家要警惕“以拆违促拆迁”现象的发生,可以时间上来考量本次的违建认定是否是合理的、合法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建筑的处??梢灾髡懦?年的处罚时效。
“一事不再?!笔侵感姓囟孕形说奈シㄐ形蛔饕淮涡姓Ψ?。如果说行政机关之前已经对被拆迁人的违法建设问题通过拆迁等形式做出了处罚,那么在拆迁时就不能再将其视作违建对待,而是要予以正常补偿。
法律严格规定了违建的拆除程序,从违建认定到强制拆除有一大段程序要走,不能说拆就拆。如果程序违法,被拆迁人可以申请维权。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书面公告,限期要求被拆迁人自行拆除,过了复议和诉讼期限,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 拆除。即不告知被拆迁人自行拆除不得强拆,在被拆迁人享有诉权的法定期限内也不得强拆。
另外还有:具体执法人员是否有执法权限;是否对被拆迁人房屋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勘验;是否对房屋权属情况进行调查;是否给了被拆迁人陈述和申辩权利;是否依法送达行政执法行为告知书、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是否经过了听证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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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一些被拆迁的朋友在留言和咨询中反馈的案件,以及律师处理的大量此类案件的经验,总结影响了“违章建筑”拆迁补偿的两个重要原因,希望能给被拆迁的朋友们提供一些灵感。
“违建”不一定是违建,违建不一定没补偿
这句看似玄妙的话,它实际上总结了大多数拆除违章建筑类案件的情况。简单来说,被征收方标注了“违章建筑”,由于房屋本身的条件不同,对不同“违法建筑”的补偿也不同,可以获得的补偿条件也是有差异的。
拆迁实践中的大多数“违章建筑”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类,也是违章建筑补偿标准分层的根本原因。
第一类,建筑本身有齐全的证件是合法的,但被拆迁方非法认定其是违章建筑而被拆除,以迫使被拆迁人接受对搬迁的不合理补偿。被拆迁人如果不了解的有关法律和程序,很容易被迫屈服,并以不合理的补偿条件签订拆迁协议。
这些房屋其实不是违章建筑,应按照合法住房标准给予充分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第二类,房屋有证书或者有其他问题,但在介绍无证房屋的律师的案例中也提到了这一点。由于历史原因、法律政策变更的原因,以及行政工作转移的问题导致的缺少证件的问题不属于真正的违法建筑。
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启动相关法律程序,争取和合法建筑一样的补偿。
第三类,房屋确实是违章建造的。即使被判定为违章的,也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无法获得拆迁补偿。对于被拆迁人的其他合法的财产权益,被拆迁人仍可依法获得合理的保障和补偿。
这种补偿金额很难达到合法建筑补偿的程度,被拆迁人仍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损失。
维护利益方式不同,最终实现的结果也不同
最近,刚刚成功帮助一个“被违法建筑”的被拆迁人获得了1:1得安置房比例和全额搬迁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方最初以无证明为由向被拆迁人发出每平方米不足1000元的赔偿价,价格明显降低。在此案中,被拆迁人在律师的帮助下,启动了行政复议等程序,确认了拆迁人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并依靠法律的力量与拆迁人对抗,在与拆迁方的谈判中赢得了主动权,获得了令自己满意的补偿。
在实践中,选择的维护利益途径不同,最终结果是不同的。
一些被拆迁人试图通过用暴力解决问题,拿性命做要挟或用暴力手段反抗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最后,不是白遭罪,就是把自己从受害者变成犯罪嫌疑人。
一些被拆迁人只是通过上访来捍卫他们的权利,但他们无法阻止拆除的发生。他们最终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而走入了非法上访的道路;
一些被拆迁的人希望通过“走关系”增加补偿,最后送了礼欠了人情也没有获得预期的补偿,还没处说理。
结合大量被拆迁人的实际经历,当被拆迁人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被视为违法建筑时,最好的选择是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帮助被拆迁人其他权利的同时,依法争取满意的补偿。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学习掌握维护利益技能的人员,可以积极行使违法查处和处罚的相关救济权利,组织并延迟拆迁的发生,争取合理的补偿。来不及学习相关知识的被拆迁人,也可以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违章建筑是否有任何补偿,我可以获得多少补偿?这个问题太笼统,没人能给出统一的答案。但是,只要被拆迁人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坚持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就能获得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补偿。
遇到“被违章建筑”时,被拆迁的朋友务必能够保持自己的心态。不要因为愤怒和恐慌而掉进拆迁方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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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房子因为历史问题证照不全,也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拆迁,这些情况已经失去了房子,也得不到补偿;什么样的房子是违章建筑?违法建筑是行政机关说拆就拆的吗?行政机关拆除违建的程序合法吗?违建就一定不能获得补偿吗?小编总结三大事实,帮您理清思路……
事实一:这样的房屋是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的。
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占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用地;
(二)未按规划图纸施工;
(三)擅自建设和改建;
(四)农村经济组织非农业建设用地或者村民自用宅基地违法转让建设,特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股份合作公司违法转让非农用地建设;
