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让外嫁女十分困惑,娘家的这3样“值钱”的东西,外嫁女到底有没有份呢?答案来了。
01承包地农村实施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简单来说就是将土地划分成块,以家庭为单位来承包土地,农民享有土地的承包权,说白了也就是可以无偿使用土地。
去年国家宣布土地二轮承包在现有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在农民看来,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女儿嫁出去,就相当于从家里,从村集体成员中“除名”了,那原本的承包地,外嫁女自然是没有了。真的是这样吗?
在这里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并非如此。根据我国的《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可看出,外嫁女不管户口是否迁出,只要她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原来的承包地就不得收回,当然,如果外嫁女新居住地的村委会已经给重新分配了承包地,那外嫁女在原来家庭的承包地是由村集体收回的。
02老房子在农村,近年来,漂亮的小洋楼越来越多,那父母修建的老房子,现在农村多半的做法是“传男不传女”,父母去世后,老房子就归了儿子,女儿是一点也分不到。
但其实并非如此,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的遗产,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不分男女。举个例子,如果一对农民夫妻有两儿一女,女儿外嫁了,那老房子实际上应当分成三份,三个子女都能得到平均的份额。如果老农的父母还在世,那也应当将父母的份额算进去,因为父母和子女都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03土地以及房屋征收补偿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很多城市周边的农村的土地和房屋也会被纳入城市的范围,面临“被征收”的命运。其实对于土地和房屋的征收,农民也是比较欢迎的,因为一旦被征收,拿到的补偿款一定不在少数。
对于外嫁女来说,土地和房屋的征收补偿款能拿到吗?对于此,并没有很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从现有的判决来看,主要参考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看外嫁女户口是否迁出。第二,看外嫁女是否长期在本村居住、生活。第三,看外嫁女是否积极履行了其作为本村村民的村民义务,例如在本村缴纳各项村上的费用,缴纳新农合、养老保险费用等。
如果上述条件都满足的话,或者即使外嫁女户口迁出,但是满足第二和第三个条件,即便是外嫁女,也有很大可能性仍被认定为本村村集体成员,可以要求村上分配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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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北京卫视最近一期的对话节目《向前一步》的播出,引发了很多网友对相关问题的讨论,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日前也对该期节目进行了报道。
该期节目中,平谷区某拆迁项目中的一户未签约户当事人刘先生提出,他的一儿一女都有权利参与征地补偿利益的分配,但案涉项目的相关补偿方案办法仅支持男性村民的相关安置权益,由此引发相关争议问题。
小编今天就结合这期节目中提到的案例,来和大家说说,围绕相关问题,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
大家都知道,当前对农村宅基地分配施行的是“一户一宅”的规定,用土话说就是一本户口本下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当户口本上的孩子长大成人,独立分户后,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
说到户口本,大家都知道,户口上会有一个“户主”存在,传统观念下一般会默认家里的青壮年男性是“户主”的角色。这也是本文开头提到的这期节目中会有嘉宾提到“农村新批宅基地历来都是以男方为主要指标”的重要原因之一。
那么问题来了,“一户一宅”的“户主”往往是男性,能等同于“户主”不可以是女性,或者女性无权申请宅基地吗?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也就是说,法律尊重每户家庭经过自主商讨决定由谁来作为“户主”、申请宅基地的自由,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默认女性村民无权作为户主申请宅基地的无稽说法。
不仅是宅基地,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男女村民也是享有平等权利的,女性村民也有权承包土地,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并有权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收益的分配。
据报道,该期节目中有嘉宾提出,“村里绝不会把宅基地随便批给所有人,因为宅基地对于全村来讲都是稀有资源”;“因为女方一般情况下结婚了,到男方(那边)去,女方已不在这儿生活了。所以说男方批了(宅基地),女方就不再批了”。
根据节目及其他媒体的相关报道,案涉项目《宅基地认定办法》规定:
“奖励期结束之日前,一宗宅基地上有两个及以上儿子,均未审批过宅基地、不存在宅基地买卖情况,且均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一个儿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年满22周岁),可另享受购买回迁面积190平方米定向安置房的权利(一套115平方米和一套75平方米楼房)?!?/p>
从字面来看,该项安置规则似乎排除了同等条件下女性家庭成员的相关安置权益。
《土地管理法》没有排除征收方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的自由,但针对性别来区别制定的安置条款是否切合《宪法》中对男女平等权利的规定,显然是有待商榷的。
对于这个问题,一来,如果说女性村民嫁到外村,将户口迁出,并在迁入村享有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分配,那么其自然就不再享有原户籍所在村的土地和集体成员权益分配资格了;但如果该女性村民户籍未迁出,也未在其他地方重新参与社保和权益分配,那么一般我们认为其仍旧享有原村成员资格和参与集体权益分配的资格。
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男女仍旧是平等的。
如果说在实践中,有村集体考虑到宅基地等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可以适当参考《土地管理法》中对进城落户农民作出的相关规定,允许其有偿退出宅基地;也可以利用宅基地“三权分置”和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分割等改革政策,既为更多村民谋利益,也充分保障女性村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小编想说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可以因性别对补偿和安置问题进行区别对待,恰恰相反,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在征地补偿分配、农村集体权益分配和宅基地、承包地等相关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
