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1998 年与b市c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承包合同》,承租场院与厂房,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2010年6月1日,王某与刘某之子刘一签订《房屋(含厂房、场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所承租土地位于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用地范围之内。
合同签订后,王某等人在此注册成立了甲公司,为开展经营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装修改建,并新建房屋若干。
租赁期间,承租上述土地被列入腾退范围,后刘某就涉案土地及房屋签订了腾退补偿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停产停业损失费和搬家运输费归乙方所有。
另外,甲公司对承租房屋改造、装修及新建房屋的部分费用也应当归甲公司所有,但刘某拒绝支付相关补偿费用。而后,甲公司以刘某和刘一为被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租赁集体土地建厂房遇搬迁腾退时补偿的归属问题】
本案有三个焦点,一是合同的效力,二是合同的主体,三是赔偿的内容。
一、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斗课?含厂房、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出租的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彩钢棚系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房屋(含厂房、场地)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二、合同的主体。关于《房屋(含厂房、场地)租赁合同》合同主体的问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本案中,《房屋(含厂房、场地)租赁合同》刘一虽以自己的名义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但合同相对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刘一与刘某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刘某与合同相对方。关于甲公司一方,王某已表示与刘一签订《房屋(含厂房、场地)租赁合同》为成立甲公司所为,当事人提交的出租方为刘某,承租方为甲公司的《房屋(含厂房、场地)租赁合同》也能证明刘一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合同相对方为甲公司。故本合同主体为刘某与甲公司。
三、赔偿的内容。本案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不能返还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房屋被拆迁,导致了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应按“谁有损失补偿给谁”的公平补偿原则处理。
双方在租赁合同场地内各自所有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在《非住宅房屋腾退解约协议》、腾退结算清单、《房地产估价报告》中,给予本案土地及地上物腾退的补偿款,系对本案租赁合同场地及地上物权利人的补偿。
本次腾退的各项补偿款,应依据双方在租赁合同场地上享有的建筑物、附属物的权利及经营的事实,确认租赁合同当事人在本次自主腾退拆迁补偿中的权利,包括返还房屋占有使用费,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费,房屋补偿费,搬家补助费,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等费用。
综上,本案是因腾退房屋引发的承租人与所有权人之间纠纷。在本案中,房屋被拆迁导致承租人在房屋上的添附、屋内物品或其正当行使的经营权受到损害。
拆迁方将补偿利益直接给房屋的所有权人,此时,承租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房屋所有权人返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土地、房屋承租人的是,在面临征收、腾退时一定要做到未雨绸缪,即在签订相应租赁合同时明确涉案土地及已有建筑的合法性,不要贪图便宜去租赁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遇征收、腾退时补偿费用的归属问题,尤其是涉及租赁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更可事先对可能产生的添附、改扩建、装饰装修和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进行明确的约定,确保相应的补偿利益能够各归其主,不致发生争端。
]]>一、被拆迁人在和征收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对于老百姓而言很重要的一部分,被拆迁人应该确认好拆迁主体是否有相关资质,很多征收方打着“政策“、”政府“的旗号开展征收,实则根本没有拆迁的权力。
2、补偿是否合理:签订协议前一定要和征收方达成一致,签订协议是仔细看好每一条是否和当初协商的一致,不要签署空白协议。关于拆迁补偿,被拆迁人最好在公告发出后立即了解和您家同类型、同地段的房屋的市场价,了解补偿内容,对自家能获得的补偿有个大概的判断,做到不漫天要价也不要吃亏,否则会让您家今后的生活没有保障。
3、重要条款有无缺失:像是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安置房面积、交房标准、安置房位置、产权置换房屋差价的支付期限和方式、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发放标准及支付方式。
二、房子被认定违建,拆迁没补偿?到底什么情况拆迁不给赔?