(五)违反城市规划或者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由农村经济组织非农业用地或者村民自用宅基地建设的;
(六)擅自改变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功能的;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拆除的其他建筑物。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现在有大量的违建房子,没有许可证,它可能不是法律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而这些房子在当时建造是不是违法建筑,但在收集项目,该项目将被征收大多数认定为违建方。
以补偿原点减少或完全没有赔偿,因为法律来征收的脸不熟悉,签订了赔偿协议不合理,甚至看到拆迁房屋并没有权利要求赔偿,被征收这么多的损失,非法拆迁建是究竟如何呢?
事实二:违法建筑应当这样处理
拆除违法建筑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一般被征收人应该知道,法律对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有详细、严格的规定,行政机关想拆除就不能拆除,在实践中,有一些行政机关不能完全按照程序,合法地行使权力。
被征收人应当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各个环节积极陈述和申辩,并要求行政机关在必要的环节及时听取意见和复议或诉讼,?;て淙ɡ皇芩鸷?。
行政机关要想认定一处违建,首先要调查取证,根据不同的区域,规划,城管部门或乡镇政府部门发送两个或两个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证件,现场房屋的位置,规模,结构,所有权,使用,违建部分等,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与当事人核对签字。
行政部门应将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事先通知当事各方,并应听取当事各方的陈述和论点,在通知阶段,如你认为行政部门作出不合理的决定,可要求举行聆讯。
行政机关认定该建筑为违法建筑的,应当送达告知书或者告知函,《责令及时拆除决定》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赋予的权限作出,书面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自己拆迁的期限,复议、诉讼等救济方法和期限。
如果当事人不自愿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也没有补救权的行使,行政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催促各方履行义务,履行陈述和申辩,在这个阶段,双方仍然有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记录,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自行拆除等义务的,行政机关就会实施强制拆除。
我们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认定成违建就完全不补偿了吗?当然不是。违建也是有程度轻重区分的,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房屋属于违建,也能获得适当补偿。什么样的违建能获得适当补偿呢?
事实三:违法建筑也有机会获得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自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依照收集的范围内,依法有关部门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识别和处理,承认为合法的建筑和未超过临时建筑的限制应补偿的时间;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临时建筑的期限,不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仍可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睢?/p>
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看到这里我们就知道,违法建设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城乡规划的严重违反一般的违反城乡规划的;对于一般的违规违建城乡规划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处以???,只要支付规定的期限内???,纠正错误,消除影响,并办理相关手续,如违建的集合中,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小编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不要听到违建就觉得自己不占理,不再争取权利,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由法律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拆除程序由法律规定,违建的被征收人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必须经过各项法定程序,监督行政机关是否依法,依程序行使职权,是否保障了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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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一些被拆迁的朋友在留言和咨询中反馈的案件,以及小编处理的大量此类案件的经验,小编总结影响了“违章建筑”拆迁补偿的两个重要原因,希望能给被拆迁的朋友们提供一些灵感。
一、“违建”不一定是违建,违建不一定没补偿
这句看似玄妙的话,它实际上总结了大多数拆除违章建筑类案件的情况。简单来说,虽然被征收方标注了“违章建筑”,但由于房屋本身的条件不同,对不同“违法建筑”的补偿也不同,可以获得的补偿条件也是有差异的。
拆迁实践中的大多数“违章建筑”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类,也是违章建筑补偿标准分层的根本原因。
第一类,建筑本身有齐全的证件是合法的,但被拆迁方非法认定其是违章建筑而被拆除,以迫使被拆迁人接受对搬迁的不合理补偿。被拆迁人如果不了解的有关法律和程序,很容易被迫屈服,并以不合理的补偿条件签订拆迁协议。
这些房屋其实不是违章建筑,应按照合法住房标准给予充分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第二类,房屋有证书或者有其他问题,但在介绍无证房屋的律师的案例中也提到了这一点。由于历史原因、法律政策变更的原因,以及行政工作转移的问题导致的缺少证件的问题不属于真正的违法建筑。
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启动相关法律程序,争取和合法建筑一样的补偿。
