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拆迁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Tue, 24 Nov 2020 09:03:50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2020南京拆迁政策解读是怎样的 http://www.bjznjj.com.cn/50686.html http://www.bjznjj.com.cn/50686.html#respond Tue, 24 Nov 2020 09:03:45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50686 随着城市的发展扩大,很多城郊地带都面临拆迁,对于被拆迁的人而言,最关心的莫过于拆迁补偿了,一般政府的拆迁部门都会制定相关的拆迁政策,我们在面临房屋拆迁的时候,可以事先了解好拆迁方面的知识,对政策规定也要弄明白,那么2020南京拆迁政策解读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2020南京拆迁政策解读是怎样的

1、搬迁补助费:系被征收房屋搬迁时发生的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系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设备拆移补助费:系被征收房屋内相关专项使用设施的拆移费用,包括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等。

4、重大疾病补助费: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被征收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人员,可以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疾病救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5、困难家庭补助费: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困难家庭救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6、货币安置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三、怎样签订拆迁合同

  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

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2、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

拆迁协议里必须明确的内容有:第一、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第二、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第三、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

  3、约定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拆迁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也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拆迁人今早的履行合同。

4、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

5、审查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对我们有不利的因素,有不公平的条款。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2020南京拆迁政策解读是怎样的等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见,南京拆迁补偿一般包括了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货币安置奖励等等,拆迁的时候一般会签订拆迁协议,来约定补偿形式、金额以及安置方式等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杨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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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拆迁消息传来,迎来大规模拆迁,涉及多个街道 http://www.bjznjj.com.cn/49341.html http://www.bjznjj.com.cn/49341.html#respond Sun, 11 Oct 2020 10:43:25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9341 城市经济建设、拆迁一直是我们大家关注的焦点。近日,江北又有一波拆迁消息传来,涉及多个不同区域,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江北迎来大规模拆迁,涉及多个街道!

南京江北拆迁消息传来,迎来大规模拆迁,涉及多个街道

顶山街道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关于南京建宁西路过江通道一期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函》(苏自然资函〔2020〕552),同意征收山顶街道集体用地5.107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市、区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公告有关事项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南京建宁西路过江通道一期工程(交通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类型和面积,单位:公顷

南京江北拆迁消息传来,迎来大规模拆迁,涉及多个街道

泰山街道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关于南京建宁西路过江通道一期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函》(苏自然资函〔2020〕552),同意征收泰山街道集体土地0.648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市、区土地管理活动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内容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南京建宁西路过江通道一期工程(交通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类型和面积,单位:公顷

南京江北拆迁消息传来,迎来大规模拆迁,涉及多个街道

盘城街道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关于南京建宁西路过江通道一期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函》(苏自然资函〔2020〕552),同意征收盘城街道集体土地1.021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市、区土地管理活动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内容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建宁西路以及保障房1号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类型和面积,单位:公顷

南京江北拆迁消息传来,迎来大规模拆迁,涉及多个街道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关于南京建宁西路过江通道一期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函》(苏自然资函〔2020〕552),同意征收盘城街道集体土地0.658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市、区土地管理活动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内容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建宁西路以及保障房2号地块(保障性安居环境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类型和面积,单位:公顷

南京江北拆迁消息传来,迎来大规模拆迁,涉及多个街道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关于南京建宁西路过江通道一期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函》(苏自然资函〔2020〕552),同意征收盘城街道集体土地0.182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市、区土地管理活动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内容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建宁路西保安房4号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类型和面积,单位:公顷

南京江北拆迁消息传来,迎来大规模拆迁,涉及多个街道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关于南京建宁西路过江通道一期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函》(苏自然资函〔2020〕552),同意征收盘城街道集体土地0.028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市、区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建宁西路以及保障房6号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

二、被征用土地的位置、类型和面积,单位:公顷

南京江北拆迁消息传来,迎来大规模拆迁,涉及多个街道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关于南京建宁西路过江通道一期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函》(苏自然资函〔2020〕552),同意征收盘城街道集体土地0.182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市、区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建宁西路以及保障房7号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二、被征用土地的位置、类型和面积,单位:

