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Tue, 08 Sep 2020 17:29:41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房屋拆迁】房屋拆迁时的补偿都有哪些 http://www.bjznjj.com.cn/48403.html http://www.bjznjj.com.cn/48403.html#respond Tue, 08 Sep 2020 17:29:32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8403 开发商作为企业,其最终目的是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导致很多纠纷的发生。那么,房屋拆迁时的补偿都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房屋拆迁时的补偿都有哪些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二、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如何解决

(1)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房屋拆迁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因为补偿不合理,导致很多强拆等事件的发生。如果您的房屋涉及到拆迁,最好先咨询专业的律师房屋拆迁补偿费都包括哪些,这样能够知道发生拆迁补偿纠纷后该怎么解决比较妥当,而不是一定采取过激的行为与政府部门对抗,那样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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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律师】拆迁维权专业律师怎么选择 http://www.bjznjj.com.cn/47415.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15.html#respond Thu, 20 Aug 2020 07:10:51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15 如果我们需要进行一个拆迁维权,由于我们本身懂得法律肯定不如专业的律师多,所以往往需要请一个专业的律师,那么拆迁维权专业的律师应该怎么样选择呢?一般来说,我们可以看这个律师擅长哪方面的法律,选择一个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就可以了。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来拆迁维权专业律师怎么选择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拆迁维权专业律师怎么选择

1、被征收人获取政府信息非常困难。很多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什么文件都没有看到,甚至不知道去哪里获取相关信息,所以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常常处于被动地位。这时就需要专业律师的指导,并且有些信息只能是律师才能获取。

2、被征收人与征收人间的地位不平等。现实中老百姓经常处于弱势地位,面对强势的政府和开发商往往无法达到平等谈判的效果。这个时候需要利用专业律师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经验来弥补自身地位的失衡。

3、被征收人专业知识的不精通。因为征地拆迁不是一个简单的案子,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涉及多套程序。律师在承办一起案件,都会系统的研究案件的来龙去脉,搜集相关的证据,设计多套的维权方案。

所以对于被拆迁人而言,聘请专业的律师能让您在维权过程中省时省心还能争取自身权益的最大化。同时在选择拆迁律师时,最好选择专一做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因为征地拆迁案件类型多变,专业知识复杂,需要多年办案经验的积累。

  二、被拆迁人如何选择拆迁补偿标准

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方式可以采用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选择实行房屋补偿的,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的性质,实行就地或者异地补偿。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实行就地房屋补偿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补偿房屋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实行就地房屋补偿。

  三、关于拆迁维权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拆迁维权专业律师怎么选择的相关知识,律师一般来说都有一定的擅长领域,例如说有的擅长刑罚,有的擅长离婚诉讼。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杨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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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房屋拆迁有哪些补偿的方式 http://www.bjznjj.com.cn/47411.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11.html#respond Thu, 20 Aug 2020 07:01:55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11 房屋拆迁有补偿的方式一般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货币补偿,第二种是以一栋房屋换来另一栋房屋,也是就是常说的用一套产权来换置另一套产权,第三种是又以货币补偿又以一定的产权来换置。那么房屋拆迁有哪些补偿的方式呢?接下来就有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房屋拆迁有哪些补偿的方式

 ?。ㄒ唬?、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ǘ?、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厍ò仓檬侵缚⑸滩鹎ㄖ亟ㄏ钅磕芄煌瓿苫厍ò仓?,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ㄈ?、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二、房屋拆迁案例分析:

[案情]:

2003年6月18日,某县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原告(被拆迁人)潘某某与被告(拆迁人)某房地产公司就该县城东门江滨二弄7号的房屋拆迁事项(搬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作出裁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所有的位于东门江滨二弄7号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异地安置,并进行房屋面积差额补偿,限被拆迁人在2003年6月24日腾空被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收到房屋拆迁裁决书后,于2003年6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房产公司按原地回迁。该案应以民事案件受理还是以行政案件受理呢?

[分歧]:对该问题的认识,存在着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以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立案是正确的。理由是,原告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之条件,有明确的被告,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属法院民事案件立案的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行政案件立案为宜。理由如下:1、房屋拆迁合同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书面协议。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さ刃枰?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房屋拆迁具有行政性的特点,从本案情况分析,原、被告双方并没有达成房屋拆迁的协议,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房屋拆迁裁定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案原告要求按原地回迁其实是对该行政裁决不服。根据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

审判实务中对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的裁决是否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历来存在争议,以致有的认为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有的则认为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1993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在给江苏省高院的复函中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发生的争执,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理?!闭庖桓春?明确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性质界定为民事案件。