第三类,房屋确实是违章建造的。即使被判定为违章的,也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无法获得拆迁补偿。对于被拆迁人的其他合法的财产权益,被拆迁人仍可依法获得合理的保障和补偿。
虽然这种补偿金额很难达到合法建筑补偿的程度,但被拆迁人仍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损失。
二、维护利益方式不同,最终实现的结果也不同
最近,小编刚刚成功帮助一个“被违法建筑”的被拆迁人获得了1:1的安置房比例和全额搬迁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方最初以无证明为由向被拆迁人发出每平方米不足1000元的赔偿价,价格明显降低。在此案中,被拆迁人在律师的帮助下,启动了行政复议等程序,确认了拆迁人的行位均属违法行为,并依靠法律的力量与拆迁人对抗,在与拆迁方的谈判中赢得了主动权,获得了令自己满意的补偿。
在实践中,选择的维护利益途径不同,最终结果是不同的。
一些被拆迁人试图通过用暴力解决问题,拿性命做要挟或用包里手段反抗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最后,不是白遭罪,就是把自己从受害者变成犯罪嫌疑人。
一些被拆迁人只是通过上访来捍卫他们的权利,但他们无法阻止拆除的发生。他们最终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而走入了非法上访的道路;
一些被拆迁的人希望通过“走关系”增加补偿,最后送了礼欠了人情也没有获得预期的补偿,还没处说理。
结合大量被拆迁人的实际经历,当被拆迁人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被视为违法建筑时,最好的选择是通过合法途径?;ぷ约旱娜ɡ?。只有这样才能帮助被拆迁人其他权利的同时,依法争取满意的补偿。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学习掌握维护利益技能的人员,可以积极行使违法查处和处罚的相关救济权利,组织并延迟拆迁的发生,争取合理的补偿。来不及学习相关知识的被拆迁人,也可以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违章建筑是否有任何补偿,我可以获得多少补偿?这个问题太笼统,没人能给出统一的答案。但是,只要被拆迁人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坚持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就能获得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补偿。
遇到“被违章建筑”时,被拆迁的朋友务必能够保持自己的心态。不要因为愤怒和恐慌而掉进拆迁方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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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大面积工业违建形成的原因,才能找到责任承担主体的所在。
事实上,前文也已经提到过,工业园区一开始的建设都是由于政策性的原因,或是通过会议纪要,或是通过相关的招商局招商过来的。当时的政策是非??硭傻?,为了快速让项目落地,在办理各项许可类手续上,可能多被开通了绿色通道,允许手续简单办,允许先建设后审批,但后期又因为种种原因(行政部门的原因或企业主方面的原因)未能将手续补齐。
如果是由于相关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违法建筑的形成,那么相关部门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被拆迁人则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合理的补偿。
如果有关部门已经通知、组织进行相关手续的补全办理,但企业主方面并没有补办,这种情况就被拆迁人应当接受相应处罚,且不予补偿的。
违建是违法社会秩序与法律法规的存在,打击违建义不容辞。现如今国家打击违建的力度非常大,真正的违建恐怕无处遁形。现在老说“拆违”,那么是不是违建就一定要拆除呢?答案其实是否定的。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睿晃薹ú扇「恼胧┫跋斓?,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睢?/p>
有些违法建筑存在补救措施可以更正的,那就不需要进行拆除,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是处一定工程造价的??睢=ㄖ旧硎欠瞎婊?,也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是缺乏手续办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拆除的必要,是不能进行拆除的。采取“补证+??睢钡耐揪陡秤杵浜戏ㄉ矸?,以确保建造者的利益不至于遭受过分重大的损失,最终保障的则是普普通通老百姓的现实利益。
此外,如果说修建当初是符合规划的,但是后来规划变更了,行政部门依旧不能拿现在的规划来衡量我当初的建筑行为,这是尊重历史。
如果因为规划改变必须要进行拆除,这应当属于正常的征地拆迁,不能“以拆违代拆迁”,不能不予补偿。
而如果在“非必须拆除”的情形下,建筑被拆除了,那么拆除的部门应当给被拆迁人相应的赔偿。
(1)正常拆迁
如果进行正常的企业拆迁,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获得以下几个方面的补偿。
厂房本身价值的补偿;
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补偿;
构筑物、附属物、添附物补偿;
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不可移动设备补偿;
可移动设备搬迁、调试费用及功能损失补偿;
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损失补偿;
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拆迁补助和拆迁奖励。
(2)拆除违建
如果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相关行政部门,未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也未依法向当事企业制发事先告知书、限拆决定书、催告书及强拆决定书等行政文书,而强制拆除了当事人建筑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提起法律程序,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继而申请相应的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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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仅供参考
法律告诉我们,不是的!