1、房屋产权不清晰,未办理相关手续,手续不齐全的,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根据有关规定,土地确权后不可以一户多宅,否则超出部分将归为公家所有,一旦拆除不会有任何补偿。
3、一些对征地拆迁法律有一定了解的被拆迁人在得知拆迁消息后会连夜抢建、抢栽,只是为了多拿补偿,实际上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根本不会多得补偿。
4、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土地的用途。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农村,很多村民早已不以耕种为生,于是就在耕地上修建房屋,村委会对此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实际上,这种情况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如遇拆迁,不仅不会补偿,甚至还会被强制拆除。
三、拆迁人员上门该怎么办?
1、核实对方身份。在开门前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工作证件,弄清对方姓名、部门,如果是正常的拆迁前协商或者实地勘察那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对方无法亮明身份或者恐吓请立即报警。
2、查看该项目是否为政府审批通过的,是否是出于公共利益的,如果不是则项目不具备强制性,您是有权力拒绝拆迁的。
3、要求上门人员出示公告、补偿方案,看一下方案是如何制定的,并请征收人员解释一下,由此判断您家原有的生活水平是否会因此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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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的补偿
通常情况下厂房的土地都是租赁来的,也就是厂房的所有人只是土地的承租人。这种租来的土地有的是国有土地有的是集体土地,厂房的拆迁很有可能导致租赁关系的提前结束,那么这个时候厂房应该怎么办呢?根据相关法律,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对于空地或者净地的补偿目前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2、房屋和建筑物的补偿
通常情况下是以房产证上面标记的建筑面积为准,一些厂房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要经过专业的鉴定机构实际丈量确定。
3、设备重置成新补偿
可搬运设备:指拆迁导致的实物损失和功能损失,实物损失包括拆卸补偿、运输补偿、安装补偿、调试补偿等,功能损失指的是由于运输造成的仪器设备精度下降或不合格产品增多。
不可搬运设备:无法搬运只能废弃的设备,厂房搬到新址后需要重新购买,这部分费用应由征收方承担,对被征收方进行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搬迁期间损失的收益、房租、误工或者无法交付货物的成本、财务成本等都需要被考虑进来,每个地方的政策不同,补偿方案也是有差异的,这就需要被拆迁人根据自己厂房所在地区的以往安置补偿方案预估一下。
5、设备迁移、安装补偿
一些设备需要迁到新厂址继续投入生产,这期间产生的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需要征收方承担。
6、员工解聘、安置补偿
因拆迁导致的裁员、重新营业期间员工的安置、社保等问题都需要征收方和被拆迁人协商解决。
7、奖励性补偿
这部分补偿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补偿性奖励,目的在于鼓励被拆迁人尽早搬迁或者放弃一些权力,加快土地征收项目的进度。这部分补偿一般不会特别高,补偿金额的大小也是征收方和被拆迁人协商决定的。
在实际厂房拆迁的过程中,因为拆迁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靠当“钉子户”拖延时间的案例不在少数,然而这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大家应该积极和征收方协商,及时维护自己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那么,我们在厂房拆迁前应该做些什么呢?
1、厂房所有人在得知拆迁消息后的第一时间就要保留好一切证据,包括公告、通知书、厂房相关权属证明、租赁合同、厂房内外整体和细节的照片、厂房过去生产经营中的收支证明等。在明小编提醒各位,这些证据的原件千万不要轻易交给任何人,如果确有需要,在交之前一定要和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沟通,确认无误后再交出去。
2、从当地政府官网等渠道实时关注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变化,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补偿不合理问题。
3、厂房拆迁补偿相较于普通住宅补偿更为复杂,因为涉及到订单违约、员工安置、员工遣散、社保、设备迁移等问题,在拆迁时十分容易忙中出错导致错算、漏算。所以,小编建议在收到安置补偿方案之后赶紧算一下自家厂房大概能补偿多少钱,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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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1)达成协议自动履行?!鹎ㄈ烁?,被拆迁人交房。
(2)达成协议不履行,在拆迁期限内未给予补偿或拒绝搬迁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协议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拆迁达不成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裁决。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a.当事人认可裁决内容时,可依裁决自动履行。
