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 6条、第7条、第8条规定:
有本市户口的:
一、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二、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 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 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 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 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6) 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的情形有: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 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2) 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3) 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4) 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5) 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6)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拆迁中,各区都有自己的不同的政策和策略。我们要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和市政府的政策,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响应政府的要求。
情况较为复杂,应当首先看是否拥有本地户口,然后再依照情况逐条进行判断。各地有各地的实际情况,因而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但是政府等机构都应将相关信息对民众进行公开,让老百姓充分的知悉、对照,不能有所遮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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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厂房拆迁补偿多少钱一平米
一、厂房拆迁资产补偿
1、土地补偿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其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拆迁法规,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
2、房屋、建筑物补偿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低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以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并依照上海市有关补偿口径,计算房屋、建筑物实际应得的补偿费用。
3、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魃璞阜治嚼啵阂焕嗍强砂崆ㄉ璞?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厂房拆迁费用补偿
1、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于“适当”的标准,何为“适当”、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何种情况下是“可以”补偿,何种情况下是“不可以”补偿,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个遗憾。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能够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更为明晰、清楚的规定,以促动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2、设备搬迁安装费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3、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跟员工的劳动合同,结果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已经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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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动拆迁。
目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1)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
(2)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
(3)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二、二轮征询的含义。
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
三、数砖头+托底保障的含义
“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如果“数砖头”也不能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就要进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说起码要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这在以前的动迁政策里是没有的。所谓“套型保底”,指针对旧改地块的房屋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体由动迁新政试点区人民政府确定)。其最大的功能就是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改善被拆迁居民的居住现状和生活水平。
四、结果公开。
结果公开应当包括:
(1)各种依据公开,包括拆除房屋的权证、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认定等。
(2)操作过程公开,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权属、人口调查,建筑面积、居住困难的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各环节。
(3)签约内容公开,包括货币补偿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及其他补偿费用。
五、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容,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为:
(1)公房:评估价格×8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2)私房:评估价格×10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评估价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如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
六、 居住困难户的货币补贴如何计算。
1、居住困难户的货币补贴计算公式: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应安置对象×22平方米/人-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积)
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以市属配套商品房平均单价为基准,由各试点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被拆迁户的应安置对象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参照本市住房保障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的申请条件和审核办法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2、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积=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
