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不会的,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是先补偿后拆迁的,如果未签订补偿协议就拆迁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强拆的流程
强拆程序是比较麻烦的,法定强拆程序是:
第一步:发现违建??梢允侵捶ɑ刈约悍⑾郑部梢杂腥嘶蛘叩ノ痪俦ǚ⑾?
第二步:立案审批。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进行立案审批,该程序是内部程序;
第三步: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第四步: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若是未找到违建所有人则通过公告送达;
第五步:限拆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的,等诉期6个月;
第六步: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催告期10个工作日;
第七步:执法机关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第八步:实施强制拆除前进行公告;
第九步:实施强制拆除
政府部门如果不是到了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根本不会采取强制拆迁这种措施,因为强制拆迁的流程也非常的繁琐,中间还得经过立案调查等相关程序,这样会进一步延长政府部门的拆迁工作,所以,当事人拒不签订补偿协议的话,政府还是会想办法沟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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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案情]:
2003年6月18日,某县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原告(被拆迁人)潘某某与被告(拆迁人)某房地产公司就该县城东门江滨二弄7号的房屋拆迁事项(搬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作出裁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所有的位于东门江滨二弄7号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异地安置,并进行房屋面积差额补偿,限被拆迁人在2003年6月24日腾空被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收到房屋拆迁裁决书后,于2003年6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房产公司按原地回迁。该案应以民事案件受理还是以行政案件受理呢?
[分歧]:对该问题的认识,存在着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以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立案是正确的。理由是,原告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之条件,有明确的被告,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属法院民事案件立案的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行政案件立案为宜。理由如下:1、房屋拆迁合同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书面协议。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さ刃枰?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房屋拆迁具有行政性的特点,从本案情况分析,原、被告双方并没有达成房屋拆迁的协议,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房屋拆迁裁定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案原告要求按原地回迁其实是对该行政裁决不服。根据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
审判实务中对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的裁决是否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历来存在争议,以致有的认为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有的则认为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1993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在给江苏省高院的复函中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发生的争执,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理?!闭庖桓春?明确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性质界定为民事案件。
目前,各地法院审理房屋拆迁纠纷的主要依据是1996年7月最高法院(1996)12号批复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据该规定,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审理,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的: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拒绝搬迁或反悔的,拆迁人因此而起诉的,作为民事案件审理;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按照这一规定,此类案件的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是统一了,但它没有从该纠纷的法律关系入手,而是以房屋的拆迁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为标准来划分。这就形成了实体内容相同,但因处理方式不同而强行加以区别的情况,混淆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应有性质。
对此问题的争议,实质上是对以下三个方面的认识问题: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界定;2、主管部门的裁决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3、最高法院(1996)12号批复是否存在商榷的地方。笔者认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性质为民事法律关系,即使经主管部门裁决,也仍然属于民事关系,拆迁裁决是主管部门对拆迁的民事行为进行调整,类似于劳动仲裁裁决,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依法居中裁决而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其理由为:城市房屋拆迁的主体主要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他们之间对拆迁安置补偿发生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虽因协商不成申请主管部门裁决,并没有改变其性质,且裁决也只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地处理双方的争议。房屋拆迁中涉及的行政行为,如颁发拆迁许可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提起行政诉讼。讨论的案例中被拆迁人对拆迁并无异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仅仅是在拆迁补偿、安置方面达不成协议,其民事性质并未改变。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这种关系并不因为经过裁决而转变成为行政行为的关系。
试想一下,如果当事人双方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发生了纠纷,经主管机关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却又另行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如何处理该行政裁决就成了一个难题。在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并已平息纠纷的情况下,而且是拆迁人自愿补偿的,并没有用国家的一分钱,国家没有必要再去挑起已平息的争端。但如何处理此处的行政裁决就成了问题,反而影响到了行政机关的威信。