b.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a)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b)当事人一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鹎ㄈ艘讯员徊鹎ㄈ嘶醣也钩セ蛱峁┌仓糜梅俊⒅茏梅康?,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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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工的安置,不仅涉及到企业自身的损失问题,也涉及到政府对企业下岗员工的安置问题,对员工的安置不当非常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 实践中,有的地方制定的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规定中包含了对员工的安置费用,比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中对于非住宅房屋上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同时该办法中规定,员工月生活补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如果是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还应按照劳动法进行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事实上,这种一刀切的补偿方法在实践中是很难解决问题的,比如很多员工无法等待企业重新开业,要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因为工龄较长,要求企业给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而依照上述办法,只给与基本的生活补助是无法安置员工的。
小编提醒大家,在实践中,企业动迁职工一般都如何安置的问题,往往要先由企业制定相关方案,通知职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这是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安排,作为职工在了解具体方案后,就可保留证据,若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您可以及时地寻求专业的法律人员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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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二、非承租企业拆迁如何补偿
关于非承租企业的拆迁补偿问题除上述应当补偿的费用之外,至少还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补偿:
1、厂房及其他不动产的征收补偿。该部分补偿标准一般由省、市政府制定,或者按照重置成新价,由双方共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满足特定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在办案实践中,所谓的“适当”很难界定,各地相差悬殊,需要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制定解决方案。
3、关于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否给予补偿问题,理论界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应当给予补偿,并且给予的补偿不应少于出让的土地。
三、集体土地企业拆迁如何补偿
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的,除土地相关补偿费用外的其他方面补偿费用参照上面所述。
土地方面补偿费根据下面规定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征收土地的补偿是根据土地的用途补偿的,标准全国每个地方不尽相同,具体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区片综合价。第二,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如跟集体组织签订的租赁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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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朴实的农民,我内心装满遗憾,我拿不出一个另自己满意的解决策略,只能劝他去找本地政府再进行协商,我“相信”怎么也要给老百姓一个基本的居住权。欺骗真的无处不在。想起毛不易的《消愁》“守着我的善良,催着我成长……清醒的人最荒唐”。
为了避免更多的人失去维权的机会或者就是做个善意的提醒吧,我想了一下我遇到的一些拆迁案件,简单归纳一下拆迁方的一些“策略”:
就像我刚刚列举的例子,承诺撤诉之后给予补偿,撤诉了结果失信了?;褂芯褪遣鸱恐案璨糠植钩?,承诺拆了之后再给予多少多少的奖励或补偿,等你真的拆了之后才发现承诺只是梦一场。我给您的建议就是所有的事情能够落实到纸面上就落实到纸面上并约定好违约责任,然后再去实施。
拆迁方为了顺利达到与被拆迁人签合同施工的目的,在合同中设置陷阱,导致双方所签署的合同不能够履行。我在安徽某地的案子拆迁方答应老百姓普通住宅全部一比一置换门面房,三年后房屋建成,开发商的门面房全部是三百平一间,而老百姓之前所拆的住宅大部分在一百平左右,如果老百姓想置换门面的话需要按合同补足房屋面积的差价款大概每平2万元,也就是一间房子补400万左右,老百姓拿不出钱来就只能选择普通的安置房。我能够给到的建议是签订合同一定要谨慎,有律师的尽量让律师审查一遍合同,律师不能保证找到所有的问题但一些大的风险还是能够把控的。
拆迁方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会设计一些法律纠纷,让被拆迁人疲于应对,从而妥协?;舅械牟鹎ǚ蕉加凶约旱闹悄彝哦?,坐在一起喝喝茶就研究出了A、B、C、D几种方案,解决几个孤立无援的老百姓还是绰绰有余的。我给您的建议是大家尽量抱团取暖,群策群力,一起想办法找专业的人解决专业的事情。
这个就不多讲了,大家出门务必小心。我相信一轮打黑过后这种事情可能会少很多。
简单的归纳,没有时间详细阐述,希望大家都能够有一个好的生活。
