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Tue, 08 Sep 2020 17:28:39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合肥房屋拆迁补偿】合肥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http://www.bjznjj.com.cn/48409.html http://www.bjznjj.com.cn/48409.html#respond Tue, 08 Sep 2020 17:28:32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8409 土地房屋征收,不是一件简单易行的事情,需要彼此相互的配合,为此为了安抚农民的心情和保障农民的权益,国家出台了相应的补偿措施。不同的地方政策有所差别,为了应大家的需求,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将合肥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介绍给大家。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16-2017年合肥征地拆迁新政策,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用途,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赁证或者租赁协议)和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所载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七条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1986年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可以结合1986年底前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1986年底前地形图无标注的,可以结合1986年后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

前款房屋产权属于个人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产权属于单位的,按照土地用途给予补偿,即土地用途为工业生产、仓储或实际用于生产厂房、仓储的,按照生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其他土地用途的,按照办公用房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

第十九条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安置房

第二十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征一补一”。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征收区域与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价格,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面积调整系数。

第二十一条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

根据前两款确定的建筑面积仍不足5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型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差价,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第二十二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第二十三条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承担预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结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时的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对各类房屋预评估的货币补偿基准价进行修正。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五条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过渡性安置,住宅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前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房屋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六条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对已补偿面积部分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其不足标准的房屋面积,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规定面积标准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应当无偿腾退

征收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分配。

对于在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被征收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相关部门审查通过才能对其予以补偿。同时大家在遇到土地房屋征收的事情时,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小编整理的关于合肥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就是这些了,如遇到自身解决不了的事情,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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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律师】拆迁维权专业律师怎么选择 http://www.bjznjj.com.cn/47415.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15.html#respond Thu, 20 Aug 2020 07:10:51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15 如果我们需要进行一个拆迁维权,由于我们本身懂得法律肯定不如专业的律师多,所以往往需要请一个专业的律师,那么拆迁维权专业的律师应该怎么样选择呢?一般来说,我们可以看这个律师擅长哪方面的法律,选择一个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就可以了。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来拆迁维权专业律师怎么选择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拆迁维权专业律师怎么选择

1、被征收人获取政府信息非常困难。很多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什么文件都没有看到,甚至不知道去哪里获取相关信息,所以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常常处于被动地位。这时就需要专业律师的指导,并且有些信息只能是律师才能获取。

2、被征收人与征收人间的地位不平等。现实中老百姓经常处于弱势地位,面对强势的政府和开发商往往无法达到平等谈判的效果。这个时候需要利用专业律师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经验来弥补自身地位的失衡。

3、被征收人专业知识的不精通。因为征地拆迁不是一个简单的案子,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涉及多套程序。律师在承办一起案件,都会系统的研究案件的来龙去脉,搜集相关的证据,设计多套的维权方案。

所以对于被拆迁人而言,聘请专业的律师能让您在维权过程中省时省心还能争取自身权益的最大化。同时在选择拆迁律师时,最好选择专一做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因为征地拆迁案件类型多变,专业知识复杂,需要多年办案经验的积累。

  二、被拆迁人如何选择拆迁补偿标准

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方式可以采用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选择实行房屋补偿的,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的性质,实行就地或者异地补偿。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实行就地房屋补偿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补偿房屋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实行就地房屋补偿。

  三、关于拆迁维权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拆迁维权专业律师怎么选择的相关知识,律师一般来说都有一定的擅长领域,例如说有的擅长刑罚,有的擅长离婚诉讼。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杨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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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房屋拆迁有哪些补偿的方式 http://www.bjznjj.com.cn/47411.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11.html#respond Thu, 20 Aug 2020 07:01:55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11 房屋拆迁有补偿的方式一般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货币补偿,第二种是以一栋房屋换来另一栋房屋,也是就是常说的用一套产权来换置另一套产权,第三种是又以货币补偿又以一定的产权来换置。那么房屋拆迁有哪些补偿的方式呢?接下来就有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房屋拆迁有哪些补偿的方式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ǘ?、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厍ò仓檬侵缚⑸滩鹎ㄖ亟ㄏ钅磕芄煌瓿苫厍ò仓?,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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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二、房屋拆迁案例分析:

[案情]:

2003年6月18日,某县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原告(被拆迁人)潘某某与被告(拆迁人)某房地产公司就该县城东门江滨二弄7号的房屋拆迁事项(搬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作出裁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所有的位于东门江滨二弄7号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异地安置,并进行房屋面积差额补偿,限被拆迁人在2003年6月24日腾空被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收到房屋拆迁裁决书后,于2003年6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房产公司按原地回迁。该案应以民事案件受理还是以行政案件受理呢?

