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什么是“一户一宅”呢?如果出现了“一户多宅”国家会如何处理呢?农民朋友们遇到了“一户多宅”的情况该如何应对呢?今天小编也整理了一些资料供各位农民朋友参考。
根据我国土地的相关法规规定,我国农村的居民每一户只能有一块宅基地,并且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当地规定的宅基地的标准。那么“一户”和“一宅”应该如何理解?
1、“一户”:一户从目前执行的政策来看,都是以户口本为准。如果户口本上只有一个人,那么这一个人算一户;如果户口本上是多个人,那么这多个人也算一户。在我国只有户口属于农村户口的,才能在本村集体组织申请到宅基地。另外,如果满足了农村的分户条件,是可以申请从多人户口本上独立出来,然后再申请宅基地。
可能有人有疑问,一个人也算一户,多人也算一户,那么这是不是有不公平?实际上是没有的,村集体在给农民分配宅基地的时候是按照户口本上的人口数目来分配的,户口本上有多人的家庭分配到的宅基地面积肯定会比户口本上只有一人的家庭分配到的宅基地面积要大。一般来说小户面积不得高于75平米,中户面积不超过120平米,大户面积不超过150平米。
2、“一宅”,我们知道目前农村已经进入了土地确权的尾声,在土地确权完成以后会给农民朋友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而这一个证书就代表一宅。这也就是说你是一户,但是因为历史上的一些原因或者经过近些年的非法占有拥有了几块宅基地,这种情况下是不能给这些宅基地发这个证书的,而且这些宅基地还面临被收回的风险。
以上就是对于一户一宅的解释,但是我国农村因为历史原因或者其他的原因可能有些农民朋友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那么对于“一户多宅”的情况国家是如何处理的呢?现在用得最普遍的是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最直接的就是拆除多余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并将宅基地收回
2、对于“一户多宅”中多出来的宅基地缴纳一定的使用费
3、村民大会上由集体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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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区的宅基地规定领取面积只有几十平,当然还有些偏远地区可以领取到150多平,主要是因为偏远地区土地资源比较广,如果把楼房建造成两层,那么房子面积就会扩展到两三百平,就算是一家五六口人也是可以住得下的。
在拆迁的时候,补偿金额大部分都是按照平方来补偿,这会让一些农村家中盖别墅洋房的非常不满,因为他们占地面积只有一百多平,但是房间整体面积可能会达到两百多平,如果真的是按照宅基地证上的面积来算补偿的话,对这些村民来说很不划算,所以现在很多村民都不想自家的宅基地被拆迁。
要注意的一点是,宅基地的户主必须户口在村子里,户口转出村子的人没有宅基地的资格权和继承权,只有对房屋的继承权。在本村的集体经济成员之间,宅基地可以流转,但是别的村子里的人买农村的宅基地是违法的,也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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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我家这种情况的人应该还有很多,但是由于农村土地新政策的改变,这种一户多宅的情况已经不被政府所承认。法律上也已经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农民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除此以外,国家还特别指出,农村宅基地实施“一宅一户”政策,说白了就是一户人家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房屋。这其实是为了整治农村宅基地的乱象,从而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
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以后,多出来的宅基地该怎么办呢?
1 若是多出来的宅基地长时间没有人居住,没有人管理,甚至宅基地上都没有房屋建造,对于这类的土地应该给予收回,把使用权交给村集体,由村集体交给有需要的人,不能让闲着的土地浪费。
2 若是多出来的宅基地存在违规乱造的情况,尤其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应该拒绝确权、予以警告,限制一定时间内拆除,否则进行严重处罚,并且把这些违规宅基地收回。
3 其实对于那些合理继承、没有用不当手段获得的宅基地,村集体可以进行有偿征用,给予宅基地主人一定的补助,来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然后在宅基地上面建造一些圈舍,大力发展养殖业,从而带动整个村的发展。
其实我对于“一户一宅”的政策是非常支持的,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整治村里的恶霸,从他们手里收回不正当的宅基地。而对于那些合法得来的多余宅基地,应该按照以上三点来进行处理,从而?;っ恳换Т迕竦暮戏ㄈㄒ?,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净化了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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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p>
但这是否意味着所有“一户多宅”都是违法?不!