南京江北拆迁消息传来,迎来大规模拆迁,涉及多个街道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关于南京建宁西路过江通道一期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函》(苏自然资函〔2020〕552),同意征收盘城街道集体土地0.028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市、区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建宁路西(保安房项目工地)保安家8号地块

二、被征用土地的位置、类型和面积,单位:公顷

南京江北拆迁消息传来,迎来大规模拆迁,涉及多个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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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拆迁:江北这些地方即将大范围拆迁!你家在其中吗? http://www.bjznjj.com.cn/49338.html http://www.bjznjj.com.cn/49338.html#respond Sun, 11 Oct 2020 10:42:21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9338 南京建宁西路过江通道项目(一期)二片区

南京拆迁:江北这些地方即将大范围拆迁!你家在其中吗?
南京拆迁:江北这些地方即将大范围拆迁!你家在其中吗?

该项目位于江北区泰山街道,

征收范围:北至兴浦路,南至浦滨路,

西至规划内部道路,东至浦兴路。

项目签约期限为

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8月11日。

现场接待地点:

建宁西路河道工程(一期)工程指挥部

去年十一月,建宁路过江通道(一)征收公告正式发布

去年11月,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新区发布了建宁西路一期房屋征收公告

征收目的

提示江北区环境,以加强和促进城市发展,创造良好的周边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征收范围

项目位于江北新区作为泰山文化街道,北至兴浦路,南至浦滨路,西至内部道路。

征收部门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与国土局

征收实施部门

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办事处

签约期限

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

现场接待地点

泰山街道兴浦路(南京建宁西路过江通道工程一期项目指挥部)。

联系电话: 025-58601592

根据泰山街道此前发布的消息

30天,从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2月15日

南京建宁西路跨江航道工程(一期)项目签约率达到97%

投资120亿!建宁路过江通道最新进展!

南京建宁西路现状过江交通通道(一期),起点就是位于兴浦路与江北地区快速发展大道道路交叉处,向南顺兴浦路穿越中国长江至江南,沿建宁西路之间布设,相继与江边路、惠民路、热河路交叉,止于建宁西路与热河路交叉处附近,工程管理主线总长约6.8公里。

5月10日,中国铁路十四局工人在建宁西路越江通道上,连接盾构隧道启动竖井的地下连续墙施工。

目前,建宁西路过江通道进入隧道进行盾构始发段的围护系统结构地连墙施工。

建宁西路过江通道

建宁西路过路通道位于南京长江大桥与扬子江隧道之间。 从江北新区兴浦路与江北高速公路交叉口出发,沿兴浦路东侧向南穿过金浦铁路。 路线全长约6.8公里。 江北段按城市快速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km/h,江中,江南段按城市主干道标准建设,设计速度60km/h.规划建设周期约5年。 于2018年底开工建设,计划2023年前完工。

南京拆迁:江北这些地方即将大范围拆迁!你家在其中吗?

建宁西路一期十字路口起步于江北区,终止于南岸热河南路。干线工程总长约6801米。隧道段长3550米,桥梁段长2915米,路基段长336米,还包括江北大道、横江大道地下、惠民道地下(部分)及与该走廊相关的地面道路,总投资约120亿元。

建宁路过江通道接线(兴浦路),江北大道,北桥和滨江大道一起形成江北快速内环的新区,兴浦路必须设置为交通转换与江北路与十字河大道沟通。

南京拆迁:江北这些地方即将大范围拆迁!你家在其中吗?