另外要记住感恩生活,他会给你内心更多的平静,不要去伤害曾经尽心帮助你的人。有极个别的委托人在诉讼主张无法得到支持的时候就把矛头对准了律师,列举了律师的十八大罪状,好好想想吧,是谁改变了你?还是你自己改变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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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针对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的强行搬离财物行为是后续强制拆除行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系行政过程性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6058号
再审申请人邹志询、李佩东因诉被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142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智明、审判员耿宝建、审判员阎巍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邹志询、李佩东申请再审称: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搬离邹志询、李佩东财物的行为属于单独的行为,法院应当依法单独审理。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强行搬走邹志询、李佩东财物的行为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强行搬走涉案财物的行为是后续强制拆除行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系行政过程性行为。此外,邹志询、李佩东已对案涉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又对该搬离财物的行为单独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邹志询、李佩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邹志询、李佩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耿宝建
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璐
书记员 卫倩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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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跟我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征收方强拆房屋以及逼迫被征收人签空白补偿协议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被征收方有确认征收方胁迫签字的证据,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补偿的。这位朋友很机智,知道进行取证,这能大大提高胜诉的机会。
相信有很多农民朋友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都遇到过上面这样类似的情形:没有给任何正式征地文件就直接让签字;利用拆迁奖励让被征收人签空白协议;拿走被征收人的协议原件进行篡改……
上面这些行为显然都是征收方为大家设下的陷阱,面对这些流氓手段,农民朋友难道只能打落牙齿混血吞自认倒霉吗?显然不是的,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今天小编就教大家识破补偿协议中的几种套路,大家遇到的时候能不被骗,并且有相应的应对方法。
“早签字早奖励,三日内签字奖励十万元!”越早签字奖励越多,一定期限内不签字就会损失一大笔钱,很多拆迁户一听好像还不错:反正都要搬,早点签字还能领奖金,何乐而不为呢?高高兴兴去签了字,后面看到补偿却傻了眼。
律师拆穿套路:拆迁奖励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说白了,这笔奖励的钱就是从原本该给你的补偿里转移出来的!原本房子应该赔100万,拿出10万奖励你,再赔你70万,征收方还省了20万!况且征收方也有期限规定,这样不仅可以利用拆迁奖励的噱头提高签约率,还能大大提前完成征收的日期。所以遇到高额拆迁奖励,首先应该考虑现在的补偿加上奖励,能不能保证在周边购买同等条件的房屋,如果不够,建议直接走法律途径,按照周边房价来要求,最终的补偿会比签拆迁奖励拿到的高得多。
补偿条件谈好了,字也签了,这时征收方突然告诉你:“协议要盖章才能生效,我拿回去盖下章再给你?!?/p>
征收方拿走协议原件真的只是为了盖章吗?如果细心的朋友在拿回协议后就会发现,里面关系到切身利益的补偿安置条款已经遭到了篡改,或是拿回的根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这时如果被征收人无法证明遭到篡改和拿回原件,征收方甚至可以按照上面的条款履行拆迁程序拆掉房子,此时维权注定难上加难。
律师拆穿套路:不管征收方怎么说出花来,告诉你复印件和原件效力都是一样的,那都不能信,不收协议复印件,更不要把原件交给征收方,让他们当场盖章签字。
口头承诺给你100万,不管你说什么要求都答应,就是不写到补偿里面,拿来一张白纸就让你签字按手印,于是补偿一拖再拖甚至根本拿不到。
最高法院在一则判例中提到,合同一方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签空白协议,就是给了征收方为所欲为乱写补偿条件的机会,而法律风险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100万被写成50万也不是稀奇事。
律师拆穿套路:如果是空白协议一定不要签,没有白纸黑字写清楚的不管征收方如何哄骗也不要上当!遇到逼迫签空白协议的,大家找机会将征收方的谈判内容录下来,并且将空白协议拍照或录视频进行证据留存,如果征收方后面不履行当初的承诺,而咱们又能够证明是在胁迫下签订的空白协议,那么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协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变更的。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大家的提问整理的一些常见拆迁协议陷阱,希望大家面对征收方套路时都能擦亮眼睛保持理智,拿到属于自己的合理补偿,另外,如果大家有不清楚的的地方可以随时来咨询小编,已经发现征收方违法行为的,请务必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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