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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拆除】遇到违建拆除,“四大原则”强有力的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在生态环保区建别墅,用农业大棚掩护起来在耕地上盖别墅等等,这些肆意占用农村耕地、破坏森林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环境的行为,显然严重违法违规。为了制止类似情况的再出现,对这些违法建筑坚决依法拆除是很有必要的。但对个别别墅和大棚问题的处理,是个事个办,并没有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将拆违极端化和扩大化。

在处理违建的问题上,实践中始终存在着一刀切的误区。查处违建不容置疑,但错误的方式一定要停止,一定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法判断,该遵循的原则要遵循。

遇到违建拆迁,“四大原则”强有力的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第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举个例子如下。

2008年之后是《城乡规划法》进行实施,此法律实施后其法律法规就要求必须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还是乡村规划区内,那么这个时候判断是否是合法建筑或违法建筑的标准就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08年的规定是不是能追溯以前的建房行为?如果建筑是建造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并且满足了当时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说有充足的事实理由能够证明当时的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有职权来进行建造行为审批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允诺、许可、鼓励,这样的话就是取得了当时建造行为的合法性,拿2008年的《城乡规划法》来认定违章建筑的话完全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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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第二、信赖利益?;ぴ?/h1>



<p>当初是因政府“招商引资”才着手的建设项目,或者是受到政府支持的经营性用房,现如今也被认定为是违建无偿拆除,新官不理旧账。</p>



<p>事实上行政机关管理着社会各项公共事务,它有义务保持其政策与行为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珍视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对于这些因政府支持而起的用房与项目,是不是违建,拆与不拆,有无补偿,都需要有一个明显倾向于群众的答案,它不能轻易地被认定成是违建。</p>



<h1>第三、查处违章建筑,拆除不是唯一方式</h1>



<p>1、只要违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就应按法定额度处以??睿皇窃鹆钕奁诓鸪蛘咧苯用皇?。法律依据如下,一刀切的“拆除违建”方式与法律原则背道而驰。</p>



<p>2、《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p>



<p>3、行政机关掌握着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并且行政行为需遵循“最小损害原则”,也即实现依法行政要最小限度的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因而在实现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选择对相对人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严格把控处罚程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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