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过司法解释,城中村房子拆迁,如果是货币补偿方式,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取不得低于同地段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通俗的来讲,就是地段一样,房子结构、年限差不多的房子的市场价格。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城中村拆迁相较于一般的征收拆迁来说,不论是从土地性质还是房屋类型,都更为复杂,所以其补偿标准也不同于一般的征收拆迁,城中村土地性质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目前现存的城中村土地性质分为三种类型。
1.已经全部被征用为国有土地;
2.虽已列入城市框架,但土地性质仍旧为集体土地;
3.部分为国有土地,部分为集体土地。房屋类型也包括宅基地房屋、临时用地房屋、无证房屋、小产权房、门面房等多种。
由于其特殊性,2011年,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三、房屋拆迁补偿流程是什么?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
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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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过司法解释,城中村房子拆迁,如果是货币补偿方式,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取不得低于同地段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通俗的来讲,就是地段一样,房子结构、年限差不多的房子的市场价格。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二、城中村拆迁与一般拆迁的区别
城中村拆迁相较于一般的征收拆迁来说,不论是从土地性质还是房屋类型,都更为复杂,所以其补偿标准也不同于一般的征收拆迁,城中村土地性质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目前现存的城中村土地性质分为三种类型。
1.已经全部被征用为国有土地;
2.虽已列入城市框架,但土地性质仍旧为集体土地;
3.部分为国有土地,部分为集体土地。房屋类型也包括宅基地房屋、临时用地房屋、无证房屋、小产权房、门面房等多种。
由于其特殊性,2011年,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三、房屋拆迁补偿流程是什么?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
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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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当地政府自行确定的,城中村情况复杂,比如有些城中村的土地已经转变为了国有土地,有些仍是集体土地,在实践中需要调查确定,区别计算。
1、已全部转为国有土地的,一般会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选择产权调换的,一般是拆一还一。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原地回迁,如不能原地回迁,也应该给予交通便利地段。这两种拆迁补偿方式,各位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
2、仍然是集体土地,通常也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的,不能单纯以农村的补偿为准,因为周围的物价、房价都较高,应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即参考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产权调换的也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的标准。
二、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
1、打破行政区划藩篱,实现多种安置并行。按照“政府主导、区域统筹”原则,建议在今后“城中村”改造建设中,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安置方式,依据改造村庄实际特点,因地制宜,将原址安置、异地安置、合并安置等方式相结合,必要时可打破行政区划限制,跨区域安置村民,确保村民利益的实现。
2、拓宽融资渠道,加大监管扶持力度。首先,逐步完善城改项目手续,对安置先行的城改项目进行联合预审。其次,对房企的资质和实力进行前期审查;对部分高息借贷的房企,要跟踪调查;对违法建设的房企,要加大处罚力度。再次,扩大区级政府融资平台,加大银企合作力度。最后,前置商业网点规划听证程序,积极扶持城改项目,吸引更多优质商家和社会资本。
3、村民有序参与建设,实现多方互惠共赢。有序引导村民参与“城中村”改造附属工程建设,变村民的被动拆迁为村民的主动建设,丰富村民参加“城中村”建设形式,让广大村民在主动建设中真正感受到“城中村”建设的意义;畅通村民诉求表达渠道,有疏有堵,正确对待村民的合理诉求,推动城改工作顺利进行,实现互惠共赢。
4、大力加强教育引导,确保真正融入城市。积极教育引导村民培育正确的财富观、就业观,大力支持村民自主创业和发展实体经济;给予村民职业培训、专业指导以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积极帮助村民提高劳动技能;通过集中归并、资产量化、统一经营等形式,变村民为股民,实现集体资产产权变股权,让村民持久合理地分享到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增值的收益,真正融入城市。
城中村拆迁改造的补偿标准到时候只能当面和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城中村改造项目比拆迁国有城镇房屋要复杂一些,集体土地性质的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也不会特别的高,尽管如此,那也得看是哪座城市的城中村改造了,补偿标准和本地经济发展是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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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城中村改造的时候,拆迁安置补偿款是由被拆迁人与征收部门共同协商确定的。
由于“城中村”土地的边缘性、稀缺性、多样性以及相比较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低廉性,使它拥有旺盛的需求市场,城中村发展至今,除了原有的宅基地房屋,其上出现了很多的临时用地房屋、无证房屋、小产权房和门面房。而这些房屋基于其性质的不同,补偿标准也不尽相同。
