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位朋友咨询:这次土地确权,家里宅基地确权到我大伯的名下,其实这个宅基地是我父亲的,我父亲是农村户口,宅基地是否能更改到我父亲的名下?
宅基地改名,是否可行?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想改名,当然是可以的。
?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办法》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①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②房屋坐落变更的;
③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④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之,为了符合实际情况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有变化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去申请宅基地证变更。其中关于宅基地更名就在规定中有说明。
宅基地改名流程及所需材料
宅基地改名是否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如何改名呢?
?申请农村宅基地证变更的程序:
①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② 受理;
③ 公告;
④ 审核;
⑤ 收费;
⑥记载于登记簿;
⑦发证。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
④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⑤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⑥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宅基地确权后改名字一定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要同一个村集体;改名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流程来进行,不可私自更改,有疑问建议可咨询当地国土局或是土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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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通知》明确,相关土地确权工作将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另就农民朋友们关心的老房、老证等相关疑问给出了确定的答复。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通知》都有哪些关键内容,又会对农民朋友们产生哪些重要影响。
自2008年《城乡规划法》发布以后,很多家有老房的朋友就遇到了一个共同的困惑:自家的老房子建成年代早,没有规划法要求的一些批建手续,这样算不算违建呢?
加上规划法开始实施后,仍旧有一些人顶风冒险搞违法建设,给周围老百姓造成生活不便,因此很多深受其苦的朋友对违建持着“宁枉勿纵”的处理态度,这也让很多家有“老违建”的朋友忍不住心惶惶然。
对于违建认定,小编一直坚持认为,它具有强烈的个案性,必须一案一议,是不是违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违法违规、是否应当且必须拆除等,都要结合“违建”本身的情况得出结论,不能一刀切。既不放过违法违规的行为,也要?;さ笔氯说暮戏ú撇ɡ?。
这一意见正符合此次《通知》对这类历史原因造成的违建的处理思路。
《通知》提出:“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建筑),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也就是说,对于建成年代较早,或建设时地方相关法规政策不明确、审批流程不规范的村房,只要不存在违法用地、严重违反城乡规划且难以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在确权时就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立足现实的原则予以认可登记。
结合《通知》的以上相关内容,相信大家对律师经常提到的因“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无证、少证房屋的合法性问题有了新的思考。同时,家有此类房屋的农民朋友们也有了更直接的维权依据,这也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村百姓的实际居住生活需要,更充分地保障农民朋友们的房屋财产权利。
很多朋友最苦恼的就是证件种类多,办理复杂,自己不知道换证、办证条件是什么。有这类困惑的农民朋友们可以宽心了。
此次《通知》明确,确权登记“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办法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也就是说,如果咱们手里有此前办理发放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登记证等,不需要再办理换证,这些证件、凭证仍旧持续有效;如果咱们有无证房,那么在通过确权登记后,新发放的将是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不再是房地分离的老土地、房产证。
前文咱们说到了“无证房”与“违建”的血缘关系问题,也许有读者朋友会有疑问:按照你们的意思,这次确权工作是要给那些违法违规的村房“正名”吗?
小编在这里要强调回答这个问题,并不是所有的农村无证房都是咱们上文说到的因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违建”。对于占用耕地乃至基本农田建设的房屋、城里人违法到农村购买的“小产权房”等,它们并不属于可以确权的范围。《通知》也明确指出,对于此类违法建筑“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小编最后想说的是,农村土地房屋的确权工作对于农民朋友们来说是一件好事,能够帮助大家摆脱老一辈留下的房屋在新的法律法规下缺证少证的尴尬处境,也能让农民朋友们更好地享受到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带来的红利。
实际生活中因继承、交易或其他历史原因,存在“一户多宅”或宅基地总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等更多特殊情况的农民朋友,可以在登记确权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与相关工作人员协商沟通,也可以在出现争议时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求助,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
2020年第二季度马上要结束了,你们村的登记确权工作进行的怎么样了?你拿到新发放的一体“不动产权证了吗?在登记确权过程中,你有遇到过什么困惑吗?如果您有更多关于征地拆迁或房屋确权、违建认定等的相关法律问题,欢迎通过评论留言或私信的方式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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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宅基地确权步骤有哪些?