再则,男女双方结婚后,无论哪一方因婚姻关系将户籍迁入另一方户籍所在地,都有权利因其自身建立的成员资格,参与该村集体的权益分配,无论男性女性,都独立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是任何人的附属品。
诚然就如该期节目中提到的,实际生活中还是有很多地方出于种种考虑,没有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而是按照“约定成俗”的村规民俗来处理类似的问题,因此,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女性村民朋友们要充分实现自己的权利,还是要靠自己主动去提出自己的主张,敢于主动发声争取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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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故此,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所作出的村民会议决定,不能作为否认“外嫁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依据。
保障户有所居是行政机关补偿安置所应遵循的原则,避免被征收人流离失所也是其应予考虑的因素。就“外嫁女”而言,她们通常表现为出嫁后户籍仍然留在娘家,抑或离婚后户籍重迁回娘家,具体包括“外嫁女”嫁农村男、“外嫁女”嫁城市男以及离婚等情形。无论何种情形,其家庭或者离婚后本人享有的“在农村或者城镇只能享受一次分配宅基地建房或者福利性购房”这一基本居住权益均应得到保障。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拆迁活动中,对“外嫁女”的居住权势必产生直接影响,行政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害。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行政机关只有调查清楚“外嫁女”在婆家(娘家)村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城镇中的宅基地分配使用、安置补偿、福利性购房情况,才能使“外嫁女”的基本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避免出现重复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总之,“外嫁女”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与其他村民相比,不应有所减损或增加,其应当受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对待,这既符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精神,也符合户有所居的民生保障要求。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 判 决 书
(2019)鲁行终16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盼,女,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代理人朱新峰,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商河县明辉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郅颂,县长。
委托代理人赵福勇、张亮,均为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盼因诉商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职责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行初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8日组织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商河县城中村棚改指挥部发布《西城区搬迁补偿方案》,载明:“……根据我县城市规划,西城区不再安置宅基地,也不建设安置房,而是实行货币补偿,由村民自行购置商品住房?;醣也钩ゼ敖崩曜既缦拢海ㄒ唬┓课莅仓貌钩シ眩憾杂谡胤课荩凑彰咳耍ū敬寮寰米橹稍?,下同)安置面积47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偿……”2017年11月15日,商河县许商街道靠城苏村民委员会及苏家第四村民小组出具证明,载明:“王盼原属我村第四小组成员,出嫁后一直不在我村生活居住,王盼不再承担小组成员应承担的义务,现在已不属于我村民小组成员?!?017年11月29日,商河县城中村棚改指挥部与王德彬(系原告王盼之父)签订许商综合片区(四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按人口安置货币补偿协议、许商综合片区(四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载明:“根据《西城区搬迁补偿方案》,按人口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乙方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人;……”,并约定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王盼起诉认为房屋被拆迁至今,被告商河县人民政府未对其进行安置补偿,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安置房屋补偿费等各项权利,导致其至今无房可住,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
另查明,2018年9月25日,商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载明:商河县商河许商综合片区(四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土地的征收主体及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苏家村土地的征收主体为商河县人民政府。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商河县城中村棚改指挥部系由被告商河县人民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该指挥部行使职权,对所属片区实施棚改工程,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商河县人民政府承担。且商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也明确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土地的征收主体及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苏家村土地的征收主体为商河县人民政府。据此,商河县人民政府系本案的适格被告。