1. 土地。
土地补偿标准主要看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是出让还是划拨,集体土地地块不同评估价也会不同。
2.房屋。
按照该房屋是否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分为三种补偿标准。
第一种:具有合法证书或者手续的房屋、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合法证书或者手续的房屋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二种: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征收后开始抢建、加建的房屋面积不予补偿;
第三种: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他原因导致的无证房屋一般会折价补偿或者按照建筑成本、重置价格补偿;另外考虑到社会稳定、照顾村民生活水平等因素,拆迁部门也会对违法建筑等房屋进行一定的补偿。
按照房屋用途是住宅还是商用房,亦或是住宅自行改为经营性用房(即门面房),补偿标准的主要区别在于商业用房的补偿中增加停产停业损失这一项,门面房是否认定为商业用房,主要看是否办理营业执照,是否实际经营等因素。
二、城中村拆迁与一般拆迁的区别
城中村拆迁相较于一般的征收拆迁来说,不论是从土地性质还是房屋类型,都更为复杂,所以其补偿标准也不同于一般的征收拆迁,城中村土地性质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目前现存的城中村土地性质分为三种类型。
1.已经全部被征用为国有土地;
2.虽已列入城市框架,但土地性质仍旧为集体土地;
3.部分为国有土地,部分为集体土地。房屋类型也包括宅基地房屋、临时用地房屋、无证房屋、小产权房、门面房等多种。
由于其特殊性,2011年,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也就是说,由于法律已经做了特殊规定,城中村原则上是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标准和流程进行补偿的。但是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是要依据土地性质、房屋类型等具体情况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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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各地纷纷开始了对城中村的改造和拆迁,比如西安鱼化寨城中村、昆明金刀营城中村、深圳白石洲村,等等等等,有的人因此而一夜暴富,但也有人拆迁后生活水平还不如从前,那么城中村拆迁有没有什么特殊的补偿标准?究竟是按城市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补偿计算呢?
一、城中村拆迁与一般拆迁的区别
城中村拆迁相较于一般的征收拆迁来说,不论是从土地性质还是房屋类型,都更为复杂,所以其补偿标准也不同于一般的征收拆迁,城中村土地性质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目前现存的城中村土地性质分为三种类型。
1.已经全部被征用为国有土地;
2.虽已列入城市框架,但土地性质仍旧为集体土地;
3.部分为国有土地,部分为集体土地。房屋类型也包括宅基地房屋、临时用地房屋、无证房屋、小产权房、门面房等多种。
由于其特殊性,2011年,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也就是说,由于法律已经做了特殊规定,城中村原则上是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标准和流程进行补偿的。但是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是要依据土地性质、房屋类型等具体情况进行区分。
二、补偿方式有两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中村拆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调换房屋,村民可以自由选择。
如果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个市场价格由选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范评估确定。
如果选择调换房屋,底线是调换面积在同等地段“拆一还一”,各地区根据生活水平不同会在此基础上增加系数补贴。同时,征收部门要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补偿标准不尽相同
由于“城中村”土地的边缘性、稀缺性、多样性以及相比较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低廉性,使它拥有旺盛的需求市场,城中村发展至今,除了原有的宅基地房屋,其上出现了很多的临时用地房屋、无证房屋、小产权房和门面房。而这些房屋基于其性质的不同,补偿标准也不尽相同。下面主要就补偿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土地和房屋,向大家介绍标准有何不同。
1. 土地。
土地补偿标准主要看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是出让还是划拨,集体土地地块不同评估价也会不同。
2.房屋。
按照该房屋是否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分为三种补偿标准。
第一种:具有合法证书或者手续的房屋、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合法证书或者手续的房屋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二种: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征收后开始抢建、加建的房屋面积不予补偿;
第三种: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他原因导致的无证房屋一般会折价补偿或者按照建筑成本、重置价格补偿;另外考虑到社会稳定、照顾村民生活水平等因素,拆迁部门也会对违法建筑等房屋进行一定的补偿。
按照房屋用途是住宅还是商用房,亦或是住宅自行改为经营性用房(即门面房),补偿标准的主要区别在于商业用房的补偿中增加停产停业损失这一项,门面房是否认定为商业用房,主要看是否办理营业执照,是否实际经营等因素。
四、补偿包括的项目
一般包括以下项目: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拆迁奖励、生活保障补助等其他补偿或补助。
实践中,按照有无本村户口、有无宅基地、外来人口落户本集体的有房户等情况,安置政策也有所不同。
同时,城中村改造拆迁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拆迁行为,比如本所律师最近就接到一则咨询,当事人被告知要先搬迁再给补偿,基于对政府部门的信任,村民搬家临时居住在外,但是几年过去了,当时协议中约定的补偿迟迟不能到位,安置房屋也变成了烂尾楼,村民生活受到极大的影响,如果在签订协议之前谨慎考量,寻找专业律师帮助,就不会陷入如此被动的局面。
