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房拆迁时并不是有户口就有拆迁补偿的,取得公房的所有权,才能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如果没有所有权的,只能获得安置补偿。
公租房拆迁补偿标准是,第一给公租房的所有人补偿房屋补助费用,这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的。第二要补偿安置费用和搬迁费用,这也是与房屋的建筑面积有关,按每平方米多少钱计算的,同时如果逾期的话还要减少。第三,还要补偿公租房在停产停业期间所遭受的损失。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被拆迁人的范围包括了哪些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
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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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于公租房的产权是归国家所有的,所以公租房拆迁的时候,租赁人只能获得搬迁安置的费用。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公共租赁房申请的条件
申请配租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非本市户籍的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葫芦岛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需提供暂住证);
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
3、家庭资产核定不超过20万元;
4、无住房家庭;
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配租的外来务工及新就业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就业;
2、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本市城镇暂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
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公租房租金;
5、无住房;
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最新公租房拆迁有什么补偿标准”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于公租房的产权是归国家所有的,所以公租房拆迁的时候,租赁人只能获得搬迁安置的费用。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与杨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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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拆迁补偿可以协商解决。政府应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相关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拆迁工作统一由地方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办理拆迁事宜,政府会事先发出拆迁公告和补偿标准的公告,被征收人如果不同意补偿的方式和数额等,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裁决。
公租房拆迁补偿的一些标准,公租房按私有产权房的90%补偿。也可以按,被拆迁人若为无房户且面积小于43平方的一律享受低43平方米的安置房。即在43平方米范围内多出原居住面积的免费得到。
货币补偿,在其他地方有商品房的仍可以得到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安置面积以货币补偿数额确定。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并不是私人而是政府,所以公租房拆迁和普通住房拆迁最大的区别就是拆迁补偿的对象是不一样的。
二、承租人可以获得的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搬迁费: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由于被征收房屋是承租人在使用,因此征收造成的搬迁费应由 让渡给承租人。
2、装修装饰补偿: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的,承租人可以得到装修装饰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如果被征收房屋是由承租人作经营使用,那么承租人可以就因征收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请求赔偿。楹庭的董国女认为,停产停业损失一般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公租房拆迁可以通过互相协商、还有货币补偿等等方式进行补偿。公租房拆迁补偿款如何确定,可以根据相关的办法规定和酌情多分配等原则来确定公租房拆迁补偿款。
公租房遇到拆迁要会与他人协商,在协商不成功时,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租房是属于政府所有的,所以在补偿方面会和商品房不一样,商品房的所有人是私人所有,在遇到拆迁时要明白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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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于公租房的产权是归国家所有的,所以公租房拆迁的时候,租赁人只能获得搬迁安置的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总之,国家没有出台过一部相对统一的关于拆迁公租房补偿政策的相关文件,所以现在公租房拆迁问题还是比较多的。唯一可以确定的是拆迁公租房的经济补偿金,不会像正规大产权房那样多,但是,也不会因为当事人是租客的身份就没有任何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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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是没有统一的国家赔偿标准的,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一般是由各省级政府自行制订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农村征地拆迁程序
1、办理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审查
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征地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补偿安置的实施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9、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租房是可以进行拆迁的,但在拆迁之前就要制定出补偿的方案,依据我国的规定,补偿标准是由当地政府部门来进的制定,而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保障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受到更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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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
(一)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有两处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租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二、公租房拆迁补偿款谁有权分割?
公租房在面临拆迁时,会涉及到对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关于拆迁补偿款,涉及到谁有权分割问题,公租的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呢?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
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二)哪些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将原来的公租房权利处分,比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租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拆迁机构在进行拆迁补偿时,一般是按照被拆迁户的人口数进行拆迁补偿的,但是不得在房屋被拆迁之前进行户口迁移,换句话来说,是只许迁出而不许迁进,还有就是如果是土地征收时涉及房屋拆迁或者是房屋征收的,也应当按照拆迁那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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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于公租房的产权是归国家所有的,所以公租房拆迁的时候,租赁人只能获得搬迁安置的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总之,国家没有出台过一部相对统一的关于拆迁公租房补偿政策的相关文件,所以现在公租房拆迁问题还是比较多的。唯一可以确定的是拆迁公租房的经济补偿金,不会像正规大产权房那样多,但是,也不会因为当事人是租客的身份就没有任何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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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拆迁时如何计算补偿金?