[分歧]:对该问题的认识,存在着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以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立案是正确的。理由是,原告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之条件,有明确的被告,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属法院民事案件立案的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行政案件立案为宜。理由如下:1、房屋拆迁合同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书面协议。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さ刃枰?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房屋拆迁具有行政性的特点,从本案情况分析,原、被告双方并没有达成房屋拆迁的协议,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房屋拆迁裁定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案原告要求按原地回迁其实是对该行政裁决不服。根据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

审判实务中对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的裁决是否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历来存在争议,以致有的认为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有的则认为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1993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在给江苏省高院的复函中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发生的争执,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理。”这一复函,明确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性质界定为民事案件。

目前,各地法院审理房屋拆迁纠纷的主要依据是1996年7月最高法院(1996)12号批复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据该规定,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审理,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的: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拒绝搬迁或反悔的,拆迁人因此而起诉的,作为民事案件审理;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按照这一规定,此类案件的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是统一了,但它没有从该纠纷的法律关系入手,而是以房屋的拆迁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为标准来划分。这就形成了实体内容相同,但因处理方式不同而强行加以区别的情况,混淆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应有性质。

对此问题的争议,实质上是对以下三个方面的认识问题: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界定;2、主管部门的裁决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3、最高法院(1996)12号批复是否存在商榷的地方。笔者认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性质为民事法律关系,即使经主管部门裁决,也仍然属于民事关系,拆迁裁决是主管部门对拆迁的民事行为进行调整,类似于劳动仲裁裁决,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依法居中裁决而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其理由为:城市房屋拆迁的主体主要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他们之间对拆迁安置补偿发生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虽因协商不成申请主管部门裁决,并没有改变其性质,且裁决也只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地处理双方的争议。房屋拆迁中涉及的行政行为,如颁发拆迁许可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提起行政诉讼。讨论的案例中被拆迁人对拆迁并无异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仅仅是在拆迁补偿、安置方面达不成协议,其民事性质并未改变。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这种关系并不因为经过裁决而转变成为行政行为的关系。

试想一下,如果当事人双方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发生了纠纷,经主管机关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却又另行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如何处理该行政裁决就成了一个难题。在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并已平息纠纷的情况下,而且是拆迁人自愿补偿的,并没有用国家的一分钱,国家没有必要再去挑起已平息的争端。但如何处理此处的行政裁决就成了问题,反而影响到了行政机关的威信。

因此,拆迁人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所进行的拆迁行为完全是一种商业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追求最大的利润,国家机关为什么要为他人的利益作裁决而让自己成为被告,进而承担赔偿的事呢。因此,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理解为劳动仲裁的性质,更能反映出其根本性质,更能体现出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管理的作用。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拆迁有哪些补偿的方式的相关规定,其实这三种方案都需要依据产权人的意见来补偿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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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http://www.bjznjj.com.cn/47435.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35.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7:22:38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35 一般来说,城市的房屋拆迁活动是早于农村的。因为相比较农村来说,城市用地基础设施更加完善,与主城区甚至城市中心都是有公共运营车辆通行的。所以城市的荒凉用地自然成为了征地方眼中的香饽饽了。那么城市房屋拆迁可以获得哪些补偿,有哪些程序呢,有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呢?