目前,各地法院审理房屋拆迁纠纷的主要依据是1996年7月最高法院(1996)12号批复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据该规定,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审理,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的: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拒绝搬迁或反悔的,拆迁人因此而起诉的,作为民事案件审理;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按照这一规定,此类案件的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是统一了,但它没有从该纠纷的法律关系入手,而是以房屋的拆迁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为标准来划分。这就形成了实体内容相同,但因处理方式不同而强行加以区别的情况,混淆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应有性质。

对此问题的争议,实质上是对以下三个方面的认识问题: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界定;2、主管部门的裁决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3、最高法院(1996)12号批复是否存在商榷的地方。笔者认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性质为民事法律关系,即使经主管部门裁决,也仍然属于民事关系,拆迁裁决是主管部门对拆迁的民事行为进行调整,类似于劳动仲裁裁决,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依法居中裁决而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其理由为:城市房屋拆迁的主体主要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他们之间对拆迁安置补偿发生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虽因协商不成申请主管部门裁决,并没有改变其性质,且裁决也只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地处理双方的争议。房屋拆迁中涉及的行政行为,如颁发拆迁许可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提起行政诉讼。讨论的案例中被拆迁人对拆迁并无异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仅仅是在拆迁补偿、安置方面达不成协议,其民事性质并未改变。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这种关系并不因为经过裁决而转变成为行政行为的关系。

试想一下,如果当事人双方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发生了纠纷,经主管机关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却又另行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如何处理该行政裁决就成了一个难题。在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并已平息纠纷的情况下,而且是拆迁人自愿补偿的,并没有用国家的一分钱,国家没有必要再去挑起已平息的争端。但如何处理此处的行政裁决就成了问题,反而影响到了行政机关的威信。

因此,拆迁人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所进行的拆迁行为完全是一种商业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追求最大的利润,国家机关为什么要为他人的利益作裁决而让自己成为被告,进而承担赔偿的事呢。因此,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理解为劳动仲裁的性质,更能反映出其根本性质,更能体现出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管理的作用。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拆迁有哪些补偿的方式的相关规定,其实这三种方案都需要依据产权人的意见来补偿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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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http://www.bjznjj.com.cn/47435.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35.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7:22:38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35 一般来说,城市的房屋拆迁活动是早于农村的。因为相比较农村来说,城市用地基础设施更加完善,与主城区甚至城市中心都是有公共运营车辆通行的。所以城市的荒凉用地自然成为了征地方眼中的香饽饽了。那么城市房屋拆迁可以获得哪些补偿,有哪些程序呢,有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呢?

  一、城市房屋拆迁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厍ò仓檬侵缚⑸滩鹎ㄖ亟ㄏ钅磕芄煌瓿苫厍ò仓?,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二、房屋拆迁程序是什么

(1)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3)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公证

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三、城市房屋拆迁征收土地补偿相关法律条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这样来看,城市的拆迁补偿倒是也比较的丰厚,我们也得知了除了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产补偿,这样倒是给被征地方提供了不错的选择。但是被征地方选择赔偿方式要慎重,因为之后签订的补偿协议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到时候反悔了可就来不及了。好了以上就是城市房屋拆迁可以获得哪些补偿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你的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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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农村征地补偿律师聘用的原因 http://www.bjznjj.com.cn/47436.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36.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7:17:08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36 在我国不仅仅只有城市里会有征地拆迁程序,现如今在农村征地拆迁项目也是较为常见的,因此相关的当事人就需要及时了解这些拆迁征地的知识,以保障自己的权益,那么今天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农村征地补偿律师聘用的原因以及相关的知识内容吧!

  一、农村征地补偿律师聘用的原因

  1、获取信息困难

被征收人虽然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但能够获得的信息却极少。有些地方是在征收前极短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有些地方甚至仅仅做口头通知?!澳衬诚钅恳?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征地拆迁,给你多少钱,尽快搬,不搬就强拆”是通知的全部内容。对于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房屋评估问题、补偿标准问题从不多做解释。土地征收的宣传措施不够到位,很多人不了解也不知道维护自己自身的权益。只能听取地方官员或者负责拆迁的相关人员的话,不能正确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2、双方地位不平等

征地、拆迁的过程是普通民众与一方政府或开发商之间相互较量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国家职权。受我国几千年“官本位”思想影响,被征收人对政府存在着天然的畏惧心理,更何况政府在征地拆迁程序、补偿标准等各个方面无不占主导地位。很多被征收人怕得罪政府,影响现有的工作和生活只能忍气吞声!而开发商总是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无视某些开发商的非法手段也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很多政府官员的素质不够高,欺负弱势分子,不从人民群众的事迹出发,反倒助长不好的风气,这种时候就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通过律师的帮助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3、专业知识的缺失

