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但是,被征收人是否能够作为合法的身份享受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一个关键点在于被征收人是否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于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目前我们法律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是《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一些地方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p>
一般而言,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
1、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
2、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活;
3、是否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
三者是一致,就可认定这个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然而,当下中国的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其一,对于现在的农村而言,年轻人外出务工已经普遍,农村除了老人和小孩之外,青壮年常年在农村生产、生活已比较少见,大多数都是在逢年过节才回家小住一段时间。因此,以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来认定一个人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不够准确。
其二,随着社会的发展,独生子女数量增多,农村的婚嫁风俗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嫁女、入赘这些界限越来越模糊。两家孩子结婚之后属于嫁女呢,还是招女婿呢?这个已经很难界定,小两口结婚后住女方,还是住男方?又抑或两边都不住,在城里买房住,已是人们的自由选择。因此,“外嫁女”这个概念本身已经成为一个过时的概念。本文为方便理解,继续使用这一提法。
基于以上两点,农村女子结婚后是否还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判断依据最终就落到了“户口”这个关键问题上。
征地拆迁过程中,符合规定的外嫁女依法享受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征地补偿、安置待遇,任何以出嫁为由,对外嫁女区别对待的做法,都是违法的,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应果断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一、关于湘潭外嫁女征地补偿的规定是什么?
从法律上讲,只要户口迁出了,就不再拥有原娘家村的村民资格了,所以也就不能再享有娘家征地补偿分配资格,而只能要求享有婆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为:
1、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2、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及配偶。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如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随军的,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
3、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人员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
4、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户口在本区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实际居住是指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5、被征地拆迁人夫妻,一方在拆迁范围、户口在外地的配偶;
6、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后出生、婚姻、复退转军人等已报进户口的人员;
7、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
8、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9、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女儿,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参与被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
二、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由此能够看出,外嫁女还能获得拆迁补偿吗?补偿明确规定,外嫁女的户口只要已经随男方迁出,那自家的征地补偿费用当中是不包括女儿的,不过户口不迁的外嫁女的这种情况相对少见,所以湘潭市政府的工作人员关键是要注意户口上登记的现有人数的,但是女儿嫁过去以后,婆家的征地补偿款是有权享受的。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但是,被征收人是否能够作为合法的身份享受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一个关键点在于被征收人是否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于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目前我们法律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是《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一些地方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般而言,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
1、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
2、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活;
3、是否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
三者是一致,就可认定这个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然而,当下中国的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其一,对于现在的农村而言,年轻人外出务工已经普遍,农村除了老人和小孩之外,青壮年常年在农村生产、生活已比较少见,大多数都是在逢年过节才回家小住一段时间。因此,以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来认定一个人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不够准确。
其二,随着社会的发展,独生子女数量增多,农村的婚嫁风俗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嫁女、入赘这些界限越来越模糊。两家孩子结婚之后属于嫁女呢,还是招女婿呢?这个已经很难界定,小两口结婚后住女方,还是住男方?又抑或两边都不住,在城里买房住,已是人们的自由选择。因此,“外嫁女”这个概念本身已经成为一个过时的概念。本文为方便理解,继续使用这一提法。
基于以上两点,农村女子结婚后是否还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判断依据最终就落到了“户口”这个关键问题上。
征地拆迁过程中,符合规定的外嫁女依法享受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征地补偿、安置待遇,任何以出嫁为由,对外嫁女区别对待的做法,都是违法的,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应果断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我虽然嫁出去,但户口还一直留在村里未迁出,有承包地,村里集体土地被征收,所得的补偿款我也应该有份,但村小组开会商讨分配方案,就直接表决不给我们‘外嫁女’!”2019年4月12日,??诿览记樯酱逦嵋淮逍∽椤巴饧夼毙÷?化名)在接受《南国都市报》采访时,立场坚定地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这种安排不合理!”
