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一类纠纷的解决,即村民委员会和征地政府之间因为征地补偿款标准、补偿方式、补偿安置而引发的纠纷,目前在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多种多样,各地的救济方式也不尽相同,主要分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
1、行政救济。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备霉娑ㄈ妨⒘苏鞯夭钩グ仓谜椴镁鲋贫龋遣⒚挥泄娑ū匾牟镁龀绦?,国土资源部发文要求各省在2006年底前必须制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但是,截至2007年5月底,全国只有湖南、安徽、重庆、甘肃、河南、浙江、天津、江苏正式出台了《裁决办法》,其他省份仍然没有可供裁决的程序性规范。
2、司法救济。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提起行政复议?!绷硗狻?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对司法救济作出规定,其中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该项规定明确了取得相应补偿是承包户的一项民事权利。承包户的权利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法院?;ぃ嗣穹ㄔ河Φ笔芾??!钡谖迨豕娑ǎ骸叭魏巫橹透鋈饲趾Τ邪降?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申请裁决的范围申请裁决可以对年产值补偿标准、倍数补偿标准、附着物补偿标准三项申请裁决,只要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2、申请裁决程序
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申请中应该说明认为补偿太低的事实依据。
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应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4、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机构。
目前,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全国法院没有高度统一的认识,在网上查到的案例和观点也不尽相同,大部分案例的处理遵从的是土地征用补偿款应补偿给耕种土地的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备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第一,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它是对失去耕地人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补偿,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第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本条规定的是个人承包问题,而未规定家庭联产承包问题。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可见能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是承包方,承包方即农户。对已死亡或丧失家庭成员资格的人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谏罄砩婕芭┐逋恋爻邪婪装讣视梅晌侍獾慕馐汀返诙奶豕娑ǎ骸?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币虼耍芄换竦谜鞯夭钩タ畹娜耸窃?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解决的全部内容。征地补偿纠纷的处理虽然都多种处理方法,但是还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选择。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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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委违法对外承包土地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对外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委会在未经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无权签订土地对外承包合同。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的土地对外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二、村委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侵害承包户合法利益
第四条 国家依法?;づ┐逋恋爻邪叵档某て谖榷ā?/p>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通过了解可以知道,对于村委违法对外承包土地签订的合同,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村民有权向法院起诉,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该村村民的合法利益,任何有违法律规定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对于承包农村土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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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擅自与第三方签订了一份租赁荒地合同,合同约定该村委会将本村集体所属的20余亩荒地租赁给第三方用于树苗种植。该村村民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村委会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于是该村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村委会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也就是说农村的土地经营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而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所允许的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家庭承包后的承包人对外出租,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而不能由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发包方对外出租,也就是不能用土地租赁合同形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方式包括两种:一是家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和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的家庭承包方式;二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和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方式。因此第三人要想取得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必须以家庭承包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和村委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其中,第32条、第49条规定,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或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可以采取依法出租的方式进行流转。
即允许存在的农村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在以家庭承包或者其他方式承包经营后的承包方对外出租,而村委会无权对外出租。因此,村委会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行政单位批准”。
因此,村委会在未经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对外发包土地。
事实上,村委会的行为损害了该村村民的优先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即两方承包土地的条件相同时,村委会应该首先将农村土地承包给本村村民,保障本村村民的优先承包权。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村委会在未经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因此,该土地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综上所说,村委会是没有权利自行决定将农村土地对外承包的,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村委会的自治权。如果有村委会擅自承包土地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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