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8年7月,河南省人民政府为加快城乡建设对周边农村进行征地拆迁。刘某的房屋所位于征收范围之内。
2019年2月,征收方要求刘某限期交出土地。但由于补偿标准问题未达成补偿协议,刘某也没有按期拆房。征收方遂于2019年5月组织了强拆,并将原定数额的补偿款交给了刘某。
本就是对补偿不满意才不签字,这样一来和签了字又有什么区别?刘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
征收办辩称尽管强拆行为程序上违法,但强拆后立即支付了补偿款,未给被刘某造成极大损失,故拆除行为不应当被确认为违法。
律师解读
事情真的如征收方所言吗,给了钱没造成极大的损失就不算强拆不算违法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了。
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先补偿后征收是一项基本原则。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征收中对合法房屋的强拆,必须经过法院的批准方可实施。本案中,征收方先自行强制拆除刘某房屋,后将补偿款项转至被刘某账户,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的要求。
律师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先补偿后征收,是因为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征收工作都是由征收方主导,被征收人拿不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房屋就被拆除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能够有一定的主动权。而如果房子没了,被征收人就会更没有底气和征收方讨价还价。
而在这一原则的?;ぶ拢徽魇杖四芨蟹⒀匀ê吞概械闹鞫?。法律明确作出规定能尽可能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若还有类似违法行为也能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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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阐述“先补偿,后搬迁”的含义、原因。法律规定,以及其具体要求。帮助您更好地理解,避免因为不知情调入陷阱而使自己利益受损。
一、原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敝杂梅商跷牡男问浇跋炔钩ィ蟀崆ā惫潭ㄏ吕?,主要目的在于?;け徽魇杖说睦娌槐磺趾?。
众所周知,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被证人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其法律意识淡薄,对基础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无法充分获取相关的重要信息。因此,法律规定“先补偿,后补偿”为了减少被征收人未拿到合理补偿房屋就被拆除情况的发生。同时,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的地位本身就不平等,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那么就意味着其又失去了一个有利的谈判筹码。因此,坚持先补偿,再搬迁意味着被征收人更有发言权,拥有谈判的主动权。
二、“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规定、法律要求
(1)“先补偿”的含义
“先补偿”不仅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应该是全部补偿、实际补偿、补偿到位。
在选择资金补偿的方式时,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支付了部分补偿费用,不应视为已履行了“先补偿”义务。只有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时,可视为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在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时,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指明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位置、面积、环境等,但未能实际交付房屋的,不能认为其履行了“先补偿”的义务。当然征收人可以在协议确定安置房源后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待安置房竣工后再按约定交付房屋。
因此,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如果存在房屋征收部门以已经给予一定补偿,或是已经预留房源为由要求被征收人搬迁的,这是不合法的,征收方并未做到“先补偿”的要求。
(2)履行“先补偿”义务的要求
第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第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因此,只有在征收方完成上述事项时,才能认定其做到了“先补偿”的要求。
(3)“后搬迁”的含义
“后搬迁”是指只有在相关补偿得到妥善处理和安排的前提下,被征收人才承担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义务。
总之,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先补偿,后搬迁”是一项原则性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必须遵守,也是对被征收人利益的保障。因此,您要保持清醒,不能为了占小便宜而丧失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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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拆迁方的这种说法,律师真是见怪不怪了,事实上,这只是征收方经常对被征收人采用的一种的征拆手段。倘若被征收人接受了拆迁方提出的先搬迁,再补偿的方式,就会掉入征收方设好的陷阱中,之后便会丢失谈判的筹码,一直处于被动的状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时应该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为什么法律对此已经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还是有征收部门要先拆后补、知法犯法呢?
一、压缩被征收人的补偿款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经?;嵬ü捅徊鹎ㄈ饲┦鸩钩グ仓眯榈姆绞?,把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这就是我们经常讲的“协议拆迁”。
倘若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就表明被拆迁人已经在意愿上同意了拆迁,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被拆迁人只是拿到了补偿中很少的一部分,或者并没有拿到相应的补偿,拆迁方仍然能够凭借补偿安置协议把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这就使得被拆迁人在日后很难再把剩余的补偿款给要回来了,拆迁方压缩补偿款的目的就达到了。
二、在谈判中获得有利地位
被拆迁人虽然处于弱势地位,但却能够同势力强大的政府部门进行谈判,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被拆迁人手中的房屋,只要房屋没被拆除,被拆迁人就有谈判的筹码。
但是一旦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掉了,那么被拆迁人就丧失了谈判的筹码,接下来想要得到相应的补偿就很困难了,这对被拆迁人来说是十分不利的。拆迁方想要先搬迁后补偿的原因就在于,只要把被拆迁人的房子拆了,拆迁方就能够掌握后面谈判补偿事宜的主动权了,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只能顺从。
三、使项目能够早点施工
拆迁方何尝不知道先拆后补的做法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种违法行为能给其带来巨大的收益。只要能够想方法把被拆人的房屋拆掉,拆迁方就能够在同被拆人的谈判中掌握主动,还能使项目的建设加快。
因此,为了能使项目早点施工,拆迁方就会采取一些手段,甚至不惜使用违法的手段,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房屋被拆除之后,被拆迁人就只能像砧板上的鱼肉一般,任人宰割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怎样界定“先补偿”的标准呢?
征收双方倘若就房屋征收补偿的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征收双方就征收补偿金额、补偿方式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的地理位置和安置房面积、周转用房安置或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搬迁费和搬迁时间、过渡期和过渡方式等这些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能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完成后,双方需要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中确定的义务。等完成这一系列事项之后,才能够表示征收方已经遵循了“先补偿”这一前提原则。
由于补偿方式不同,征收方需要实施的义务也会存在差异。倘若被征收方选择了货币补偿的方式,拆迁方在房屋拆迁之前,就需要做到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让被征收方能够随时支??;倘若被征收方选择了产权调换的方式,就应该保证已经提供了周转用房,或者确定安置房源进行搬迁,再对交付手续进行办理。
先得拿到补偿,且补偿必须得到位,等安置妥善之后再搬迁,这是被征收人一定得坚守的底线。对于“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政府征收部门也必须要严格遵守。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倘若您没有得到到全额补偿,或是在拆迁方没有将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提供出来的情况下就被要求强制搬迁时,一定要坚守自己的底线,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使自己的利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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