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乡镇政府是没有权进行征地拆迁的,但可以成为房屋征收实施的受托单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二、房屋拆迁评估标准是什么
1、评估的时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3、评估的方法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4、需要参考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需要明确的是,乡镇政府虽然没有征地拆迁的决定权,但对于征地拆迁中出现的相关情况是可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部分村民对拆迁补偿有异议的,乡镇政府应当充分做好征地政策的宣传,并积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的相关工作,避免出现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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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讲解。
一、查违建,有权对乡村违建实施处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依据此款法条我们得知,对于乡村违法建设,乡镇政府是有行政处罚权的。但是,合法建设的房屋就一定安全吗?实践中,征收方往往会为了加快征收进程、降低补偿或者不给补偿,会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以法律规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为由,逼迫被征收人签订不合理的征收补偿。
但是拆迁方所谓的违章建筑,很多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被拆迁人也事实上长期的使用,也就是说,如果不是遇到拆迁,也没有相应的部门进行处?;蛞蟛鸪?/p>
而一旦遇到拆迁,平常没人管的所谓违章建筑,突然就被纳入到强制拆除的程序中。即使真的是违章建筑,那也不是说拆就拆的,而是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
二、监督村务,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这三部分组成。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果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也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在实践中,若乡镇政府不作为侵害了村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那么村民就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乡镇政府履行上述法定职责。
三、实施、参与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由此可见,土地征收程序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局)在各项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而乡镇政府可以在其主导下予以配合、辅助,起到一个协助工作的作用。在征收实务中,地方上的“征收指挥部”“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也通常设置在乡镇政府,用于接待前来咨询、协商的被征收人和开展相关思想工作。
但是,广大征地农民朋友需要高度重视的是,无论乡镇政府如何协助工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法定机关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旦发现在征收流程中只能见到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那么就要对涉案项目程序上的合法性多一分警惕了。
最后,小编要提醒大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一直因为缺乏统一的补偿标准而乱象丛生、纠纷不断,被征收人在与乡镇政府打交道时,务必要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才能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进而以实际行动支持基层政府的涉土地类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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