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委托人韦某,于2013年开始在自家老宅基地的范围内修建养殖用设施设备建筑(养殖?。?。2020年12月23日 当地某镇人民政府向韦某作出《公告》,责令其限期拆除养殖用设施设备建筑,如公告期满后不能自行拆除建筑物,将依法强制拆除。韦某收到该公告后,未自行拆除养殖场, 2021年8月26日韦某的养殖用设施设备建筑被镇政府强制拆除。
律师的核心意见:
一、韦某建设的养殖棚舍是养殖设施农业建设行为,不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的,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韦某的建设行为不是非农业建设行为,不是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行为。其建设养殖棚舍的用途是开办养殖场,养殖业属于设施农业,是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一部分。养殖设施农业建设用地与非农业建设用地有着本质的区别。
根据自然资源部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的规定,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是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服务的乡村道路用地以及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文)第二条规定: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因此,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棚舍的行为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非农业建设行为,从事养殖业不需要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的要求进行审批。
二、镇政府无法定职权对韦某的设施农业建设(养猪场)实施行政处罚。
镇政府在庭审中所援引的桂政法【2021】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行政执法权的通告》不适用本案。该通告只是赋予了乡镇政府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但是本案韦某的建设行为并不是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因此镇政府无法定职权对韦某的设施农业建设(养猪场)实施行政处罚。
三、镇政府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设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后,需经过催告等程序,如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还要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后,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才可以强制执行。法律没有赋予镇政府对设施农业建设具有实施行政强制的职权。
法院判决内容:
法院审查后认为,镇政府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系针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情形,而涉案建筑物并非住宅,故被告依法不具有对涉案建筑物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镇政府没有法律赋予强制执行权,其对案涉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其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建筑是否合法不能够仅仅根据有没有相关的证件来判定。而要从建筑建造的因素方面来有针对性的看。因为历史因素,国内尤其是农村地区没有证件的房屋的产生有很多概率,补偿是不看这些因素肯定是不正确的。
总而言之,无证建筑有两类。
第一类是违章建成的建筑。这种建筑通常是农民没有根据合法条件建起来的,没有得到允许,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计划不相符,强制使用农村地基建造建筑,使用耕地以及基础田地等优良土地资源。这种建筑本质上就不合法,所以无法得到房产证,是不合法建筑,属于拆迁过程中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建筑。
第二类是由于另外的因素使得建筑得不到房产证。这种建筑得不到房产证的因素有很多,然而不属于不合法建造房屋。通常来说,这种建筑依旧属于合法的。然而它们不具有房产证,不给它们提供补偿其实不合理。因此拆迁过程里,要从建设的用途以及建设时间等方面出发制定补偿方案。
不同地区应该根据真实的准则,通过科学合理的途径,真正对城市地区房屋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针对属于住宅的建筑但是已经通过合法程序使其用于经营,每个地区可以从经营状况、经营时间以及缴税等实施进行合理补偿。针对那些因为历史因素使得建筑手续不全的情况,可以根据当前相关的法规进行解决。
上述就是对农村宅基地中证件不全建筑补偿的大概程序,如果大家还有疑问,随时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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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出现这五种情况,该举报的举报,该维权的维权!
一、无征地批文进行征收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要使用国有土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改变土地性质,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起决定性作用的文件就是“征地批文”。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有权作出“征地批文”的行政主体只有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征地批文”直接关系到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
无征地批文就进行征收违法情况过于明显,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审批的征地面积与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相吻合的问题,从律所代理的案件中可以发现,不少征地存在 “少批多占”,对拆迁方套路不甚了解的话,很容易错过这一重要违法点!
类似此案件中的“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的情况比较常见?!锻恋毓芾矸ā返?6条种便对“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拆违”“拆?!钡任シú鹎ㄏ窒?/strong>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伴随在拆迁过程中的“拆违”以及“拆?!卑讣<?。不少拆迁方更是以拆违和拆危之名行强拆之实,以减少给广大被拆迁人的补偿。当房子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时,不少被拆迁人自认理亏,以为房子被拆除也理所应当,却不知这可能是被拆迁方的惯用伎俩和手段。
“拆违”代替拆迁的情况非常常见,遭遇这样的情况不要惊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其拆除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在此期间及时咨询律师进行维权便可扭转不利的维权局面!
