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在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年轻人选择去大城市发展,这对于年轻人来说是一个机会,同时也是一种磨练,但是这些农村年轻人大多数都是非农村户口,因为工作或者学习的原因,把自己的户口自动脱离村集体,这一类人不在少数,同时对于他们来说,也是有一定的疑惑。
首先宅基地是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跟户口不是完全一致,因为现在都是居民家庭户,所以不按户口来认定,只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可以享受宅基地。
所以这里就要知道你有没有被村集体认定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你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自然继承父母的农村宅基地;如果你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无法享有农村宅基地。虽然说宅基地不能继承给子女。但是你父母留下的房屋是可以继承到你的名下的。农村的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当然可以继承给你的子女。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农村的房屋因为常年不住人年久失修导致倒塌的话。
那你的继承权就从此失效。在房屋地下的宅基地,村集体就会收回。把它重新分配给另外需要申请宅基地的本村村民。综上所述,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在没有坍塌之前是可以继承的。当然,如果你想“继承”宅基地的话也是可以的。但前提是你要会来事儿。否则,你“继承”的可能性会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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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土地管理法最大亮点
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是新法律的一大亮点。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在广大农民最关心的土地征收问题上,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不得降低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得损害他们的长远生计”。
值得注意的是,新《土地管理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征地的公共利益。不要随便征地,必须以服从公共利益为前提。新法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国家征收权可用于何种公共利益做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军事外交,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经济适用房,以及成片开发建设,都属于这一范围。
征地程序有何改进?
新法律将原来的征地公告改为征地前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举行听证进行修改,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享有更多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新法还提倡和谐征地,征地报批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什么是土地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
新法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对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生活资料,除了对土地本身进行补偿外,还要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的角度,提供多种补偿安置方式,这也是征地补偿中必须做好的工作。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要坚决制止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在法律层面明确了这一要求。
土地征用补偿包括什么?
新法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进行了重新梳理和界定。征地时需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新法律对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单独作了规定,明确了被征地农民所需费用主要是用于缴纳符合条件的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交费补贴。
新《土地管理法》同时调整了补偿标准,将原来按耕地年产值倍数计算的补偿标准改为征收农用地的区域综合地价,其中综合考虑了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位置、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了土地年产值倍数,并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省级政府制定地区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集体企业以外单位土地条例
删除原法律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以划拨、租赁等形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集体企业以外单位入市条件
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地,以及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者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将其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地供应、开工时间、使用期限、规划用途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相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
入市后如何管理?
为了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明确规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和登记等事项,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同类用途。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具体办法。
对宅基地使用权有什么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改革与管理。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乡镇政府要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进行审批。严把”一户一宅”关。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用地、附属用房和庭院。
农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房标准,严禁农民建房,严禁未批先建和超面积建房。农村宅基地易地建设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的要求,将原有的宅基地归还村集体。农民出售、出租、赠与住房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于历史形成的宅基地超限、“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根据相关规定分类予以认定和处理。在人均耕地较少且无法保证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何谓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鉴于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农村村民在进城后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与此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宅基地审批权限,明确了乡镇政府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权限。
家庭成员死亡后如何处理宅基地?
农民因子女参加工作而成为城镇人口的,其父母死亡后,应将宅基地使用权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褂蟹孔樱孔邮歉鋈说乃接胁撇?,宅基地允许房屋的继承人使用。如果继承人要求继承财产,可采取如下方法:
1.把房子折价卖给土地所有人。
2.把房子卖给有居住户口,需要建房的本地居民或者没有达到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的,要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
3.可以依法出租房屋,但需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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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只有在本村村民内部流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不得抵押。使用权不等于所有权,那么,村里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法律如何规定的?今天小编就此问题解答。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物权法规定之中,我们不难看出,宅基地作为使用权,而建造房屋为所有权,依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就包括公民的房屋。那么,使用权与所有权、宅基地与房屋就此出现了冲突,宅基地与房屋是不可剥离的,依据继承法房屋可以继承,房屋与宅基地又不可剥离。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说明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并非以个人为单位享有使用权。那么,说明同属一户,在法律上宅基地继承是受法律?;さ模强梢约坛械?。那么,属于非本村村民农业户口是否还拥有继承使用权呢?
依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因此,个人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在其死亡时遗留下来作为遗产可以继承的。房屋继承后,宅基地作为使用权也一并继承,并且已经农转非的非本村村民一样享受继承权。假如房屋灭失掉,宅基地使用权随着灭失,本村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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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载明: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和2016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2.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仍然享有原来在农村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取得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
所以,城镇户口是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并因地上的房屋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对老房屋进行翻建。
答案当然是可以,但是也要分情况讨论,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地上建筑物,也就是房屋,因房屋所有权是归产权人所有的,作为父母的遗产,无论户口在哪里,子女都有权继承。
另外一种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是以户为单位共有,一户一宅。当一户人口减少后,宅基地由剩余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因死亡而消失。所以,当父母双亡,具有城镇户口的继承人自然失去其父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无权获得宅基地补偿款。
总结来说,已经转为城镇户口,且父母已经去世,是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并且因为房屋的继承其还可以继续使用该宅基地,但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在遇到拆迁时,也只能获得继承的房屋的补偿,不能获得宅基地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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