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而根据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8条,需要征收土地,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并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小编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上述“修订草案”内容仅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开始施行,暂不具有行政法规的对外效力。但显然,地方政府在实际操作中直接对其规定予以了参考借鉴。(见图1、图2)
图1
图2
需要指出的是,图2中发布公告的主体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图1发布同样性质的公告,主体却变成了县政府。
考虑到这两份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发文日期,显然这一公告主体的变化系吸收采纳了“修订草案”上述规定的结果。
结合上述最新亮相的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小编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以下3点:
其一,2020年及此后的农村征地“启动信号”即是如图所示的“模样”。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或者叫征地启动公告,请大家务必牢牢记住它的名字、作出的主体和所包含的大致内容。一旦见到了它,就意味着你村的土地将要被征收了。
其二,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本身不对被征地农民的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并不包含农民朋友最关心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事关补偿安置的内容要在随后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修订草案”暂定名,具体名称以实践中的情况为准)中才能看到。
故此,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本身也是不需要救济的,允许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的并不是这份公告,而是“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其三,被征地农民见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后需做到两点——一是配合随后开展的土地现状调查,尽量确保家中留人参与,并准备好自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等能够证明自家所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合法的材料。
二是要严格遵守“暂?!惫娑?,不抢栽抢建,避免新增违建的情况发生。
当然,还有一点也至关重要:如果对随后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确定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不满,请一定记得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听证申请。
]]>如图所示,这份“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共包括以下内容:
1.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2. 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所适用的法规文件依据;
3. 其他事项,即强调不得在本公告发布后抢栽抢建。
那么,这样的一份看上去十分全面、详实的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是否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呢?笔者认为,这需要回到法律当中去找寻答案。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另参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8-30条的内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观点: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启动阶段,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是一前一后出现的两份性质、内容截然不同的公告。
前者的内容通常只包括4方面:一是征收范围;二是征收目的;三是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四是不得在启动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
而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等则属于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内容,其公告的前提是完成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编制。
结合本案中的这份公告的内容和具体程度,显然其更倾向于一份名副其实的“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而并不包含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所需的提出意见、申请听证等必备内容。
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出进一步的观点——这份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欠缺拟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在内容的完整性上值得商榷。
据此,作者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两点,一是目前各地所新作出的“征地公告”在形式、名称和内容设置上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相对不确定状态,被征地农民要特别注意从公告的具体内容上去判断其法律意义和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影响,不要仅仅关注公告文件、材料的名称和外观形式,以免错过行使权利的期限;二是要及时拍照保留相关公示文件并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来判断涉案公告是否需要救济,采取何种途径救济,确保在“过渡期”内自己的补偿安置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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