1982年2月13日颁布实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在农村村镇和村庄建设并使用至今的房屋。
我国在1982年之前,并没有建立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国务院在发布《条例》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把村镇建房审批制度尽快建立起来,做到有人管理、有章可循,杜绝滥用乱占耕地的行为?!?/p>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只适用于集镇和农村村庄,不适用设镇建制的镇和县城。”也就是说,上文中《条例》建立的审批制度,也只适用于“集镇和农村”,并没有涵盖城市的范围。
既然国家在1982年之前,没有出台建房用地的审批制度,当然也就不能要求当事人把建造该房屋时的审批手续提供出来。
所以,依据相应法律规定,李某家的房子属于多年居住的老宅,虽然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房产证,也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如果是由于征收拆迁原因就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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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常所说的违建,也就是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用地审批手续而擅自建设的建筑物。违法建筑主要包括:擅自改变城市或乡村规划建设的建筑物;超过批准范围建设的建筑物;在农用地上建设的非农业用房;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等等。
违建主要违反的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此外,还有违反其他法律的违建存在?!拔ソā庇錾喜鹎ㄊ保胍畲蟪潭缺H?,可以从以下五方面入手。
法律明确规定了违建认定的适格主体。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法建筑的行政管理主体,拥有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也是违法建筑的确认机关。只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才有认定和处罚权,实践中,由城管部门作出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城管作出限拆决定主体不适格。
《城乡规划法》实施于2008年,对于2008年以前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宜根据《城乡规划法》认定为违建。
实践中是存在“无拆迁,不违建”这种情形的,拆迁方刻意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以推动拆除进程,以实现低成本拆迁。大家要警惕“以拆违促拆迁”现象的发生,可以时间上来考量本次的违建认定是否是合理的、合法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建筑的处??梢灾髡懦?年的处罚时效。
“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只作一次行政处罚。如果说行政机关之前已经对被拆迁人的违法建设问题通过拆迁等形式做出了处罚,那么在拆迁时就不能再将其视作违建对待,而是要予以正常补偿。
法律严格规定了违建的拆除程序,从违建认定到强制拆除有一大段程序要走,不能说拆就拆。如果程序违法,被拆迁人可以申请维护利益。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书面公告,限期要求被拆迁人自行拆除,过了复议和诉讼期限,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 拆除。即不告知被拆迁人自行拆除不得强拆,在被拆迁人享有诉权的法定期限内也不得强拆。
另外还有:具体执法人员是否有执法权限;是否对被拆迁人房屋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勘验;是否对房屋权属情况进行调查;是否给了被拆迁人陈述和申辩权利;是否依法送达行政执法行为告知书、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是否经过了听证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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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心里十分苦闷,住了十几年的房子,遇到拆迁怎么突然就变成违建了呢?拆迁时房屋被突然认定违建,该如何维护利益与救济呢?小编为这位当事人出了三招助,大家不妨看看。
2007年底,刘先生与村民委员会达成一致,购买由村委会建设的位于村民委员会门口x号院集体土地上房屋3间。在支付购房款18万元后,村委会交付房屋给刘先生使用。之后刘先生经村委会的准许对该处房屋进行了加盖、装修。双方又于2009年6月18日补签了书面购房协议书。随后刘先生便一直在该处房屋内居住。
2017年,当地棚户区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启动,刘先生房屋被纳入该项目的区腾退范围。但腾退项目开始后,腾退方并未与刘先生协商,对刘先生的腾退补偿工作也一直被搁置。直至2018年10月13日,刘先生接到自称拆迁办吴姓负责人打来的电话,称要对刘先生的房屋认定为非住宅予以补偿,但是具体补偿数额标准未明确告知。
后双方又于2019年4月10日进行了谈话,拆迁办扔称将对刘先生房屋认定为非住宅予以补偿。2019年4月18日,镇政府作出《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称刘先生的房屋属违法建设,责令刘先生于2019年4月22日前自行拆除。