项目的建设将有效进行缓解过江交通系统压力,对推动中国南京拥江、跨江发展,实现江北新区跨越式发展,加快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南京拆迁:江北这些地方即将大范围拆迁!你家在其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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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屋拆迁规定】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http://www.bjznjj.com.cn/48732.html http://www.bjznjj.com.cn/48732.html#respond Tue, 29 Sep 2020 08:13:30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8732 征地房屋拆迁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讲都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虽然国务院有统一的规定,但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实际上我们每个地方的征地房屋拆迁条例都是不一样的。今天,就以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为大家展开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第六条拆迁安置房原则上由各区政府在本辖区内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区建设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技鄹袂溆墒形锛劬只嵬泄磷试淳郑握站檬视米》慷厶逑?,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

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供应的基准价格,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在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内确定,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的,须经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具体拆迁项目实施前,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告供应该项目的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

第八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拆迁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拆迁纠纷协调、上访矛盾处理等事务。

第九条建设、规划、房产、物价、监察、审计、信访、公安、宣传、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行政执法、劳动保障、农村经济、市政公用、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商贸、建工、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江南八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拆迁实施单位,承办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

第十一条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综合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承办。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二条 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士兵退伍、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批准房屋、土地流转;

(六)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因建设征收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拆迁总费用进行测算,并在征求拆迁人意见、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与拆迁人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按协议约定履行拆迁责任。

第十四条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经批准的应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道、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五条拆迁实施单位申请审核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征(用)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

(二)征地房屋拆迁方案申请表及附表;

(三)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拆迁实施单位不少于拆迁补偿款总额80%的资金证明;

(四)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事务办理协议》及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拆迁总费用的审核意见书;

(五)拆迁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或依法翻建、改建)于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需提供相应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六)拆迁安置房落实材料;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有效期为4个月。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期满10日前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续期,一次续期不得超过3个月。拆迁项目结束后,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报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拆迁实施单位在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不低于拆迁费用总额的30%资金先行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方,作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启动资金,并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方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上岗资格证书》,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拆迁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被拆迁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一处住房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套型拆迁安置房总价的,拆迁实施单位应按照以基准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拆迁安置房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拆迁人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拆迁人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1.5倍计算,拆迁人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三)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2%给予补偿;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4%给予补偿。

(四)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给予不超过5%补偿。

(五)拆迁非住宅房屋,对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测算,征求拆迁人意见后,报所在区政府审定。

(六)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出租协议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补偿有约定的,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没有出租协议或出租协议对之未约定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统拆统建的,按住宅房屋统拆统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二十六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统拆统建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有装修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奖励费,其标准和期限参照同时期市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

提前搬家奖励费以一个产权户为单位核计,一个产权户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同一项目按搬迁先后顺序参加选房。

第四章 拆迁安置房申购

第二十八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可申购面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时,购房款由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且必须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拆迁安置房,不得使用其它补偿费用和被拆迁人其它自有资金。

(二)每产权户可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每产权户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因同一户籍家庭人口较多、住房特别困难等原因,确需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面积进行申购的,必须经拆迁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批准。每产权户被拆迁人申购面积人均最多不能超过30平方米,总申购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二)款规定的220平方米。

同一户籍家庭人口为征地公告前户口实际存续、实际居住并在他处无住房的人员。该部分人员由被拆迁人取得所在街道和村组证明后经拆迁实施单位审核产生,并在被拆迁人所在村组公示5天,无异议的,方可列入人口基数计算。

(四)被拆迁人必须同时满足前述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条件,申购拆迁安置房。

第二十九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购房款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为基础支付购房款,该款项由拆迁实施单位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中直接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如有结余的,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二)因房屋楼层、朝向等原因产生的拆迁安置房价格差异,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房选房时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方结算,多退少补。

(三)因房屋结构、套型等原因,造成被拆迁人实际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其可申购面积的,或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超面积申购的,被拆迁人按照下述标准支付超面积的购房款:

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计算购房款;

超出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全部超面积部分(含0-10平方米超出面积)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上浮50%计算购房款。

第三十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申购的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拆迁人必须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和户籍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南京市拆迁安置房申购表》,报拆迁实施单位审核;

(2)拆迁实施单位应对被拆迁人提供的申购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按项目汇总明细,附具相关材料,报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审查;