鉴于城中村改造拆迁的复杂程度,建议被拆迁村民如果遇到不合理的补偿政策,先咨询拆迁律师,以避免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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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城中村的土地性质依旧为集体土地(或部分为国有土地),拆迁之后一般是在原地址新建安置房。
有些被征收人可能已经发现关键信息,既然城中村的土地性质依旧为集体土地,那么补偿的标准岂不是比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要低得多?这点我们下面会说到。
政府引导村民自行开发改造、不允许房地产商进入的模式,村集体和村民依据村民自治的原则,在政府的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下,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村集体和村民个人出资为主进行城中村自行改造开发,不允许房地产商介入。城中村改造方式为重建、改建与维护相结合。
国家介入,通过国家强制力进行征收改造。根据城中村土地所有权状态的不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及到集体土地征收的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进行,涉及到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进行。
城中村虽然在城市规划区内,但是其土地性质仍然是集体土地。那么对于城中村的房屋,拆迁是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还是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如果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是可以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可以参考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如果是选择产权置换,还应当按照“拆一换一”的标准进行置换。无论如何补偿,“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是核心原则。
实践中,为了降低改造的经济成本,部分地方的征收方会利用城中村土地性质的特点,千方百计压补偿。
城中村改造被拆迁人认为征收补偿不合理是可以拒绝签字的,如果征收方逼迁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方法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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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为大家讲一下旧城改造、城中村拆迁必须遵守的四大补偿原则,条条都跟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密切相关。
一、城中村房屋参照城市房屋补偿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因此,城中村拆迁,理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来计算。
二、无证房不能一刀切
由于城中村和老城区,本身就存在年代较为久远,不少老旧房屋没有房证,既有历史原因也有当初管理低效造成的登记不及时、不完全的原因。因此,对于城中村和旧改中出现的无证房,不能一刀切地定性为违建。应当在尊重历史和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合理补偿。
一些地方存在口头“认定违建”,以拆违促拆迁的征收现象,被拆迁人一定要小心。从认定违建到催告、拆除,这需要走完一整套法律流程。被拆迁人拥有一整套的救济权利。说拆就拆可千万别信。
三、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原则
拆迁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完善服务功能,改善老百姓的生活和住房水平的,是立足于公共利益的。因此法律规定,征收不得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包括这四块内容,一项也不能少: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参考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助和奖励。如今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原则”这一原则还新增了社会保险费用补偿。
在旧改中越拆越穷的,基本都是违背了这一补偿原则。
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就说,要房还是要钱,应当由拆迁户说了算。
当然,实践中也发现,一些地方在提供补偿方式时“暗做手脚”,地方想要去库存时,就故意将产权调换设置的相对合理,而对货币补偿设置过低的标准;地方想要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时,又故意将产权调换设置的不合常理,安置地点非常偏远。这这些心机手段都是不合法也合理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后提醒大家:拆迁改造的理由或许五花八门,但征收补偿安置的原则必须符合上述四个原则。当咱们遭遇不合法不合理的房屋拆迁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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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因此,城中村拆迁,理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来计算。
所以城中村改造的被征收人,不用担心自己拿着“农村标准”的补偿款,买不起“城市标准”的商品房了。
由于历史原因或者部分地方行政不作为的原因,城中村中存在比较多的无证房屋,但不能把无证的错误完全归咎于被征收人。
实践中,不少地方的征收方将无证房屋简单地认定为违法建筑,这是滥用职权。对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程序,而且房主也拥有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需要被尊重
对待无证房屋,行政部门应当遵循“尊重产权、尊重历史、尊重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最高法判例,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应将其视为合法建筑。
