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1、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2、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3、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2、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4、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环境?;げ棵鸥荨吨谢嗣窆埠凸肪潮;しā泛?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す芾戆旆ā范越ㄉ柘钅拷猩笈?。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我国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将实施动态调整、逐步提高并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国土资源部日前就此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多措并举,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落实到位。
要求各地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年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要求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优先进行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本着“谁用地,谁承?!钡脑?,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为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国土资源部还要求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等。
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国土资源部称这是该部首次明确对农民房屋拆迁安置原则。该部在7月13日公开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表示,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
国土资源部称,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为此,《通知》明确房屋拆迁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同时《通知》提出,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其中,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
《通知》要求,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其中,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政府对企业征地拆迁的流程的全部内容。政府的征地拆迁是为了更好的进行城市化的建设,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的配合政府的工作。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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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须由乡级人民行政单位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因此,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仍需经过乡行政单位批准。
典型案例
某村村民戴某于1998年建房4间,至2009年该房已破旧不堪,戴某决定拆除旧房后重建。2009年8月,戴某在原房基地上再扩宽5米,建造新屋,但未超过原有宅基地的范围。同年10月,村委会告知戴某建房须经乡行政单位批准。戴某表示不理解,为何利用自家原有宅基地建房、
还需要经过批准,但出于谨慎,戴某向乡行政单位咨询并提出申请,乡行政单位土地管理所告知戴某村委会的说法是正确的,并批准戴某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以案释法】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统归集体所有,农民对集体土地仅享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宅基地,包括已建和未建房屋的宅基地,仅归各户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行政单位审批。在实践中,通常情况下,乡行政单位往往会将原宅基地继续交由原房主盖房,这不意味着农民建房不用再报乡行政单位审批。因为乡(镇)村建设亦应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出于此种考虑,乡行政单位也有可能将农民原宅基地部分交由他人使用。
本案中,尽管戴某在拆除的旧房上重建住房,超出部分也仅限于原有宅基地内,属于利用原有宅基地建房。但根据上述分析,戴某仍然需报乡行政单位批准之后,才能实施建房行为。戴某在听取村委会的劝说后,及时向乡行政单位咨询并提出申请,表明他的确不懂有关规定,乡行政单位在审核后予以批准,肯定了戴某可以继续建房,使此事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行政单位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行政单位报城市、县人民行政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行政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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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实生活的情况来看,一个家庭拥有一块宅基地其实就足够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无偿对农民使用的,而且每户家庭都需要占用100多到200多平方米的面积,还有的老宅基地的面积甚至超过一亩,而在城市里,一个30多层的商品房一个单元就能住一百多个住户,一个单元的使用土地不到一亩地。
“一宅一户”政策是村民获得宅基地的公平机制。它不仅明确了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而且要求所拥有的的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当地规定。但在现实中,“一户多宅”和“多户一宅”的不合理情况仍然会出现,其中最大的原因是人与土地之间的矛盾。
多人少地导致了“多户一宅”的现象,私自乱填土地、乱建房屋导致了“一户多宅”的现象。甚至还有是谁种了树,树底下的地就属于谁家的这种不良现象,也造成很多不必要的争执与纠纷。这都是由于缺乏监管和不完善的退出机制给许多人留下了可乘之机。
只有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受宅基地,即必须是农村户籍,而且分户不受影响,只要你能满足分户的要求,分户后,就可以申请相应的宅基地。在农村有一种习俗,就是农户家的儿子结婚后,就要“分家”、“分地”,否则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是非和问题,当然,这种情况也就是说农户家中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儿子。最后,我仍然认为农村宅基地应该按照人口的数量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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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们都知道,农村户口的村民可以依据户口申请相应的宅基地用于建造住宅。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实行“一户一宅”原则,这是对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处数的规定。具体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法律并未对“户”应当如何界定予以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每户农村人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多出来的宅基地按规定是要被村集体收回的。同时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和审批制度又进行了严格管控。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村都能够严格执行,村内宅基地流转,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都是常有的事情,难道这种行为就是违反了“一户一宅”而违法了吗?已经拥有宅基地的农民朋友们是否就不能够在农村重新申请宅基地修建新房了呢?如何让“一户多宅”合法起来,本文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为大家做简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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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划重点一:“一户多宅”了,怎么合法化?