法律知识本身就具有艰深、晦涩之处,更何况是征地、拆迁这类行政、民事、刑事交织的案件?;チ钠占案谋淞舜蟛糠秩说男形绞?,有问题上网搜索一下,自以为了解了征收拆迁的全部问题,殊不知“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作为从事多年征地拆迁的律师,每承办一起案件,都要有无数个彻夜不眠的夜晚,系统的研究案件的来龙去脉;要有多日的奔波,搜集相关的证据;要有多套的维权方案,供当事人选择。丰富的专业学识、精湛的谈判技巧甚至是强悍的体魄都是每一位维权律师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对于农村征地拆迁来说农民是征地拆迁的直接、也是最大的受害人,但由于获取信息的途径有限,因此不知道拆迁后应当获得怎样的补偿。且相对于拆迁人来说,作为被拆迁人的农民处于弱势地位,既无权势、也无法律知识,因此很难获得相应的补偿。此时聘请农村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能够省去很多麻烦,也能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

  二、最新的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三、征地工作程序是怎样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看到这里,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在需要进行相关的征地拆迁程序时,就可以聘请好专门的律师,从而使自己的权益不会被侵犯,好了以上就是农村征地补偿律师聘用的原因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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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什么 http://www.bjznjj.com.cn/47442.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42.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7:11:36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42 我们知道,有得必有失,当我们失去了自己的房屋,那么一定会是会获得相应的拆迁款,但是对于拆迁款有哪些赔偿方式呢?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什么?希望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什么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3、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千 万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目前比较有效的方式是通过启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二、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厍ò仓檬侵缚⑸滩鹎ㄖ亟ㄏ钅磕芄煌瓿苫厍ò仓茫üㄖ没槐壤瓿苫厍ò仓?。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三、补偿类型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据猜测最新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将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台,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通过学习了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这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什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它有以下这些赔偿方式,比如说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结合性补偿等等这些方面。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总结,非常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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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赔偿】房屋强制拆迁索赔方式有哪些 http://www.bjznjj.com.cn/47444.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44.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7:08:16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44 房屋强制拆迁对人民群众的权益是很大的侵犯。当在生活中面对强拆事件,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提前诉讼。那么,房屋强制拆迁索赔方式有哪些?强制拆迁有哪些法定条件?什么情况下的房屋需要强制拆迁?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强制拆迁索赔方式有哪些

  一、房屋强制拆迁索赔方式有哪些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厍ò仓檬侵缚⑸滩鹎ㄖ亟ㄏ钅磕芄煌瓿苫厍ò仓茫üㄖ没槐壤瓿苫厍ò仓?。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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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二、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三、什么情况下的房屋需要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行为。

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强拆,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另一种是司法强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我国对强制拆迁行为是严厉禁止的。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强拆事件的话,一定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可以与强拆队硬碰硬,否则的话吃亏的只会是自己。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房屋强制拆迁索赔方式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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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 http://www.bjznjj.com.cn/47454.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54.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6:55:45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54 拆迁评估进行完成之后拆迁办可以进行拆迁公示,被拆迁人可以与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进行商议,如果当事人之间要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那么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

  一、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

征地补偿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4、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征地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的履行合同。

  二、征地是否一定要签定征地协议

征地协议不是必须要件。

关于征地协议问题。征地协议是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就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协议,是征地项目申报的必备要件。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征地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第四十六和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p>

推行征地公告制度和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增加了征地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通过征地公告,可以使农民了解征用土地的范围、目的、征用土地的批准机关及征地补偿的标准等,取得农民对国家征用土地的支持和谅解,并反映农民的合理意见,?;に呛戏ǖ娜ㄒ?。

因此,征地协议不再是征地项目申报工作的必备要件,虽然一些地区目前仍延续过去签订征地协议的做法,但这并不是征地的法定程序。

  三、怎样处理征地纠纷

因征地纠纷引发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经常发生,成为影响农村稳定与社会安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征地纠纷,对于公平公正地?;っ恳桓?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征地纠纷的法律解决方式简述。

要解决土地纠纷首先充分了解其特性,笔者根据多年承办土地案件的经验总结出,我国征收土地纠纷与其它案件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1)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衡,一方是农民,属于弱势群体,不但经济实力弱而且知识、思维等各方面的能力相对来说都远远比不上对方;一方市政府或开发商,经济、知识等各方面处于强势地位。(2)此类案件人数众多,影响很大。在笔者承办的土地案件中、98%以上属于群体性案件,进行的诉讼属于集团诉讼,少则10户8户,多则会达到几百户甚至上千户。而且这类案件中很多属于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3)失地农民最关心的是补偿问题。在纠纷农民中双方可能主要反映的情况是对方是如何的违法,但是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准确的把握其病因,不能停留在表面现象,在办案过程中心里要明白,最终追求什么。(4)国家法律和高层国家机关倾向于?;づ┟竦睦?,对于农民有利的因素是法律。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于民生问题极为关切,国家法律和政策也倾向于?;なУ嘏┟竦睦妗N?、社会舆论更加的倾向于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六、开发商往往会存在违法情节。由于征地报需要批极为繁琐和严格审批手续以及土地法律极强的专业性,地方政府或开发商往往在审查报批以及实施征地方案、补偿方案等过程存在瑕疵。