三、变相剥夺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
这种情况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尤为常见。在律师代理的棚户区改造类案件中频频出现。
拆迁方只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领取“购房券”,却以各种理由不安排房屋产权调换;
安排了房屋产权调换,但没有就近地段、改建地段回迁而全是几十公里之外的外迁;
以安置房是现房为由拒绝向营业性用房的所有权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用……这些情形均可能导致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受到减损,明着是能选实则是没的选。根据规定,这样的做法属于变相剥夺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
四、补偿所依据的评估时间点错误
我国虽然明文规定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存在因种种原因七八年后下发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此时的房价早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无疑是不公的!
而这种长期拖延的形成,只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其责任。
“久拖不决(征收补偿决定)”期间的房屋价格上涨,理应由对征收项目负有实施职权的政府一方“买单”。
此前,山东省高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判决中明确应从实质性保障被征收人居住利益的角度确定补偿标准,以判决时涉案房屋周边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补偿,切实保障当事人可以购买到与其之前居住状况相当的房屋,确保房屋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补偿!
五、先拆迁后补偿,属严重违法!
在律所律师代理的案件中,不少开发商为了节约成本,采用“先拆后补”的方式进行拆迁,这是极不合理也是不合法。
“先补偿后拆迁”的方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避免房屋被拆却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拆了旧房没新房’的局面。
当补偿协议中有关于“先拆后补”的条款,被拆迁人一定不要轻易签字!
如果拆迁方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就拆除了房屋,无疑是违法的,被拆迁人此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不可自认倒霉签订低补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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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到底什么是“以租代征”呢?它是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一种行为。它不仅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它常见的表现形式有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等。
且无论它是以何种形式出现,甚至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这种任意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显然是得不到法律?;さ?,它终究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以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其他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均为非法行为。另外也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
作为村民,我们应该对“以租代征’这种行为有所警惕。因其本身所具有的违法性,导致了租赁合同的违法性。特别是随着国土资源部严查“以租代征”的行为,相关建设项目会被叫停,也会要求重新恢复耕地。到这个阶段,农民可能面临需要自己出钱出力恢复耕地用途的局面,更有甚者,有些建设项目可能让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无法恢复耕地的用途。
另外,当租赁的土地也难以避免变成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时。由于租赁合同无法得到法律的?;ぃ诟门┯玫厣纤ǖ纳枋?、建筑物可能会因为被认定为违建而得不到任何的补偿,也无法收回投资成本。因此,通过“以租代征”获得土地的开发商其实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由此可见“以租代征”危害结果甚重。究其原因,它是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严重违反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的结果。它不仅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国家建设用地总体规划的制度,致使它始终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对于主导或是许可“以租代征”的地方政府来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无论给其披上多么华丽的外衣,都改变不了其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也逃避不了接受法律制裁的结果。
最后,小编提醒您,“以租代征”给被征收人只会带来坏处,没有好处。希望广大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时,要擦亮自己的双眼,不要被眼前的利益蒙蔽,及时寻求专业的人士咨询,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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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从字面上对未批先征的理解应该能够读懂,就是说征收方未对进行征收的土地进行报批并且批准后进行征收的行为,首先小编可以很肯定的回复大家,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应先向省、国务院进行报批,政府征收土地的时候是要经过审查的,获得批准之后才可以征收,如果是违反征收的,对“未批先征”的违规征地行为该如何应对?