现实中很多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了少支付甚至不支付补偿款,自己选择一个时间点,此时间点之后的房屋或建筑物一概被认作“违建”。遇到这种情况千万不要惊慌,律师教大家分三步走,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步,先找出拆迁程序的违法点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房子被认定为违建,除非你的房子证件齐全,产权清晰,否则我们只能把注意力转移到拆迁方上去。如果对方的拆迁程序违法,认定违建程序违法,那么,我们就可以后发制人,拿起法律武器,痛打对方的违法点,迫使拆迁方作出让步,从而进行补偿协商。
第二步,通过法律程序撤销拆除决定
在本案中,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乡村违法建设。
因此,镇政府虽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乡村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但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职权。镇政府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过程中,应履行调查程序,对涉案房屋是否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建筑物具体情况等予以核实。
然而,本案中被告镇政府在对上述事实未予核实清的情况下径自作出本案被诉的《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反法定程序,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该决定。
第三步,推翻违建认定,积极依法争取公平合理补偿
当法院撤销该决定后,我们便有了足够的时间去辨别涉案房屋到底是否是违建。我国《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才开始实施的,然而目前拆迁方对2008年以前的违章(法)建筑的认定基本都是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的,这显然就是有问题的。
我国法律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一部法律实施前的行为,是不能适用这部法律认定其违法的。本案中刘先生2007年底购买的该房屋,那么即可证明该房屋在《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前已存在。那么拆迁方以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认定房子是违章(法)建筑,是不能成立的。
即便后期刘先生有加盖房屋的行为,违建部分也仅仅是加盖部分,并不能一刀切将院子整体作为违建处理。因此刘先生可依法要求拆迁方作出合理的拆迁补偿。
征地拆迁活动中,如果你的房子被认定为违建,并非补偿就要落空,咱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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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常所说的违建,也就是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用地审批手续而擅自建设的建筑物。违法建筑主要包括:擅自改变城市或乡村规划建设的建筑物;超过批准范围建设的建筑物;在农用地上建设的非农业用房;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等等。
违建主要违反的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此外,还有违反其他法律的违建存在?!拔ソā庇錾喜鹎ㄊ?,想要最大程度保全利益,可以从以下五方面入手。
法律明确规定了违建认定的适格主体。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法建筑的行政管理主体,拥有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也是违法建筑的确认机关。只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才有认定和处罚权,实践中,由城管部门作出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城管作出限拆决定主体不适格。
《城乡规划法》实施于2008年,对于2008年以前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宜根据《城乡规划法》认定为违建。
实践中是存在“无拆迁,不违建”这种情形的,拆迁方刻意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以推动拆除进程,以实现低成本拆迁。大家要警惕“以拆违促拆迁”现象的发生,可以时间上来考量本次的违建认定是否是合理的、合法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建筑的处??梢灾髡懦?年的处罚时效。
“一事不再?!笔侵感姓囟孕形说奈シㄐ形蛔饕淮涡姓Ψ!H绻敌姓刂耙丫员徊鹎ㄈ说奈シńㄉ栉侍馔ü鹎ǖ刃问阶龀隽舜Ψ?,那么在拆迁时就不能再将其视作违建对待,而是要予以正常补偿。
法律严格规定了违建的拆除程序,从违建认定到强制拆除有一大段程序要走,不能说拆就拆。如果程序违法,被拆迁人可以申请维护利益。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书面公告,限期要求被拆迁人自行拆除,过了复议和诉讼期限,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 拆除。即不告知被拆迁人自行拆除不得强拆,在被拆迁人享有诉权的法定期限内也不得强拆。
另外还有:具体执法人员是否有执法权限;是否对被拆迁人房屋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勘验;是否对房屋权属情况进行调查;是否给了被拆迁人陈述和申辩权利;是否依法送达行政执法行为告知书、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是否经过了听证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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