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规定,征收土地前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主要按照下述流程进行:
1、发布拟征地通告。
2、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即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1、征收土地公告
2、征地补偿登记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公告、听取意见(听证)并修改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
6、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实施综上可以看出,法律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并且此流程中很多具体的环节也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在实践中,政府往往会在一些环节出现违法的情况。所以,企业在遇到拆迁时,要熟知拆迁的流程,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对拆迁流程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在发现有违法的情况时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政府沟通谈判最后达成补偿。
1、政府违法征收拆迁,应承担全面足额的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在许水云诉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在少数住户对补偿不满未自愿搬迁的情况下,婺城区政府本应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强制搬迁。但在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均未依法作出的情况下,婺城区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即委托婺城建筑公司在拆除已签订补偿协议的邻居房屋时一并拆除了许某某房屋,侵犯了许某某的房屋产权。再审最终判决确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责令行政赔偿。
推荐理由:本案再审判决,充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げǖ囊饧匪娑ǖ募笆辈钩ァ⒑侠聿钩ズ?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公平补偿的原则精神,体现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明确宣示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如果当年的征收补偿少了,最高法也明确提出可依法启动再审。
2、刘建业诉新郑市和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案情介绍:原告刘建业系河南省新郑市和庄镇老庄刘村村民,在新郑市和庄镇老庄刘村和炎黄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有三层房屋。2014年,因“黄帝故里祭祖大典”,和庄镇人民政府将其划入征收范围,但原告并未看到有关房屋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2015年5月,在和庄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原告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房内所有物品均被毁坏。后原告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新郑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确认和庄镇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原告多次与和庄镇人民政府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建业遂向河南省惠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庄镇政府履行赔偿职责。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和庄镇人民政府依法赔偿刘建业房屋及物品损失共计141.7552万元。
推荐理由: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房屋进行征收,但是公权力也不得借故剥夺公民法人私有财产,而应给予补偿。征收过程中,其行为损害公民私权益的,公民还可以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请求依法赔偿。房屋损失赔偿的事项包括房屋本身损失、房屋附属结构损失及屋内物品损失。本案政府未对征收和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即拆除刘建业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复议决定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刘建业据此申请行政赔偿,未果后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体现法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可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再行赔偿之诉?!?/p>
以上就是关于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流程是什么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一般会根据集体土地的状况来制定相关的解决方案和流程,但是不能够私自的拆除农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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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 “强制搬迁”并不是全都违法,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即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蓖?,该法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庇纱丝杉?,在特定条件下的“强制搬迁”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属于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
那么被征收方在遭遇“强制搬迁”时应当如何辨别该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呢?
首先,合法的“强制搬迁”需要满足几项前提条件,即(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完成了“先补偿”的义务;(2)征收方在完成“先补偿”义务的情况下,被征收方没有在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进行搬迁;(3)被征收方在法定期限内并没有对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也没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只有在三项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即便是强制搬迁,也不得采用违法手段进行逼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条的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蓖?,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由此可见,强制执行也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实施,不得采用违法方式执行。
因此,由上述内容我们可以认识到,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强制搬迁也是被法律允许的。但是当“强制搬迁”过程中出现了损害被征收方权益的事项时,被征收方还是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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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 “强制搬迁”并不是全都违法,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即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蓖?,该法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在特定条件下的“强制搬迁”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属于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
那么被征收方在遭遇“强制搬迁”时应当如何辨别该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呢?
首先,合法的“强制搬迁”需要满足几项前提条件,即(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完成了“先补偿”的义务;(2)征收方在完成“先补偿”义务的情况下,被征收方没有在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进行搬迁;(3)被征收方在法定期限内并没有对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也没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只有在三项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即便是强制搬迁,也不得采用违法手段进行逼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条的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同时,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由此可见,强制执行也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实施,不得采用违法方式执行。
因此,由上述内容我们可以认识到,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强制搬迁也是被法律允许的。但是当“强制搬迁”过程中出现了损害被征收方权益的事项时,被征收方还是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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