一、对“未批先征”的违规征地行为该如何应对?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睢⒕娴刃姓Ψ2环?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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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之下父母告诉他,听说拆迁办的人找了一些社会人员来催着住户签字搬家,如果住户不配合就到住户家里闹,还会打人,他们实在不敢再住下去了,怕不知道哪天就挨打了。
于先生有些不明白,住户对补偿等问题不满意,难道不能拒绝签字搬迁吗;光天化日之下,法律真的允许这些人这样乱来吗?借于先生的提问,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说说被征收人有没有拒绝签字搬迁的权利、暴力征收可能存在哪些违法问题,以及被征收人该如何应对。
通常情况下,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时,征收具有强制性,一旦征收决定依法作出,被征收人不能拒绝征收的发生。
但是,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条件等不满意,可以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和征收方进行协商。在双方谈妥征收补偿条件,并就搬迁补偿事宜签订协议之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子。
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中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通俗理解,在这款规定中,提及的可能出现的违法逼迁手段主要有这几种:暴力逼迁;借故威胁;断水断电断路,影响拆迁户正常生活秩序,等等。
“暴力逼迁”,一般体现为打人、毁物两种形式。轻则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罚;重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行为。
“借故威胁”,通?;崽逑治巴评铡毙形?。比如说通过限制被拆迁人或其家人的人身自由;或者是通过被拆迁人及家人的工作单位、学校等向其做工作、施压等,这都属于“软暴力”逼迁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行政权力甚至非法拘禁罪。
“断水、断电、断气、断路”,从字面意思很好理解,就是通过切断水电气路等方式,干扰被征收人的正常生活。水电没有了,路也不通,被征收人的生活不方便,就很有可能会妥协搬迁。
征收领域不是法外之地,不管征收方是自己做出这些行为,还是通过第三方使出这些违法手段,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短趵分忻魅饭娑ǎ骸安扇”┝Α⑼不蛘呶シ垂娑ㄖ卸瞎┧?、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p>
当人身安全和财产同时受到威胁时,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当然是第一要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躲在一边任由自己的房屋财产权利遭受他人的侵害。
通过上文大家可以简单了解到,无论对方使用的是何种违法手段,法律都可以追究其侵权犯罪的责任。所以当侵权行为有预兆时,被征收人在保障自身和家人的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取证存证准备,在和征收方进行协商谈判时,注意录音录像,保留相关证据,为后续证明征收方逼迁行为违法做准备。
在搜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的规定,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查处或起诉等救济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于先生最后问到:父母的房子里现在一个人都没有留,房子会不会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就被人直接拆掉了?
对于还没有发生的事情,谁都无法下定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财产权利和补偿权益能充分实现,我们还是建议大家对房屋现状做好拍照录像和产权证件等证据的留存工作,一旦出现违法强制拆房等问题,被征收人也能掌握维权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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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看似“鸡汤”的问题,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时间斑驳了当年砖红瓦绿的一幢幢建筑外墙,随着城市建设脚步的加快,这些腐朽的痕迹都要逐一被抹去,重换新颜,旧貌换新颜的背后,是“拆与建”的碰撞和谐。
用俗话来说,就是征收项目越来越多了。在这诸多的建设项目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为了赶进度、压预算而出现不合理补偿的现象。现象的背后,是一个个有温度有血肉的普通家庭,是一只只握着笔但却不知道该不该在自己不满意的补偿协议上落笔签字的手。
小编今天就来说说这个有些“隐晦”的话题,和大家探讨一下那些让很多被拆迁人不敢拒绝不合理补偿条件的原因究竟是不是真的那么“可怕”,有没有什么解决之道。
杜先生是一位正在面临房屋征收的当事人,他咨询的案涉被征收房屋在他母亲名下。杜先生说,起初他的母亲认为货币补偿标准偏低,想再和对方谈一谈,但前两天突然就把字签了,签了字才打电话吞吞吐吐地告诉杜先生:听说对方找了一些小地痞流氓,再不签字就会上门打人,她担心自己和家里人受伤害,于是在对方的催促下草草签了字,试图“破财消灾”。
很多被征收人朋友可能都有和杜先生一样的困惑——如果自己坚持拒绝不满意的补偿条件,对方真的敢找人来打自己吗?
小编要告诉大家的是,如果对方真的有故意伤害被征收人的行为,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会受到拘留罚款处罚;重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受到刑事处罚。不管对方是谁,都不可能平白打了人还不承担任何后果。
所以,即使征收双方暂时无法就补偿条件达成一致意见,也不代表着对方就会随意打人。一方面对方会因为有所顾忌,不会轻举妄动;另一方面即使对方真的暴露出了这种意向,咱们也可以通过报警寻求?;ず桶镏?/p>
除了被施加暴力之外,还有很多被征收人反映自己担心被以各种理由“带走”,被控制人身自由。
通常来说,可能出现的被“带走”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协商补偿条件为由,约被征收人前往某个地点,然后以人身自由为要挟,要求被征收人当下签字;另外一种则是以行政拘留等为由带走被征收人或其家人,向被征收人施加心理压力,要求其签字换人。
对于这两种情况,小编想说的是:
小编最后想告诉大家的是,征收涉及咱们最大宗的重要财产,在补偿条件难以协商一致,且征收方施加心理压力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会慌乱也是正常的。我们建议大家提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知道对方做的哪些事是违法的,提前准备好应对之策。在可能受到伤害的情况下适当配合对方,并在脱困后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积极行使自己的法律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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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村民张先生家的房子被纳入了拆迁范围,签了拆迁协议,协议中没有注明拆迁时间,当他再次回到家中发现,房子被拆了,丢了很多东西。
1、未通知就拆迁属于非法拆迁
张先生反映,他家的房子被纳入拆迁范围,2014年8月份左右,签了拆迁协议,房屋钥匙还没有交,1月21号那天,当地拆迁办就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拆除了他家的房子,导致家里丢了很多东西。张先生就想问,拆迁协议上明明有联系方式,为什么拆的时候不通知他?