原告王盼因要求被告商河县人民政府履行对其安置补偿的职责而提起本案诉讼。依据现有证据材料,《西城区搬迁补偿方案》载明,对于宅基地房屋的补偿,应当对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每人安置面积47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根据上述方案的要求,涉案片区相关征收安置补偿事项的对象系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王盼主张其系苏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对其进行安置补偿,但其仅提交了户口本复印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在苏家村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被告商河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商河县许商街道靠城苏村民委员会及苏家第一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王盼不再承担小组成员应承担的义务,现在已不属于我村民小组成员”,证实王盼在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时并不具有苏家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符合《西城区搬迁补偿方案》限定的安置补偿条件。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宜迳行对原告王盼是否具有苏家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认定。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材料,原告王盼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具有苏家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西城区搬迁补偿方案》限定的安置补偿条件。因此,原告王盼要求被告商河县人民政府履行对其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主要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王盼的诉讼请求。
王盼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或者发回重审。主要理由:1.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委托代理人不是商河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而是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其代理人主体不适格,原审程序违法。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系苏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足以证明该事实。原审法院采信村委出具的一份被涂改过的《证明》就认定上诉人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显然认定事实错误。3.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商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二审中,上诉人王盼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其系苏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据2.《郓城县丁里长镇马垓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其未获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据3.王盼所在苏家村村民小组成员签名的《证明》,证明王盼是该村民小组成员,至今承包经营土地,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履行义务。
被上诉人商河县人民政府补充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苏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2.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苏家村村民委员会四个村民小组的《宅基人口统计表》;证据3.商河县城中村棚改指挥部制定的《许商综合片区(四期)房屋拆迁明白纸》,以上三份证据证明上诉人属于苏家村已婚外嫁女,不属于应当安置的对象。
在二审听证中,商河县人民政府对上诉人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且形成于2015年,具有滞后性,无法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上诉人对商河县人民政府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无法证明上诉人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无法证明上诉人不符合安置补偿条件。对于以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经评议做出如下认定: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许商综合片区(四期)房屋拆迁明白纸》真实有效,对此予以采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2《郓城县丁里长镇马垓村民委员会证明》属于其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对此不予接纳;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形式不符合证据要求,且内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此不予采信。
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且已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同意原审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另查明,商河县城中村棚改指挥部于2017年4月发布《许商综合片区(四期)房屋拆迁明白纸》,其中在拆迁安置人口界定及标准中规定,给予安置的人员包括11种情形;不予安置的人员包括2种情形,具体为:“已婚嫁外村(有女无儿安置户除外)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购房或建房的,不予安置?!?/p>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审理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关于“外嫁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问题的考量标准。
“外嫁女”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农村根据婚俗惯例而来的习惯性称谓。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所谓“外嫁女”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本院审理的相关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对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五是“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六是“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故此,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所作出的村民会议决定,不能作为否认“外嫁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依据。