以下5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是受法律?;さ模?/p>
1、因分户导致一户多宅
有的农村家庭成员比较多,随着儿子结婚和女儿的出嫁,宅基地使用面积小,导致家里面居住不了那么多的人,这时候就需要通过分户来获得宅基地,一般分户通过申请得到的宅基地是合法的。
2、宅基地总面积不超标
法律规定的一户一宅,其实是指一个独立的户口占有的宅基地面积不能超多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不是说“一宅”就是完全合法的,其判断标准是宅基地面积有无超标。这种情况,只要村民主动申请,并被相关部门准许了,而且两块宅基地的面积没有超过当地的限制面积,那也是合法的。
3、合法继承得到另外房屋
虽然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享有的是使用权,因此宅基地是不可以通过继承方式获得的,但是建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可以获得房屋所在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父母过世之后,子女可以继承房屋的所有权,这样一来宅基地也会随房子变动,因此农民可以合法的居住。
4、因户口迁回而一户多宅
有的人想将户口重新迁回农村,而迁回农村,就意味着要去申请一处宅基地,所以这种情况下也是合理的。
5、房屋合法交易造成的”一户多宅”受法律保护
达到分户建房条件的村民申请宅基地,但迟迟批不下来。这时候,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村民就选择买卖村里其他人的宅基地,就形成了“一户多宅”。 宅基地交易只要是在合法范围内,都受到法律?;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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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户一宅”出自哪里?
“一户一宅”是对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处数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文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闭匾换е荒苌昵胍淮Γ簿褪撬狄患胰酥荒苌昵胍豢檎?,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这就叫做一户一宅。
但随着农村各方面的迅速发展,“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现象逐渐增多,由此也引发了各界对“一户一宅”制度的广泛讨论。
二、一户一宅全国没有统一标准,各省自定!
农村宅基地既涉及到农民的居住权利,又关系到农民的财产权利,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任何改革老百姓都十分关注。但是在最近推行的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很多农民本身的宅基地和农房并没有被确权,甚至还被当作违建予以拆除。这其中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是涉及到农村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虽然被叫做一户一宅,但是我国目前并未出台户籍法。这里所谓的一户通常是以公安部门的户籍数据为依据,也就是大家所说的户口本。(农地圈备注:这跟大家理解的一处宅基地为一户有所区别,因为在现实中,宅基地和公安的户籍中的一户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处宅基地现实中可以落几个独立户,一个独立户在现实中也有可能对应多处宅基地)
相关的法规(户籍管理条例)到是有,但是并没有规定什么条件下可以分户。分户的条件由各地方政府独自设定。
三、通常农村这十种情况被认定为一户!
(1)是夫妻即使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
(2)离婚一段时间且未共同生活且户口分开的算分户
(3)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且户口分开的算分户。
(4)农户只有一个未成年且未婚子女的,算一户。
(5)农户有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算一户(算不算歧视女孩儿)。
(6)农户有两个以上儿子,其中一人成年的可以单独申请分户,其中父母应随一个儿子不得再分户。
(7)一户村民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各省宅基地面积标准不同),可以认定为一户。
(8)四代或三代同堂的第三代为儿子符合结婚条件的,可以申请第二宅。(再次歧视女孩,)
(9)干部、职工的配偶为农民,需要在配偶的户籍所在地建房,且自己没有享受公房、集资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策的,算农村独立一户。
(10)因继承合法取得宅基地的,不受一户一宅制度的约束。
(11)其他特殊情形,应提交村民代表按“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决定,经乡镇协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公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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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门市某村落的拆迁过程中,张先生家与拆迁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张先生将用自己本来拥有的三层砖混结构的房屋获得该公司两套房的补贴,并且应公司要求将于2003年2月28日搬离自己的家中,除此之外,张先生还将得到18225.07元的现金安置费。
同年4月,张某与同村的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从李某处购买价值126000元的房屋一套,并且双方约定该房子日后的补贴都全部转让给张某,旁人不得干涉。协议签订后,李某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交付张某,之后张某将该房子再次翻建为三层砖混结构房屋。
2018年,李某觉得张某的翻建行为严重的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原则,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后经法院查明事实得知,该房屋是李某父亲在1974年申请获得的,李某获得该房屋是在1994年获得,同时,李某在2001年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
在上述的案例中,最集中的冲突就是张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一宅一户的原则,除此之外的一个问题就是李某已经变成了非农户口,有没有资格出卖宅基地?
