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知识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Thu, 14 May 2020 08:20:17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土地征收】开荒土地,被收回 哪些,是无偿强制?哪些,是有偿? http://www.bjznjj.com.cn/31579.html http://www.bjznjj.com.cn/31579.html#respond Sat, 09 May 2020 09:26:09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1579 随着农村土地所有制工作的发展,如何处理好荒地开发问题已成为广大农民朋友最关心的问题。近几年来,由于许多农民得到的土地太少,大多数农民在农村开辟了荒地供农业种植,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农民朋友未经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开垦荒地的土地??鸦牡氐呐┟衽笥迅久挥腥〉贸邪ê褪褂萌?,根本不能登记土地的确认权,甚至在土地登记时,许多土地也会被农村集体“强制收回”!

当然,农村集体组织不会盲目追回农民和农民任意开垦荒地的土地。目前,在土地确认过程中,虽然农民朋友的土地复垦土地无法登记,但考虑了农民朋友的实际土地复垦成本和切身利益。这些已经任意登陆的土地虽然无法签发土地权证,但原则上只有当农村集体为当地农业公共设施建设和撤离村庄时,才能将土地移交给耕地继续种植的农民。和公益事业。当移民和其他条件的情况停止使用土地复垦土地时,将由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目前,国家擅自开垦未开垦土地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偿还:即没收擅自开垦荒地的农民朋友的土地后,给予一定的补偿。这种情况主要针对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发展而需要占用农民朋友开垦荒地的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朋友将得到一定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民朋友擅自开垦土地的,国家在政策范围内?;づ┟衽笥芽淹恋氐娜ㄒ妫皇胀恋氐模┟窠竦冒仓貌钩?,土地与作物补偿和幼苗补偿费用!

无偿强制收地: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强行收回农民朋友擅自开垦的土地,不给予任何补偿。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农民未经批准擅自开垦荒地后不按批准使用的土地使用情况,以及农民擅自开垦荒地时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破坏草原、建湖、侵占江滩等违法行为。以及向他人出售荒地等行为,其土地将由农村集体组织收回,不给予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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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完整的农村土地征收流程,只要违反一项就可拒绝签字 http://www.bjznjj.com.cn/31517.html http://www.bjznjj.com.cn/31517.html#respond Fri, 08 May 2020 09:25:21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1517 现如今农村征地的现象已经越发普遍,但是对于村民来讲对征地的程序还是很模糊,2019年最完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违反其中一项可拒签。但有一点要能够清楚,若是你对补偿采取的形式很满意,可以签署安置协议,腾房交地。对于这样的情况说明自身的征地工作就结束了。

1、征地告知

这里的征地告知,是我们常说的“征地公告前言”,为什么这么形容呢?为什么不是征地公告呢?其实就是由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征地文件还没有报批,在此之前先告知一下村民,这个公告一般会讲明征地范围,拟征土地的具体补偿形式,安置流程等。在公告讲明之后,只要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般情况下出现此种问题很难得到应有的补助,这就是我们征地拆迁中口中常常叙述的“防三抢”。

一些地方在征地方面的流程不是很明确,有的根本不发布征地预告,哪怕是是村里关于征地的消息满天飞,官方也不发布一些确切的信息,让老百姓自己在哪里瞎猜。在征地过程中作为被征收人,对于征地具体从何时开始也不清楚,更加不知道自己所处的征地阶段,常常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这其实很明显表现出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2、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

通俗一点讲,在此期间就是对房屋大小,宅基地的大小确定你家被规划为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等,把要征收的范围,面积等一些具体情况调查清楚,用于制作征地审批文件,报请上级政府审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农户确认。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前面我们说过了,征地预告要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拟征土地的补偿形式,安置流程等,这些与被征收人自身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适用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存在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提起听证,只要有老百姓提出听证,那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组织听证。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土地情况调查结论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形式、安置方案流程,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和手续,依法拟定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报请同级的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组织行文报批。

5、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对于市县级别的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受理,并进行审理查明。材料齐全、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补偿标准也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流程已经经由确认,市县人民政府也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如果需要让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理查明以后报请国务院同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理查明。

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则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6、发布征地公告

项目依法经过批准以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接收到方案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

征地公告内容涵盖情形:

1、征地批准机关是谁?、批准文号是什么?、何时批准的?和用途是什么?;

2、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形式和具体农业人员安置流程

4、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期限、位置。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公告是一份很重要的文件,被征收土地的人一定要清楚了解征地公告的内容和载明的各项权利。从而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ぷ陨淼暮戏ㄈㄒ妗?/p>

7、办理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对于补偿登记,其实是指对于那些享有补偿安置政策的人,让他们进行登记。对于此种情形,但是对于这些政策可能会出现一些限制,比如出嫁的女儿、新生婴儿、上门的女婿等等,对于这些把他们称之为空挂户。具有这些情形是不具有享受安置政策的权利,还有对于租房经营应如何登记补偿等等一些特殊情况,对于具有这些情形的被征收人都要及时去补充学习,若是对政策有异议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级别的人民政府中的土地主管部门要根据政府已经审批通过的征用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查询核对,与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形式以及安置方案流程,在被征收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对于公告内容被征收地的农村组织和农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做到听取。

