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注: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辈⒆榫硐蛴信既ǖ幕乇ㄅ?/p>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墩鞯夭钩ァ仓梅桨腹妗纺谌莅ǎ罕徽饔猛恋氐奈恢?、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主动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无需修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1、协调。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即“协商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靶鳌背绦蚣虮懔榛?,如能够解决争议,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2、裁决。如对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裁决程序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总的来说,被征地根本上讲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被征地的农民实质是享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那么土地被征,原则上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总体归集体所有。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根据这个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被征地人,具体的比例由省级政府决定具体的分配办法。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对于土地补偿费具体的分配办法,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议,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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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是土地所在地的人民发端管辖,这样满足了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原则?!睹袷滤咚戏ā分械?4条关于不动产的规定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由此可否定被告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权的猜想。
从法律层面上讲
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拆迁许可案件、拆迁裁决案件以及与拆迁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案件;对不涉及不动产物权,仅针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对立项、规划等拆迁许可前置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
首先,从我国法律设立地域管辖的目的来看:
不动产专属管辖制度设立的目的:
1、为了方便诉讼;
2、为了合理分配司法资源,避免案件数量悬殊。
不涉及不动产物权:
1、仅针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无需从方便诉讼的角度出发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一旦我们不加区分的将所有征地拆迁案件都认定为“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而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也有违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初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闭饫镆捕圆欢舻毓芟降那樾巫龀隽饲?。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性质和归属法律规定不明确。承包地之外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征收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归属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农村土地权属的立法界定不清,大量的补偿费无法为农民所掌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分配给该物的所有者,通常为农民个人所享有;安置补助费国家规定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若农民自谋职业,应发给农民个人。
但现行的立法模式并没有为“集体”作出严格界定,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存在三种模式,即乡镇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对所有权主体多级性和不确定性的规定,反而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导致了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因为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解散,原来属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已经分给各村内小组的农户承包经营,而且当初分地的时候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大多不健全,在土地未被征收时这种潜在的权属不清问题一般不太引人注意,但是当面临补偿金的时候,三个主体都争抢土地补偿金,即使属于村内小组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乡镇、村克扣、截留补偿金的不正常现象大量存在,补偿金落实到真正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
2、国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的,其补偿标准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而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较土地实际产出价值而言往往失真。由于政府作为利益参与方分享土地征收的利益,被征收方又极少参与征收过程,导致很多地方政府常常按照法定最低标准给予补偿甚至连法定的最低标准也达不到,在自由裁决的权限内,出现显失公平的不合理现象更是常见。实践中政府往往以支付较低的补偿费为对价获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入市场,但失地的集体组织和农民却不能从增值中获利。
3、补偿程序不完善,司法救济难到位。补偿过程中虽有公告和听证的规定,但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保障渠道。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农民,对农民提出的意见只在确需修改的情况下才改动补偿方案,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另外,发生纠纷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司法?;げ荒苁迪?。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的救济途径,而不包括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处理。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各方不能对征地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征收部门裁定,而且该裁定为终局裁定,相对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制度安排,给征收方以过大的权力,而被征收方连起码的司法救济权都没有。双方的攻防武器严重失衡,极易造成对被征收人利益的损害。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由谁管辖的相关内容。综上,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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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需要知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流转方式不同,征地补偿款的归属也会存在着差异。
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
法律规定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意味着原承包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让方只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
所以在面临征地时,原承包方基于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可主张土地补偿费归其所有。但由于承包土地的产权人与实际经营者不同,受让方作为实际经营者有权获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
法律规定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情形就如同转包,原承包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有权主张土地补偿费归其所有,受让方仍可获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互换后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土地面临征收时,由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相应的征地补偿费。如张三与李四都为某村村民,两人互换了承包地。张三原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将由李四获得,同样李四也获得了原属于张三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农户,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让使农户丧失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发生变更,所以原承包方无权再主张征地补偿费,而受让方则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征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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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情况下,征地补偿支付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村委会,所以村委会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最近也有一部分农民朋友咨询过我们土地补偿的问题。因此,农民朋友必须了解征地补偿的计算和分配情况,才能清楚地认识和避免土地流失的现象。这里有一些重要的农民朋友需要认识。下面让我们详细谈谈。
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征收补偿分为三个部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补偿。在这部分,安置补助和绿苗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只有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分配,土地补偿费也是比较容易发生纠纷的。
村内没有村级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按比例不低于80%的比例分配给村村民。其余的补偿费用由村民决定。
所谓的方法,其实就是采用青苗补偿费的计算方法。青苗补偿费的计算直接关系到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产值。也就是说,你在土地上投资建设的附属物越贵,你每年生产的农作物的经济效益就越高,土地征收补偿就越高。因此,在不违反征地补偿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投资土地获得更多的征地补偿。
总之,村委会只是全村村民选择实施村民集体会议的机构之一,只是说由村民集体会议决定如何使用和分配征地补偿资金,村委会可以去实施,否则村委会无权干涉征地补偿的具体使用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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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根据2007年《对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意见》规定在对这几种特殊地类的土地进行补偿时,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不同,补偿款的受得人和受得的份额也不同。
第一、划拨取得的。国有林场直接管理使用林地、草地、沙化土地的,根据《复函》的规定,应当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全部归国有林场农场。
第二、转让取得的。经由政府协调,社会投资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沙化土地使用权的,社会投资者已经与转让方脱离关系,成为与国有林场农场平等的独立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沙化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复函》,土地补偿费全部归该社会投资者,发放标准同样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的补偿。
第三、承包取得的。农民或者企业承包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农民承包国有草原的,以及农民或者企业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场、草场、水域、滩涂、沙化土地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农民集体与承包者之间“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
此外,部分省份也因地制宜制定了具体的分配标准,而且规定对于承包土地被征收后产生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予以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也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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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时没有土地使用证是否还有赔偿?