第一步: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就是现在在使用宅基地的人,领取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第二步:村民使用的宅基地还要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土地来源的证明,如宅基地的审批手续,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第三步:当地的国土部门根据农民的申请,对农民自有的宅基地范围、界线、权属性质、用途等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第四步:测量过程中,要组织这块地的相邻地块的农民一起去现场指认各自界限,且在双方都认可的界限、界址点共同签名盖章。
第五步:测量完毕后,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若认为界限清楚,且没有争议的会进行公告。并写明如谁对这块宅基地有异议的要在多久提出。
第六步:经过公告,无人提出异议。在公告期满后,会由当地县政府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这时农民才算拿到了宅基地使用权证,这块宅基地才算农民所有。
2020年哪些宅基地无法确权:
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农民的宅基地的归属争议问题在农村广发存在,多占的、权属不清的、继承的等,这部分有争议的宅基地不能够进行确权,要等纠纷解决之后才能够确权。
目前宅基地的使用原则是一户一宅,如果农民获得新批的宅基地,但是旧的宅基地还在使用,没有归还的,也不能够进行确权。其实这种很好解决,父母和孩子分户就可以了。
宅基地证与现有使用人名字不符的情况极不能确权。解决办法有两个,一是去变更宅基证,二是要对方留下书面的字据,并进行公证,使其具有法律效力。一没有宅基地证书,二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并且村委会没有具用地证明或证明用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权。要是没有的小伙伴,赶紧去村委会开一个证明。
如果是父母双方都不在世的,需要有遗嘱(书面的),最好是经过公证,才算具备完整的继承手续,宅基地才能确权。如果是父母有一方不在的,也要有死亡一方的遗嘱,否则,不予确权。
2020年哪些宅基地将被回收?
宅基地面积国家有明确标准,各地区根据地势适当调整,超出的面积予以回收。
空闲的宅基地,因年久失修而导致房屋倒塌的宅基地,在国家回收范围内。
在耕地、林地等非村集体规定的区域上的宅基地,不会予以确权,要被回收。
城镇居民违反规定购买的农村宅基地属于违反规定的情况,这宅基地将予以回收。
因为非集体内部成员不享有宅基地继承权,所以国家将予以回收宅基地,不过在此之上的房屋,可以进行继承,在不修缮的前提下,房屋倒塌前的所有权属于继承人。
五?;У恼厥粲诖寮宀撇?,国家予以回收。
为建设开发新农村,国家会给农民相应补贴,征收部分土地,用于建设某些工程,这类土地要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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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坚持不变不换,各阶段证书继续有效
在实施了不动产权统一登记后,许多人表示疑问。何为不变不换?之前办理的证书是否都需要更换?