二、关于处理“外嫁女”安置补偿待遇问题所应遵循的原则。
住房作为家庭的一项重大财产,是维持家人共同生活的基本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薄豆裨汗赜诮徊缴罨钦蜃》恐贫雀母锛涌熳》拷ㄉ璧耐ㄖ罚üⅰ?998〕23号)中明确,“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庇纱瞬荒芽闯觯U匣в兴邮切姓夭钩グ仓盟ψ裱脑?,避免被征收人流离失所也是其应予考虑的因素。就“外嫁女”而言,她们通常表现为出嫁后户籍仍然留在娘家,抑或离婚后户籍重迁回娘家,具体包括“外嫁女”嫁农村男、“外嫁女”嫁城市男以及离婚等情形。无论何种情形,其家庭或者离婚后本人享有的“在农村或者城镇只能享受一次分配宅基地建房或者福利性购房”这一基本居住权益均应得到保障。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拆迁活动中,对“外嫁女”的居住权势必产生直接影响,行政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害。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行政机关只有调查清楚“外嫁女”在婆家(娘家)村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城镇中的宅基地分配使用、安置补偿、福利性购房情况,才能使“外嫁女”的基本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避免出现重复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总之,“外嫁女”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与其他村民相比,不应有所减损或增加,其应当受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对待,这既符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精神,也符合户有所居的民生保障要求。
三、关于原审法院判决是否正确的问题。
本案中,在被上诉人商河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许商综合片区(四期)房屋拆迁明白纸》中,商河县城中村棚改指挥部对涉案片区拆迁安置人口界定及标准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具体明确了符合安置补偿条件人员的11种情形和不予安置人员“已婚嫁外村(有女无儿安置户除外)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购房或建房的”2种情形。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被上诉人规定的补偿安置对象并非仅限于是否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还应结合上诉人自身的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原审法院判决将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为认定上诉人是否符合安置补偿条件的唯一判断标准,在事实认定上确有不当,应予纠正。
四、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对其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对其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三名“外嫁女”同时提起诉讼。这些“外嫁女”户籍虽都在娘家村,但有的长期在外打工,有的外嫁给城市居民,有的离婚后又重新回到娘家生活,每人的生产生活以及宅基地分配使用、福利性购房等情况都不尽相同,应加以区分处理。具体到本案,上诉人婚前系苏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户籍并未迁出,至2017年4月拆迁时其户籍仍然在苏家村。虽然上诉人的父亲代表家庭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该家庭成员中并不包括上诉人在内,故该事实不能证明上诉人已经得到了安置或者不应享有安置补偿权利。
被上诉人商河县人民政府作为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主体具有补偿安置的职责,上诉人以其作为村民为由要求享受安置补偿待遇,被上诉人应按照前述原则和考量标准对上诉人的请求进行全面审核,并履行对上诉人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的职责,决定是否给予上诉人安置补偿。二审中,尽管对上诉人提交的婆家村出具的证明材料未予接纳,但并不意味着本院就认可上诉人系婆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上诉人已经在婆家村享受了安置补偿待遇等。被上诉人在后续处理工作中仍需进一步查清这一基本事实,以更有效地保障上诉人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在被上诉人没有查清上诉人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分配使用、安置补偿或者城镇福利性购房情况这一原则问题,以及其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是否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亦没有查清其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已享受村民待遇等情况的前提下,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的诉讼请求,理应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行初28号行政判决;
二、责令被上诉人商河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上诉人王盼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商河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晓峰
审判员 山 莹
审判员 王修晖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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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的构成包括哪些呢?
一、户口在娘家,出嫁女能否分到征地补偿款
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由于土地是依据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因此,对于出嫁女能否分到征地补偿款的这一问题,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权。
二、征地补偿费的构成包括哪些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四、征地补偿费如何管理?