因此,拆迁人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所进行的拆迁行为完全是一种商业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追求最大的利润,国家机关为什么要为他人的利益作裁决而让自己成为被告,进而承担赔偿的事呢。因此,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理解为劳动仲裁的性质,更能反映出其根本性质,更能体现出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管理的作用。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拆迁有哪些补偿的方式的相关规定,其实这三种方案都需要依据产权人的意见来补偿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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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上述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处理。
(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还须注意如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还应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如当地对协议有备案要求的,受托律师应提示拆迁人应当按当地规定将其订立的所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拆迁主管机关备案。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民事合同,只涉及民事问题,如拆迁过程中如何安置被拆迁人、承租人,如何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等问题。而能否进行房屋拆迁则属于行政行为,不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协议的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涉及到租赁房拆迁的,承租人也可以成为当事人。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条款,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2)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3)搬迁期限;(4)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上内容属于强制性规范,法规原文中的用语是“应当”而不是“可以”。
房屋拆迁协议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虽未明文规定采用何种形式,但由于房屋拆迁协议约定的内容复杂,且不能即时履行,因此,房屋拆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拆迁协议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订立。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拆迁协议必须依法签订,其内容不得违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当事人违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外,还应承?!睹穹ㄍㄔ颉?、《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总而言之关于如何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关键就是主体要正确,不正确的主体签订出来的协议是具有瑕疵的,会导致法律效力有影响。大家在签订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审核协议;如果对协议有疑问或把握不准的,也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希望今天的文章可以帮助到你,谢谢你的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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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签订补偿协议是征收补偿最主要的方式,但是补偿协议所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其中,就有很多被征收人签了协议,却拿不到合理的补偿的情况,究其原因,还是协议内容本身有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一份完整的补偿协议应该具备哪些内容?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之前要注意哪些问题?
补偿安置方式要明确
《征收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而实践中被征收人则常?;嵊幸晌?,自己到底是选择货币补偿好,还是应该直接选择产权置换。其实,无论哪种方式都有利有弊,货币补偿方便省事,但有购房风险。产权调换解决购房问题,但是后期纠纷多。大家还是要根据自己的切实需求和今后的生活安排,并结合当地的房价等实际条件综合考虑,作出最适合自己的选择!
在补偿协议中,双方首先应该对补偿安置方式予以明确,确定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
协议主体不可少
根据法律规定,补偿安置协议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
被征收人应注意:在签订协议前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身份,因为如果协议对方不是征收方,那么签订的协议就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极有可能会面临补偿安置事项无法履行的风险。
一般而言,补偿协议中应该要有征收方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等信息,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被征收人千万不要在迷迷糊糊的状态下就随便签了字,也不要在没有拿到补偿款的情况下就让人把房子拆了。一旦跟我们签订协议的主体不合法,或是没有偿付能力,我们的维权之路将面临极大的困难。
补偿安置事项不可缺
补偿协议最主要的内容还是有关补偿安置的具体事项,这是补偿协议的主体部分,也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部分。因此,这部分内容被征收人一定要仔细审查,尤其是对于那些由征收方事先拟定好的协议。一般而言,补偿安置事项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该明确货币补偿金额、货币支付期限;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该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数额、结算方式和期限;
3、无论选择哪种补偿方式,补偿协议还应对停业停产损失、搬迁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等内容进行约定。
此外,还可能存在协议包含了所有补偿安置事项,但在某些条款的表述上,征收方故意说得模糊不清的情况。例如在说到补偿金额时,既不明确具体数字,也不明确计算方法,只说“合理补偿”、“公平补偿”之类的话,这种条款属于极度模糊的表达,遇到这种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也不要签字!
违约责任须明确
现实中,一些征收方为了了却后顾之忧,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会故意减轻甚至免除自己的责任,或者在拟定协议时故意将违约责任条款说得特别模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后期征收方不履行或不合理履行自己的补偿和安置义务,双方就会出现争议,而协议中又未能明确征收方的违约责任,征收人就会各种推责,导致被征收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违约责任的相关内容是不能忽视的,补偿协议除了应该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偿期限等重要内容外,还应明确双方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在此告诫各位被征收人,如果发现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协议条款模糊不清,存在规避征收方责任的情况,被征收人一定不能签!
