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就是对征地的补偿方式还有面积的计算还有金额都是有区别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方案并不是全国统一的,是由征收地的征收部门依据当地征收的情况制订的。
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拆迁诉讼到底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征收补偿条例中“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模糊概念,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引起了广泛争论。
实际上,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行政和民事两种诉讼形式都有。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不服的以行政诉讼为主,也就是“民告官”;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时,房屋征收部门多以民事诉讼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应该优先行政诉讼,但不排除民事诉讼。因为民事诉讼在补偿等问题上更充分一点,而行政诉讼的好处是举证有利于某一方。同时补偿协议,其实是以合同形式体现的行政决定。所以从协议有争议一开始就纳入行政诉讼,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
(二)民告官,能赢吗
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建立在‘民告官’基础上的,行政机关只能当被告,不能当原告。因此,作为被拆迁人,是有充分把握,才会民告官。
长期以来,在拆迁过程中,作为被征收人的普通老百姓相对于房屋征收部门来说,是弱的一方,法律规定中也更多地倾向于保护弱的一方,也就是“民告官”中的“民”。但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政府遭遇被征收人拒不履行协议的情况也偶有发生。
在征地拆迁纠纷中,只要政府有存在违法行为,被拆迁人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当地政府征地是否有省级政府或者是国务院的批准征地文件,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征地就是从根本上违反了法律。
2、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的情形下,政府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的话,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征地补偿是否及时、足额的发放到失地失房农民手中,是否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进行的征地活动。
如果当地政府不符合上列三项标准,都是违法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拆迁政策全国没有统一性的,都是有所区别的,这些政策一般都是必须要通过县级或者是市级的部门进行公告之后才会进行实施,所以,不同的地方所出来的的政策就是不一样的,但最主要的就是让被征地者的利益不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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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注: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辈⒆榫硐蛴信既ǖ幕乇ㄅ?/p>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主动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无需修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1、协调。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靶鳌?,即“协商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靶鳌背绦蚣虮懔榛?,如能够解决争议,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2、裁决。如对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裁决程序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总的来说,被征地根本上讲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被征地的农民实质是享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那么土地被征,原则上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总体归集体所有。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根据这个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被征地人,具体的比例由省级政府决定具体的分配办法。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对于土地补偿费具体的分配办法,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议,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2020最新集体土地征地程序是怎样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知,集体土地征地需要走程序,同时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以及争议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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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解决方法:若在公告阶段的,可以提出异议,若在实施阶段的可申请仲裁。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认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
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作出,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直接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所以,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就应有权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通知》指出,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乐雇锨?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鞯鼗褂侠矸峙湔鞯夭钩シ选Mㄖ娑?,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对征地补偿方案不认同应怎么办的全部内容。当然这个不认同是大多数人不认同时,有关部门才会做出相应的整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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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有关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
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看到这里,你也清楚了强制拆迁听证是什么意思,也知道了相关的程序是什么样子的,这样日后参加听证的时候,也不会手忙脚乱了。好了以上就是关于强制拆迁听证需要经过哪些程序的相关内容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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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征地拆迁过程中,律师提示大家作为被拆迁人,有两次申请听证的机会还是很重要的,如果能够用好这两次机会,可以为维护合法权益起到相应的作用。
第一: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就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申请听证。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征地审批后,拆迁方还要发布正式的征地公告,并进行补偿登记,结合登记结果,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求意见。
第二: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征地拆迁中的重中之重,因为它是直接关系到您的土地、房屋被征收后能够补偿多少钱的一份重要方案。如果对这份方案有意见,大家可以针对其申请听证,因为您提出的听证意见等材料,在方案审批时,是要一并上报的。根据您的意见,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听证程序实际上是一种民主参与的过程,现阶段我国各个地区都在开展征地拆迁,但很多时候因为安置补偿不合理而出现争议,双方地位又不平等,在其过程中缺少协商机制,进而导致萌发了很多不公正的征拆纠纷,听证则为一种衡平公正、民主发声的过程,具有重大的推动和实践意义。
最后,律师请大家一定要将自己的权利发挥好,不要忽视任何一个法律程序为我们带来的权益,拿紧手中的法律武器,捍卫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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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什么是听证?
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需要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在征地拆迁项目中行政相对人一般而言指的是被征收方,因此被征收方应当明确自己享有听证的权利。
问题二:在征地拆迁项目中何时需要组织进行听证?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事项以及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出现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如果这些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相关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问题三:听证应当如何举行?