现实中很多征用土地的行为的程序虽然合法,但是在支付、管理征地补偿费的时候有履行瑕疵。
我国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征用批准后三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完成了支付之后,补偿费用管理又成了问题,征地补偿费如何管理?对于补偿费用的管理要分类讨论:
1、土地补偿费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可视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承包者对土地的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安置补助费
谁负责安置,谁管理、使用,不安置的支付给个人。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谁拆迁或迁建的,支付给谁;自行拆迁的,支付给附着物的所有者;林木、果树补偿给所有者。
4、青苗补偿费
青苗的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5、对征用承包户的土地补偿
征用农业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期限在10年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可以将土地补偿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
综上所述,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权。
而征地补偿费当中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
不同的补偿项目,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同,具体内容您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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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人,我们称之为“外嫁女”,就是在农村,嫁给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男人
户口仍然留在原来村集体的女人。以前都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但是随着社会的演变,这种观念已经过时了。
有很多这样的家庭,因为种种原因,女儿出嫁之后,不一定要把自己的户口迁移到男方家里?!巴饧夼痹诜课莶鹎ㄊ?,能不能得到回迁安置房,关键还要看她是不是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除了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还有土地补偿和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是归房屋产权人的,土地补偿则是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后,集体经济组织要向全体组织成员公布补偿收支情况,然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组织内的村民。
只要是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都可以分到这项补偿,“外嫁女”虽然外嫁了,但是户口仍在该组织内,所以仍然可以得到这笔补偿。
另外,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
二是户口登记为出嫁前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三是出嫁后,在其他的集体经济组织,不享有土地和房屋相关权利。
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的“外嫁女”,按照法律规定,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决定,就可以享受与其他成员同样的权利,也有权分配拆迁时的安置房。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有这样的规定:
“农村房屋拆迁的安置以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基础,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人及其户口簿上人员的情况,按规定确定住房安置对象?!?/p>
也就是说,先确定房屋的产权人,然后再确定拆迁房屋的安置对象。除非是“外嫁女”父母的房屋已经过户到了其他人员名下,否则,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实际操作层面,户口仍在本村的“外嫁女”,仍然有资格得到拆迁安置房。
房屋拆迁补偿,是大家关心的热点话题,也最容易产生矛盾纠纷,如果觉得自己得到的补偿不合理,或者其他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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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外嫁女”朋友曾问律师,从法律角度到底是如何定义这个群体的权利的呢?嫁人之后,她们的土地权利等村民权益,从何处实现呢?如果户口迁到了夫家村里,能在当村参与土地的股权收益等等的分配吗?
接下来律师就带大家一起走进最高院的一则裁判案例,并说说“外嫁女”的村民权利到底从何而来,又将归向何处。
案情概要
村民杨大娘在一个叫“地村”的村子出生长大,上个世纪80年代末嫁给了原张溪村(以下均以张溪村代称)的前夫黄大叔,两人共同生活了近十年。这十年间,“嫁夫随夫”的杨大娘将户口从娘家迁到了夫家张溪村。
两人离婚两年后,当时尚还年轻的杨大娘再婚嫁给了其他村的一位村民。但两人结婚后,杨大娘没有再迁户口,而是将户口留在了张溪村。此后的数年间,张溪村经过了成立经济社、改制成立经联社以及“撤村改居”等多次变动,村里的部分土地也因建设轻轨被征收了。
但是由于村里制定的相关章程规定“外地嫁入本村,户口已迁入,离异后与村外的其他人再婚的妇女及随其生活的子女,不予配置股权”、“第一期已配发展股,后与丈夫离异(或丧偶),与非本经联社发展股股东再婚,本期收回配置股份”,杨大娘的村民(股东)身份就这样被否认了,且征地补偿款也没有分配给她。
杨大娘不服,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后续提起了行政复议。后经一、二审诉讼程序,本案最后到了最高院,进入了再审程序。
重点一:离婚后户口未迁出夫家村的“外嫁女”算不算该村人?
想要参与村里的利益分配,首先就要拥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就是咱们俗话说的“村民资格”。
从法律角度出发,村民资格的认定首先要以户籍为准,户籍落在该村,通常就应该享受该村的各项权利。除此之外,确定这个村民资格,还要遵循另外一个重要原则:生存、生活在该村,参与该村的生产活动,在当村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如果一位村民满足以上两个重要条件,那么不管这位村民是男是女,是外嫁还是入赘,是离异还是丧偶,都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一样的村民权利,有权参与村经联社股权分配,以及村里征地补偿款的利益分配。
在杨大娘这个案例中,如果离异再婚后的杨大娘没有离开张溪村,仍旧生活在该村、参与该村的生产劳动,与张溪村存在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杨大娘的村民资格不能仅仅因为“离异”、“再婚”等原因被简单否认。
重点二:村里讨论制定的章程,能直接剥夺村民的成员资格吗?
俗话说“县官不如现管”,对于终日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普通村民老百姓来说,大家并不懂得太多法律方面的东西,因此有一部分村民朋友可能会觉得,最大的就是每天管理村务的村委会,村里的什么事都是他们说了算。
也正因为这种观念的存在,一些村子像本案中的“张溪村”一样,制定出了直接剥夺部分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章程”或村规民约,规定部分村民不能参与征地补偿款等村集体利益的分配。
那么问题来了,村委会有这样的权利吗?