结语
从法律性质上说,补偿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具有合同效力。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就意味着认可补偿协议上的条款。
因此,在签订协议前,被征收人一定要仔细审查协议的各方面内容,只有在协议内容完整、条款表述清晰、且自己对补偿标准满意的情况下才能在协议上签字。如果大家对协议内容不放心,又不确定自己能否检查出协议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可以咨询征地拆迁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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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拆迁协议签订阶段存在诸多问题。今天,小编将解释一下你需要了解的有关拆除国有房屋拆迁协议的知识,这关系着拆迁后的生活命运。你不明白这件事,敢签署补偿协议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市、县级有关机关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区的管理工作。市,县行政机关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领域的工作。这在协议内的甲方应该房屋征收部门,落款红章也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拆迁补偿协议内容如下:
1、被拆除房屋的条件。房屋的所有权、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
2、房屋拆迁的评估;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有关机关应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屋征收决定公告当天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的损失(针对有营业执照在征收之前正常营业的);
4、拆迁补偿方式、赔偿金额和付款期限。
(1)选择货币补偿,由评价机构确定赔偿成本。在支付期间签订后,应在搬迁前支付价款;
(2)应当进行产权的更换,并规定房屋的位置、规模、楼层、方向、结构和交付期限。
5、搬迁期限,过渡期间和方式。应按照搬迁期间的实际情况制定,选择过渡安置费,应当明晰支付费用、时间、支付方式和超期后增加过渡费的多少等。选择临时周转用房,要明确房屋的地点和过渡期限;
6、违约责任。此款项十分重要,要明晰约定如违约条款的责任及有争议解决方法。
你知道在协议拆迁的内容,并不意味着掌握了所有的知识,在实践中被迫签署,欺骗签署,威胁和利诱签署屡见不鲜,律师在此给大家说说在什么的情况下不能签名。
1、以奖金形式引诱。为加快拆迁进度,拆迁方将以高额奖金的形式,诱骗群众签字,并以奖金时限发放,奖金从何而来?羊毛从羊身上出来,不要丢了西瓜捡芝麻。
2、确定违章建筑。拆迁方经常采用这种方式,在拆迁过程中,住了很多年的房子莫名其妙的被人认定成违章建筑,被拆迁人怕得不到补偿,紧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事实上,这是由于被拆迁人缺乏法律知识所致,房子被强拆并不意味着你的财产被毁。
3、协议拆除。超一定数量才能进行拆迁,导致过早地签协议的人攻击不签协议的居民过晚,把矛盾转化为人民内部矛盾,成为千家万户的焦点,在语言的攻击下不得不签署协议。
4、松弛有度。拆迁方多次跟你谈补偿,突然再也不来了,引起你的恐惧和主动签名。这也是老百姓法律知识的缺乏,对此被拆迁人应该淡定,见招拆招。
小编建议,大多数拆迁人应该放弃你的错误观念:就不签协议,就拖,能奈我何?自2011年起,征收和拆迁都被纳入了政府行为,开发商的拆迁已经退出历史,近几年几乎没有钉子户,为什么呢?因此,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拆迁征收是强制性的,所以放弃你的想法。在签署协议时,一定要有自己的想法,不要轻易听信别人的有道,如果有不清楚的,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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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签过字的协议不要让拆迁方全部拿走。
在正常情况下,签订了拆迁协议应该是相对安全的方式,拆迁人(第三人在实践中可能涉及)的双方同意落实协议的条件,协商一致的文件,双方签署了密封点和每一个保留(至少)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的原始签名。
是为了确??稍诜缮系玫匠腥系脑疾鸪檎莆赵诒徊鸪呤种校佣苊獗徊鸪咴诓鸪蟮シ矫嫘薷男?,也避免了缺乏证据支持希望围绕拆除协议重新安置的人获得救济的权利。
但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会将拆迁方签订的所有协议拿走,甚至要求拆迁方签订“空白协议”,然后根据拆迁方事后的单方需要修改填写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协议的最终文本很可能与原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条款等约定内容的“共识”相去甚远,无法保障拆迁利益,将阻碍后续的拆迁工作权利。
被拆迁人尽量不要让拆迁方将已经签字的全部的拆迁协议带走,起码要保留一份协议原件,以确保协议内容与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一致,并为被拆迁人事后要求拆迁方履约留下充分的证据支持。
其次,如果无法阻拦拆迁方将协议带走,一定要保留协商一致内容的相关证据。
其中有很多都是拆迁方以“将被拆迁人签字的协议带回盖章,盖章完毕后会将协议送回”的理由将协议原件全部从被拆迁人手中“骗走”。等到协议再回到被拆迁人手中时,心细的被拆迁人就会发现,其中有些条款和自己当初签订时有所不同了。
因为表面上的长期协议已经签字盖章,双方才能生效,并确认该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前者是可以改变的,当事人的权利提交的搬迁拆拆按照司法法律协议约定的性能要求,一旦房子被拆,被拆迁人就失去了重要的维护自身利益筹码和谈判先机,这对被拆迁人的维护自身利益是相当不利的。