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没有土地证可能得不到完整的拆迁补偿,因为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补偿金不仅包含房屋所有权的价值,还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如果你没有土地证,那么在拆迁过程中你就可能得不到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相应补偿。
房地产权证的定位不是全国都一样的标。有的地方已经是土地、房产两证合一了,一本房地产权证上就记载了土地和房屋的权属信息。有的地方还没有做到两证合一,还是一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一本房屋权证。拆迁补偿分为地面附着物补偿(房屋、树木等)和土地征地补偿。没有土地证的话,那就没有征地补偿款,只补偿地面附着物。
二、土地使用证可以补办吗?
一般来说,土地使用证是可以补办的,具体流程如下:
1、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
2、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
3、土地权利人应提交补办土地证书的申请书、媒体上的声明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权源资料等;
4、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实地勘测;
5、经审核,属补发之列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做出补发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6、单位领导审批、签字、盖章;
7、补发的土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原来的土地使用证不论是遗失还是有损毁,农村的土地使用者要想补办农村土地使用证的话就必须对外公告,以示原来的土地使用证失效。然后携带相关的证件材料到国土资源局进行补办手续,国土资源局审核通过后补办者就可领取到新的土地使用证。
因为各地会有所差异,这里提供的信息仅供大家参考,所以大家在准备补办土地使用证之前打电话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以免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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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土地,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多少钱一亩地?
农民朋友在签字之前,最好了解农村“房屋与土地”的补偿是多少?
一、耕地补偿是多少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实施的征地补偿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下文有部分地区省政府制定的补偿
二、农村宅基地的补偿是多少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指出:农村宅基地的补偿按当地规定的征地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如果有条件的还有农用建设用地可以置换同等面积的宅基地。
三、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是多少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指出: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
四、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是多少?
农村房屋拆迁项目,如果是以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名义的话,说明此地块已经纳入在城市规划区内,那么此地块的价值商业价值很高。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指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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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出去的土地如何要回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
因此,如果地方政府或其他用地单位违法租用农民土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例外情形,那么农民朋友们应当明确,这样的“租地合同”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回自己的土地。
“以租代征”常见形式
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
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
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
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只有国家在行使公权力时,才能享有因国家建设之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力。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国家建设需要或是公共利益需要。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征用土地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与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地位不平等,国家做出的征用土地的行政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为原土地使用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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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过低,土地补偿费少,不少农民因此吃了亏。土地的红利,不应该忽视农民的权益。农民朋友背后的付出,又有多少人看得见?
