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二、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三、其他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实施拆迁首先需要制定房屋征收计划,向相关单位提出征收房屋土地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审核。然后确定征收房屋土地的范围明确实施拆迁的单位,再发布征收土地预告划拨经费,组织房屋登记后进行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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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无授权即禁止”我们要清楚法律对于乡镇政府对于强拆事项是否有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币谰荽丝罘ㄌ跷颐堑弥?,对于乡村违法建设,乡镇政府是有行政处罚权的。如果您的房子没有规划许可证或者有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乡镇政府就有权据此拆掉您的房子。更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让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而并非必须再通过司法认定。
其次,我们也要重视强制拆除前的实施程序,这对于我们进行维权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大致程序为调查核实、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
发出《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仍未履行的,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书》,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且经公告仍未拆除的,乡镇政府自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除了整体更需要关注的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写明的认定法律依据、认定主体以及是否有写明救济途径。这对于撤销强拆文件都是很有必要的。而一般我们只有对于这两种才能提起诉讼,因为这些具体影响到了我们的实体权利义务,另外的个例我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因为关乎到老百姓一生的心血,法律对“违建”进行强制拆除程序较为严格,也较为明确。在实际生活中也出现“拆违促拆迁”、“无前置程序即拆除”的不合理行为出现。但也并非所有的无证房屋都被认定“违建”进行拆除,这也是考虑到历史、政策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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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严禁违法暴力拆迁,被拆迁人不要委曲求全,也不要暴力抵抗!
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时(说白了就是认了),才能准备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迁之前要走6个法定程序,否则涉嫌违法强拆!
国家严禁三种暴力拆迁
1、强拆暴拆等行为被禁止。
2、农村拆迁政府必须发布相应的拆迁文件,文件中涵盖拆迁的费用补偿,拆迁事件,以及农民的迁移事件等等。
3、禁止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
决定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
第一步、先要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
第二步、进行催告。
第三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步、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决定。
第五步、对社会的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公告限期拆除。
第六步、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时,才能准备进行强制拆除。
强制拆迁实施时的程序
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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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迁在征地拆迁当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虽然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用一些违法行为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禁止征地拆迁走捷径,不依法公告、公示、批复等。但是,实践中,违法拆迁的脚步似乎从来没有停止过。
而且对于违法拆迁,如果双方都处理不当的话,必然就会引起冲突,而结果势必是不乐观的。那么,怎样的拆迁才算是合法的呢?
1、首先要有征收启动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要对拟申请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2、其次要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同时,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
4、最后,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时,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双方各持一份。
强拆要经过哪些程序?
征地拆迁虽然是一项民心工程,但是近年来当地相关部门为了提高当地的经济发展,通常是征收了老百姓的地再转手给开发商,相关部门是作为中间人,由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从而就会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
虽说拆迁许可证淡出舞台,但并非说强拆就不存在了。所以,为了公共利益,要强拆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请之后才能进行。如果没有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就强拆的,那么必须是违法的。
拆迁条例法规关于强拆的规定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那么,如何才能知道拆迁方是否违法?
找到拆迁方的违法点主要靠的就是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只要我们获取了征迁材料,那么就能从中查找到拆迁方的违法点。
在征地拆迁当中,被拆迁人有权获得相关征地拆迁中的相关信息。而且在《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明确地规定了行政机关有公告、公示的职责与义务,可是我们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全国各地相关部门都有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这种职责与义务的情况较为普遍,或者与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共同制造公告与公示的假证,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
所以,当面临被征收时,为了验证征地拆迁是否合法,被征收人可以先进行信息公开进行维权取证,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有: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市县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等有关资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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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具体案例来看,事实上很多时候房屋涉嫌违建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使得证件不齐全,如果违章建筑仅以“无证”来作为界定点确实存在很大争议。征地拆迁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大部分的违建案件都是拆迁方以拆违名义行拆迁之事,不管什么原因一律以违建处理,部分拆迁方甚至根本不按照法律所规定程序进行,直接违法强拆。难道无证房屋被认定违建拆除,就应该被强拆,而程序合法与否则无所谓吗?
在小编代理的案件中集中出现的一个问题,那就是被拆迁人的房屋没有证件,作为行政机关对房屋违建的认定到后来的拆除程序都不符合各方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他们是违法操作,比如对违建的认定没有按照程序,不是由相关认定权限的部门认定,拆除程序更是没有其他告知,直接拆掉,在我们启动法律程序,要求确认强拆房屋违法程序时,大多都不会很顺利,虽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适用于2008年施行的《城乡规划法》作为依据拆掉了当事人之前建设的房屋,这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在我们跟法官沟通时,却表示,本案件中的房屋本身属于违建,就算我支持也没有异议,难道,这样的理解是正确的吗?法定程序真的无所谓吗?
如果违法操作违建认定程序和拆除程序,会对被拆迁人造成很大侵害。最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是,没有做出限期拆除决定,没有任何书面告知就直接采取拆除,不给被拆迁人任何时间与空间去采取措施控制损失,导致其他物品损失,总之违法操作程序很多。
无证就得被拆掉吗?
首先,一些很早之前建设的房屋时间久远,此类房屋目前有大量的存在,在当时建房时并没有相关法律政策出台,所以在当时并没有违建一说,放在现在遇到拆迁时大多数都会被拆迁方认定违建,没有补偿或者补偿很少。
很多地区建设房屋法律并没有规定审批程序,只要有宅基地使用证,再经过村委会的同意即可,经常遇到修路等情况,大部分房屋都沦为违建,村委会的承诺是继续住,并且说,不给建房证件难道就不盖房了?难道都要住大街上吗?很多情况遇到拆迁并说不清。
没有证件不能一概而论为“违建”应当区分处理。
我们遇见太多太多,拆迁方为了加速拆迁进度或为压低补偿,经常动用“拆违式拆迁”,以无证为理由强拆房屋,之后不给补偿或者少给,百姓心中清楚,自己一直住的房子,不可能只有在遇到拆迁时才是违建,所以,对遭遇无证就认定违建的被拆迁人,请尽快咨询专业人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抛开其他不说,就算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对方也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违建房屋进行处理,随便一个人说房屋是违建直接拆掉,这肯定是违法行为,被拆迁人此时需要毫不犹豫的启动法律程序反击,对一些房屋违法情形轻的,是可以采取改正消除影响的,不应该全部拆除,并且在拆除时应当明确区分违建区域和合法区域,不能将合法部分也当作违建拆除。
小编提醒,违章建筑不等于只能被强拆,一些因为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屋的处理继续成为2020年征地拆迁中关注的焦点,不能建房时能建且建,拆迁时必须全部拆掉,这不符合常理,更不是明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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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文件明确了强制执行征收被征收人名下的房产,根据我国的律法规定征收国有土地根据我国的律法规定,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需要经过法院的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方可实施。那么国家律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的住房,针对村民拒绝履行义务拒绝合作、拒绝拆迁征收土地以及房屋的被征收人所在地区、县级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面对这类问题将如何处理呢?
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条例明确了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是县、市、省行政机关国土资源局,其他部门均无权作出。
并且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同时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被征收拆迁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强制执行权,若要执行该决定,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的土地被强制执行需要满足的条件有被征收人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及,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征收方案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2.市、县人民行政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有意干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条件?!?/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希望广大被拆迁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拆迁工作,如果被征收人在过程中如果遇到各类难以解决或者困惑时应及时寻求法律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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