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Wed, 19 Aug 2020 06:55:49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 http://www.bjznjj.com.cn/47454.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54.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6:55:45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54 拆迁评估进行完成之后拆迁办可以进行拆迁公示,被拆迁人可以与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进行商议,如果当事人之间要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那么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

  一、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

征地补偿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4、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征地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的履行合同。

  二、征地是否一定要签定征地协议

征地协议不是必须要件。

关于征地协议问题。征地协议是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就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协议,是征地项目申报的必备要件。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征地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第四十六和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p>

推行征地公告制度和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增加了征地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通过征地公告,可以使农民了解征用土地的范围、目的、征用土地的批准机关及征地补偿的标准等,取得农民对国家征用土地的支持和谅解,并反映农民的合理意见,?;に呛戏ǖ娜ㄒ?。

因此,征地协议不再是征地项目申报工作的必备要件,虽然一些地区目前仍延续过去签订征地协议的做法,但这并不是征地的法定程序。

  三、怎样处理征地纠纷

因征地纠纷引发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经常发生,成为影响农村稳定与社会安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征地纠纷,对于公平公正地保护每一个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征地纠纷的法律解决方式简述。

要解决土地纠纷首先充分了解其特性,笔者根据多年承办土地案件的经验总结出,我国征收土地纠纷与其它案件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1)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衡,一方是农民,属于弱势群体,不但经济实力弱而且知识、思维等各方面的能力相对来说都远远比不上对方;一方市政府或开发商,经济、知识等各方面处于强势地位。(2)此类案件人数众多,影响很大。在笔者承办的土地案件中、98%以上属于群体性案件,进行的诉讼属于集团诉讼,少则10户8户,多则会达到几百户甚至上千户。而且这类案件中很多属于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3)失地农民最关心的是补偿问题。在纠纷农民中双方可能主要反映的情况是对方是如何的违法,但是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准确的把握其病因,不能停留在表面现象,在办案过程中心里要明白,最终追求什么。(4)国家法律和高层国家机关倾向于?;づ┟竦睦?,对于农民有利的因素是法律。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于民生问题极为关切,国家法律和政策也倾向于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五、社会舆论更加的倾向于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六、开发商往往会存在违法情节。由于征地报需要批极为繁琐和严格审批手续以及土地法律极强的专业性,地方政府或开发商往往在审查报批以及实施征地方案、补偿方案等过程存在瑕疵。

由于征地纠纷的种种特殊性,如果妥善的处理各种矛盾,巧妙的利用各种因素则在诉讼中失地农民并不是真正的弱势,开发商也不是真正的强势,做为承办案件的律师,必须精确的把握这些特性,才能灵活的处理各类矛盾。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举个简单的例子:对征地批文不服,可以直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仍然不服,则可以由国务院进行行政裁决;对于其他批文如规划许可证、立项批文等,如果作出机关是厅部级单位,也可以使其进入国务院,由国务院裁决;有的案件可能由法院审判对当事人更加的有利,那就应该选择诉讼的程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随着案情的变化,可能调解对当事人更加的实惠和快捷,则应代表当事人与对方谈判,促成案件双方的和解。

  2、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先行的对案情进行调查和了解,在充分的了解案情、准确的把握案件的脉络之后,应认真研究案卷,查阅法律法规政策,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文件,之后向复议机关的法制科处申请。

  3、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对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4、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5、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瓶梢苑治礁霾糠郑皇切?,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补偿协调裁决的规定最早出现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然而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协调裁决以后,地方政府并没有有效地执行。最近由于土地纠纷的急剧增加国土资源部对协调裁决机制更加的重视,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有一次规定了补偿协调,并且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机制,但是目前部分省仍然没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而且很多省内还没有设立协调裁决的机构,再者部分征地审批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协调不成的话应当由国务院裁决,省内制定的法规能对国务院裁决产生约束力吗?显然是不可以的,所以目前征地补偿裁决机制是不健全的。

对于征地补偿存在争议的,如补偿款被截留、补偿标准太低等问题可以,应当首先收集证据,在充分掌握案情之后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递交书面协调申请,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协调不成的则可以向征地批准机关(省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申请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6、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较大数额???、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证是失地农民参与征地审查报批、发表自己意见、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应该重视这项权利,积极地参加,有些地方在征地时并没有告知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还有一些地方将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了村委会,而村委会未告知村民径行做出了不申请听证的决定,这样做侵犯了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征地补偿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款的总金额、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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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遭遇强拆,上访还是上诉? http://www.bjznjj.com.cn/40924.html http://www.bjznjj.com.cn/40924.html#respond Sun, 28 Jun 2020 05:45:06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0924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可能会遇到一系列问题,比如失地、失业,补偿不合理、遭遇强拆等问题。第一次遭遇强拆十分恐慌,再加之法律意识不高,被征收人并不知道该如何维权,最终有一部分被征收人走上了上访维权的道路。但是,上访真的能解决问题吗?并不能!不仅如此,上访对于被拆迁人维权是十分不利的。

