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用途,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赁证或者租赁协议)和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所载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七条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1986年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可以结合1986年底前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1986年底前地形图无标注的,可以结合1986年后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
前款房屋产权属于个人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产权属于单位的,按照土地用途给予补偿,即土地用途为工业生产、仓储或实际用于生产厂房、仓储的,按照生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其他土地用途的,按照办公用房给予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
第十九条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安置房。
第二十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征一补一”。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征收区域与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价格,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面积调整系数。
第二十一条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
根据前两款确定的建筑面积仍不足5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型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差价,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第二十二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第二十三条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承担预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结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时的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对各类房屋预评估的货币补偿基准价进行修正。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五条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过渡性安置,住宅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前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房屋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六条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对已补偿面积部分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其不足标准的房屋面积,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规定面积标准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应当无偿腾退。
征收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分配。
对于在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被征收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相关部门审查通过才能对其予以补偿。同时大家在遇到土地房屋征收的事情时,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小编整理的关于合肥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就是这些了,如遇到自身解决不了的事情,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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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建筑物的补偿
企业的经营性用房主要有工业厂房和仓库,也有部分住宅和办公房,具体的补偿面积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企业房屋及建筑物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及建筑物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而且企业拆迁也涉及到房产的所有权问题,企业拆迁的补偿对象只能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企业是承租人的话,那么只能是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自建的地上物有权获得补偿。
2、土地的补偿
在企业拆迁时土地的补偿问题就会涉及到土地的性质,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企业的拆迁土地补偿这一块没有明确的规定,全国各地方拆迁时土地的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集体土地上企业的拆迁一般按评估价格补偿,如果企业为承租人的话,就会涉及到与土地使用权人谁有权获得土地补偿的问题,补偿的依据以证书或租赁合同为准。
二、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计算?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于各地的情况不一样,这部分的补偿也有很大的差别,但是在地域相同的情况下,停产停业损失也有可能不同。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既包括实际损失补偿,也包括预期利润损失补偿。实际损失补偿主要有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损失,以及订单违约损失补偿。订单损失应当出具正式法律文书证明,以判决书的形式确定解约损失证明效力最高,被拆迁企业不能随便与客户约定中止订单的赔偿协议,否则拆迁人或征收人不予认可。预期损失主要指根据往年的情况,企业可期待的利润,被拆迁企业应当证明投资数额和近几年平均合理利润,以证明合理的投资收益回报,结合剩余经营期限,计算预期的利润损失。
综上所述,企业被拆迁的,政府部门要给予大额补偿,征收土地和对企业厂房等拆迁,对土地价值评估就可以参考同类土地的出让价格,而厂房价值评估可以采取成本法、收益法等。对于政府部门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有异议的,企业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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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公房承租人的征收补偿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公房承租人其实和大家是一样的,他们是有补偿的,但是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补偿的对象缩减到了只有所有权人,而之前的公房承租人概念也很难找到了。
从这条法律的立法思考来看,其实是伴随着城市发展的走向问题,最终也会慢慢的消失,这个想法本身没有错,但事实上不管是北京还是上?;蛘咭恍┢渌牡胤?,都会有不少历史存留下来的房屋,公房承租人存在的纠纷也在不断上演着。
那么对于这些人来讲,他们到底会不会得到补偿呢?又该怎么样去维护自身的利益呢?
实践过程里面,法律已经取缔了公房承租人的含义,但在某些地方规定中,依然把公房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各位享有补偿权利的一方,比如说是在上海。
公房承租人就指的是有关的执行部门规定租金标准和公用房屋产权人建设租赁关系的个人以及单位。公房承租人和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样,他们在征收过程中享有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
但还有一些地方虽然没有直接把承租人归为补偿权利方,但也是为了补偿承租人开了一个口子,也就是说在签订补偿协议以后,经由产权方对承租人实行一个安置补偿。这一点在长沙比较明显。
这样的做法代表了很多城市对公房承租人的法律安排来看,具体实践过程中做法只有两种。
首先是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应该清楚租赁关系的,那么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这个补偿要双方进行沟通并且达成一致的条件。
其次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对于消除租赁关系,但没有达成最终协议的征收人应该和被征收实行产权置换,而产权置换的房屋应该由原先的承租人来承租,被征收人也应该和房屋的承租人重新签署房屋的租赁合同。
但这也并不代表所有的做法,各个地方的案件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尤其是在公房承租的问题上面,房屋所有权属于谁的情况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复杂的,这样的争议不光是来自行政机关和老百姓之间,还很有可能来源于同一个家庭成员。
在北京就受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公房的第1个承租人是一位老父亲,父亲去世以后家里还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女儿聪明偷偷把公房转移到了自己的名下,最后就跟丈夫一起居住,儿子住在公房里面,没有其他的老房子。
但没想到几年之后房子碰到了征收,妹妹不管自家哥哥私自跟征收方签订了合同,取到补偿之后也对哥哥不管不顾,哥哥没有办法只能有个空房子做一个钉子户。
哥哥在案件中就饰演了一个共同居住人的角色,他既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房屋的承租人,不仅没有权属的?;ぃ够崾艿阶约胰说钠鄹?,各个地方对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统一的规定,但从公平角度来看,共同居住人指的是有权利拿到安置补偿的。最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哥哥拿到了安置房和满意的金钱补偿。
律师要提示的是,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各个地方规定是不一样的,实际状况中也有许多的问题和争议,当中的繁杂程度,连专业人士都需要经过一番周折,所以当事人如果碰到这样的问题,最好能够寻求律师的意见,千万不要因此而错失维护利益的最佳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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