如果不能更改,协议因各种原因被取消的事实也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取消,作为协议和合同状况的证据。与签署的每份协议一样,每页都在大段中空白注释,没有内容,并且已经与摄像机签署了协议,以处理双方的谈判、口头合同和其他有记录的内容,因此有可能减少未经授权修改协议的风险。
当然,小编要特别提醒被拆迁人的是,协议的主要条款甚至赔偿条款都没有明确“空白协议”的具体内容,出于安全考虑,被拆迁人仍然坚持拒绝签字。.
因此,如果拆迁方承担过多的强制,拆迁也可以停止其非法活动在律师的帮助下,追究其法律责任,损失声称其应有的。
最后,如果拆迁协议已被修改,被拆迁人也可以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身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有权对合同各方应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作出;(二)该合同不合情理的。这意味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使用危险,违背了对方的真实意图是改变的一方或终止进入有权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侧的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的变更请求。
换句话说,该协议被带走,修改,并不意味着拆迁只能任人宰割,只要被拆迁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协议最终没有自己明确的,自愿的意思白色,还是真正意义上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合法无效合同判断,对拆迁协议可能在法律上认定为无效或撤销/改变。
清《初刻拍案惊奇》中有语云:“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字面上来看说的似乎是邪恶永远比正义的道行要高。但实际上,它指的却是人要不断克服前进路上层出不穷的障碍,不要松懈,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这与被拆迁人的情况非常相似,在实际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作为弱势一方,始终处于被压迫的被动状态,但肆无忌惮的拆迁方的傲慢让违法侵权成为了现实,但事实上,只要拆迁群众能够坚定、坚定地在路上前行,无论多少有多少不好的举动,被拆迁群众都可以用法律武器攻击侵权人,夺回维护自身利益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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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拆迁相关法律对征收方拆迁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就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就将拆迁的主体由开发商等民事主体调整为行政主体,也就是说,拥有能够征收国有土地主体资格的只有由市、县级人民政府,那么有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也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现实中,常常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是村委会、开发商抑或是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那么签订的协议都是无效的。除此之外,按照《合同法》规定,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协议同样是无效的。
土地是稀缺资源,我国的法律对土地的?;ひ彩欠浅Q细瘢恋卣魇盏幕?,也是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如果地方征收方想要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两级政府的批准,拿到征地批文后才可以进行合法征收,并且征地批文的有效期一般是两年。因此,如果征收没有批文的话,本身就属于根本性重大违法,没有征地批文而签订的协议,大多数也是无效协议。
实践中,各种逼签手段层次不穷,存在很多被征收人,虽然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其协议签订的时候确是真真实实的遭遇了被欺诈、胁迫等情形。实际上,即使是行政协议,其本质上还是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协议签订的主体必须在其真实意识表示下签订才是有效的,如果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抑或是基于某些单位或个人的胁迫、欺诈而签订的意识表示不真实不自由的安置补偿协议,那么,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
相信很多被征收人都遇到了这种问题,评估机构选择不合法,征收补偿价格不合理。征收方选择的评估机构,自己从来没听过,没参与选择过,房屋走形式般的简简单单测量后,出具的评估价格非常低,严重偏离市场价,签订协议以后,生活水平也严重下降。而中央三令五申,地方拆迁不能降低老百姓原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规定房屋评估价格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类似周边商品房市场价格,如果签订的协议,偏离市场价值,明显显失公平的话,那么同样是可撤销可变更的。
当然除了以上规定外还有一些个别情形,比如,被征收人的房子土地等,不在征收范围内等,那么签订的协议自然也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
小编最后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当遇到拆迁问题,首先是不要随意签订协议,一旦基于各种原因签订了不公平、不平等的协议,一定要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及时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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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只要签订了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就能高枕无忧地等待补偿落实了吗?一则实践案例让很多被征收人的担忧变成了现实:即使征收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签了字,即使时间已经过去了很多年,补偿协议中的约定还是可能落空!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被征收人又该如何?;ぷ约旱氖艹トɡ兀啃”嘟酉吕淳痛蠹乙黄鸾馕?。