(3)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南京市拆迁安置房购买通知书》,由拆迁实施单位交被拆迁人作为选房凭证,同时,拆迁实施单位应按项目汇总明细,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拆迁裁决

第三十一条 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三十二条裁决前,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裁决机关终结裁决;调解不成的,裁决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拒不参加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拆迁实施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办理第十二条所列事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侵占、挪用、截留拆迁补偿款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破坏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拆迁实施单位未取得《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擅自实施拆迁的,擅自扩大批准范围实施拆迁的,擅自超过批准期限实施拆迁的,或未按规定公告实施拆迁的,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行为;相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拆迁实施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支付拆迁安置房建设启动资金的,拆迁安置房建设方未按约定要求建设和交付拆迁安置房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拆迁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不得发生违规分户、虚报人数、克扣补偿、超标补偿等行为,否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被拆迁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拆迁补偿款,一经查实,退回多领取的拆迁补偿款,取消超面积的拆迁安置房,并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除购房补偿款外,按照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供应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以内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供应该项目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70%确定;供应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以外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供应该项目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80%确定。

统拆统建的房屋补偿费按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中自拆自建房屋补偿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职职工因征地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两天公假。

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购房款中拆迁补偿款部分可以免缴契税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拆迁人,是指征(用)地单位。

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各区政府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的具体部门。

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第四十七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已开始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尚未全部完成的项目,按原征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政策实施,直至完毕。

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但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尚未开始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项目,需重新换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并按本办法实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本办法实施后新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10日印发的《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文)中有关房屋拆迁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其着重规定了拆迁的管理、补偿与法律责任。全国各地的规定虽有不同但终究大同小异,可以以南京的规定管中窥豹。如果大家对这类问题还有其他想要咨询了解的,您可以咨询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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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拆迁】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http://www.bjznjj.com.cn/47684.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684.html#respond Wed, 26 Aug 2020 04:58:48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684 我国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因各地经济发展不同形成地区性差异,南北方城市拆迁补偿标准差异化较为明显,而南京市作为华东区唯一的特大城市,其下属各区的拆迁补偿标准也各有不同,我们今天来看一下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具体标准。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さ笔氯撕戏ㄈ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非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所建造的房屋被拆迁的,不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 区国土管理部门为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拆管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拆迁费用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及与区信访局、各街(场)、度假区共同协调处理拆迁纠纷、上访矛盾等事务.

第六条区拆管中心、住建、规划、物价、监察、审计、信访、公安、宣传、司法行政、发展改革、城管[行政执法局]、人社、农业、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商贸、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场)、度假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具体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该项目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以下称拆迁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老山林场、汤泉农场、珍珠泉度假区范围内具体拆迁项目的拆迁实施单位由区政府另行确定.

第八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第九条拆迁安置房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确定方案,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在规划建设时要统一考虑最小户型的需要.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街(场)、度假区建设的,必须报区政府批准,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管理制度.基准价格由区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国土管理部门、区拆管中心根据不同时间段、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

确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须经区物价管理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国土管理部门、区拆管中心初审后报区政府审定.审定后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与建成后据实核定价格有差额的,由拆迁人负责补足.

具体项目实施前,应当向被拆迁人及时公告供应该项目所在片区的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

第十一条区政府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工作和区相关部门的配合情况进行综合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区拆管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二条 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士兵退伍、经批准由区外投靠直系亲属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批准房屋、土地流转;

(六)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七)换领国有土地(房产)证.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因建设征收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拆迁总费用进行测算,并在征求拆迁人意见、报区拆管中心审核后,与拆迁人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按协议约定履行拆迁责任.