  一、城市房屋拆迁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二、房屋拆迁程序是什么

(1)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3)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公证

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三、城市房屋拆迁征收土地补偿相关法律条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这样来看,城市的拆迁补偿倒是也比较的丰厚,我们也得知了除了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产补偿,这样倒是给被征地方提供了不错的选择。但是被征地方选择赔偿方式要慎重,因为之后签订的补偿协议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到时候反悔了可就来不及了。好了以上就是城市房屋拆迁可以获得哪些补偿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你的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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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什么 http://www.bjznjj.com.cn/47442.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42.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7:11:36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42 我们知道,有得必有失,当我们失去了自己的房屋,那么一定会是会获得相应的拆迁款,但是对于拆迁款有哪些赔偿方式呢?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什么?希望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什么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3、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千 万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目前比较有效的方式是通过启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二、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厍ò仓檬侵缚⑸滩鹎ㄖ亟ㄏ钅磕芄煌瓿苫厍ò仓?,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三、补偿类型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据猜测最新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将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台,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通过学习了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这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什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它有以下这些赔偿方式,比如说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结合性补偿等等这些方面。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总结,非常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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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赔偿】房屋强制拆迁索赔方式有哪些 http://www.bjznjj.com.cn/47444.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44.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7:08:16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44 房屋强制拆迁对人民群众的权益是很大的侵犯。当在生活中面对强拆事件,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提前诉讼。那么,房屋强制拆迁索赔方式有哪些?强制拆迁有哪些法定条件?什么情况下的房屋需要强制拆迁?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强制拆迁索赔方式有哪些

  一、房屋强制拆迁索赔方式有哪些

 ?。ㄒ唬?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ǘ?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厍ò仓檬侵缚⑸滩鹎ㄖ亟ㄏ钅磕芄煌瓿苫厍ò仓?,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ㄈ┙岷闲筒钩?/h4>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二、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三、什么情况下的房屋需要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行为。

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强拆,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另一种是司法强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我国对强制拆迁行为是严厉禁止的。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强拆事件的话,一定要学会用法律?;ぷ约旱暮戏ㄈㄒ妫虿豢梢杂肭坎鸲佑才鲇?,否则的话吃亏的只会是自己。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房屋强制拆迁索赔方式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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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政府对企业征地拆迁的流程 http://www.bjznjj.com.cn/47447.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47.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7:02:30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47 政府的征地拆迁在很多的时候都不止是针对公民来说的,有时候还会征收企业的土地,对于企业土地的征收是有着相关的程序的,并且这个程序与个人的是不相同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政府对企业征地拆迁的流程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政府对企业征地拆迁的流程

  一、政府对企业征地拆迁的流程

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1、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2、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3、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2、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4、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环境?;げ棵鸥荨吨谢嗣窆埠凸肪潮;しā泛?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す芾戆旆ā范越ㄉ柘钅拷猩笈D承┙ㄉ柘钅?,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我国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将实施动态调整、逐步提高并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国土资源部日前就此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多措并举,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落实到位。

要求各地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年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要求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优先进行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本着“谁用地,谁承?!钡脑?,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为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国土资源部还要求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等。

  三、征地拆迁安置原则

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国土资源部称这是该部首次明确对农民房屋拆迁安置原则。该部在7月13日公开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表示,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

国土资源部称,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为此,《通知》明确房屋拆迁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同时《通知》提出,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其中,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

《通知》要求,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其中,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政府对企业征地拆迁的流程的全部内容。政府的征地拆迁是为了更好的进行城市化的建设,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的配合政府的工作。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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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协议未约定安置房屋的具体坐落位置等信息,不具有现实履行的可能 http://www.bjznjj.com.cn/44443.html http://www.bjznjj.com.cn/44443.html#respond Mon, 13 Jul 2020 06:48:05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4443 国家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协议未约定安置房屋的具体坐落位置等信息,不具有现实履行的可能

01、案情简介

齐某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的一个企业主,在当地拥有合法的厂房。加区政府于2000年违法征收并强拆其厂房,一直未给予其合理、全面的补偿安置。齐某曾与加格达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加格达奇区晟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三方签订涉案《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协议》。齐某认为:涉案《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协议》是为了取得能够充分证实厂房被征收、强拆的证据才签订的。该协议未约定安置房屋的具体坐落位置、单元、楼层等信息,不具有现实履行的可能。要求确认加区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加区政府赔偿因违法征收和强拆所造成的厂房直接损失3218450元,赔偿自2000年5月起至2017年9月的利息损失13388752元。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于2018年12月11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长子齐国和次子齐吉继承了诉讼地位。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最高院案作出(2018)最高法行申行政裁定书,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协议未约定安置房屋的具体坐落位置等信息,不具有现实履行的可能