其实早在前些年就有“外嫁女”因拿不到征地补偿款“状告娘家”。
比如2009年天水麦积区马跑泉镇的15名“外嫁女”因娘家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在本村征收土地补偿款分配中反对“外嫁女”享有分配权,迫不得已将对方告上法庭。
2016年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曲尺村大屋组部分土地被征收,村委会不给“外嫁女”分配征地补偿款,19名“外嫁女”一起提起上诉,联合状告村委会。
在这种情况下,一面是“外嫁女”户口并未迁出的事实,另一面是村小组通过开会商讨或投票后得出不给“外嫁女”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决定,“外嫁女”和村小组之间看似“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说到底,究竟谁更有理呢?
相信有不少正面临相似处境的“外嫁女”都迫切地想要知道:“外嫁女”到底能不能拿到征地补偿款?
其实这些年来“外嫁女”因拿不到征地补偿款状告“娘家”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已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2019年2月19日,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首次明确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要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
京平拆迁律师也频频通过抖音和微信公众号向全国各地的“外嫁女们”普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妇女外嫁后,在新居住地没有分配承包地的,她在娘家的承包地不能被收回。
因此,当娘家的承包地被征收时,“外嫁女”有权利获得补偿款。
相对而言,通过村民大会制定的村规和民约虽然具有公约的性质,能够对村内事务作出特殊约定,但村规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村规的方式限制“外嫁女”获得补偿的权利显然是不合理的。
而从地方上的规定来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出台过《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指出:“外嫁女”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在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未获得补偿的;“外嫁女”嫁入城镇,但户口未迁出的(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也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分享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至此,关于海口“外嫁女”小芦究竟能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最终拿到合理征地补偿款,你,有谱了吗?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征地补偿费的构成包括哪些呢?
一、户口在娘家,出嫁女能否分到征地补偿款
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由于土地是依据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因此,对于出嫁女能否分到征地补偿款的这一问题,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权。
二、征地补偿费的构成包括哪些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四、征地补偿费如何管理?
现实中很多征用土地的行为的程序虽然合法,但是在支付、管理征地补偿费的时候有履行瑕疵。
我国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征用批准后三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完成了支付之后,补偿费用管理又成了问题,征地补偿费如何管理?对于补偿费用的管理要分类讨论:
1、土地补偿费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可视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承包者对土地的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安置补助费
谁负责安置,谁管理、使用,不安置的支付给个人。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谁拆迁或迁建的,支付给谁;自行拆迁的,支付给附着物的所有者;林木、果树补偿给所有者。
4、青苗补偿费
青苗的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5、对征用承包户的土地补偿
征用农业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期限在10年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可以将土地补偿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
综上所述,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权。
而征地补偿费当中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
不同的补偿项目,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同,具体内容您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很多“外嫁女”朋友曾问律师,从法律角度到底是如何定义这个群体的权利的呢?嫁人之后,她们的土地权利等村民权益,从何处实现呢?如果户口迁到了夫家村里,能在当村参与土地的股权收益等等的分配吗?
接下来律师就带大家一起走进最高院的一则裁判案例,并说说“外嫁女”的村民权利到底从何而来,又将归向何处。
村民杨大娘在一个叫“地村”的村子出生长大,上个世纪80年代末嫁给了原张溪村(以下均以张溪村代称)的前夫黄大叔,两人共同生活了近十年。这十年间,“嫁夫随夫”的杨大娘将户口从娘家迁到了夫家张溪村。
两人离婚两年后,当时尚还年轻的杨大娘再婚嫁给了其他村的一位村民。但两人结婚后,杨大娘没有再迁户口,而是将户口留在了张溪村。此后的数年间,张溪村经过了成立经济社、改制成立经联社以及“撤村改居”等多次变动,村里的部分土地也因建设轻轨被征收了。
但是由于村里制定的相关章程规定“外地嫁入本村,户口已迁入,离异后与村外的其他人再婚的妇女及随其生活的子女,不予配置股权”、“第一期已配发展股,后与丈夫离异(或丧偶),与非本经联社发展股股东再婚,本期收回配置股份”,杨大娘的村民(股东)身份就这样被否认了,且征地补偿款也没有分配给她。
杨大娘不服,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后续提起了行政复议。后经一、二审诉讼程序,本案最后到了最高院,进入了再审程序。
