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1、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2、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3、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2、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4、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しā泛?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す芾戆旆ā范越ㄉ柘钅拷猩笈D承┙ㄉ柘钅?,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我国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将实施动态调整、逐步提高并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国土资源部日前就此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多措并举,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落实到位。
要求各地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年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要求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优先进行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本着“谁用地,谁承?!钡脑?,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为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国土资源部还要求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等。
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国土资源部称这是该部首次明确对农民房屋拆迁安置原则。该部在7月13日公开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表示,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
国土资源部称,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为此,《通知》明确房屋拆迁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同时《通知》提出,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其中,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
《通知》要求,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其中,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政府对企业征地拆迁的流程的全部内容。政府的征地拆迁是为了更好的进行城市化的建设,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的配合政府的工作。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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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一、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的。
“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二、宅基地征收补偿一般分成两种形式。
农村的宅基地被征收补偿一般会分成两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也就是根据当地的地价等情况来照价赔偿;另一种则是给予一定的安置费用,在其他规划区内重新划一块宅基地或者安置小区内的安置房的置换补偿。
三、宅基地拆迁补偿参考公式。
宅基地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中的标准价格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年的经济水平、居住情况等来确定)。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四、具体的安置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当地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实际的标准和情况可以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作居住、生活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集中居住点集中,禁止散点建房,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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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农村宅基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农村宅基地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所以在说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宅基地补偿的是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以2种形式来补贴: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一般平局价格会较大幅度的低于市场价)。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
2.新的土地管理法强调优先进行宅基地安置
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3.结合当地的政策,判断是否合理
比如拆迁后,连房子都住不起了。那么肯定是不合理,可以要求给与合理的补偿。建议这种情况找律师维权。比如,邻村的拆迁给900米一平,而自己家才300一平,显然政策差距有点大,也可以维权。或者位于城中村,周围的房价都5000一平了,那么按照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是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政策进行补偿的。
4.保存好征收文件,房屋产权证明
对于征地拆迁,重要的文件一定要保存好,作为维权的有力证明。面对强拆这种情况,可以录音录像。对于贵重物品,建议尽早的搬离。实在搬不走的,可以拍照。拆迁中,拆迁方会用各种方法让老百姓签协议,所以签字时,要看清文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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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的补偿分为两部分:地的补偿和房的补偿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胺挚钩ァ?,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3、拆迁安置费
每个地区的差异是有所不一样的,一般来说的话,这个拆迁安置费也就是一年内的租金。每个地方的差异是不一样的,发达地区的可能就会补贴高一点,所以这个补贴是有一定的差异的。
以北京为例,按照《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幅度,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结合我区情况,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确定为米平方米500元、户均安置面积确定为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确定为0.3亩。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以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位定向安置房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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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应遵循合理补偿原则,也就是不得因为征收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
宅基地上自建二层楼房遇到征收,会出现什么情形?
是否可以争取全面积补偿?
以下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简单分析。
1、宅基地自建楼房一般会出现的情形
农村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尤其是老房子,或者老宅基地翻建房屋,多半会存在房屋没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情况,平时居住多年可能都风平浪静,征收来了,土地管理部门、建设规划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就有可能以房屋无证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要求房主限期自行拆除,更有甚者直接强行拆除。
这里面不排除拆违代征收的低成本征收做法,同时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各位房主,如果被通知限期拆房或者收到了其他相关书面通知,及时咨询律师,万万不可一撕了之或者置之不理。
无证不代表就是违法建筑,也不代表不能争取合理补偿,违建认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要对宅基地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其中房屋、院墙、水井、树木花草等均需要给予补偿。
在补偿方式上,条件允许的,可以另行批出宅基地,补偿房屋重建成本;或者纯货币补偿,宅基地地价+房屋的重建成本;或者房屋安置,按照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安置房屋面积1:1的比例起算进行安置,不论是哪种补偿方式,均需要遵循合理补偿的大原则,也就是说不得因为征收征收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
3、需要注意
如果涉及征收的房屋属于城中村或划入了城市规划区,此类情况下权利人有权主张参照周围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补偿。
如果住宅兼有经营行为,持续经营并办理了相关经营手续,停产停业损失也是需要补偿的。
征收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诸多,同时需要考虑历史因素当地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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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资源部日前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于2020年底前如期完成。广州市的新规也对破解这一实践中长期困扰基层工作的难题开出了“区分时间节点认定处置”的药方。
1.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农村住宅,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镇街审核同意后,予以确权登记。
2.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经镇街确认符合建房面积标准的,按实测房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99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经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按实测房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2015年7月15日前已建成的,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的农村住宅,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核查土地和规划情况,根据不同时期管理政策确定房屋是否符合确权登记条件。
对于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的农户,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经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可申请办理确权登记。
4.符合确权登记的农村住宅,建房面积超过“一户一宅”建房标准的,按照标准规定的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部分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不作为权属面积登记。
5.存量宅基地房屋的建房面积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据辖区历史施行政策确定。2015年7月15日后建成的农村住宅,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也就是说,未经登记的农村村民住宅能否按现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一要看其建造年代和当时的法律政策实施情况,二要看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和当时的建房面积标准,三要看其是否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是否存在土地违法、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等情形。
总之,依法依规完成确权登记工作而不是继续拖延、等待,是《实施意见》确立的明确目标。
“一户一宅”原则究竟在实践中如何掌握,怎样处理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存在的“一户多宅”或者“一宅多户”情形,一直是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的一大难点。广州市的《实施意见》中对此做了较为具体详细的规定。
“一户”的认定:
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一宅”的认定:
由村(居)民自行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审核确认。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不以户籍分户登记作为宅基地分配的前置条件。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再申请新建农村住宅或购买村民公寓式住宅:
1.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2.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
3.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予他人的;
4.已视为多户合并建房,并认定为“一户一宅”的每一单户;
5.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旧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
也就是说,村民能否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不应单纯以户籍分户登记为条件,而要结合上述“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来严格判定。确未分户但符合分户条件的“一户多宅”,能够依规予以确权登记。
《实施意见》中规定,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为,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
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14米。
村民公寓式住宅,每户村(居)民可以选择1套或者多套公寓式住宅,每户总申请的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
据此,一些地方在拆迁、旧村改造过程中仅对宅基地上房屋的一层给予完整补偿,二层及以上就开始“打折扣”甚至不予补偿的做法是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根据目前各地的农村建房新规,宅基地上房屋经批准建到3层、10米左右高度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同时,《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宅基地及住房置换城镇住房标准。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按照其宅基地上已经确权发证的符合规定的住房面积1:1的比例,在相邻区域置换成拆迁安置房;
宅基地住房确权面积小于280平方米的,超出确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交纳费用后进行置换,置换总面积最多不超过280平方米;
宅基地住房确权面积超出280平方米的部分,可予以相应的货币补偿。
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在置换城镇住房性质的拆迁安置房时,同样应当遵循不低于1:1的面积置换比例原则,但上限不超过280平方米,超出部分通过货币补偿解决。
小编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宅基地的审批、确权登记和各项改革试点政策根据不同地域的土地资源、人口状况而有较大差异,广大农民朋友需要了解所在地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便严格依法批地、建房、确权登记领证直至在征收拆迁中获取补偿安置。遭遇不具体调查取证,不考虑历史现状而“一刀切”的处理情形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坚决保护自己对住宅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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