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几十万新装的房子,说拆就给我拆了,补偿的事情也没着落……”
最近,陆续接到不少农民朋友打来的咨询热线,咨询一些关于违章建筑强拆的法律问题。
是啊,对于农民兄弟们来讲,辛辛苦苦攒点钱该几间房子,结果触了政策红线非拆不可,心里纵使有一万个不愿意,那也只能认了,但对于违法建筑能不能获得补偿,有一些地方是“胡子眉毛一把抓”,违章建筑先拆了再说。
今天,律师就来告诉大家:违法建筑虽然不受法律?;?,但是建筑材料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进行拆除时必须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如果拆除不当,导致公民财产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修建一座百年基业的房子,是每个人的梦想
违法建筑大家都知道,指的是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为维护公众利益,这些违法建筑多是要被强拆,但由此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也必须要给予补偿。下面我们看几个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4号《行政裁定书》,当事人陈某诉沈阳市某部门行政赔偿一案,法院观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本案由本院提审,中止原判决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854号《行政裁定书》,当事人郭某某诉北京市某部门行政复议一案,法院观点:建设本身违法并不意味着建筑材料亦随之变成非法财物。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若违反法定程序及采取的手段、方式不适中、不正当,导致建筑材料受到明显不合理、过度毁损的,应当根据建筑材料的合理价值、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已发回重审。
当遇到拆迁纠纷,诉诸法律是解决方式之一
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当事人董某某要求确认济南市某部门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法院观点:原告提出的赔偿损失中31000元具有合理性,其中包含了其自行拆除可以避免的损失,被告对该部分财产损失不予认可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被拆的建筑物内实际物品的情况,因此,被告应对原告主张的该31000元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31000元赔偿金额,其余驳回。
上述几个案例可以看出:即便是违章建筑,在强拆过程中也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如违法建筑中的某些建筑材料还具有使用价值,当事人若表明仍需使用建筑材料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尽量予以?;?,否则会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对建筑材料损失的赔偿责任。
但是,违法建筑被强拆后,不能要求与合法建筑相同的赔偿,只能要求赔偿建筑材料的损失,也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中恢复原状的赔偿措施。
律师提示大家,在产权管理日趋严格的今天,修建房屋最好经过正规的审批流程,因为一旦执法部门较真起来,违法建筑当真可能不保了。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违章建筑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所辖部门批准,擅自搭建或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权,确立了只有违反了建筑时的法律依据,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
国家的规划部门,从1974年才开始有,90年代才逐渐完善,2008年1月1日实施《城乡规划法》以前,只有城市房屋才需要规划审批,农村房屋建设根本不需要经规划部门审批,只要取得村委会的批单就可以。
对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需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所以,几十年前建造的房屋,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是否有特殊的历史与制度因素,而不能简单地以现行法律标准来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首先判定违建认定主体是否适格。违建的认定主体主要包括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管局等对厂房被征收方进行查处,这些部门不具备对违建的查处资格的,因而是非法行为。
其次,应当查看违建的认定是否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在认定违建前,适格主体应当针对厂房的地点、面积、建造时间、用途、所有权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同时向厂房被征收人进行告知,并送达《认定决定告知书》,告知书中应当载明违建的调查结果、法律依据、当事人如果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期限。实践中,部分征收方在认定违建时,通常并不会携带相关的文件,而是口头通知厂房被征收方。大家必须明确违建的认定与处理都有严格的程序,不能拆迁方口头说、肆意做。
我国法律认定违建通常从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两方面进行,即房屋是否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些证件,是否超过这些证件的许可范围进行建设。企业厂房被征收方可以根据上述的内容先行判定是否真的是“违建”,若某些厂房缺乏证件,也可以查看是何种原因导致的。如果厂房的证件缺失是由于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缘由导致的,则不能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认定为“违建”;如果是由于历史因素,该厂房的建设于《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前建造,则不能由于房屋缺失证件,认定其为违法建筑;对于国有土地上的厂房,如果于《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前建造,则不能由于其缺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认定其违建等等。
以违建为借口进行低成本征收,这是目的不当的,这是损害广大被拆迁人利益的。大家在此时切记要善于利用法律途径,以捍卫自己的权益。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