小编要提醒农村的广大被征收人,不能忽视征收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只有合法征收才能带来合理补偿。一旦遭遇违法征收,我们就要熟记“打蛇打七寸”的老话。只有找准征收方的违法点,我们争取合理公平的征收补偿,才会水到渠成。
张先生是四川某地村民,2009年在该村承包了土地,并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张先生依法享有该地2009年到2029年的土地使用权。张先生一直从事农业养殖工作,并且这是其一家最重要的生活来源。
征收方一个月内强征土地,村民不愿当老实人,借助法律维护利益
2013年5月份当地因为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土地,张先生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从征收开始,张先生就没有见过征收方任何书面资料或公开张贴发布的文件。在一个月之内,征收方不断向张先生施加压力,并对张先生的土地实施了强征。
强征之后,张先生越想越觉得气愤,今后的生活也成问题,辗转之后张先生找到了律师。准备起诉征收方,为自己讨要说法。律师介入,被征收人成功拿回合理补偿
律师指导张先生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了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30日作出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而当地征收方是在2013年7月5日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
而在2013年5月,在未得到批文的情况下,征收方就对张先生的土地实施强征。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并且严重侵害了张先生的权益!之后律师协助张先生起诉政府违法强征并拿到了合理的补偿。
2020年农村土地征收全流程,熟记在心,面临征收不吃亏
上面的案例,是典型的违法征收行为。那么征收土地到底有哪些程序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解一下土地征收程序。大家要看仔细,因为说不定哪一天您就用上了。
这里的征地告知,是我们常说的“拟征地公告”。为什么是拟征,而不是征地公告呢?因为征地文件还没有报批,先提前预告一下。
特别提醒:一些地方政府会将拟征地告知当做征地公告,在征地项目未获审批的情况下,就强征农民土地,这是属于违法征地,被征收人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
这个环节就是量地、量房,确定你家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等。
特别提醒:一些地方政府经常将量地、量房确认单与补偿款的数字放到张纸上,让被征收人签字。这个字签不得,签完就认为你认定这个补偿了,当事人签字时一定要看清楚。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ㄗ灾吻?、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特别提醒:征地拆迁项目的审批至少是省级政府审批,征收基本农田或征收土地达到一定面积须经国务院审批,因此,一些地方政府拿出市里边审批的文件就开始征地,则属于违法征地。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即正式的征地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拟订好后,会公开发布并征求群众意见,再根据群众意见进行合理修缮。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对于报批的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批准之后,应当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始组织实施征地与补偿安置工作。
特别提醒: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一定要在公告期满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如果什么事情都不做,而不交出土地,原则来说,政府是可以在催告后申请法院进行强制征收的。
按规定落实土地补偿之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将土地交付给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以上就是2020年征收土地的全部流程。
当然,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很多时候政府在征收程序中都有瑕疵,所以被征收人在认为补偿不合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拿地,拍卖,建房,发展城市经济,土地产生了巨大红利,农民朋友理应获得合理补偿。毕竟征地之后,农民也就失去了原有的生计来源。您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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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会导致一些土地被“租而不征”,使得许多房产成为非法建筑,这些问题长期存在,危害极大,一方面导致国家税费流失,扰乱建设用地的经营秩序,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怎样才能”用租金代替征税”呢?当农民朋友的土地被“租而不征”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请阅读以下内容。
何为“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谓“以租代征”,是指通过出租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本质是避免农业用地合法转换和土地征收审批,扩大规划规划外建设用地规模,避免缴纳相关税费,履行平衡占用和补偿耕地的法定义务,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以租代征”有哪些常见方式?
(一)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土地出让协议;
(二)基层政府直接出租农村集体土地的;
(三)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
(四)基层政府充当土地出让中介,为土地出让提供便利;
(五)村民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六)村土地租赁合同的农民从事非农业建设。
相关案例
在非法占用土地案件中,存在着以租代征的现象,两个来自河北的农民带着厚厚的卷宗来找我寻求法律帮助,据了解,2012年,村委会以经济发展为由,协议收回两个农村的集体耕地,村委会与土地承包商签订了收回耕地的协议,协议规定承包商自愿归还土地,每年每亩土地给予一定数量的补偿。
村委会收回集体耕地,用收回的集体土地进行工程建设,在过去的两年里,农民也会得到部分补偿,由于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项目建设停止,但集体土地被非法占用,农民得不到补贴,无法耕种。
由于本案尚未彻查取证,部分事实尚未核实,据两位农民提供的材料显示,以“以租代征”的方式非法占用土地,显然是因为以租代征涉及主体众多,利益驱使矛盾不可避免增加,最终损害农村集体利益,同时损害国家利益,扰乱当地社会秩序。
“以租代征”触犯的法律法规
1、首先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设立乡镇企业和建设村民建房,经依法批准,应当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在前款规定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和由国家属于农民国有土地。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破产、合并,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擅自转让、转让、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当土地被“以租代征”该如何维护利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依法查处。
2.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终止土地租赁合同,返还租赁土地。
是农村较为普遍的违法占地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对耕地,农田造成损害,特别是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不要为了薄利而做违反法律的事情,只有在乡镇企业成立,村民建房或村镇公共设施建设后,才能使用这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土地作为最宝贵的资产,应该严格按照法律以各种形式使用,希望每个人都能爱惜自己脚下的这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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