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的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内容就《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长期保护制度依法?;げǖ囊饧诽岢龅摹把芯孔≌ㄉ栌玫氐?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期受?;さ牧己煤臀榷ㄔて凇?/p>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就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在作出法律安排前按照过渡性办法处理。包括: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但是毕竟是过渡性办法,在实际应用中面对复杂的情况很难处理,从而引发的纠纷也是非常多。
今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试用期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首先大家可以放心的是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不会被国家收回,会自动续期。
其次是大家也比较关注的关于续期以后是否需要缴纳费用,按照什么什么标准缴纳的问题。显而易见,《民法典》找中就这个问题没有做详细的规定,只是给出一个大原则,具体如何实施还是需要根据其他的法律法规。房产是居民很重要的一项资产,自动续费虽然是对居民的资产作出了?;?,但是续费的费用成为了居民另一个关注的问题。费用应该如何收取,收取的标准是什么,是不是在居民的普遍承受范围之内,这些问题虽然《民法典》中还未作任何的规定,但是具体应该怎么去实施相信很快也会出台相关的政策,免除居民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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