后来,他去找社区的负责人,对方说是拆错了。又去找县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她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然而拆迁现场人员说是县拆迁办让他们来拆的,现在社区负责人和拆迁办互相推诿,没人给说法。
11月,张先生将房屋交付给负责拆除房屋的施工队伍,征收工作组根据施工队伍出具的《房屋拆除验收单》,向张先生兑现房屋拆除奖金,张先生在《付款凭证》上签字留印确认,领取房屋拆除奖金27723元。
2、非法拆迁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因此,县房屋征收办认为他们并没有对张先生家的房子进行强拆,而对于拆迁时造成的损失,据张先生说,将给予一万元左右的补偿。
只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才能执行强制措施。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前,均需要提前告知被执行方有关权利和依据的法律条文。没有通知就强拆肯定违法。
3、强制拆迁前有哪些告知事项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其中包含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还应载明下列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
5、非法强拆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目前,关于强拆的补偿标准,法律暂无明文规定,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予以确定。
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失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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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30户居民,大部分都是当地职工,我们不同意拆迁他们就拿饭碗说事,现在呢有多一半的住户都妥协了,在拆迁协议上签了字。
市场价7000,老房补偿100一平
我们还没同意签字,因为我的平房总面积130多平米,附近楼市价位7000多一平米,按照1:0.52的方式我们能得到60多平米的回迁面积,但是呢楼房的最小户型是87平,这样我们还得倒贴钱。如果想买最小户型的楼房,征收方说让我们按照4500一平米购买,如果超出最小户型还想购买的,需要按照市场价7000一平米购买。假如选择要钱的话,给我们老房子的补偿,却按照100一平米赔偿,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吗!
政府和法院联合起来,老百姓怎么能够抗衡,我们走司法这条道,心里也明明白白,不太可能成功。
所以想问问小编,有没有什么办法,我们就是觉得1:0.52太低了,如果签协议了以后可怎么办?!?/p>
小编分析
之后小编第一时间告诉这位拆迁户,一定不要在拆迁协议上签字,这种欺压老百姓,还利用职位逼迁的补偿方式太过分了。
因为这位拆迁户的土地性质属于国有,拆迁时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还有其他的搬迁奖励等等。
且根据《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选择产权调换的最低标准是用1:1的面积替换。
而当地的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却是1:0.52,而且老房屋多出来的面积按照100块一平米的补偿,这种补偿标准甚至比十年前的还要低,严重违法。而且之前万典律师提过,地方政府动用公、检、法、城管等权力机关人员进行逼迁,或利用权力逼迫那些在单位工作拿国家薪水的拆迁户乖乖就范,或者威逼拆迁户社会关系人做说客,典型做法是让拆迁利害人停职动迁,直到达到目的为止,这种“饭碗”逼迁的手段让人无奈,是要房子还是要工作难以抉择。
随后小编告诉这位拆迁户不要害怕,我们首先可以从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中找出征收方的违法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使得征收方妥协,主动找我们协商。如果拒绝签字的话当地政府会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我们也不要慌,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来撤销补偿决定,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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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户不可以强制断水停电。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实施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看到底是谁断了你的水电气暖
要注意通知的署名和盖章。常见的通知主体有供水供电公司、开发商、街道办、村委会、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城市更新局等。
(二)针对不同主体有不同的对策,比如:
1、如果是供水供电公司的问题,被拆迁人应该报修,保留好录音证据。
2、如果是开发商的问题,被拆迁人应该打110报求助,如果警方不作为注意留证。
3、如果是拆迁方、街道办、村委会、更新局等政府部门的问题,可以提起复议、诉讼。
(三)一般维权“武器”
1、申请查处。被拆迁人可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处相关断水断电的违法行为。
2、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对打着利民旗号行暴力拆迁的政府行为,百姓束手无策往往是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国家给了我们权利来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
3、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如果对拆迁过程中的一些决定、程序或政府部门不作为等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要注意时效复议60天内,诉讼6个月内。
4、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断水断电的行为违法,同时一并请求法院要求对方对因断水断电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这是最有效的救济途径。
5、报警立案。如果断水断电的行为导致其他方面的损害,触犯刑法的,被拆迁人还可向公安机关报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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