居住困难户增加的货币补贴可与被拆除居住房屋取得的价值补偿款合并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异地配套商品房。享受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后,该户视作已享受住房保障。拆迁人应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七、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
1、拆迁私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协议,被拆迁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确定,若只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则以国有土地使用者所载明的使用人确定。产权人已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由继承人签约。
2、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协议,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承租人已故的,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2001〗673号)规定,由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同住人签约;同住人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约代表;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指定确认。
八、房屋使用权人。
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九、动迁配套商品房。
配套商品房,又俗称“配套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重大工程、重点旧区改造等建设项目被拆迁居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十、配套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标准。
首先,配套房应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建设。其次,配套房的建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规划设计:
(1)符合规划部门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
(2)住宅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2室1厅为主要房型,适当配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1室1厅或者2室户,少量配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3室1厅。高层住宅房型设计的面积可适当放宽;
(3)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建设的技术规范、标准。另外,市有关部门在审批市属配套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市房地资源局的意见;区县有关部门在审批区县属配套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征询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十一、配套商品房在拆迁过程中应遵循的供应标准。
配套房应当优先供应给以重大工程为主的城市建设动迁基地中的困难家庭,并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配套房预(销)售合同的程序办理。配套房的具体供应对象和供应程序,由区县政府规定并公布。
上海信息公开动迁政策的内容如上所述,除了二轮征询、托底保障,还有房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的相关计算公式。由这个动迁政策的细则可以看出,政府非常重视人们的居所。所谓安居才能乐业,房屋动迁是一个很大民生问题,只有人们的住所安定下来了,家里才会兴旺。如果您在动迁这方面有需要,建议联系律师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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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作为上海的老工业区,正在推进“传统工业杨浦”向“知识创新杨浦”的历史性转型。在杨浦大发展的过程中,拆迁工作越来越凸显其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同时,由拆迁引起的各类矛盾也日益复杂和突出,其中除了一部分历史遗留问题以外,绝大多数是围绕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等引发的具体矛盾。如何协调城市发展与群众利益这对矛盾,要求我们必须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目前的拆迁问题,对拆迁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杨浦区房管局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动迁,阳光动迁”的原则,营造“旧改为了人民,人民支持旧改”的氛围,围绕改善民生,对构建和谐拆迁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
一、创新思路,探索旧改拆迁新机制。
(一)是旧改事前征询制度试点。
区房管局根据市领导“在旧区改造中创新机制”的工作要求,在市建交委、市房管局的支持、指导下,对飞虹路720弄地块旧区改造进行了事前征询制度的试点,试点工作中充分体现了创新发展的思路。
首先在征询流程设计上,第一轮征询居民改造意愿,决定“愿不愿意改造”,改造启动与否取决于居民的改造意愿;第二轮征询基地拆迁方案,决定“如何实施改造”,重点放在拆迁方案的制定上,力求每户居民可得利益最大化,切实做到被拆迁居民基本情况和补偿安置标准公开透明,补偿安置执行前后一致;同时事前征询得到多方认可统一,将每户居民的补偿安置方案予以锁定,增强了矛盾协调的主动性。通过二轮征询,充分尊重动迁居民的意愿,把动迁的主动权交给居民,提高居民群众自觉参与旧区改造的内在动力。
其次在征询方案设计上,立足转变各方面对旧改的观念,既体现政府关注民意、重视民生、解决民愁,改变大包大揽的做法,又注意将老百姓的心态回归理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将政府责任、百姓意愿、社会评判有机结合起来。其中方案设计中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改造居民的实际困难,充分听取居民意见,适当调整方案,更加体现合情性;同时贴近市场提高补偿标准,更加体现了合理性;
再者是注意动迁方案与面上动迁的平衡,补偿标准前后一致、左右兼顾,既不开口子,也不卡脖子,更加体现了合法性。因此,在征询意见时,得到了82.3%的居民的基本认可。旧改事前征询制充分体现了“政府主导,居民参与,依法规范”的理念,在市、区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全市很多区县均在积极试行征询制度,为探索旧改新机制积极践行。
(二)、是坚持阳光拆迁,创新群众工作,形成合力有序推进
首先,坚持阳光透明拆迁。坚定不移地在平凉西块(二期)、轨道交通12号线和河间路基地全面推行拆迁安置结果主动公开的做法,将签约居民的拆迁安置协议和选房结果全部上墙公示,并主动参与全市“创建规范拆迁示范点”活动,表明对“阳光拆迁”的信心和决心。在实际操作中,研究制定了一整套操作规程,从制度上切实保障结果公开和阳光拆迁。其次,形成合力推进拆迁。
一是“分片划块”联动推进机制。将各拆迁基地划分为片、块、组,通过分片划块,指挥部和街道领导坐镇基地进行指导,对每户居民进行梳理、分类,逐个细化安置预案,最大限度地发挥党的群众工作优势,通过点对点、面对面的思想工作,逐个化解矛盾,逐个攻克难题。
二是“邻里互动”利益调节机制。平凉西块(二期)、轨道交通12号线和河间路基地设置了组、块、基地整体签约奖,引导群众自我调节自身利益,形成群众自我教育、自我宣传和自我参与的“和谐拆迁”氛围。
