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在转让过程中陪同小张并提供相关文件。转让费由小张承担。同一天,小张付了房款,小李交付房子,后来小张直到现在一直在使用这房子。
该房屋终于具备了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小李区域看到房产证上是135.45平方米,他不同意与小张的过户合作,他损失了超过10平方米的钱,因此,他要求小张按房屋现价补差价,然后办理过户手续。
小张不同意填补这一差额,觉得他曾经买下了整栋屋子,而不是按单元价钱乘以面积来计算房价的,于是小张就把小李告上了法庭。
滨湖法院觉得,小李和小张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意思,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小张已支付合同项下的房子支付已经实际注册和使用的房屋,小李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明,房屋符合处理产权转让的条件,小张要求小李履行合同,小李应当配合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对于小李反诉请求小张按现行市场价钱领取面积差额的要求,滨湖法院认为,首先,在签订合同后,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
双方现在就如何确定房子的购买价格争执不下,虽然房屋代理商反映的房价可以按面积单价计算,但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价格标准。
案例逻辑上说,购房者和销售者都应该被纳入住房,建筑,结构,面积等因素,协商的户口所在地,并确定房屋的价格。而当双方签订的合同,产权证还没有被处理,当批准应该能够预见产权面积的最终注册可能不符合包含在区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房子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也很常见。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合同表明,该交易是根据房屋的状态下进行,即使有这方面在未来的错误,双方应该接受;
其次,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双方未在合同中注明登记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的处理方式,随后未就该情况达成补充协议,没有相应的交易习惯,此外,小李没有产生损失,也没有额外支付结算差额,综上所述,小李的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滨湖法院裁定该屋宇让渡和谈是正当无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小李配合小张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
【法官点评】
私下交易的安置房的面积和单位价格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办理
由于政策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并没有上市条件,但私人安置交易数量庞大,这将带来一个问题: 当房产证面积与安置协议规定的面积不符时,如何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一般来说,如果双方明确规定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以面积乘以单价计算房屋的价格,则买方弥补的差额符合合同签订时的预期,但差额也应根据当时房屋的市场价格计算,而不是争议时的市场价格,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房价的计算方法,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即使在产证面积和协议面积上有差异,也不宜补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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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合同的主体主要有出售方和购买方。
第一,出售方。原则上需要根据出售方即原房屋被安置人的动拆迁安置协议内容而定。根据动拆迁依据的法律和政策,来确定产权人,即安置买卖合同的出售人。如果安置房屋已经根据被拆迁人内部约定确认了最终的产权,且已经据此制作了产权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则根据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产权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上载明的权利人即是安置买卖合同的出售方。
第二,购买方。安置买卖合同的购买人。原则上购买人可以自行约定合同中购买方的具体人数。但在某些城市中规定不具有本市户口的不得购买安置房,还有的城市规定没有大陆户口不得购买本市安置房等,买房主体必须合格才能购房,若不合格就会发生纠纷。
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法律依据:
《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八》,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进行产权转让。出让方应将超出原购买价格的差价收益的50%上交政府。交纳差价收益后,受让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差价收益为本次住房转让的交易价格减去原购买住房时的价格。住房转让交易价格应当包含阁楼、自行车库的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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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在转让过程中陪同小张并提供相关文件。转让费由小张承担。同一天,小张付了房款,小李交付房子,后来小张直到现在一直在使用这房子。
该房屋终于具备了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小李区域看到房产证上是135.45平方米,他不同意与小张的过户合作,他损失了超过10平方米的钱,因此,他要求小张按房屋现价补差价,然后办理过户手续。
小张不同意填补这一差额,觉得他曾经买下了整栋屋子,而不是按单元价钱乘以面积来计算房价的,于是小张就把小李告上了法庭。