第十四条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将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报区国土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应将《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场)、村(社区)进行全程公告,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供拆迁实施单位申请审核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一)征(用)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

(二)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申请表及附表;

(三)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不少于拆迁补偿款总额80%的资金证明;

(四)已签订的《拆迁事务办理协议》及区拆管中心对拆迁总费用的审核意见书;

(五)拆迁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或依法翻建、改建)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需提供相应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六)拆迁安置房落实材料;

(七)征地房屋拆迁风险评估材料;

(八)征地房屋拆迁调查公示情况;

(九)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有效期为4个月.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期满10日前申请续期,一次续期不得超过3个月.拆迁项目结束后,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区拆管中心报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拆迁实施单位在领取《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由区拆管中心将不低于拆迁补偿款总额30%的资金先行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方,作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启动资金,由拆迁人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方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区拆管中心考核合格并核发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拆迁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属于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被拆迁人原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一处住房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且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套型拆迁安置房总价的,拆迁实施单位应按照以基准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拆迁安置房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拆迁人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场)、度假区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拆迁人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场)、度假区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营业用房拆迁补偿款由区位补偿款和2倍的原房补偿款两部分组成,非营业用房拆迁补偿款由区位补偿款和1.5倍的原房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的非营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1.5倍计算,拆迁人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三)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2%给予补偿;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给予补偿;

(四)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金额5%的补偿;

(五)拆迁非住宅房屋,对拆迁补偿标准中无明确规定或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的补偿,补偿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六)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出租协议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补偿有约定的,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没有出租协议或出租协议对之未约定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5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统拆统建的,按住宅房屋统拆统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5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二十六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统拆统建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有装修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装修补偿费实行装修装饰综合补偿价,对房屋装修装饰进行综合补偿.

第二十七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奖励费.

提前搬家奖励费以一个产权户为单位核计,一个产权户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同一项目按搬迁先后顺序参加选房.

第四章 拆迁安置房申购

第二十八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其可申购面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时,购房款由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原则上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拆迁安置房;

(二)每产权户可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每产权户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因同一户籍家庭人口较多、住房特别困难等原因,确需超过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申购的,必须经拆迁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并报拆迁安置房建设方批准,每产权户被拆迁人申购面积人均最多不能超过35平方米,总申购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220平方米;

同一户籍家庭人口为征地公告前户口实际存续、实际居住并在他处无住房的人员,该部分人员由被拆迁人取得所在街(场)和村(社区)、组证明后经拆迁实施单位审核产生,并在被拆迁人所在村(社区)、组公示5天,无异议的,方可列入人口基数计算.

(四)被拆迁人必须同时满足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购拆迁安置房.

第二十九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其购房款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为基础支付购房款,该款项由拆迁实施单位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中直接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如有结余的,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二)因房屋楼层、朝向等原因产生的拆迁安置房价格差异,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房选房时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方结算,多退少补;

(三)因房屋结构、套型等原因,造成被拆迁人实际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其可申购面积的,或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经批准超面积申购的,被拆迁人按照下述标准支付超面积部分的购房款:

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计算购房款;

超出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面积部分,按安置房所在片区房屋市场价计算购房款,房屋市场价格以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必须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户籍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南京市浦口区拆迁安置房申购表》,报拆迁实施单位审核;

(二)拆迁实施单位应对被拆迁人提供的申购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按项目汇总明细,附具相关材料,报拆迁安置房建设方进行审查;

(三)拆迁安置房建设方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南京市浦口区拆迁安置房购买通知书》,由拆迁实施单位交被拆迁人作为选房凭证,同时,拆迁实施单位应按项目汇总明细,报区拆管中心备案.

第五章 拆迁裁决

第三十一条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裁决.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行政裁决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第三十二条 裁决受理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裁决程序: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裁决必须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尚未确定的;

(四)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

(五)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向裁决机关申请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裁决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三十三条裁决前,裁决机关应组织当事人听证,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裁决机关终结裁决;调解不成的,裁决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拒不参加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以缺席裁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结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天内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表示参加裁决或者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办理第十二条所列事项的,由有权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侵占、挪用、截留拆迁补偿款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破坏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拆迁实施单位未取得《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擅自实施拆迁的,擅自扩大批准范围实施拆迁的,擅自超过批准期限实施拆迁的,或未按规定公告实施拆迁的,由区国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行为;相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拆迁实施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支付拆迁安置房建设启动资金或未按约定期限拆迁交地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未按约定要求建设和交付拆迁安置房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拆迁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不得发生违规分户、虚报人数、克扣补偿、超标补偿等行为,否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被拆迁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拆迁补偿款,一经查实,退回多领取的拆迁补偿款,取消超面积的拆迁安置房,并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涉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按照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浦政规〔2014〕3号)文件规定执行,区物价部门会同区国土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报区政府审核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五条 在职职工因征地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两天公假.