律师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大家,村委会确实有权组织村集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范围内事项进行自主决定,但是,这个权利也是有限度的。村集体组织作出的决定必须满足一个大前提: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合法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就是说,村里不能任意剥夺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不管是村委会自己决定的,还是全体成员共同决定的,只要违反这个前提,都不能成立,也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如果有村民朋友认为村集体组织作出的相关决议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村民就有权向基层政府举报,申请监督查处,进一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侵权决议。
例如杨大娘这个案子中,村集体组织制定的章程中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しā?、当地政府出台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等的规定,用妇女的婚姻自由做限制,剥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妇女与他人平等享受村民权利的资格,侵害了杨大娘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章程条款就不能作数。
无论如何,用妇女的婚姻状况做文章,剥夺她们与男子平等享有村民权利的资格,都是法律所不允许也不可容忍的。不管一个姑娘结婚与否、离异与否、再婚与否,她都是一个独立享有成员资格和个人权利的个体,不应该是依附于谁而存在。
只要户籍关系清楚,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了法律认可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不管这个姑娘的婚姻状况如何,她都应当基于自己个人的成员资格,与其他村民平等享有参与集体权益分配的权利。
不管是村集体建制改制的股权分配,还是征地时的补偿款分配,都应该有她一份。否则,村里作出的相关决议,很可能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假性规定,没有实际的约束力。
如果有女性朋友在参与村集体权益分配时碰了壁,随时欢迎通过留言求助,获取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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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十年仍获得征地补偿
先来听一个真实案例,这是一个外嫁女出嫁了十年仍然获得了征地补偿的案例:
毛女士原是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某村的村民。 2003年,她出嫁以后,将户口迁到颍泉区。结婚前,毛女士与父亲毛甲、哥哥毛乙享有承包地。 2016年,毛家的承包地的一部分被征收了,获得土地补偿超过70,000万元,收到的钱全部被父亲领取了。毛女士得知此事后,认为她应该分得部分补偿款,找到了父亲和哥哥要求分给自己应得的部分补偿。但是毛女士的父亲和兄弟觉得她户口已经迁出去了,不应该得到赔偿。最后,毛女士在法院起诉了父亲和弟弟。据法院调查,毛女士确实将户口迁至婆家,但她没有在婆家分到承包地。法院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妇女和男子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享有平等权利。承包合同应当?;じ九暮戏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未取得新居承包地的,承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因此,毛女士虽然结婚了,但在新居没有取得承包地,因此她仍有权承包和管理原居土地,并有权参与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最后,法院判决毛甲应向毛女士返还土地征收补偿款2万余元。
客观地说,这两万元不是大数目,但是真正反映了当代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而且也是对“嫁出去的女儿泼出的水”的有力的回击。
外嫁女再嫁依然能分得拆迁补偿
随着经济的发展,婚姻变得越来越复杂,已婚妇女离婚后再婚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再婚妇女遭遇征收拆迁,应如何分配补偿金?律师来跟你讲另一个案子:
1991年,蒋某(女)嫁给顺利村民马某(男)。同年,将户籍迁至顺利村。从那时起,户籍和土地承包地都在这个小组中。土地承包期已于2028年12月届满。2006年4月,蒋某与马某约定离婚,其户籍未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未归还。2010年,蒋某与丰义村村民周某再婚,但未将户籍迁至丰义村。2017年1月,顺利村部分土地被气象台依法征收,该村获得了相应的征地补偿。
然而,在顺利村征地补偿款召开的社员大会上,该村已决定不将蒋某作为分配对象,因为离婚后再婚,已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以拒绝分发它。蒋某觉得不服,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蒋某应该享有。原因是蒋某因为嫁到村里,是村里现有的户籍,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尽管在此期间,她和丈夫离婚并改嫁他村,但户籍与土地承包权并没有转出,综合户籍登记现状、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其他因素。
外嫁女挽回自己利益的重要三点
综合以上两种情况,提醒外嫁女们不要被不合理的村约民归和风俗所左右。当面对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请记住以下三点:
第一,看看你在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只要你的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你就有权领取安置补助和青苗补助,不管你有多少段婚姻。
第二,以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计保障是决定你是否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性条件。这意味着你们的户口是集体会员的基本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越来越多地采用综合标准,强调以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生命保障等因素为基础,全面承认集体会籍。最重要的一点是你是否以拆卸地盘的名义承包土地。