由于征地纠纷的种种特殊性,如果妥善的处理各种矛盾,巧妙的利用各种因素则在诉讼中失地农民并不是真正的弱势,开发商也不是真正的强势,做为承办案件的律师,必须精确的把握这些特性,才能灵活的处理各类矛盾。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举个简单的例子:对征地批文不服,可以直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仍然不服,则可以由国务院进行行政裁决;对于其他批文如规划许可证、立项批文等,如果作出机关是厅部级单位,也可以使其进入国务院,由国务院裁决;有的案件可能由法院审判对当事人更加的有利,那就应该选择诉讼的程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随着案情的变化,可能调解对当事人更加的实惠和快捷,则应代表当事人与对方谈判,促成案件双方的和解。

  2、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先行的对案情进行调查和了解,在充分的了解案情、准确的把握案件的脉络之后,应认真研究案卷,查阅法律法规政策,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文件,之后向复议机关的法制科处申请。

  3、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对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と松砣ā⒉撇ǖ姆ǘㄖ霸?,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4、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5、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瓶梢苑治礁霾糠?,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补偿协调裁决的规定最早出现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然而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协调裁决以后,地方政府并没有有效地执行。最近由于土地纠纷的急剧增加国土资源部对协调裁决机制更加的重视,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有一次规定了补偿协调,并且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机制,但是目前部分省仍然没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而且很多省内还没有设立协调裁决的机构,再者部分征地审批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协调不成的话应当由国务院裁决,省内制定的法规能对国务院裁决产生约束力吗?显然是不可以的,所以目前征地补偿裁决机制是不健全的。

对于征地补偿存在争议的,如补偿款被截留、补偿标准太低等问题可以,应当首先收集证据,在充分掌握案情之后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递交书面协调申请,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协调不成的则可以向征地批准机关(省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申请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6、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较大数额??睢⒃鹆钔V刮シ辈榛蛘呶シ尚形?、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证是失地农民参与征地审查报批、发表自己意见、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应该重视这项权利,积极地参加,有些地方在征地时并没有告知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还有一些地方将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了村委会,而村委会未告知村民径行做出了不申请听证的决定,这样做侵犯了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征地补偿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款的总金额、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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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开发商可以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吗?签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http://www.bjznjj.com.cn/34541.html http://www.bjznjj.com.cn/34541.html#respond Mon, 25 May 2020 06:05:32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4541 导语:某外资企业同村委会签订了征地协议,想要利用某村一处村办企业开展研发基地,土地有50年的使用期限,与国家正常的征地补偿标准相比,支付的补偿款要高出许多。那么,这份征地协议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呢?

开发商可以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吗?签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小编明确的告诉大家,只有国家才能享有征地权,只有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的各级人民政府,才能够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或者征收,除此之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进行建设,都不能用征用和征收的方式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使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进行建设,需要对土地进行使用的,一定要依照法律提出使用国有土地的申请;但是,兴办村民建设住宅和乡镇企业批准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使用的,或者乡镇村公共事业建设和公共设施经依法批准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使用的除外。前款所称依照法律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家所有的土地?!?/p>

开发商可以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吗?签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按照这一规定,企业建设需要对土地进行使用的,应该向行政机关有关部门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企业用征用或者征收的方式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使用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不论支付的补偿费有多高,其所签订的协议都能够认定为无效。用这样的方式对集体土地进行使用的情形并不是个例。

其主要动因是,虽然用地单位支付的补偿费比国家的正常征地标准更高,但比起来用出让的方式所获补偿又比国家标准更高,所以双方经常一拍即合。但这种看似都使双方占了便宜的合同在法律上具有巨大的风险,由于其违反了法律规定,一旦被发现,可以根据非法用地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处罚,所签订的合同也按照无效处理,并把违法所得没收。

开发商可以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吗?签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不过,在对合同效力分析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只从合同名称的角度来对合同效力作出判定,倘若合同名称为征用或者征收,但合同的内容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提供厂房、现有建设用地等作为合同条件,且只是一场租赁关系(租期不超过20年)或者并不把土地权属改变,那么这样的合同并不一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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