征收拆迁的前提是立足于公共利益的,因此,不得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这是很重要的一条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包括这四块内容:
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参考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
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助和奖励。
实践中,为了降低改造的经济成本,部分地方的征收方会利用城中村土地性质的特点,千方百计压补偿,城中村改造被拆迁人认为征收补偿不合理是可以拒绝签字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可以参考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如果是选择产权置换,还应当按照“拆一换一”的最低标准进行置换。
所以,如果当地征收方“暗箱操作”,刻意诱导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被征收人应当及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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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基础
针对位于城中村、城边村的建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拆迁案件,法院在判决书中经常有类似“该涉案土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并已修成道路通车,故法院判决征收方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表述。
法院考虑规划和交通等因素作出的判决,无疑给紧邻城市的农村房屋获取更为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带来的希望。房屋位于城市边缘或城市之中,对于其中的百姓来说,城中村的土地性质其实仅仅只是浮于形式而无现实意义。征收方因集体土地性质而以集体土地标准进行补偿,显然不合情理,从“拆迁不得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这一法律原则来看,则是有悖于立法的目的。
(2)法律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p>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第三点第四项早就规定,“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根据这条规定,针对城中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方确定补偿标准时应考虑被征收人获取的补偿能否保障其所在地段的安置住房,避免出现原有房屋被拆迁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下降的情况。
2020年起正式实施的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则明确了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然而,如果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或是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想要恢复原有居住水平的确存在难度。
同时,被征收人在征收后已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情况十分多见,这样的被征收人因户籍变更亦不能再重新获得宅基地修建房屋。在此情况下,被征收人房屋虽属集体土地上房屋,若按房屋本身价值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仅能弥补房屋的财产损失,但难以保障被征收人获得维持一般日常生活需要的居住用房。
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能否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需要严格的个案分析,不可简单的一概而论。不同的省市对于城中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不同的规定,然而从一般老百姓的朴素价值观出发,单纯按重置成新价来补偿无疑是不合理的。而从依法维权的角度来看,这其间也存在着很大的争取、回旋余地。所以,如果认为自己的城中村房屋所面临的补偿标准过低,被征收人尽可以尽早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看看自己的房屋到底是否具备提升补偿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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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城中村、城边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遇到拆迁改造时,都是按照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标准进行补偿。事实上,城中村所在的土地已经逐渐城市化,地处城市,物价、房价都相对较高,征地拆迁如果按照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其实是难以保障农民的权益,这种补偿方式显然不公平,并且有悖于“拆迁不得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的法律原则。今天就跟大家探讨城中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如何能获得更高的补偿。
其实,城中村、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需注意: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都规定了征收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或者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因房屋征收而受到减损。
但实践拆迁过程中,拆迁项目进行数年,如果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房地产市场价价格补偿,不利于?;け徊鹎ㄈ说睦?。因此,如若征收决定公告时间与实际补偿时间相隔过长,可要求按对拆迁房屋时的平均市场价格予以评估,并进而确定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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