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即乘上打拆系数)。
2、土地价格(在同区位找三家房屋开发企业一年内的现房销售加权平均价减去新房的重置价格即算出土地价格,这就是所谓的市场价评估)。
3、装璜及附属物评估(这项评估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双方协商,因为装璜的价格弹性较大)。
20XX年XX月XX日,XX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称XX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XX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XX区政府发布《XX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XXX位于XX市XX区XX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XXX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XXX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XX年6月14日,XX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XX〕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XXX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XX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刚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XXX不服,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XX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XXX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XX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法律分析:X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XXX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XXX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XXX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本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拆迁时房子的价值能怎么计算的相关内容。按着正常的政策规定和程序去计算房屋的价值,一般都不会出现纠纷和矛盾;否则就要依靠法律来处理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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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信访的规定过于笼统,上访案件具体如何受理,受理之后如何处理得不到法律保障,一切成了未知数,结果也自然无法预测。在本级上访无果后就会有人想要越级上访,企图由上级部门进行监管,殊不知我国《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本机或上一级机关提出,越级上访属于违法行为。现实中,上访人根本无法到达上级信访部门,即使到了上访案件也无法被受理。在这个过程中,上访人(被拆人)和地方政府机关(强拆方)的矛盾会加剧,显然这对解决纠纷十分不利。
在上访过程中,的确也有一些征收方妥协,与被征收人谈判,以提高补偿的方式安抚被征收人,劝说被征收人放弃上访。至此,纠纷表面上看是解决了。不过,这是最理想的状态,现实征收过程中,愿意让步的征收方可谓是少之又少。而对于大多数的被征收人而言,他们在上访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乃至金钱,这些可能比提高的补偿还要多。上访过程中,被征收人消耗的大量时间和随之而来的心理压力,都是金钱无法计量的。因此,从整个过程而言,上访维权的付出和回报通常是不成正比的。
上访耗时过长,往往会让被拆迁人错过依法维权的机会。针对非法强拆,我们可通过复议、诉讼两种方式进行维权。但法定的维权方式是有行使期限的,超过法定期限,案件无法被受理、被立案。因为上访耽误我们最有效的维权方式,最终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果,这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
小编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维权永远是最有效、最正确的维权方式,如果对于依法维权有困惑,可以咨询专业人士,切勿把时间浪费在上访上,错过维权黄金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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