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法强拆”是指没有强制执行法律批准文件的强制拆除行为。比如在房屋征收中,如果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属于典型的非法强拆。又如在违法建筑拆除中,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而直接拆除的,属于非法强拆。
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立即报警求助,同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で肭?,并保留送达回执。在被侵害之后可以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と松砣ā⒉撇ǖ姆ǘㄖ霸?,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す竦娜松戆踩?、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す膊撇?。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居民的房屋被违法强拆的情况下,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来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在面临强拆时,应当注意自身的安全,避免因强拆导致身体受伤的情况出现。司法机关应当根据违法强拆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正确的判决,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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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对家里每个人来说都有很深的感情,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将不可避免地与拆迁方产生摩擦,这时面对在自己的面前被拆除房屋拆迁问题,一定要与拆迁方进行沟通,不要盲目地抵抗,反抗,拒绝磋商和谈判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
面对暴力拆迁的行为,我们应该做的是收集尽可能多的关于拆迁的信息,例如,房屋的主要结构的完整性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可以通过安装摄像头等手段记录非法拆迁的全过程,这些材料在诉讼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拆迁人与拆迁人直接接触必然会产生摩擦,拆迁方可以让附近的邻居或朋友记录,而不是带着设备到施工现场记录,这样肯定会使情况升级不受控制。
面对暴力拆迁行为,一定要及时找一个律师帮助,同时行政法、诉讼法规定公民和组织认为一些违法行政行为在两个月内可以提出复议,所以及时找律师处理是最重要的方式,在期限内进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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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
一般情况下,该时间点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原住建部(2011)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行政法规和规章之所以规定征收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目的在于保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同时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用获得的补偿款在市场上能够购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区位、结构、面积等相接近的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因房屋征收而受到减损。
第二点
补偿数额显失公平时,以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为基准计算数额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公平补偿的原则。近年来由于房屋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如果征收决定公告日、签订补偿协议日或者作出补偿决定日、强制搬迁日与实际支付货币补偿金日之间差距较大,尤其是如果确定并支付货币补偿金时点明显迟延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征收决定公告时点),则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货币补偿金能够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无法体现公平补偿原则。
换句话说,如果依据公告发布的时间来算补偿金额,会使得被征收人所得的补偿金难以适应房价的快速增长,导致被征收人的居住水平有所下降,就违背了公平补偿原则。
因此,对上述法律规定中有关“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规定,应当结合《征补条例》有关“公平补偿”条款,考虑其他因素。
该观点已经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的支持,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202号,当事人可以援引该判例的观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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