想要参与村里的利益分配,首先就要拥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就是咱们俗话说的“村民资格”。
从法律角度出发,村民资格的认定首先要以户籍为准,户籍落在该村,通常就应该享受该村的各项权利。除此之外,确定这个村民资格,还要遵循另外一个重要原则:生存、生活在该村,参与该村的生产活动,在当村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如果一位村民满足以上两个重要条件,那么不管这位村民是男是女,是外嫁还是入赘,是离异还是丧偶,都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一样的村民权利,有权参与村经联社股权分配,以及村里征地补偿款的利益分配。
在杨大娘这个案例中,如果离异再婚后的杨大娘没有离开张溪村,仍旧生活在该村、参与该村的生产劳动,与张溪村存在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杨大娘的村民资格不能仅仅因为“离异”、“再婚”等原因被简单否认。
俗话说“县官不如现管”,对于终日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普通村民老百姓来说,大家并不懂得太多法律方面的东西,因此有一部分村民朋友可能会觉得,最大的就是每天管理村务的村委会,村里的什么事都是他们说了算。
也正因为这种观念的存在,一些村子像本案中的“张溪村”一样,制定出了直接剥夺部分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章程”或村规民约,规定部分村民不能参与征地补偿款等村集体利益的分配。
那么问题来了,村委会有这样的权利吗?
律师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大家,村委会确实有权组织村集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范围内事项进行自主决定,但是,这个权利也是有限度的。村集体组织作出的决定必须满足一个大前提: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合法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就是说,村里不能任意剥夺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不管是村委会自己决定的,还是全体成员共同决定的,只要违反这个前提,都不能成立,也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如果有村民朋友认为村集体组织作出的相关决议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村民就有权向基层政府举报,申请监督查处,进一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侵权决议。
例如杨大娘这个案子中,村集体组织制定的章程中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しā?、当地政府出台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等的规定,用妇女的婚姻自由做限制,剥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妇女与他人平等享受村民权利的资格,侵害了杨大娘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章程条款就不能作数。
无论如何,用妇女的婚姻状况做文章,剥夺她们与男子平等享有村民权利的资格,都是法律所不允许也不可容忍的。不管一个姑娘结婚与否、离异与否、再婚与否,她都是一个独立享有成员资格和个人权利的个体,不应该是依附于谁而存在。
只要户籍关系清楚,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了法律认可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不管这个姑娘的婚姻状况如何,她都应当基于自己个人的成员资格,与其他村民平等享有参与集体权益分配的权利。
不管是村集体建制改制的股权分配,还是征地时的补偿款分配,都应该有她一份。否则,村里作出的相关决议,很可能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假性规定,没有实际的约束力。
如果有女性朋友在参与村集体权益分配时碰了壁,随时欢迎通过留言求助,获取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这类人,我们称之为“外嫁女”,就是在农村,嫁给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男人
户口仍然留在原来村集体的女人。以前都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但是随着社会的演变,这种观念已经过时了。
有很多这样的家庭,因为种种原因,女儿出嫁之后,不一定要把自己的户口迁移到男方家里?!巴饧夼痹诜课莶鹎ㄊ?,能不能得到回迁安置房,关键还要看她是不是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除了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还有土地补偿和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是归房屋产权人的,土地补偿则是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后,集体经济组织要向全体组织成员公布补偿收支情况,然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组织内的村民。
只要是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都可以分到这项补偿,“外嫁女”虽然外嫁了,但是户口仍在该组织内,所以仍然可以得到这笔补偿。
另外,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
二是户口登记为出嫁前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三是出嫁后,在其他的集体经济组织,不享有土地和房屋相关权利。
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的“外嫁女”,按照法律规定,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决定,就可以享受与其他成员同样的权利,也有权分配拆迁时的安置房。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有这样的规定:
“农村房屋拆迁的安置以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基础,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人及其户口簿上人员的情况,按规定确定住房安置对象。”
也就是说,先确定房屋的产权人,然后再确定拆迁房屋的安置对象。除非是“外嫁女”父母的房屋已经过户到了其他人员名下,否则,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实际操作层面,户口仍在本村的“外嫁女”,仍然有资格得到拆迁安置房。
房屋拆迁补偿,是大家关心的热点话题,也最容易产生矛盾纠纷,如果觉得自己得到的补偿不合理,或者其他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帮助。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外嫁女”问题的产生:
“外嫁女”问题的产生源于对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一般来说本村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都是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那么为什么我会说“外嫁女”的问题是基于此类问题所产生的?是因为在农村会产生一些“乡规民约”,其具体约定一般为“嫁出去女儿的户口迁入男方所在的村落”。也就是说,娘家土地征收了,“外嫁女”的户口在男方村子,那么自然是得不到本村的征地补偿款。而在实践中,娘家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也经?;嵋源死嗨捣ń型仆?,不予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土地管理法》第10条、《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第124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中都有提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也导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模糊。为了更加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个省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广东省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就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山东省发布的《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则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经济组织。也就是说,原先的“生产大队”就是现在所称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目前来说是以户口进行认定。
为什么说“外嫁女”是否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是能否获得征地补偿的关键:
大家都知道,征地补偿款是分发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而且上文中提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基本是以户口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如果“外嫁女”的户口没有迁走,那么就代表她还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怎么推脱,她都应该获得其征地补偿款。如果“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走至男方所在的村落,那么就代表着,她已经不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之,户口迁入男方所在的村落后,应会取得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男方村落)。当然,男方村落遇到土地征收的话,“外嫁女”理应获得当地的征地补偿款。其实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外嫁女”的户口迁入至城镇,那么理所当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自然会丧失。
上述情况就是我所说的,“外嫁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的关键所在。
“外嫁女”问题在我国经常发生,如果您有更好的解决方案,可以在下方评论区中进行评论。如果您正遇到“外嫁女”征收补偿问题,可以点击头像进行案件说明。?;す竦睦娌槐磺址?,是我们每一个律届人士的职责所在!
]]>■ 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很多“外嫁女”朋友曾问律师,从法律角度到底是如何定义这个群体的权利的呢?嫁人之后,她们的土地权利等村民权益,从何处实现呢?如果户口迁到了夫家村里,能在当村参与土地的股权收益等等的分配吗?
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一起走进最高院的一则裁判案例,并说说“外嫁女”的村民权利到底从何而来,又将归向何处。
村民杨大娘在一个叫“地村”的村子出生长大,上个世纪80年代末嫁给了原张溪村(以下均以张溪村代称)的前夫黄大叔,两人共同生活了近十年。这十年间,“嫁夫随夫”的杨大娘将户口从娘家迁到了夫家张溪村。
两人离婚两年后,当时尚还年轻的杨大娘再婚嫁给了其他村的一位村民。但两人结婚后,杨大娘没有再迁户口,而是将户口留在了张溪村。此后的数年间,张溪村经过了成立经济社、改制成立经联社以及“撤村改居”等多次变动,村里的部分土地也因建设轻轨被征收了。
但是由于村里制定的相关章程规定“外地嫁入本村,户口已迁入,离异后与村外的其他人再婚的妇女及随其生活的子女,不予配置股权”、“第一期已配发展股,后与丈夫离异(或丧偶),与非本经联社发展股股东再婚,本期收回配置股份”,杨大娘的村民(股东)身份就这样被否认了,且征地补偿款也没有分配给她。
杨大娘不服,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后续提起了行政复议。后经一、二审诉讼程序,本案最后到了最高院,进入了再审程序。
想要参与村里的利益分配,首先就要拥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就是咱们俗话说的“村民资格”。
从法律角度出发,村民资格的认定首先要以户籍为准,户籍落在该村,通常就应该享受该村的各项权利。除此之外,确定这个村民资格,还要遵循另外一个重要原则:生存、生活在该村,参与该村的生产活动,在当村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如果一位村民满足以上两个重要条件,那么不管这位村民是男是女,是外嫁还是入赘,是离异还是丧偶,都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一样的村民权利,有权参与村经联社股权分配,以及村里征地补偿款的利益分配。
在杨大娘这个案例中,如果离异再婚后的杨大娘没有离开张溪村,仍旧生活在该村、参与该村的生产劳动,与张溪村存在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杨大娘的村民资格不能仅仅因为“离异”、“再婚”等原因被简单否认。
俗话说“县官不如现管”,对于终日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普通村民老百姓来说,大家并不懂得太多法律方面的东西,因此有一部分村民朋友可能会觉得,最大的就是每天管理村务的村委会,村里的什么事都是他们说了算。
也正因为这种观念的存在,一些村子像本案中的“张溪村”一样,制定出了直接剥夺部分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章程”或村规民约,规定部分村民不能参与征地补偿款等村集体利益的分配。
那么问题来了,村委会有这样的权利吗?