“一户一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出卖、出租后,不得再行申请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是基于特殊身份的存在,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殊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和李某同属于一个村集体,在关系上张某有资格受让李某的房屋。张某与李某的协议并不是基于买卖出租等方式进行的,而是通过一种国家征收的行为,因此,即使在两人签订协议的时候李某已经没有宅基地了,两人的协议依然有效,张某也合法获得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如果张某受让的房子涉及到拆迁问题,那么张某依然可以获得补偿。
一宅一户限制的是宅基地并不是住宅,张某因为宅基地获得的两套住房并不属于法律限制的范围,同时位置也不在本村,也不影响。至于李某,即使是在城市买了住宅也与农村的宅基地没有关系,不影响他对村里宅基地的处分。李某的非农户口只是限制了李某对于村里房屋的修建重建权利,李某只能等房子自然倒塌之后还给村集体,但是像案例中同一集体经济成员之间的转让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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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区的宅基地规定领取面积只有几十平,当然还有些偏远地区可以领取到150多平,主要是因为偏远地区土地资源比较广,如果把楼房建造成两层,那么房子面积就会扩展到两三百平,就算是一家五六口人也是可以住得下的。
在拆迁的时候,补偿金额大部分都是按照平方来补偿,这会让一些农村家中盖别墅洋房的非常不满,因为他们占地面积只有一百多平,但是房间整体面积可能会达到两百多平,如果真的是按照宅基地证上的面积来算补偿的话,对这些村民来说很不划算,所以现在很多村民都不想自家的宅基地被拆迁。
要注意的一点是,宅基地的户主必须户口在村子里,户口转出村子的人没有宅基地的资格权和继承权,只有对房屋的继承权。在本村的集体经济成员之间,宅基地可以流转,但是别的村子里的人买农村的宅基地是违法的,也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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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有些情况导致的一户多宅是允许的。国土资源部曾在2016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不同情况作了规定,也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
成年子女建婚房。农村家庭可能子女较多,家中的子女成年了要结婚或其他原因出现住房需求,住房不够于是另外建了新房,这时可以办理分户解决问题?!锻ㄖ分泄娑?,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情况二
同村流转住房。农村宅基地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目前存在买卖房屋的情况,农村居民可以通过承租、买受方式取得宅基地。流转买卖中,双方均应是本村村民,户籍未迁出本村、在本村居住,并且要注意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未超当地面积标准。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或是地方自然地理环境限制,可能出现一户村民有不止一处宅基地,但是宅基地面积总和如果未超过本地面积标准就可以按一处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另外在《通知》中,还规定了宅基地超占面积问题要分阶段处理,如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情况四,继承家中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农民朋友在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是自家房屋,属于农民的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也应办理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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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区的宅基地规定领取面积只有几十平,当然还有些偏远地区可以领取到150多平,主要是因为偏远地区土地资源比较广,如果把楼房建造成两层,那么房子面积就会扩展到两三百平,就算是一家五六口人也是可以住得下的。
在拆迁的时候,补偿金额大部分都是按照平方来补偿,这会让一些农村家中盖别墅洋房的非常不满,因为他们占地面积只有一百多平,但是房间整体面积可能会达到两百多平,如果真的是按照宅基地证上的面积来算补偿的话,对这些村民来说很不划算,所以现在很多村民都不想自家的宅基地被拆迁。
要注意的一点是,宅基地的户主必须户口在村子里,户口转出村子的人没有宅基地的资格权和继承权,只有对房屋的继承权。在本村的集体经济成员之间,宅基地可以流转,但是别的村子里的人买农村的宅基地是违法的,也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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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有些情况导致的一户多宅是允许的。国土资源部曾在2016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不同情况作了规定,也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
成年子女建婚房。农村家庭可能子女较多,家中的子女成年了要结婚或其他原因出现住房需求,住房不够于是另外建了新房,这时可以办理分户解决问题?!锻ㄖ分泄娑?,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情况二
同村流转住房。农村宅基地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目前存在买卖房屋的情况,农村居民可以通过承租、买受方式取得宅基地。流转买卖中,双方均应是本村村民,户籍未迁出本村、在本村居住,并且要注意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未超当地面积标准。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或是地方自然地理环境限制,可能出现一户村民有不止一处宅基地,但是宅基地面积总和如果未超过本地面积标准就可以按一处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另外在《通知》中,还规定了宅基地超占面积问题要分阶段处理,如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情况四,继承家中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农民朋友在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是自家房屋,属于农民的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也应办理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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