对征收地的补偿形式以及安置方案流程公告是经由市县级别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内容涵盖:

1、集体组织被征用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9、举行听证

为了保证被征地农民自身的利益能够有所保障,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有权利的人对征地补偿形式、安置方案流程有不同想法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

在公告期间内只要农民提出了听证要求的,那市县国土部门就必须要举行听证。

10、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在方案公告期间届满之后,被征地的人对此方案没有其他要求或者经过完善,将已经征求过意见的方案,以及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的具体情形报市县级别的人民政府同意,还要报给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11、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在方案通过批准以后,进行拆迁的工作人员就要跟被征地的农民进行拆迁征地协议签署,使得整个征地工作进入实行阶段,在这个实施期间,一般情况下双方之间要进行多次商谈,就补偿的事情进行沟通协商,从根本上讲基本上就是政府为单价的主体方,不管补偿是不是严重的不公平,政府都很难让步提高补偿,因此,在这个特殊阶段,如果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一定要及时提出复议,严重时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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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说按照规划红线,只拆我家一半房屋,怎么办? http://www.bjznjj.com.cn/31483.html http://www.bjznjj.com.cn/31483.html#respond Thu, 07 May 2020 09:42:55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1483 拆迁,一般征收整个房子,并给被征收方相应的补偿。但是,总是有特殊情况的。例如,拆除线穿过被征收人的房屋中心。征收方拆除了一半的房屋后,将不再继续拆除,征收到这里就结束了。房子的一半被拆毁了,当然不能住在这里了,但征收方并不在乎,这该如何?

这不是一个玩笑,而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不久前,有一位被征收方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他跟律师说:“我的房子被征收,但只有一半被征收。拆迁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也向我展示了文件。只有一半的房子被列入征地红线。我该怎么办?我家剩下的一半也没人敢住下去?!霸谡庵智榭鱿拢颐墙ㄒ楸徽魇辗娇梢允褂煤戏ㄇ览次ぷ约旱娜ㄒ?。

征收红线刚好划进房屋一半,房子只拆一半,可以吗?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一个案例:

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拆迁许可的规定,杨女士的只有部分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另外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杨女士的房子未能在拆迁许可期间完成拆迁。在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开始建设神农大道项目。同年7月,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次年,株洲市规划局办理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女士的房子在泰山路与规划中的神农大道的交汇处。建筑面积582.12平方米,占地面积为418平方米。然而,杨女士的一部分房子位于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的规划红线内。

在此,我们能知道杨女士的房子并没有被全部证收,有部分房子不在征收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面对它?让我们继续往下看。因规划需征收,如果影响房屋安全,应进行合理赔偿

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杨女士说明了自己房屋的实际情况。2个月后,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杨女士的情况列为C级。201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之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杨女士整个房屋,并给杨女士相应的补偿。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在征收房屋的流程中,由于一些规划造成实际操作问题,而造成整个建筑的一部分被列入红线范围,另外一部分不包括在计划的红线中的情况。此时,征收方必须本着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兼顾实用性和居住安全的原则。将计划外的部分也纳入征收范围,并且给被征收方相应的补偿。

杨女士的房子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对于杨女士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红线内的一些房屋,虽然一部分房子不在神农大道的规划内,但房子的征收是出于公众利益的需求,而且房屋的地平面是在神农大道上方的,如果只有计划中的红线内的一些房屋被拆除,计划中的红线以外的一些未被拆除的房屋将成为危险建筑,这对杨女士的生活和居住造成了极大的不方便。

这些法律条文支持被征收人依法维权

以上案例可以参照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ぁ⒎涝旨踉帧⑽奈锉;?、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还有就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三、四条。

因此,在房屋被征收时,征收方将拆迁规划图告诉您,只有部分房屋能被纳入拆迁计划。此时不要焦急,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在补偿方面造成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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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您必须要有所了解! http://www.bjznjj.com.cn/31488.html http://www.bjznjj.com.cn/31488.html#respond Thu, 07 May 2020 09:04:48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1488 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如果农民没有土地,就是失去了生存的根本,为了?;け徽魇张┟竦娜ㄒ?,集体土地征收法有很多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征收的实际情况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很多地方严重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对征收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您必须有一定的了解!

征收储备土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闲置、遗弃土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一年内没有使用,而土地是可以耕种并且收获的,应该由原来应该耕种此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没有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没有使用的,应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该土地原来是农民集体所拥有的的,就应该交给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恢复土地的耕种。

因此,如果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成为了闲置的用地的话,这种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规定。

征收主体不明确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且组织人员进行征收。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权和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征收补偿登记。

征收下列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先办理农用地的转变用途的审批。

因此,征收集体土地是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的。没有征地批文的就是违法征收行为。

以租代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相关规定,禁止私自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符合规划,严格限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农业用地流转审批没有依法办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批准建设的,是违法的批准行为。单位和个人私自用“以租代征”等手段占用土地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家土地资源部《关于以出租替代物抢救非法土地的紧急通知》[2005]第166号文规定,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以租代征”等违反法律的用地行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付清。

因此,集体土地的征用必须得到充分补偿,绝对不允许以租代征的非法占有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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