一、上访效果——扑朔迷离

国家关于信访的规定过于笼统,上访案件具体如何受理,受理之后如何处理得不到法律保障,一切成了未知数,结果也自然无法预测。在本级上访无果后就会有人想要越级上访,企图由上级部门进行监管,殊不知我国《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本机或上一级机关提出,越级上访属于违法行为。现实中,上访人根本无法到达上级信访部门,即使到了上访案件也无法被受理。在这个过程中,上访人(被拆人)和地方政府机关(强拆方)的矛盾会加剧,显然这对解决纠纷十分不利。

二、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

在上访过程中,的确也有一些征收方妥协,与被征收人谈判,以提高补偿的方式安抚被征收人,劝说被征收人放弃上访。至此,纠纷表面上看是解决了。不过,这是最理想的状态,现实征收过程中,愿意让步的征收方可谓是少之又少。而对于大多数的被征收人而言,他们在上访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乃至金钱,这些可能比提高的补偿还要多。上访过程中,被征收人消耗的大量时间和随之而来的心理压力,都是金钱无法计量的。因此,从整个过程而言,上访维权的付出和回报通常是不成正比的。

三、复议、诉讼超期

上访耗时过长,往往会让被拆迁人错过依法维权的机会。针对非法强拆,我们可通过复议、诉讼两种方式进行维权。但法定的维权方式是有行使期限的,超过法定期限,案件无法被受理、被立案。因为上访耽误我们最有效的维权方式,最终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果,这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

小编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维权永远是最有效、最正确的维权方式,如果对于依法维权有困惑,可以咨询专业人士,切勿把时间浪费在上访上,错过维权黄金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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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都说信访没有用,为何被征收人还执着于上访? http://www.bjznjj.com.cn/39869.html http://www.bjznjj.com.cn/39869.html#respond Thu, 18 Jun 2020 06:20:03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9869 信访条例》对于上访事由没有太多限制,给人们的感觉就是有意见就可以上访。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征收就想信访,但大多数人都没有通过信访解决自己的问题,甚至有些被征收人错过了司法维权的时效限制。

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其他人都喜欢上访解决问题,这是为什么呢?小编总结下来有以下几个原因。

1.我国的“官本未”的思想根深蒂固,在古代,法律不是很健全,法律执行也不是健全,往往法律制定者也是法律执行者,很多人遇到违法不公事件就喜欢击鼓鸣冤,或者是告御状。导致现在很多人还延续以前的思想,遇到违法事情就想找上级部门,有的直接要去北京告“御状”。

都说信访没有用,为何被征收人还执着于上访?

2.认为打官司需要成本,上访不需要成本。我国法律普及度还是不够,很多人不懂法,尤其是农村地区,有些人懂些但是不会使用,这时候就需要聘请律师帮忙其走司法途径维权,这就需要成本了。上访最多就是花一些路费而已。

3.有些人通过上访获取了一定利益或者解决了一些问题,有些人也想碰碰运气。

4.认为政府控制法院,即便去法院起诉也不会有结果。

征地拆迁过程中,上访有用吗?

许多被征收人去上访,得到的回复往往是“你们反映的情况我们理解,但是我们也解决不了”,这就反映出信访办、信访局的性质问题,也是信访效果有限的根本原因。因为信访局、信访办这类机构本身就只是一个接待部门,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更多的作用体现在对信访事项的协调、督查方面,对信访事项往往无权直接处理。所以,你的问题信访部门是无权解决的?;褂幸恍┑胤秸棵哦匀褐诘纳戏迷蚴欠笱芰耸?,更有不少地方政府会采取各种措施来对上访群众进行打击和限制。尤其是对于那些“进京上访”的群众,由于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威信和名声,很多政府都会实施零忍耐政策,采取各种方式予以打压,甚至会雇佣一些黑社会性质的人员对上访人员进行截访、拘留等等,目的就是为了阻止当事人上访。

都说信访没有用,为何被征收人还执着于上访?

维权建议:信访也是维权方式中的一种,但是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它所起到的效用真的是十分有限的,补偿问题最终还是要靠被征收人和征收方的协商谈判,信访可以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但绝对不是当事人的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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