听证会的举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会之前的七日内将听证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必要时进行公告。如果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会的主持人和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进行回避。同时在举行听证会时,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此外,在听证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由听证参加人在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随着我国时代经济的逐步发展,各地开始如火如荼的开展征地拆迁项目,虽然我国法律赋予老百姓和政府协商谈判、签订补偿协议的平等地位,老百姓却并不知该如何正确利用法律赋予的此项权利。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大家想要正确维权,最基础的问题就是利用听证会保障自己最基本的知情权,那么究竟什么是听证?听证真的那么重要吗?被征收方什么时候能够去申请举行听证会?今天小编就列举了一些常见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
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听证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根据该法规的规定,旧城区改建过程中如果多数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召开听证会,而且最终很有可能根据听证会的意见修改补偿安置方案。
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听证程序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不仅如此,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也就是说,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两个阶段都存在听证程序,一是拟征地阶段,二是补偿安置方案制定阶段。
三、其他程序中的听证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例如,企业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责令关停或者被认定为违建处较大数额??钍笔强梢砸筇さ?。并且行政处罚的听证结果将作为最终的依据。
一、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召开
当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召开听证会时,一般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2)听证主要事项;(3)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如果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确定代表人。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公众代表的产生适用行政决策听证会的有关规定。
二、依申请召开的听证会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涉及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和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时,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书面申请听证后,听证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1、召开程序简单
听证会不属于司法程序,属于行政程序,召开听证会只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即可。
2、参与人数不限
听证会一般不限参与人数,所有与申请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参与,一般只需要登记姓名即可,这点不像行政诉讼中庭审旁听人数一般是有限的。
3、听证会也可以委托律师
和诉讼中原告委托律师参与庭审类似,听证会中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与,在过程中帮助当事人参与质证和申辩。一定程度上,保证当事人更清楚了解在征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4、听证笔录具有重要意义
在听证过程中,一般会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讨论,这些焦点问题会被记录到听证笔录中,如果确实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事后会根据听证笔录修改方案,形成最终意见。也就是说听证笔录很大可能会作为相关机关做出最终决定的依据之一。
综上,小编建议您不要忽略征收过程中的听证程序,在我们以往办理案件过程中,很多有关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的关键问题都在听证程序中可以辩论明晰,最终征收方极大可能根据听证笔录修改了安置补偿方案,这样在征收决定下达前就可以达到合理的补偿标准,极大的提高了效率。听证程序是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合法权利,不要因为不了解就想当然的认为其没有意义。如果您想参与听证但对相关程序仍有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错过申请听证的最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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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应该清楚,听证是程序正当原则的体现,是有利于老百姓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落实的重要途径,是其合法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方式。
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需要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在征地拆迁项目中行政相对人一般而言指的是被征收人及其涉案土地、房屋的使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因此被征收人要充分重视自己的这项权利。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牵涉不特定多数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标准及规划制定、修改等事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组织听证,确保农民的意见成为制定相关文件、标准的重要依据。
听证可以由主管部门依职权进行,但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而举行。根据《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方案的。
所以,大家不必认为听证只有征收方掌握主动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依法申请听证。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据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避免“提出意见”的权利被“申请听证”取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的“提出意见权”与申请听证会是两项独立的权利。而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中只突出强调“多数人不认可补偿安置方案时应组织听证”,却完全忽视了少部分被征收人提出意见的权利,这是不对的。
简言之,多数人的诉求有听证会作为出口,少数人的意见也要能够通过书面渠道有人听取和反馈。
其二,要积极向村委会、村集体表达要求听证的主张,并督促其形成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申请听证同样不能用嘴申请,而要落实在纸面上。而“多数成员”这一标准是否达到则需要村集体出面证明,村民自己很难证明。故此,充分监督村委会、村集体的工作十分必要,要避免其将村民的意见“压下去”,并未反映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情况发生。
其三,注意提出申请的期限。《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2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需要指出的是,此前《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曾将针对批后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期限规定为10个工作日,但这一步骤在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已经消失,且《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也已经被宣布废止。
故此,大家一定要牢记“5个工作日内”的期限要求。
其四,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参与听证会。具体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直接关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利益,听证又会涉及很多程序性要求,这都需要专业律师为农民朋友们保驾护航。
如果仅仅召开了听证会,但当事村民发言时七嘴八舌、毫无重点和逻辑,就等于白白浪费了听证的机会,难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修改产生太大的影响。
小编最后想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听证会是在征地项目启动初期十分难得的村民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收方负责人当面平等沟通交流的机会,有助于将可能的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前期,为后期征地拆迁的平稳有序推进创造条件。大家一定要重视法律赋予自己的这项权利,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客观、理性地加以行使,这将为最终获取满意的补偿安置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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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过程中,告知和听证是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往往在征地的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怠于履行告知、听证程序,导致被征收人在不清楚任何事宜的情况下,土地就被征收了,剥夺了被征收人听证、确认的权利。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 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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