根据自媒体频道“南阳监督”微信公众号的11月2日发文显示,相关征收办公室于2019年8月单方面发出公告,称:因部分被征收房屋证件不齐全,对不该补偿的部分补偿了,违反法律规定及涉案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故8年前与拆迁户们签订的193份补偿安置协议应属无效。
换句话说,当时在这193份补偿协议中与被征收人约定好了的补偿安置条件,被单方面宣布“不算数了”。
关于“无证少证”能不能和“违建”划等号的问题,即明律师已经为大家解析过很多次,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概括成一句话:无证少证是违建的表现形式之一,但无证少证的不一定都是违建,不能一概而论不予补偿。对于证件不齐全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应不应该得到征收补偿,还需要结合每个案件自身情况具体解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用通俗的话来说,以上规定明明白白地告诉大家,登记存在瑕疵的房屋不能直接等同于“违法建筑”,征收过程中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其中一部分房屋虽然未经登记或缺证少证,仍旧可以认定为合法建筑并给予补偿。
又根据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案涉征收机关如果要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应当对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相关被征收人可以结合具体案情,针对补偿协议的效力或履行问题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收方没有提出进一步的证据,表明这193份征收补偿协议涉及的被征收房屋确实属于不应给予补偿的情况,那么这些协议的效力不应该仅因为征收办公室的一份《公告》就被宣告无效。
当然,小编要说明的是,以上仅是根据已知案情轮廓作出的初步解析,该案被征收人如果要制定具体的权利救济方案,还要结合更多具体案情,进一步与专业拆迁律师进行细节沟通。
除了以上案例中提到的征收方单方面提出协议无效的情况外,实践中还有很多被征收人对已签字的征收协议存疑。那么都有哪些征收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呢?
实践中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1、征收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2、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协议涉及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4、签订协议的主体没有相应的签约资格,例如被征收人一方签字的不是房屋权利人,或者是未成年等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人;5、拆迁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他人、集体或者国家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6、其他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情形。
也就是说,实践中确实有一些已经签订的补偿协议,在实际履行中无法生效。被征收人在协议上签字前一定要万分谨慎,尽量不要签订效力可能存疑的协议,避免期待已久的补偿权益落空;如果有被征收人真的并非出于自愿签了字,可以尝试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撤销问题协议,重新为自己争取合理的补偿。
最后小编想提示大家的是,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是整个征收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被征收人一定不要出于对其重要性的误解,就直接“走过场”。如果协议被无端撤销,影响到被征收人的权益落实,被征收人可以依法争取;如果协议真的存在问题,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启动法律程序结合谈判的形式,争取改变不合理的补偿安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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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某县进行棚户区改造,李某的住房在拆迁范围之内。2013年8月7日,征收办对李某的房屋进行了登记,双方签订了《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第约定实际安置三套房屋,面积共计为452平方米。2014年2月25日,征收办给李某发出通知,称需要改签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再没找过李某。直到2018年4月,征收办通知李某可以预选房屋了,但是李某还没来得及高兴就发现,房子的面积严重缩水,三套房子的总面积只有350平米。
