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Tue, 08 Sep 2020 17:28:39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合肥房屋拆迁补偿】合肥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http://www.bjznjj.com.cn/48409.html http://www.bjznjj.com.cn/48409.html#respond Tue, 08 Sep 2020 17:28:32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8409 土地房屋征收,不是一件简单易行的事情,需要彼此相互的配合,为此为了安抚农民的心情和保障农民的权益,国家出台了相应的补偿措施。不同的地方政策有所差别,为了应大家的需求,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将合肥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介绍给大家。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16-2017年合肥征地拆迁新政策,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用途,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赁证或者租赁协议)和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所载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七条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1986年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可以结合1986年底前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1986年底前地形图无标注的,可以结合1986年后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

前款房屋产权属于个人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产权属于单位的,按照土地用途给予补偿,即土地用途为工业生产、仓储或实际用于生产厂房、仓储的,按照生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其他土地用途的,按照办公用房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

第十九条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安置房。

第二十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征一补一”。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征收区域与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价格,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面积调整系数。

第二十一条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

根据前两款确定的建筑面积仍不足5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型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差价,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第二十二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第二十三条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承担预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结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时的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对各类房屋预评估的货币补偿基准价进行修正。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五条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过渡性安置,住宅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前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房屋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六条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对已补偿面积部分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其不足标准的房屋面积,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规定面积标准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应当无偿腾退。

征收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分配。

对于在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被征收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相关部门审查通过才能对其予以补偿。同时大家在遇到土地房屋征收的事情时,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小编整理的关于合肥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就是这些了,如遇到自身解决不了的事情,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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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变更】纳入规划区的集体土地房屋,适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吗? http://www.bjznjj.com.cn/35851.html http://www.bjznjj.com.cn/35851.html#respond Fri, 29 May 2020 07:14:29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5851 众所周知,农村的集体土地房屋被征收拆迁与城市房屋的征收拆迁是有很大的区别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很多城市周边的农村被纳入了城市的规划内,那么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工作又该如何进行呢?下面小编带领大家看的就是这样的一个案例。

纳入规划区的集体土地房屋,适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吗?

为了城镇化,城中村改造来了,村民转居民,集体土地变国有土地

2017年运城市人民政府为建设城市服务下达了城中村改造计划,确定运城市某区政府进行某村城中村改造。张某的就是该村内的村民。

区政府认为该村按照城市规划已属于中心城区,其作为城镇化项目并已进行推进实施,该村所涉的土地在村民逐步转为城镇居民的过程中,所属土地也逐渐归属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并发布了征收补偿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中纪办《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指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所以该村的征收补偿应该按照国有土地进行。

纳入规划区的集体土地房屋,适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吗?

老农提意见:村里农民并未转为居民,征收补偿公告违法了吧?

张某则对区政府的这一决定不予认可。

张某认为该村虽然被纳入了规划区,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并未转为城镇居民,村民的户口仍为农业家庭户口,其生活、生存的主要来源仍然以种地为生,村民仍然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和义务关系,村民至今无一户一人转为城镇居民。

其次,岳坛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没有归国家所有。村集体农用土地因国家建设用地外,剩余的农用土地仍由村民承包使用,经营管理。张某认为应当按照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来进行。

双方就此问题僵持不下,无奈之下张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区政府发布的征收补偿公告违法。

纳入规划区的集体土地房屋,适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吗?

小编观点:老农说的在理,集体土地未转为国有土地,征收时不能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代替

那么我们就这一问题一起来看一下,该村的拆迁征收到底是应该按照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呢?

首先,本案中,运城市某村被纳入运城市城中村改造范围,张某作为该村村民,持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书,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该村也没有办理过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张某宅基地上的房屋也没有办理过房屋所有权证书,张某的户籍仍为农村户口,没有转为城市户口。

区政府在未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张某所在村委会亦没有收回张某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直接作出的涉诉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征收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纳入规划区的集体土地房屋,适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吗?

其次,中纪办所指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是指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而不是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代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综上,区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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