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的发展,我们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信心也越来越足,保证到2020年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为了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高生活质量,多地开展了“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环境治理”等项目,首要面对的就是将老旧房屋、违法建设房屋拆除,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政府与被拆迁居民的冲突问题,其中大部分原因是安置补偿不合理,导致各类项目无法进行下去。
1、在房屋拆除前,一项必要的程序是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但是,我们经?;嵊龅秸庋那榭觯挥胁斡胙≡衿拦阑?,就拿到了评估报告,有的报告甚至没有相关机构的盖章以及评估具体明细。针对这一情形,显然是拆迁部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如果后期存在房屋被违法强拆的情形,且一直未能获得相应的补偿,当事人也就只能拿着评估报告上的评估金额要求补偿,但是评估单上的评估金额是否是合理的补偿金额尚有疑问。
现实中会存在在起诉的时候,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发生了较大变化,房屋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如果按照拆迁公告下发的时间点的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完全无法购买新的房屋,并且极大降低了现有生活水平。因此,建议对被拆房屋按照起诉时的价格进行赔偿,基本保障当事人能用获得的赔偿款在市场上买到与被拆迁房屋区位、结构、面积等相接近的房屋,使其居住条件不降低。
2、其次是关于房屋没有证件该如何补偿的情况。经?;岽嬖诜课菪藿ㄓ?0年代,且一直居住于此。但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相关法律未完善,对于此类房屋并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在此情况下,拆迁部门认为当事人并没有证据证明一直居住在无证房屋内,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90年代建成的。针对这一情况,拆迁部门并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如果其主张对此房屋按无人居住房屋的标准进行赔偿是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3、如果拆迁部门未经法定程序,未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支付补偿款,就强制拆除了当事人的房屋。对于这一行为拆迁部门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是明显违法,依法应当进行赔偿。而且为了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有效维护被强拆人的合法权益,拆迁部门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综上所述,如果我们的房屋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内,那么势必会涉及到补偿的事宜,如果自家的房屋遇到上述情况,可以依据上述要求给予补偿,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在征收过程中,经?;崽秸庋奈侍猓拔业姆孔又笆亲∪说?,但是为了贴补家用,所以改成了小商铺,已经有10多年了,这种情况下拆迁的时候可以按照营业性用房补偿吗?”对于这类情形,我们称之为“住改非”,也就是是指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利用其沿街的地理位置优势,实际用作经营的情况。这样的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住宅用房。
根据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征收部门会按照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房屋用途进行补偿,也就是以住宅用房的标准来补偿。但是房屋事实上是用来经营的,当事人认为应该按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这也就导致了双方无法在具体的补偿标准上达成一致。
目前,“住改非”的认定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行政规章,其中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另外,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1、是否办理经营手续证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能反映生产经营主体和地点,用以证明房屋的实际用途(实际经营地和登记注册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2、有无完税凭证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就需要纳税,完税凭证(免税单位应当提供免税证明)也是对有实际经营活动的证明。
3、有无租赁协议、发票等手续
一些房屋对外出租,则可以提供租赁协议、发票类票据、纳税凭证等。
4、房屋是否实际用作经营
未办理相关证照,但确实用作了办公或生产经营,视为“住改非”;有证照但没有实际办公或生产经营的不被认定为“住改非”。
5、经营时间是否合理
商品房的补偿一般高于住宅补偿。利益驱使下,一些被征收人临时将住宅改作生产经营,这种情况不能要求“住改非”补偿。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42号通知的规定,各地可以根据“住改非”房屋的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拆迁补偿。实践中各个地区大致存在以下几种做法:
1、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补偿,也就是说能够具体认定房屋确实是用于经营使用的,按照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标准补偿,房屋是住宅的就按照住宅的具体补偿标准补偿。
2、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根据住宅房屋的实际状况,比如是否持续经营、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沿街等相关情况,再根据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标准估价补偿。
3、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估价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4、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这种情况主要是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时间较短,尚不支持作为非住宅补偿的。
5、住宅房屋部分用于经营使用的,该部分按照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补偿,其余部分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
“住改非”房屋拆迁,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规定,各地拆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大家需要仔细研读下发的文件,必要情况可以咨询律师予以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