所谓的“不变不换原则”是指实施不动产权统一登记之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让书、登记证明等继续有效,权利不变,证书不变。之后在依法办理变更或者转移登记的时候逐步更新为新的不动产权证。这也就是说明,在2020年底重要的登记工作主要集中在无证房屋和问题房屋,而之前依法获得的证书依旧有效,无需更换。
02地籍调查多样化,因地制宜
《通知》中明确指出各地可采取灵活的方式调查。因此为那些因外出而无法返回的权利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依据内容,权利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代办、或者“先承诺,后补签”还有最近大热的一种形式就是网络视频的方式确认。在测绘方式上也多种多样,可因地制宜的选择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技术进行测绘,这样既加快了确权登记的有效进行,同时也保证了权利人的调查数据结果规范且准确。
03无证
我国宅基地数量大且情况复杂,在实际的登记调查中会因为权属资料问题、面积甚至是主体的问题影响最终的登记结果?!锻ㄖ分姓攵晕夜庵指丛拥姆课萸榭?,指出:
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和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
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
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无证房的确权登记问题。但是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ず煜吖芸匾蠼ǚ?、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04信息登记数字化管理
《通知》规定在办理确权登记时要充分运用信息化的手段。使内容更加全面、规范,并且对相关登记内容给出明确要求,解决在登记中因操作规范有误导致的信息错误,极大的避免了在登记时给权利人造成错误信息。
最终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将完成的数据和成果以县(市、区)为单位,逐级汇交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保障权利人的数据完整,不丢失,并且统一规范化管理。
2020年已经过半,又因疫情的影响,接下来的确权工作将会是重要的任务。权利人需要结合自己房屋的状况,根据《通知》内容确定房屋确权情况。你的房屋符合确权的标准吗?你是否对自己的房屋属性一清二楚呢?希望各位权利人都能及时了解情况,做到未雨绸缪,如有房屋、土地纠纷,欢迎大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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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也就是说,到今年年底前,确权登记工作的重点将是始终未确权登记,长期处于无证状态的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此前发放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土地登记表等凭证继续有效,不需要集中换发。
《通知》同时明确了一点,即新发的一定是“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不能继续发老证。
《通知》指出,各地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
据此,宅基地权属调查工作不因农户、村民的外出务工等因素而长期搁置,可由其委托仍在村内居住生活的亲属或者其他代理人按照其意思表示代办,或者采取疫情防控期间大放异彩的网络视频方式进行确认。
《通知》对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疑难问题给出了最新的解决思路: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
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
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新规的出台将有助于解决农村无证房屋的确权登记难题。只要涉案房屋确系建造于合法获取的宅基地上,不存在违法用地、严重违反城乡规划且难以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就应当秉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予以确权登记。
《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农村村民建房长期处于缺乏监管、审批程序的相对无序混乱状态,但老百姓居住生活的刚需是不容被否定的。
此即所谓无证房屋认定领域的“历史遗留原因”,新规显然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将有助于对村民合法财产权利的保障。
并非所有无证房屋都存在上述“历史遗留原因”而并非违建,对确系违建的自然不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通知》中对此指出,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也就是说,对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占地行为,破坏生态环境?;さ慕ǚ啃形约耙浴靶〔ǚ俊蔽淼某钦蚓用裎ス婀郝蛘?、农村房屋等行为,仍属确权登记的禁区。
同时,《通知》中还有一句表述颇值得广大农民朋友“阅读理解”——各地要充分发挥确权登记对农村土地管理改革的基础支撑作用,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制度改革等有机结合,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小编此前曾多次强调,未经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是无法参与各项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因其权属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没有投资者会去用资金冒险??梢运担啡ǖ羌鞘强故缘?,实现农民“靠地增收致富”的前提条件。
而对于宅基地确权登记领域长期存在的“一户多宅”“超占面积”和权利主体认定等疑难问题,仍需要广大农民朋友积极配合相关调查、确认工作,出现争议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2020年已经过去了将近5个月,你家的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了吗?欢迎各位读者朋友通过留言、评论方式分享你的经历和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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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接到上述案件后,及时提起了各种程序来争取合理的补偿,对涉案宅基地的确权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在农村很多人可能还不是很重视这个问题,认为自己一直都在这里居住,就算遇到拆迁也是属于自己的合法房屋。
但是在实践中却没有这么理想,经常出现被征收房屋因没有权属证明而当做违建拆除的情形,因此大家对此问题可不能麻痹大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据此,针对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确权登记发证,依法应当由宅基地的使用者,即用地建房的农户向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确权登记,并获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在2011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其中明确提到:
各地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此后几年陆续出台的《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文件均延续了前述《通知》的精神,持续细化推动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019年下发的《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再次强调做好宅基地基础工作。
此外,各级地方政府基本也都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明确了该项工作的办理流程。比如:《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正)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从上述一系列文件都可以看出,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也下发了很多指导性文件。大家对于宅基地确权工作一定要重视起来,尽早确权,既增加了一份保证,也为以后的征收拆迁做好了铺垫,如果遇到问题,可以及时委托律师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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