于是李某找到了征收办询问,却被征收办告知当时签协议时工作人员失误,协议签错了,李某的房屋不属于临街户,不具备享受临街优惠政策的条件,所以安置平米应该是350平米而不是452平米。2019年4月,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以征收办未按照约定履行双方签订的《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办按照协议再行安置102平方米的房屋。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征收办称本案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并且李某的房屋不属于临街户,不具备享受临街优惠政策的条件,当时的协议是工作人员签错了,李某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将行政协议之诉的诉讼时效进行了区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っ袷氯ɡ乃咚鲜毙诩湮辏咚鲜毙诩浯拥笔氯酥阑蛘哂Φ敝廊ɡ艿剿鸷σ约耙逦袢酥掌鸺扑?。本案中,被李某所诉为征收办未按约定履行房屋安置义务,应当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起诉时效为三年,李某自2018年4月27日预分房屋得知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其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其次征收办于2013年8月7日与被李某签订《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办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部门,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职权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属签订该协议的适格主体,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征收办于2014年2月28日要求李某改签安置补偿协议,但其既未与李某重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亦未解除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故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征收办依法应当履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为李某安置住房102平方米。
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若是遇到签订协议后,征收方说签错了,要求重签,不要傻乎乎的就去签字了。一定要让征收方拿出证据来,仔细核对,,若是征收方无法提供证据,且新协议内容对自己不利,一定要拒绝签字,有必要时找专业人士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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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早签了8个月的字,王先生少拿了50多万拆迁补偿款
一年前,王先生向律师咨询怎样签订补偿协议,而在8个月之后,再同我们联系的时候,王先生询问是否可以反悔,“当初宣传的是用一个尺度来衡量,但现在这个尺度不准,发放的补偿款具有很大的差距,我们签字早的比签字晚的少了五十多万”。
但是已经签订补偿协议了,也已经把钱得到了,事情已经就能这样了。王先生跟其他村民非常不满意,但走了几级信访,依然没得到什么结果。
在以前拆迁过程中,许多地方都有钉子户,我们也经在新闻上听到媒体报道,哪哪地方的钉子户将几百万拿到手了,甚至还有拿到上千万的。例如,上海的一位钉子户拿到了6000万的补偿款,河南一位有着两层小楼的钉子户,要求得到5000万的补偿款或者是把商铺置换了。
听到消息之后,一时之间,被拆迁人当中没有签字的农民朋友都涌现出了这种想法:假如我死咬住那个说法不放,也许政策就能网开一面,哪怕不像这些人一样能拿这么多钱,但能多拿一些也是不错的。而已经把字签了的农民朋友更是悔不当初,埋怨自己为啥不能再等一等。
这些情况为什么会出现呢?其原因在于不透明的补偿政策,没有通过法定的规范程序来进行补偿,偏低的补偿标准和不公平的补偿形式,甚至没有及时补偿造成的。
可以任意改变行政单位制定的政策,是“先签字吃亏,后签字沾光”征拆领域矛盾频发的根源所在。
随着国家现代法治进程的逐渐前进,征地拆迁领域补偿的进一步规范,从前为了项目进程给后签字的一方提高补偿的情况已经不复存在,现在征收方改变了征收的方式,给予签字早的奖励,签字晚的不仅没有奖励还有可能会面临强拆。
高额的奖励费对被征收人来说是个极大的刺激,在宣传前期许多被征收人迟迟不做决定,而在截止奖励时,也许会被强制拆迁的诱逼之下,在截止日期的前一天,被征收人往往排着队等着签字。
在此律师要给各位被征收的农民朋友提个醒,是否签字,签字的时间是早还是晚,其关键还是在于是否有一个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要高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那天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所以,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也是以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来参照补偿,倘若选择了产权置换,还需要找房屋价值的差价来补偿。
拆迁补偿到底囊括哪些补偿的事项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行政单位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由于征收房屋致使的临时安置、搬迁的补偿;
(三)由于征收房屋致使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行政单位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倘若遇到不合理的补偿,被断水断电,骚扰逼签、逼拆等情况,更应主动运用合法手段来维护权益。
维护权益的合法方式,一是协调、谈判,同征收方通过协商来处理,使我们拆迁补偿的合理诉求得到表达;一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这两种方式,是我们被征收人经常用的两类救济途径。
通过协商实在解决不了的问题,就应该把思路转变,避免把机会给耽误了。可以向专业的拆迁律师咨询,获取专业的分析和维护个人利益的方法,通过法律的渠道把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争取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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