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法律还列举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团体拥有的四个土地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许多人错误地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这是不正确的。
(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农业合作社运动。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在自然农村地区,农民自愿团结起来,将所有生产资料(土地,大型农具,农场动物)集体所有,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集体劳动,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尽力按工作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公司法人,不同于社会团体,不同于行政机关,具有独特的政治和法律性质。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属于农村自治组织、行政组织、管理组织,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如何理解集体经济组织?
深入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从人民公社开始是说起。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订草案》正式公布。生产资料归公社、生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所有权为基础,土地、养殖动物、农具归生产队所有。即通常所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随后,农业经营形式向单一家庭模式转变,集体农业生产经营基本不复存在。因此,在人民公社时代,以集体统一管理为特征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谎灾?、生产队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已进入只能被怀旧的状态。
为适应经济形势的这种变化,1982年宪法提出了两项??主要规定:第一,在公社层面。规定前政府制度和人民公社经济联盟应转变为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分离制度,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组织。但是,到1984年底,当中国基本完成从社会向农村的转变时,农村合作农业合作组织尚未建立,因为国内大部分农村地区不再有集体生产经营活动。第二个是针对生产大队一级。根据生产大队的地理基础,建立了自然村,在村里建立了村民自治组织。
(三)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管理。
虽然如此,但法律仍然承认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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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得了解拆迁补偿包含两类,第一类是对建筑补偿,换句话说及时是户口迁到其他地方,针对建筑归属权依旧具有继承权,所以这种补偿依旧能够获得,在这个问题上感到疑惑的朋友们大可放心。第二类就是针对宅基地补偿。我国法规针对农村宅基地具有明确规定,宅基地归属于村集体或是组织,农民只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利,然而不能够继承。通常如果使用权的时长达到限度以后,宅基地就应该归还给村集体,通过村集体进行分配,补偿方案就需要通过村集体来制定了。
征地费用的使用和分配情况怎样看?
要是想检验这些状况,能够找当地的村委会提出请求,村里的农民具有知情去咯里,要是不申请也不必着急,村集体通常一个季度需要组织将内容公开的工作。
如果村户口变成了城市户口,那么土地怎样处理?
1、进城落户不强制要求退出承包地。
以前有关条规要求要是农民到城市地区具有户口以后,就应该将承包的土地归还,但是目前这个要求已停止使用,这代表土地归属人仍旧具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只要是没有主动放弃承包,那土地就仍然属于所有者,只需要保证土地没有被搁置浪费就行。
2、鼓励承包地有偿退出。
我国提倡村集体筹集资金使在城市落户的农民们可以有偿归还承包土地,然而这得看实际经济状况,如果无法筹集到这一笔钱,这个规划就只能够放置。因此,户口迁出以后要是还想使用土地是允许的,如果想放弃承包就等着有关单位下达新规定,这样一来能够得到一些补偿。
户口迁出,农业户口转变为非农业户口,土地要怎么处理,这得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得了解户口迁到了什么地方,是否为全家所有人都迁出,并且要考虑个人的想法,一下为实际解决方式。
土地承包法表示,土地承包时间段里,承办方如果得到的城镇户口,就应该根据承办方自身的想法,进而对其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这个城镇是指县级一下,换句话说村集体没有直接收回土地的权利。
另外,根据承包法的要求,在承包时间段里,要是承包到所有家庭人员户口均迁出为城镇户口,就应该把土地还给村集体,要是没有交换,发包方具有收回的权利,这类状况村集体有收回的权利。
针对农村来说,土地承包方可以以户为单位,要是不是家中所有人都迁出到城市户口,仅仅由于工作或其他原因迁出,土地应该被留存。另外,以上提到的均在承包时间段中,如果超过了承包时间段,户口也不在村里,那土地如果面临另一个阶段的承包,它就会被收回重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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