(1)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承租人由所有人负责安置。所有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有租赁关系终止。给所有人补偿款不设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也无价格补贴。
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X20%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承租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X80%+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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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公屋租户征收补偿,并而不是一个特别的问题。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公屋租户和公屋所有人,均享受赔偿的权利。但到2011年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将补偿对象“腰斩”,只有公屋所有者才拥有征收补偿,而公屋租户这类补偿对象从此消失。
该规定的立法考虑可能是,随着城市的发展,按照房地产市场的趋势,公共住房问题将逐渐消失。这是事实,但无论是在北京,上海,还是其他一些城市,都有部分公共住房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公共住房承租人赔偿纠纷,仍然时有发生。
那公房承租人能否得到补偿,又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在实践中,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公房承租人的概念,但在一些地方规定中,公房的所有者和承租人仍被列为补偿权的当事人。
就像在上?!渡虾J泄型恋厣戏课菡魇沼氩钩ナ凳┫冈颉饭娑ㄖ兄傅焦葑饣еЦ断喙鼗毓娑ǖ南嘤ψ饨?,并且出租单位与其建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承租人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样,拥有获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补偿权利。
在其他地方,虽然承租人没有被直接列为赔偿权利人,但地方机关却为承租人的补偿权利作出了努力,即由征收方和公共房屋的产权方签订补偿协议,然后产权方负责迁移并赔偿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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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公房承租人的征收补偿,就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在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公房承租人和大家一样,都是有补偿的??墒窃?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时,补偿对象“缩减”成了只有所有权人,而之前的公房承租人概念几乎再也找不到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思考,也许是为了伴随着城市的发展,依照房地产市场化的走向,公房的问题也会慢慢消逝。这个想法没有错。但是在事实上,不管是在北京,还是在上海,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城市,都会有不少历史存留下来的公房,公房承租人存在的纠纷,依旧时不时在上演着。
那么,公房承租人会不会取到补偿,那该怎么去维护自身的利益呢?在实践过程中,即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取缔了公房承租人的含义,但在某些地方的规定中,依然把公房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归为享有补偿权利的一方。
比如在上?!渡虾J泄型恋厣戏课菡魇沼氩钩ナ凳┫冈颉饭娑?,公有房屋承租人,指的是有关的执行部门规定租金标准、和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设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公有房屋承租人和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样,在征收过程中享有依法取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还有一些其他地方,即使没有径直把承租人归为补偿权利方,但是也为了补偿承租人开了口子,即使征收方与公房的产权方签署补偿协议,随后经由产权方对承租人实行安置补偿。
比如长沙——《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明确,决定发布以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在规定的时间里和产权单位签署补偿协议。在协议签署以后,由产权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承租人进行安置补偿,费用在拿到的补偿中列出。
不妨说,上海和长沙的做法,代表有很多城市在对于公房承租人的法律安排。整体到实践过程中,我们在办理公房承租人的案件时,常常的做法有两种:
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消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征收人对于房屋承租人进行安排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应该给相应的补偿;这个补偿要双方沟通一致。
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于消除租赁关系没办法达成协议的,征收人应该和被征收人实行产权交换。产权交换的房屋,经由原先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该和房屋承租人从新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固然,这不过是代替了常常的做法,各个地方有各个案件的特殊性,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尤其是在公房征收的问题上,房屋所有权属于谁这个状况都相对复杂,这样的争议不光是来自政府和老百姓之间,还有可能是来源于一同住的家庭成员之间,例如一同住在一起的问题。我们就受理过这样一起案子。
公房的第一个承租人是一位老父亲,在父亲去世以后,家里还有一子一女。女儿聪明,偷偷把公房移到自己名下,随后就去跟丈夫一起居住。儿子憨厚老实,住在老房里,也没有其他住的房子。没想到几年后,房子碰到征收,妹妹不管自家哥哥私自跟征收方签订合同,取到补偿后对哥哥不管不顾。哥哥没有地方去,只能留在空房,做了一个“钉子户”。
这个哥哥在案件中,饰演的是一个共同居住人的角色。他既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房屋的承租人,不仅没有权属的?;?,还被自家人欺负。在各个地方,对于共同居住人的利益没有得到统一的规定,但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共同居住人是有权利拿到安置补偿的。整体在本案当中,老父亲去世以后,妹妹偷偷改变承租人,就是侵犯了哥哥的权利。就算是征收方只是和妹妹签署了补偿协议,也不会影响哥哥取得安置补偿。最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哥哥拿到了安置房和满意的金钱补偿。
小编最终要做一个提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各个地方的规定不一样,在实际状况中也有许多的问题和争议,当中的繁琐程度,连专业人士都要经过一番周折才能了解清楚,所以当事人如若碰到这样的问题,最好及时询问专业法律意见,免得错失维护自身利益的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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