第四十六条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购房款中拆迁补偿款部分可以免缴契税.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拆迁人,是指征(用)地单位.

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实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第四十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已开始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尚未全部完成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直至完毕.

已领取《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但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尚未开始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项目,需重新换领《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并按本办法实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本办法实施后,新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2004年7月22日印发的《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浦政发〔2004〕107号文)同时废止.

通过以上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具体内容我们发现,随着各地方经济的发展,各地的法制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均会根据当地的经济环境、人口状况等因素出台具体的切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标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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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房屋拆迁补偿】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http://www.bjznjj.com.cn/47723.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723.html#respond Tue, 25 Aug 2020 03:27:52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723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科技化进程,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随之而来也造成了一系列问题。其间,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处理好土地拆迁的问题,也是城市规划进程中的重要一步,各地区都颁布了具体的规定。那么,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南京市江宁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さ笔氯撕戏ㄈㄒ妫荨吨谢嗣窆埠凸恋毓芾矸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系指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自建两种。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购征收安置房。

第七条 征收安置房价格应由实施单位在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前向被征收人公告。

第八条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是本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负责本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街道(园区)是本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单位,征(用)地单位和实施单位共同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发改、住建、教育、公安、监察、民政、司法、人社、审计、物价、规划、城管、卫计、信访、税务、财政、维稳、宣传、经信、法制、农业、市场监督、商务、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 理

第九条 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发布之日起,下列情形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新批的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

(四)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六)其他从事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第十条实施单位依据本实施办法对补偿总费用进行测算,经区征收办审核后与征(用)地单位签订《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务办理协议》。在办理《南京市江宁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前,征(用)地单位须将经测算不低于80%的直接兑付资金存入监管专户,专款专用,剩余资金按进度足额到位,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责任。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应当制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求意见后,实施单位应当将补偿方案连同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经区征收办审核,区国土分局核发《南京市江宁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实施单位应当在实施通知书核发后5日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单位、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南京市江宁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

第十二条 实施单位申请《南京市江宁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征(用)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

(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三)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资金证明;

(四)与征(用)地单位签订的《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务办理协议》;

(五)征收安置房的项目立项;

(六)征收安置房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总平面图、套型等相关资料;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所有补偿安置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个人房屋补偿资金以存单形式支付;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资金直接转账至被征收人账户;集体资产补偿资金按照《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12〕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区征收办核发上岗证方可从事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章 评 估

第十五条对从事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区征收办牵头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社会信誉等情况建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评估业务。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参照《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评估技术指导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评估活动。

第十八条实施单位领取《南京市江宁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后,应将该项目基本情况、评估机构名单在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之日起5日内,实施单位应当书面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超过50%被征收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则确定为该项目评估机构;未超过50%(含)的,由实施单位报区征收办摇号或抽签产生。通过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应当经过公证。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范围较大的,可以选择两家以上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实施单位提供被征收人初步评估结果。实施单位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估价师对初步评估结果现场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实施单位提供评估报告。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由评估机构两名以上的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实施单位、被征收人等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复核评估申请。

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维持原评估结果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南京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评估报告申请鉴定的,应当缴纳鉴定费用。鉴定结果改变的,费用由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评估时点为《南京市江宁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公告之日。

第四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实施单位在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前,应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附属设施组织调查登记。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

第二十五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购房补偿款两部分组成。

原房补偿款由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购房补偿款标准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征收安置房价格由征(用)地单位会同实施单位申报,由物价部门审批。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低于4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价格的80%确定;高于(含)4000元低于5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价格的82%确定;高于(含)5000元低于6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价格的84%确定;高于(含)6000元每平方米按其价格的86%确定。

