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标准:
(一)、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三)、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四)、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五)、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六)、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七)、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都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了。对于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来。如果有遇到此类纠纷无法解决的,可直接联系杨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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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城中村改造的时候,拆迁安置补偿款是由被拆迁人与征收部门共同协商确定的。
由于“城中村”土地的边缘性、稀缺性、多样性以及相比较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低廉性,使它拥有旺盛的需求市场,城中村发展至今,除了原有的宅基地房屋,其上出现了很多的临时用地房屋、无证房屋、小产权房和门面房。而这些房屋基于其性质的不同,补偿标准也不尽相同。
1. 土地。
土地补偿标准主要看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是出让还是划拨,集体土地地块不同评估价也会不同。
2.房屋。
按照该房屋是否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分为三种补偿标准。
第一种:具有合法证书或者手续的房屋、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合法证书或者手续的房屋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二种: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征收后开始抢建、加建的房屋面积不予补偿;
第三种: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他原因导致的无证房屋一般会折价补偿或者按照建筑成本、重置价格补偿;另外考虑到社会稳定、照顾村民生活水平等因素,拆迁部门也会对违法建筑等房屋进行一定的补偿。
按照房屋用途是住宅还是商用房,亦或是住宅自行改为经营性用房(即门面房),补偿标准的主要区别在于商业用房的补偿中增加停产停业损失这一项,门面房是否认定为商业用房,主要看是否办理营业执照,是否实际经营等因素。
二、城中村拆迁与一般拆迁的区别
城中村拆迁相较于一般的征收拆迁来说,不论是从土地性质还是房屋类型,都更为复杂,所以其补偿标准也不同于一般的征收拆迁,城中村土地性质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目前现存的城中村土地性质分为三种类型。
1.已经全部被征用为国有土地;
2.虽已列入城市框架,但土地性质仍旧为集体土地;
3.部分为国有土地,部分为集体土地。房屋类型也包括宅基地房屋、临时用地房屋、无证房屋、小产权房、门面房等多种。
由于其特殊性,2011年,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也就是说,由于法律已经做了特殊规定,城中村原则上是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标准和流程进行补偿的。但是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是要依据土地性质、房屋类型等具体情况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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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城中村、城边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遇到拆迁改造时,都是按照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标准进行补偿。事实上,城中村所在的土地已经逐渐城市化,地处城市,物价、房价都相对较高,征地拆迁如果按照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其实是难以保障农民的权益,这种补偿方式显然不公平,并且有悖于“拆迁不得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的法律原则。今天就跟大家探讨城中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如何能获得更高的补偿。
其实,城中村、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p>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需注意: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都规定了征收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或者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因房屋征收而受到减损。
但实践拆迁过程中,拆迁项目进行数年,如果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房地产市场价价格补偿,不利于?;け徊鹎ㄈ说睦?。因此,如若征收决定公告时间与实际补偿时间相隔过长,可要求按对拆迁房屋时的平均市场价格予以评估,并进而确定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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