02、依法分析

一般而言,如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等各项协议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存在显失公平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人民法院可认定该协议有效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谑视?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吨谢嗣窆埠凸贤ā返谝话僖皇豕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03、律师评析

具体到本案中,如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有《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协议》等协议后,则政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如政府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如涉案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能成为政府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理由,对于具体案件中政府需要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的计算,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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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拆迁只带走安置房?那你就真的算是损失惨重了 http://www.bjznjj.com.cn/43327.html http://www.bjznjj.com.cn/43327.html#respond Wed, 08 Jul 2020 05:38:51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3327 “我家刚拆迁,政府说给我们一套安置房!面积还挺大的,比我家的老房子面积还大点!不错吧!”

“那给你们钱了吗?大多少???”

“没给钱啊,说是要房子就没有钱了。好像大个几平方吧?!?/p>

“没给钱,还就大个几平方,你那三百平方的房子?。∧阏饪鞔罅?!”

······

拆迁只带走安置房?那你就真的算是损失惨重了

提到拆迁补偿中的安置房,大家想到的多是拆一补一的安置原则,政府多给几个平方自己就特别开心!但是,根据国务院下发的文件规定,1:1的安置补偿比例是最低的标准,正常情况下虽然各地的补偿标准不一,但是在1:1.2比例的还是比较多的,也就是如果三四百平米的房子,多出个几平方或十几平方是正常补偿范围内的。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补偿方式的话,政府只给一套安置房的话,被征收人可就要注意了,该有的钱政府可能就少给了哦!下面,就来告诉大家政府还少给了哪些钱?

拆迁只带走安置房?那你就真的算是损失惨重了

1、安置房未建成或未能居住前的租金

如果被征收方选择安置房方式的话,则在拆迁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需要提供安置房给被征收人居住,如果政府在征收之前不能提供安置房,则政府需要提供其他住处给被征收人居住。若不能提供,政府则需要支付一定的安置补助费补偿被征收人,方便被征收人自行租住房屋。

拆迁只带走安置房?那你就真的算是损失惨重了

2、个体工商户拆迁的停产停业损失

在农村经?;岢鱿忠恍┬÷舨浚庑┬÷舨渴抢米约椅葑拥哪骋桓龇考涓慕ǖ?,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和合法的纳税凭据。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这种房子仍应认定为住宅,但是各地可以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也就是说,这种住宅和经营两用的房子,在安置房进行补偿时,还需要支付一定的停产停业损失,其补偿标准一般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一年内实际平均税后利润来计算。

拆迁只带走安置房?那你就真的算是损失惨重了

3、特殊人群的住房补助

国家在征收过程中,为保证特殊人群的生活水平,在安置补偿中也提出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财力、物力制定一定的补助办法。比如说,如果你家是住房困难户的,则在基本安置房之外还会给予一部分货币进行补偿,或者在基本安置房面积之外多给你家一些面积;如果你家有病残或其他特困人员,则当地政府也会多给一点钱作为生活补助,具体金额的大小需要咨询当地的政府部门或者查看相关公告。

拆迁只带走安置房?那你就真的算是损失惨重了

4、提前搬家的奖励金

除了对于特殊群体的照顾之外,还有为了鼓励尽早搬迁的奖励制度——奖励金。如果你家符合征收协议规定的奖励条件,比如说在奖励期限内签订了协议并且及时搬了出去,那么当地人民政府就应该按照协议的规定及时支付被征收人相应的奖励金。

拆迁只带走安置房?那你就真的算是损失惨重了

拆迁是一件大事,在协议的签订时一定要看清楚补偿的内容、标准以及要求,切不可只听信征收人一方所言,盲目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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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2014年划入了规划区,5年过去了为何还没拿到安置房? http://www.bjznjj.com.cn/42110.html http://www.bjznjj.com.cn/42110.html#respond Thu, 02 Jul 2020 06:03:07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2110 宋明磊(化名)的房子在2014年,被纳入了旧城改造项目。开发商给出了拆迁奖励政策:在十天内从房子里搬走的,给6万元的奖励 ,在二十天内从房子里搬走的,给2万元的奖励,超出搬迁期限的不会得到任何奖励。

从房子里搬得早了,能得到奖励,谁不想多得点钱呢?但是,让宋明磊意想不到的是,在回迁协议上签字之后,他们就会走上一条“无家可归”的路。

如今,时间已经过去五年了,房子也被拆了,却一点动工的迹象都没有。放眼望去,一片荒芜。拆迁工地上杂草丛生,停着两辆早已废弃的机动车。

2014年划入了规划区,5年过去了为何还没拿到安置房?