第一,可以与原户主分户,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比如村民的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或者嫁娶后可以另行分户,只要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但尚未分户另行建房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且经本村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如果分户后尚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第二,与原户主存在继承关系。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作为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无法继承的。但是,在宅基地上所建盖的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此时我们可以主张“地随房走”,随之也就把宅基地加以确权。因此,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的情况,是可以进行土地确权的,并不能因此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三,“多宅”之面积未超过本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由于历史遗留和自然环境等原因,一些农村并不能划定整块大面积的宅基地,譬如在“蓑衣盖过田”的山区梯田周边的村落。因此对宅基地进行小面积分割导致的“一户多宅”情况,也就是说一户村民在本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但是加起来的面积总和并没有超过本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此时就可以按一宅予以确权,而不能认定为违法。
第四,宅基地上房屋同村流转买卖。有很多当事人都有这种疑虑,我的土地是买来的,然而国家好像规定农村土地不能买卖,这可怎么办?这种情况下,必须要符合一个条件,即是本村的村民,拥有本村的户口,同一个村集体的人可以进行房屋买卖。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但要注意签订购买合同和产权的及时确权过户。
第五,由于户籍的外迁或回迁导致的多宅情形。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原因有很多,参军入伍、外地上大学等都有可能要迁户口。但到退伍、毕业时如果要将户口迁回农村,户籍部门需要申请宅基地,国土部门需要分户,不同的政策要求就可能导致一户多宅的情况,这种情况也是可以予以确权的。
上述5种情况下造成的“一户多宅”是合理合法的,村集体和村委会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行收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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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划重点之二:有了宅基地怎么申请新的宅基地?
已经有了宅基地,就不能再申请新的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那么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再申请呢?3个条件:
其一,农村危房改造。这是一种新型的在农村新建房屋的方式,目前国家也正在积极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展开,因为它和整村脱贫的“硬杠杠”直接相关——如果一些土坯房屋始终处于危房状态,建档立卡户脱贫就无法实现。
危房改造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在原址重新修建房屋,也就是在原有的宅基地上翻盖和新建,另一种则是由于原有宅基地处于地质灾害高发区等问题,比如由于地质变化、河道拓宽、处于采煤沉陷区等等情况,需要重新选择宅基地修建新房,此类情况农民朋友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修建新房,但在新房修建好之后,也必须要将老房屋拆除,并且将原有宅基地进行复垦!
其二,农村分户。主要是由于家庭人口增多,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修建的房屋已不能够满足家庭人口使用的需要,在此种情况之下,农民朋友可以选择通过分户的方式来重新申请宅基地修建新房。
其三,拆旧建新。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不仅城市化的脚步在加快,农村的更新换代也随之加快,所居住的房屋也是越盖越高,越来越好。因此,房屋升级换代也成为了常事儿。许多农民都抛弃了原有的土房,修建起了一幢幢几层高的小别墅,相比于城市的房屋一点也不逊色。有的农户是在原有宅基地的基础上修建新房,但还有很大一部分则是在新的宅基地上修建新的房屋。这也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就是农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将房屋修建好之后,需要满足“拆旧建新”的原则,将原有的老宅拆除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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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划重点三:这些涉及“户”和“宅”的行为是违法的!
当然,绝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合法的,在明律师也不会主张大家在征收前私自占地建房,以下几种情况就是违法的,在遇到征收时很难获得补偿:
其一,私自翻建宅基地上房屋。这种是最为普遍的违法情况,许多农户知道自己的房屋将要征收,就在自己的房屋周围大面积圈地,觊觎领取补偿款。但是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和位置,在农村每家每户都是划定好了的,是不能私自选址另外翻建的,比如在耕地或农用地上建房子,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是绝对不允许的,闹不好会弄个刑事责任出来。
其二,户口迁出后仍然占有宅基地。有些农户在城里打工赚钱买了房子,或者子女已经在城市扎稳脚跟,就把一家人的户口也迁到了城里。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属于原村集体的成员了,那么这个时候原有的宅基地应当依法予以收回,如果将来还想回老家翻建原来的房屋也是不可以的,因为已经没有宅基地的使用权限了。
其三,宅基地上房屋楼层超高或私挖地下室。现在农村楼房越来越多,很多农户都想把自家的房屋改成楼房。一些人觉得房子建的越高,越能够显示身份和地位,但是很多地方对农村建设楼房是有楼层规定的。如果超出了楼层规定要求,一定要向村集体直至乡镇、县级政府报批,否则遇征收时超高部分无从获取补偿。同理,地下室也不能私自开挖,否则涉嫌违法建设也将无权获取征收补偿。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我们很清楚地明白,宅基地是农民最重要的东西,想要翻建房屋也是农民生活改善的基本需求。实践中想要依法依规“动房子”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报而不批的情况在各地十分普遍。但即便如此,各位在翻建房屋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一些政策规定,以免因为“无知”导致的不合规让自己面临损失。本文的目的也不在于让广大农户非法占地和建房,只是由于种种原因让“一户多宅”的客观情况产生,但是有的政府为了减少补偿款,将房屋认定为违建。在明律师希望通过本文让广大农民清楚自己的房屋性质,以免被忽悠造成额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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