三是“第三方参与”的矛盾协调机制。在拆迁基地探索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窗口和巡回法庭,通过律师、居委干部、经办人员、机关干部的“四位一体”的工作模式,邀请律师坐堂,定点、定员重点帮助协调被拆迁居民家庭的各类“疑难杂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依法规范,积极推行拆迁安置新途径。
这里我们介绍一下河间路南块旧改试点基地。该基地是在全市动迁政策调整的大背景下,按照上海市政府2009年4号文精神,首次在动迁工作中尝试“数砖头套型保底”、“两次征询”、“就近安置”三项新机制。在试点过程中,也反映了新政策是普遍受到动迁居民的拥护和认可,其主要机制和做法上体现了以下四方面内容:
1、“拆一还一”,即以原有房屋价值补偿为基础,适当增加一定的面积补贴和托底保障,真正体现“数砖头”的原则。
2、“市场评估”,即对居民原住房和安置房均以市场评估折算价值,同时,对配合动迁的居民给予奖励,鼓励居民协商签约。
3、“保障托底”,即对小面积且确有住房困难的动迁居民进行基本的、多层次的托底保障;对安置后仍有居住困难的,纳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保障体系,符合条件的优先解决。
4、“多元安置”,即提供就近安置、异地安置、货币安置三条安置途径,为动迁居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同时,在政策导向上,鼓励货币安置和异地安置。
目前该基地已收尾,基地约有47.6%的居民选择河间路房源就近安置。就基地拆迁成效来看,“数砖头”不仅维护了居民对于物权的合法权益,贯彻了《物权法》;同时“保障托底”也切实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服务政府理念。
通过杨浦区拆迁信息公开相关了解,我们就能够大概了解到政府对杨浦区的拆迁的大体思路,对拆迁的过程也会有相应的预测和了解。这样在杨浦区的拆迁过程之中理解的人们就对提前最好准备,对不理解的群众重点做工作,增强群众对政府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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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动拆迁。
目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1)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
(2)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
(3)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二、二轮征询的含义。
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
三、数砖头+托底保障的含义
“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如果“数砖头”也不能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就要进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说起码要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这在以前的动迁政策里是没有的。所谓“套型保底”,指针对旧改地块的房屋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体由动迁新政试点区人民政府确定)。其最大的功能就是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改善被拆迁居民的居住现状和生活水平。
四、结果公开。
结果公开应当包括:
(1)各种依据公开,包括拆除房屋的权证、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认定等。
(2)操作过程公开,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权属、人口调查,建筑面积、居住困难的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各环节。
(3)签约内容公开,包括货币补偿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及其他补偿费用。
五、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容,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为:
(1)公房:评估价格×8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2)私房:评估价格×10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评估价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如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
六、 居住困难户的货币补贴如何计算。
1、居住困难户的货币补贴计算公式: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应安置对象×22平方米/人-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积)
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以市属配套商品房平均单价为基准,由各试点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被拆迁户的应安置对象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参照本市住房保障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的申请条件和审核办法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2、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积=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
居住困难户增加的货币补贴可与被拆除居住房屋取得的价值补偿款合并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异地配套商品房。享受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后,该户视作已享受住房保障。拆迁人应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七、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
1、拆迁私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协议,被拆迁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确定,若只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则以国有土地使用者所载明的使用人确定。产权人已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由继承人签约。
2、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协议,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承租人已故的,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2001〗673号)规定,由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同住人签约;同住人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约代表;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指定确认。
八、房屋使用权人。
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九、动迁配套商品房。
配套商品房,又俗称“配套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重大工程、重点旧区改造等建设项目被拆迁居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十、配套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标准。
首先,配套房应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建设。其次,配套房的建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规划设计:
(1)符合规划部门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
(2)住宅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2室1厅为主要房型,适当配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1室1厅或者2室户,少量配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3室1厅。高层住宅房型设计的面积可适当放宽;
(3)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建设的技术规范、标准。另外,市有关部门在审批市属配套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市房地资源局的意见;区县有关部门在审批区县属配套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征询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十一、配套商品房在拆迁过程中应遵循的供应标准。
配套房应当优先供应给以重大工程为主的城市建设动迁基地中的困难家庭,并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配套房预(销)售合同的程序办理。配套房的具体供应对象和供应程序,由区县政府规定并公布。
上海信息公开动迁政策的内容如上所述,除了二轮征询、托底保障,还有房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的相关计算公式。由这个动迁政策的细则可以看出,政府非常重视人们的居所。所谓安居才能乐业,房屋动迁是一个很大民生问题,只有人们的住所安定下来了,家里才会兴旺。如果您在动迁这方面有需要,建议联系律师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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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厂房拆迁补偿多少钱一平米
一、厂房拆迁资产补偿
1、土地补偿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其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拆迁法规,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
2、房屋、建筑物补偿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低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以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并依照上海市有关补偿口径,计算房屋、建筑物实际应得的补偿费用。
3、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魃璞阜治嚼啵阂焕嗍强砂崆ㄉ璞?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厂房拆迁费用补偿
1、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于“适当”的标准,何为“适当”、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何种情况下是“可以”补偿,何种情况下是“不可以”补偿,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个遗憾。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能够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更为明晰、清楚的规定,以促动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2、设备搬迁安装费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3、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跟员工的劳动合同,结果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已经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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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在金山、宝山、闵行、浦东新区等多个行政区。其中闵行区最多,达到8宗;金山区3宗;奉贤区2宗;浦东新区2宗;宝山区1宗。
最高的一宗土地补偿金额超过1762万元。
1、金山区枫泾工业区万枫公路污水泵站及管网工程项目
枫泾镇长征村长安10、5组;拟征收农用地235.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2.0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247.1平方米。土地补偿费62.55元/平方米,各种补偿费合计42019.41元。
2、奉贤区两港大道(新四平公路-S2)快速化工程(奉贤段)
上海市东至沪芦高速,南至用地边界,西至新四平公路,北至用地边界。征收新建村1组农用地430平方米,为道路工程用地。
3、闵行区六磊塘三期(莲花南路—虹梅南路)河道整治工程,东至虹梅南路,西至莲花南路。
4、奉贤区临港奉贤园区一期A0105地块土地储备工程
位于奉贤区四团镇,东至A0108地块,南至平霄路,西至奉贤园区区界,北至A0108地块。征收平南村1组农用地2943.6平方米。
5、闵行区六磊塘四期(虹梅南路—水闸)河道整治工程,东至水闸,西至虹梅南路。
6、闵行区六磊塘以北光华路以南(华西路-华宁路绿地建设)
东至华宁路,南至六磊塘,西至华西路,北至光华路。为公共绿地 。征收莘庄工业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12087.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062.4平方米、未利用地2025.5平方米。
7、浦东新区大团镇NH020201单元15-05地块
东至大团镇NH020201单元15-06地块,南至永晨路,西至墩吉路,北至15-04地块。将用于动迁安置房建设。
征收土地33341.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101.9平方米、建设用地4854.3平方米、未利用地1385.4平方米。包括:
(1)车站村三组1542.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08.2平方米、未利用地634.6平方米。
(2)车站村一组31798.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6193.7平方米、建设用地4854.3平方米、未利用地750.8平方米。
8、闵行区浦江社区MHP0-1322单元召楼社区12-02等地块,东至谈弄港,南至姚家浜,西至汇驰路,北至叶家桥东路。
9、宝山区顾村潘泾社区BSPO-0301单元06A-02地块
东至规划顾文路、南至白荡河、西至电台路、北至友谊西路。征收土地位于顾村镇羌家村大朱西、十二房西生产队;顾村镇谭杨村三小宅、南潘东、南潘西、刘家宅、王家木生产队。征收农用地 77572.1平方米、建设用地 13395.5平方米、未利用地 10358.5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01326.1平方米。
土地补偿费标准86.55 元/平方米,青苗补偿费为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合计补偿超过1762万元。
10、闵行区莘庄工业区(航天产业基地)15-04地块,东至联恒路,南至联航路,西至万芳路,北至友谊河。
11、闵行区七宝镇04单元31-06、33-01地块,东至中春路,南至杨新港,西至杨新坚河,北至宝蒲路。
12、闵行区七宝镇04单元36-04、35-02地块,东至中春路,南至孙家弄港,西至杨新竖河,北至联明路。
13、闵行新城MHC10601单元梅陇56号地块(01-18A-02),东至用地红线,南至用地红线,西至莲花南路,北至金都路。
14、浦东新区临港产业区公共租赁房二期配套幼儿园,东至H21-04地块边界,南至H21-05地块边界,西至H21-01地块边界,北至H21-02地块边界。
15、金山区精神卫生中心改
扩建工程项目,金山区精神卫生中心改扩建工程项目。
16、金山区汇丰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吕巷镇(原干巷镇)白漾村张泾6、9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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