第三,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案例分析原则。外嫁女在其娘家的土地上被征用,应享有赔偿利益,可与其家人协商解决。如果他们太恶霸,请记住,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且很有可能得到法院裁决的支持。对于律师来说,这样的案件并不“困难”,通??梢匀媚阍诿魅返姆墒率祷∩匣竦霉呐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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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p>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じ九暮戏ㄈ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上述的法条可知,外嫁女能不能获得征收补偿首先得确定其是否属于安置人口,安置人口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外嫁女在外嫁时并没有将户口迁出原籍,仍然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并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此类人员可以视为具备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此时外嫁女可以视为安置人口,和其他被征地农民享有同等安置政策。同时,如果由于结婚,男方将户口也牵至外嫁女的户口所在地,则南方也具备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权利。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的规定是最高法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出具的条款。当外嫁女被确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属于被安置人口的,其可以要求村委会根据上述的规定支付征地补偿款,如果征地补偿的分配方案,侵犯了其权益,导致外嫁女没有获得合理补偿的,外嫁女可以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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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具体分析外嫁女子啊征地拆迁时到底享有哪些权益。看看外嫁女和娘家发生拆迁纠纷在法理方面是否站得住脚。
四种情况决定了外嫁女能否拿到征地拆迁补偿
小编整理了下,发现有四种情况下,外嫁女在征地拆迁时,是否能从娘家获取土地补偿。
第一种情况:户口并未迁移出去。那么外嫁女还是属于本村村民,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是能够享受征地拆迁补偿。
第二种情况: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入男方村内。如果在男方那边还没有重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外嫁女的原村土地会保留,是有补偿款的。如果重新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会自动失去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没办法拿到娘家的征地补偿款啦。
第三种情况:外嫁女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法律规定是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征地拆迁时是可以拿到征地补偿款的。
第四种情况:外嫁女转为非农业户口。是没有任何土地补偿款的。
所以,外嫁女不能享受征地拆迁补偿是错误的说法,不能一刀切。部分农村地区将外嫁女建安粗暴地排除出征地拆迁补偿外,是违法行为。农村女性朋友应该勇敢站出来维护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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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问题的产生:
“外嫁女”问题的产生源于对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一般来说本村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都是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那么为什么我会说“外嫁女”的问题是基于此类问题所产生的?是因为在农村会产生一些“乡规民约”,其具体约定一般为“嫁出去女儿的户口迁入男方所在的村落”。也就是说,娘家土地征收了,“外嫁女”的户口在男方村子,那么自然是得不到本村的征地补偿款。而在实践中,娘家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也经?;嵋源死嗨捣ń型仆?,不予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土地管理法》第10条、《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第124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中都有提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也导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模糊。为了更加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个省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广东省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就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山东省发布的《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则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经济组织。也就是说,原先的“生产大队”就是现在所称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目前来说是以户口进行认定。
为什么说“外嫁女”是否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是能否获得征地补偿的关键:
大家都知道,征地补偿款是分发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而且上文中提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基本是以户口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如果“外嫁女”的户口没有迁走,那么就代表她还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怎么推脱,她都应该获得其征地补偿款。如果“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走至男方所在的村落,那么就代表着,她已经不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之,户口迁入男方所在的村落后,应会取得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男方村落)。当然,男方村落遇到土地征收的话,“外嫁女”理应获得当地的征地补偿款。其实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外嫁女”的户口迁入至城镇,那么理所当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自然会丧失。
上述情况就是我所说的,“外嫁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的关键所在。
“外嫁女”问题在我国经常发生,如果您有更好的解决方案,可以在下方评论区中进行评论。如果您正遇到“外嫁女”征收补偿问题,可以点击头像进行案件说明。?;す竦睦娌槐磺址?,是我们每一个律届人士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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