小编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大家,村委会确实有权组织村集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范围内事项进行自主决定,但是,这个权利也是有限度的。村集体组织作出的决定必须满足一个大前提: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合法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就是说,村里不能任意剥夺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不管是村委会自己决定的,还是全体成员共同决定的,只要违反这个前提,都不能成立,也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如果有村民朋友认为村集体组织作出的相关决议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村民就有权向基层政府举报,申请监督查处,进一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侵权决议。
例如杨大娘这个案子中,村集体组织制定的章程中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しā?、当地政府出台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等的规定,用妇女的婚姻自由做限制,剥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妇女与他人平等享受村民权利的资格,侵害了杨大娘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章程条款就不能作数。
无论如何,用妇女的婚姻状况做文章,剥夺她们与男子平等享有村民权利的资格,都是法律所不允许也不可容忍的。不管一个姑娘结婚与否、离异与否、再婚与否,她都是一个独立享有成员资格和个人权利的个体,不应该是依附于谁而存在。
只要户籍关系清楚,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了法律认可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不管这个姑娘的婚姻状况如何,她都应当基于自己个人的成员资格,与其他村民平等享有参与集体权益分配的权利。
不管是村集体建制改制的股权分配,还是征地时的补偿款分配,都应该有她一份。否则,村里作出的相关决议,很可能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假性规定,没有实际的约束力。
如果有女性朋友在参与村集体权益分配时碰了壁,随时欢迎通过留言求助,获取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
]]>■ 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很多农村现在还有这样的习俗,嫁出去的女儿就不能再享受包括征地补偿在内的 任何权利,这样的“村规”到底合不合法呢?
每人6万的征地补偿款,因为嫁出去了就没有
芦女士是新乡市开发区东杨村村民。2006年12月23日,芦女士与延津县榆林 乡大杨村郭先生结婚,婚后一直在大杨村居住。但是芦女士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出 去,其户籍仍保留在东杨村,并且在郭先生他们家也没有再分配承包地。
2012年7月3日至2015年10月27日,芦女士的老家因为开发进行了土地征收。 东杨村村委会同新乡市开发区土地部门和有关单位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村里面一共获得1200多万的土地补偿款,东杨村自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 11月20日每人共分配土地补偿费6万多元。但东杨村村委会在多次分配土地补 偿款时,都没有分配给芦女士。
芦女士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但是多次找村委会拿回属于自己的土地补偿款,村 委会基本都以芦女士已经外嫁,不能参与补偿款分配而拒绝,甚至到后面一直闭 门不见。并且芦女士在多次回老家的过程中,还了解到老家有大约20个外嫁女 和她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大家商量后决定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外嫁女”未迁移户口的,其在原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应得到?;?/strong>
“外嫁女”作为承包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成员之一,同时 也履行了应尽的村民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 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无论其是否属于户口能迁出而未迁出人员,均依 法享有相应取得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权利。村民小组不得以村委会制定的分 配方案主张不分配其相应土地补偿费。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外嫁女,可获得原村的征地补偿款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的承包权益对农村成员至关重要,外嫁女 也不例外。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外嫁女的户口已经 迁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 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外嫁女仍可参加分配原村的征地补偿款。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女 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 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 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外嫁女”通俗的讲就是指农村已婚且嫁出去的妇女。狭义的讲就是指与 本村以外的男子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 目前有很多外嫁女因为被村里面的村规陋习所“抛弃”,这些村规陋习都 是违法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大家一定要先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积极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自己的合理补偿。
]]>■ 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