在工地遇到同来探望的老邻居之后,宋明磊十分激动,但是老邻居好像都快认不出来他了:“哟,你头上都长白头发了!”“是啊,时间过得可真快,一眨眼,五年过去了!”宋明磊热情地同老邻居打起了招呼,但是却在内心涌起了一种没有办法回家的痛。

这些年,宋明磊漂泊不定,到处租房,日子过得很不舒心,他做梦都想回到原来的家里。和宋明磊的生活环境类似的,还有八百多户人家。由于房租和房价上涨,每月的安置费已经不能让宋明磊租到合适的房子了。

宋明磊在向开发商询问时,开发商也表示很无奈:“有些被拆迁人给予了补偿过高的期望值,不想搬迁,希望政府能给剩下的被拆迁人做做工作?!?/p>

“倘若剩余的三十多户不同意拆迁,我们已经把房子拆了的八百多户难道就要一直在外面漂泊吗?”宋明磊感到特别担心。

2014年划入了规划区,5年过去了为何还没拿到安置房?

好好的回迁,为什么会使被征收人沦落到无家可归的地步呢?

通过相关媒体的报道,我们可以发现,有许多人的遭遇跟宋明磊相同,却不知道具体的原因是什么。为此,我们专门对律师进行了采访。

律师建议:

房子拆了五年还没动工,原因可能不是少数被拆迁人不肯搬迁那么简单,很可能是这个项目本身就具有手续不齐全的问题。 2011 年国务院 590 号令下来后,被拆迁人应该同当地政府签订拆迁协议,与开发商签本身就是把自己置于危险的状态。

在与开发商签订协议时,倘若出现开发商老板意外死亡、开发商经营状况不好和资金链破产、断裂等情况,回迁房的建设很有可能会遥遥无期。同政府签约,风险会小很多。但也会因为受领导人换届、政府财力以及开发商波及等问题出现一定的风险。不论是政府,还是开发商,都具有不能履行的风险。

从2011年开始,我国房屋拆迁就开始遵循安置在先,拆迁在后的原则。倘若完全根据这个原则来执行,在签订协议之前就已备有建好的房屋进行安置,无家可归的风险就不存在了。但是,只有一些地方,使这种完美状态得到了执行。许多安置房都是期房,会出现过渡期,倘若出现违约的情况、不能够履约,很可能就会出现一脚踩空的情况,导致自己无家可归。

回迁风险这么大,我们是否能够选择简单直接的货币补偿呢?也就是说,有没有一种方式,能使回迁风险极大降低呢?

2014年划入了规划区,5年过去了为何还没拿到安置房?

由于房价波动较大,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话,把补偿款拿到手之后要抓紧时间买房,避免出现房价上涨后住不起房的风险。

选择回迁房还是货币补偿,要按照每个项目的情况,根据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分析。倘若客观条件完备的话,能够选择回迁与货币补偿的组合来对风险进行分摊。或者,多关注政策福利。例如,小周在北京二环里有一套20平米的平房,就算拆迁方给他一平米15万的补偿,到最后也只能拿到300万,很难在市区买到满意的房子。而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政府给他一个经济适用房的指标,他就能用比市价低出很多的价格买到更合适的房子。

倘若选择了产权调换的方式,一定要看安置房是不是有立项手续、规划、合法用地。特别是集体土地,倘若没有依照法律征收,选择回迁房安置会有巨大的法律风险,在签约时要谨慎。倘若征收方提供的安置协议文本中没有具体的交房时间、面积和房号等内容,在对违约责任进行追究时就没有具体的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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