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拆迁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Thu, 26 Nov 2020 13:17:01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农村征地拆迁跟城市拆迁有什么不同 http://www.bjznjj.com.cn/50538.html http://www.bjznjj.com.cn/50538.html#respond Thu, 26 Nov 2020 13:16:55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50538 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地区,在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就是征收拆迁了,征地往往伴随着拆迁补偿,那么朋友就会有疑问了,农村征地拆迁城市拆迁有什么不同呢?接下来就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农村征地拆迁跟城市拆迁有什么不同

从概念上,农村房屋拆迁属于集体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在适用法律上,农村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等,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在补偿上,农村房屋拆迁主要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依据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确定。

  二、征地拆迁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1、私力救济

所谓“私力救济”,是指被除了上访、诉讼、复议等公力救济方法之外,被征收人自行与征收方相对抗的维权方式。

2、信访

所谓“信访”,是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3、诉讼与谈判

除了上述两种方法,其他的维权途径就是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了。实践中,更多的情况则是实行“边打边谈”的策略,即将司法维权程序与协商谈判相结合,相互配合、互为辅助,从而争取合理补偿。这种方式是征地拆迁中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维权方式。

而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尤其是对于那些本身不懂法的被征收人来说,委托专业律师又显得尤为重要。而专业律师之所以常常发挥出扭转乾坤的作用,是因为他们除了能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之外,还拥有丰富的诉讼、谈判经验,能够准确找到案件焦点问题,对症下药。

  三、拆迁应具备哪些条件呢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提出的要求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以上就是整理收集的关于农村征地拆迁跟城市拆迁有什么不同的信息,由上可知,农村征地拆迁跟城市拆迁在概念、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区别,相应的补偿的也会有差异。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
http://www.bjznjj.com.cn/50538.html/feed 0
农村征地拆迁款都包括哪几项,补偿属于谁? http://www.bjznjj.com.cn/48798.html http://www.bjznjj.com.cn/48798.html#respond Thu, 22 Oct 2020 15:06:44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8798 一、农村征地拆迁款都包括哪几项,补偿属于谁?

农村征地款项包括土地的补偿费用,土地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费用,具体补偿应当属于被征收土地的人。

1、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

集体土地的补偿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来补的,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而且收入土地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2、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归属于集体:二是房屋补偿,归属于个人。所谓“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农村地区经??梢钥吹降囊恍┦孪罹褪枪赜谕恋氐恼魇瘴侍猓杂谂┟袼欠芍恫⒉皇欠浅5某渥阋徊?,了解这个补偿款项能否拿到,实际上肯定是可以的,毕竟是属于集体所有的,一开始分配给集体,然后再逐步的下发到每户身上。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http://www.bjznjj.com.cn/48798.html/feed 0
【农村征地补偿】农村征地补偿分配与户口有什么关系? http://www.bjznjj.com.cn/48394.html http://www.bjznjj.com.cn/48394.html#respond Thu, 24 Sep 2020 11:09:44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8394 一、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的关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p>

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如果不是所有权人,即便在房屋中居住或户口在房屋坐落的地址上,也不能获得安置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p>

我们可以从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看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通俗易懂地讲:我要拆你的房子,你这个房子值多少钱,我补偿你,而不是你这个房子里住了多少个人,我按照每个人多少钱补偿你。

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户口是没有实质关系。

二、农村土地征收安置补偿与户口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p>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是归村集体所有,即全体村民所有,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常见分配方案一般如下三种:

(一)将土地补偿费在全体村民中平均分配;

(二)村集体提留一部分,其余分配给被征地个人;

(三)全部分配给被征地个人。

是否属于本村村民,决定了是否可以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而认定一个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户口是重要因素之一。

另外,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业人口的安置,因此,是否属于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业人口,也就直接决定了能否享受相应的安置政策。

三、认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模式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上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采取单一标准的方法,即以是否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标准。

二是采取符合标准的方法,即以户口标准和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来判断。

三是根据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即必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

《解释》起草小组在大量调研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问题拟定了初步意见,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重大事项进行规定。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院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

土地被征收之后,对于我们来说可能损失的居住地方,也可能损失的是我们的工作地方,或者是其他关于我们利益的地方,所以带给我们有一定的损失,但是我们应该支持。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http://www.bjznjj.com.cn/48394.html/feed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