滨湖法院觉得,小李和小张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意思,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小张已支付合同项下的房子支付已经实际注册和使用的房屋,小李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明,房屋符合处理产权转让的条件,小张要求小李履行合同,小李应当配合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对于小李反诉请求小张按现行市场价钱领取面积差额的要求,滨湖法院认为,首先,在签订合同后,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
双方现在就如何确定房子的购买价格争执不下,虽然房屋代理商反映的房价可以按面积单价计算,但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价格标准。
案例逻辑上说,购房者和销售者都应该被纳入住房,建筑,结构,面积等因素,协商的户口所在地,并确定房屋的价格。而当双方签订的合同,产权证还没有被处理,当批准应该能够预见产权面积的最终注册可能不符合包含在区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房子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也很常见。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合同表明,该交易是根据房屋的状态下进行,即使有这方面在未来的错误,双方应该接受;
其次,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双方未在合同中注明登记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的处理方式,随后未就该情况达成补充协议,没有相应的交易习惯,此外,小李没有产生损失,也没有额外支付结算差额,综上所述,小李的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滨湖法院裁定该屋宇让渡和谈是正当无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小李配合小张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
【法官点评】
私下交易的安置房的面积和单位价格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办理。
由于政策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并没有上市条件,但私人安置交易数量庞大,这将带来一个问题: 当房产证面积与安置协议规定的面积不符时,如何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一般来说,如果双方明确规定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以面积乘以单价计算房屋的价格,则买方弥补的差额符合合同签订时的预期,但差额也应根据当时房屋的市场价格计算,而不是争议时的市场价格,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房价的计算方法,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即使在产证面积和协议面积上有差异,也不宜补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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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在转让过程中陪同小张并提供相关文件。转让费由小张承担。同一天,小张付了房款,小李交付房子。后来小张直到现在一直在使用这房子。
在2017年,房子终于具备了办理房地产许可证的条件。然而,小李看到房地产许可证上的面积是135.45平方米。他不同意配合小张的过户,觉得他亏了十多平方米的钱。因此,他要求小张根据房子的现价来弥补面积的差异,然后再办理过户。
小张不同意弥补这一差额,认为他已经买下了整栋房子,而不是按单位价格乘以面积来计算房价的,于是小张就把小李告上了法庭。
滨湖法院认为,小李和小张签署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小张已根据合同支付了房屋付款,已经实际登记并使用了房屋。而且小李已取得有关房屋的产权证,所涉房屋已具备处理产权转让的条件。因此,小张要求小李履行合同。小李应该配合其产权转让登记程序。
关于小李反诉要求小张按现行市场价格支付面积差额的请求,滨湖法院认为,首先,在签订合同后,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
双方现在就如何确定房子的购买价格发生了争执。房屋中介虽然反映房屋的价格可以根据当时面积的单位价格确定,但所涉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价格标准。
按道理来讲,房屋的买卖双方应在综合考虑房屋的位置、楼面、结构、面积等因素的情况下,协商和确定房屋的价格。而当双方签订合同时,产权证尚未处理,应能预见最终产权登记时核准的面积可能不符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载的面积,这种情况在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过程中也是常见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合同表明,交易是根据房屋的现状进行的。即使将来在这方面有错误,双方也应该接受;
其次,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双方没有在合同中表明登记面积和协议面积不符的处理办法。之后,双方也未就这一情况达成补充协议。在实践中,没有相应的交易习惯。另外,小李没有产生损失,并没有额外缴纳拆迁的安置差价款。总之,小李的反诉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滨湖法院裁定该房屋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小李配合小张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
【法官点评】
拆迁安置住房的私人交易的面积和单位价格,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办理
房屋拆迁安置由于政策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没有上市条件,但私下确有大量的安置房的买卖,这会带来一个问题:当房产证面积与安置协议所指明的面积不一致时,如何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在房屋购买和销售过程中明确规定房价是通过将面积乘以单价计算出来的,则买方弥补的差额符合合同签订时的预期。但差异也应该基于当时的房屋市场价格来计算,而不是争议时的市场价格。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同意房价的计算方法,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即使产证面积和协议面积有差异,弥补差价也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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