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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拆除】北京市拆违新规征求意见,街道办事处将有权强制拆除!

导读:据北京日报4月5日消息,北京市范围内拆违领域的重要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0年4月2日起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有效期截止至5月1日。拟修订《规定》的最大亮点在于赋予街道办事处查处违建的强制拆除权力,从而形成其与《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新法规的有效衔接。那么,征求意见稿究竟包含了哪些重要的拟修改内容?《规定》的修改又将给北京市的拆违领域带来怎样的新变化呢?本文,小编为大家初步解析这份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拆违新规征求意见,街道办事处将有权强制拆除!

【修订要点一:街道办事处被明确赋予查处、拆除违建权力】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类违建负有查处职责的主要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无此方面职权。

但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乡镇政府被街道办事处所取代,很多“乡”“镇”建制逐步消失。在此轮修改中,街道办事处在查处违建中的地位得以凸显。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前款第(二)项中所列规划文件的违法建设。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进一步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的已建成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回填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并组织实施。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的已建成违法建设,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限期拆除或回填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拆除或回填决定及逾期未拆除或回填的情况报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并交由违法建设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或回填。

也就是说,从违建“限期拆除决定”的作出到强制拆除决定及最终的实施,街道办事处均有权主导并负责。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则仅有调查认定违建的职责,并不负责强制拆除、回填的执行工作。

【修订要点二:违建认定、处置文书允许“张贴送达”】

以往的许多案件中,违建当事人会以街道办事处等主体未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的义务,直接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等文书贴在当事人的门上、墙上甚至门前的电线杆子上为由,主张涉案违建认定处置文书不合法。

不过,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3条则创造性地规定了全新的送达方式: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机关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进行。

采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机关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该违法建设的显著位置,并抄送基层组织、所在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即视为送达。

那么,新规是否意味着今后北京市的违建处置文书都可以直接张贴送达呢?在明律师认为新规不应被如此理解。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前提下,才允许适用第二款的张贴送达。故此,送达主体必须证明其的确无法合法的实现留置送达,才能采取张贴送达途径。

【修订要点三:违建查处领域首次引入信用惩戒机制】

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无疑对其当前及今后的工作开展乃至于生产生活影响巨大。

基于此,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11条对此作出了创新性的规定: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决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违法建设当事人的不良信息,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行政机关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可以对违法建设当事人采取惩戒措施。

据此,违建当事人将可能因其违法建设行为而招致信用惩戒,其贷款、乘坐飞机高铁席别等均可能因此而受到负面影响。这将有力地教育和引导市民遵纪守法,杜绝违法建设、私搭乱建行为。

小编最后想强调的是,北京市拆违新规的修订有一个大的基础性前提不会变——即新规的具体条款必须符合《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违建处置的核心文书,当事人依法享有6个月的起诉救济期限,这点不容有丝毫的动摇。故此,涉嫌违建的当事人一定要进一步提高权利意识,在法定期限内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于那些私搭乱建的非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其在新规出台后的“日子”必将更加步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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