住宅房屋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的,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协议公证后,方可领取货币补偿款。放弃申购部分,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实施单位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或建房手续齐全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给予补偿。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依法应享有“一户一宅”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先由所在街道根据房屋建设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初步认定,再由区征收办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合确认。

第二十八条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申购征收安置房。不具备货币补偿申购征收安置房条件的,可实行统拆自建,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征(用)地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实行统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征(用)地单位还应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新宅基地面积,具体控制标准按照《关于开展规划布点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江宁政办发〔2015〕79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非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的原房补偿款由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由评估机构评估或区物价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后确定。补偿后的生产设备由征(用)地单位处置。

(二)非住宅房屋中营业用房的设施搬迁费用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2%的补偿,停业补偿费用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补偿;非营业用房的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补偿,停业补偿费用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5%的补偿。

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1.5倍计算;上述单位确需复建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据城乡规划建设。

(三)对特殊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和被征收人协商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实施单位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照出租协议的约定处理;双方未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房屋用于营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联合确认后的营业面积部分,另增加其原房补偿款50%给予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十一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统拆自建的,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及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具体补偿标准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标准通知》(江宁政规发〔2016〕3号)执行。

被征收人原房有装修和附着物的,可采取综合价补偿或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具体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的,按照签约时间段给予适当奖励,由实施单位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五章 安 置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可按不超过证载面积或联合确认面积申购征收安置房。原则上同一项目按照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因同一宅基地户籍家庭人口较多、住房特别困难等原因,可按人均45平方米申购征收安置房,申购面积超过证载面积或联合确认面积的,被征收人按原房补偿款价格购买,不足部分由征(用)地单位补足。

实施单位对征收安置房申购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汇集和初审后,报区征收办审核。

第三十三条 征(用)地单位提供的征收安置房,应将房屋套型、建筑面积、结算方式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时,由被征收人按征收安置房建筑面积套型自由组合,原则上不得超面积安置。因房屋套型等原因,造成被征收人实际购买的征收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其可申购面积的,被征收人按照下述标准支付超面积的购房款:

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照所购征收安置房价格计算购房款;

超出面积在11-15平方米(含)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照所购征收安置房价格上浮20%计算购房款;

超出面积在16平方米(含)以上的,超面积部分按照所购征收安置房价格上浮50%计算购房款。

在计算征收安置房房款时,产权登记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征收安置房价格结算;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征(用)地单位补足;少于3%部分的房价款由征(用)地单位双倍补偿给被征收人。

征(用)地单位会同实施单位负责征收安置房“两证”办理,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两证”工本费由被征收人缴纳。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已享受过拆迁安置的,累计申购征收安置房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超过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三十五条申购征收安置房的被征收人的原房补偿款和购房补偿款实行封闭管理,利息的计息期自补偿安置协议签署之日或法院司法强制执行之日起,至征收安置房交付被征收人之日止。

其计息期不足一年的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期大于一年(含一年)的按照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管理。

征(用)地单位和实施单位负责申办征收安置房的报批手续。

区住建部门负责对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的征收安置房建设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

区物价部门负责对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的征收安置房的价格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应当公开、透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补偿方案、工作流程、调查评估结果、补偿安置结果等信息,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公开。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实施单位提请区国土管理部门责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

被征收人对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国土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前,实施单位应就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条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及被征收人应严格遵守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历史形成的剩余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规定,按本实施办法依法补偿。

第四十二条 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农民房屋补偿安置的,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标准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江宁政规发〔2011〕8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江宁政规发〔2011〕9号)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依法领取《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以上是对关于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具体是怎么规定的问题的简单介绍。通常情况下,国家征收土地是需要给予补偿的,并且都应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各个地区具体的补偿标准也不一样,跟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本规定只适用于南京市江宁区,如果您想了解其他地区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还请您在线咨询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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