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为了达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花样百出,其中一项就是把无证房屋以违法建筑的名义拆除。
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没证的房子必须要经过调查确认后再进行处理。
不管房子是否真的是违建房屋,拆迁方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也就是说,在没有履行合法拆除手续之前是不能进行强拆的。
关于违建房屋限期拆除的问题首先在国有土地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其次,在集体土地上,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国有土地上,还是在集体土地上,要实施限期拆除,首先该建筑必须是违法建筑,其次就算是对违法建筑进行限期拆除,也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
如要对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公告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下达停建、限期拆除等指令并公告。
二、通知或者催告
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
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四、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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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将不去规范执行日期以前的行为,基本原则,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大部分老房子没有土地证,由于我国改革开放的法律不完善性1986实施《土地管理法》后,因历史遗留问题暂定《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之前的大部分老房子没有土地证。
所以依据现今法律执行的《城乡规划法》认定老房子因证件手续不全就属于违章建筑就属于不合理认证,所以,如果住房属于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修建的房屋,当房屋拆迁,被拆迁机构归类为违法建筑拒绝提供补偿,那么拆迁机构是不被支持的。
因行政机关招商引资提高发展建设的投资项目的创业发展,但随着城市的扩张,经济的发展,需要对城中的老企业腾退关停,其中经营性用房,或是行政机关“招商引资”过来的重点建设项目,将不受违建认证手续等约束予以拆除。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内容规定了,凡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针对有何能取得合法证件认证的建筑需要采取改正措施及时合法认证,其他限期内要求改正的,按规定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睿晃薹ú扇「恼胧┫跋斓?,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睢钡墓娑ā?/p>
凡是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违建”都需要区域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依法认定。
存在的上述问题只要在执法部门认定为违建,建筑所属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配合执法部门工作,避免蓄意抗争导致建筑被认定为违建。
所以,依据法律要求一刀切的“拆除违建”方式不符合法律原则。
《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对那些现实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
(1)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2)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3)建筑内部装修(不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4)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5)业主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宠物棚、鸽舍、围栏等设施;
(6)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7)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外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
(8)简易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门岗等;
(9)由市建委确定的背街小巷改造、庭院改善项目和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含平改坡)、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确定的危旧房改善、屋顶整治项目以及由市商务局确定的市场提升改造项目,不列入违建认定和查处范畴。
上述类建筑属于人民实际需求,经认实际证后确实有使用需求的,如果拆除之将会引发与人民间的矛盾,在处理手法上需要谨慎多方面考量。
由于住房各种原因手续不全的特殊性,应该具体事情具体分析从房子的建造时间以及当时执行的法律多方面了解以及建造房屋时的法律情况等,农村住宅只要经过乡镇行政机关的审核,经过县行政机关审批后,就算没有宅基地相关证件,也不能认定为违建。
同时规定了,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可以根据规定申请补办手续,以上内容是为大家普及的违建认定相关内容,希望大家依照自身及时整改,降低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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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一幢建筑物是否违章,会否被拆卸,甚至被迫拆卸,都不是可以随意判断和处理的,而是应该全面考虑建筑物的客观情况。行政机关在行使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权力和其他涉及公民利益的事项时,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进行判断和处理。强制拆除非法建筑将被反复禁止。到2020年,非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将完全停止。权利的法律?;そ诒徽饔谜弑匦胝莆盏乃南钤?。
在征用、拆除和权利?;さ那榭鱿拢庵智榭龊芏?。起初,由于政府的“招商引资”而启动的重点建设项目或政府支持的商品房现在也被认定为非法建筑而被拆除。事实上,行政机关管理着社会的所有公共事务,它有义务保持其政策和行为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并珍惜其对人民的公信力。因此,对于这些政府支持的建筑和项目,是否拆除和是否补偿需要一个明显偏向群众的明确答案。它不应该被认为是要拆除的非法建筑。
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建筑时,应当考虑对规划的影响程度。然而,一些非法建筑的存在源于人们的实际需要。这些违章建筑可能不符合计划,但它们不会造成多大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既然有自由裁量权,在调查处理案件时就应该多加考虑,多考虑人民的生活需要。一些方便居民生活的违章建筑实际上不需要拆除,但容易引起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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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被征收人必须要明确什么是“违法建筑”,实践中,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房屋通?;岜蝗隙ㄎ拔シńㄖ保?/p>
1.没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
2.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
3.临时搭建的房屋到期。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一般为两年,如果超出此期限还不拆除的,就会成为“违法建筑”。
这里我想提醒大家一句:如不存在以上情况的,征收方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明显为了通过“以拆违拆迁”而达到征收目的,为了强拆被征收人房屋的找借口,此时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
“违法建筑”的认定也不是任意进行的,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要按照以下几点去认定:
1. 调查取证,掌握房屋建造违法的证据
2. 由有权机关作出认定,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由县(区)规划部门认定;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乡镇政府要将调查取证工作资料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指导,然后由乡镇政府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3. 责令限期拆除
4. 履行催告程序,强拆不能搞突袭,必须提前告知
5. 下达执法文书,要有强拆的依据
如果征收方没有履行上述程序,都算是违法强拆,被征收人也以此为依据拒绝强拆,争取维护利益时间!
即便到了最差的一步,房屋确实是“违法建筑”,也请广大被征收人别着急,你还可以要求这些补偿:
1.可以要求支配建筑材料
房屋被依法强拆,但建筑材料仍然是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被征收人可以要求自行支配,通过变卖、再建等方式挽回损失。实践中大部分强拆过后,行政机关为了清理拆迁现场会把建筑材料统一清理,这是损害被征收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如果未能阻止,被征收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赔偿相应的损失。
2.可以要求破坏建筑内财产的赔偿
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强拆需要对房屋内的财产进行清点并列出清单,这是因为房屋内的财产仍然属于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如果遇到未清点财产就执行强拆的情形,可以将其定性为违法强拆,要求赔偿。
3.可以要求征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
广义的征收补偿费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房屋征收补偿款是拿不到的,但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不得因房屋被定性为“违法建筑”而拒绝支付。
4.可以要求赔偿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
在征收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造成了被征收人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被征收人也可以要求赔偿。当然,该赔偿的主张要在一定程度上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要结合双方的过错分配责任承担的比重。
最后小编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前面所说的临时建筑,如果在批准期限内被拆除,可以要求补偿,但是在批准期外拆除,存在以下两种情况时,也是可以要求补偿的:首先,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未能在批准期限内拆除的;其次,该房屋不拆除是为了?;じ蟮牟撇妗>退闶堑搅俗畈畹囊徊?,房屋确实是违法建筑,也需要给予被征收人一些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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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时将不给予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所以,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过程也就变得极其关键。违法建设行为的形成原因将是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查处过程中的主要依据。违法建设行为的形成原因不同,执法主体也就会存在差异。对于不同的违法情形,我们对享有违法建设(建筑)查处权的单位进行了总结,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享有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查处违法占地建设行为的权利。具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中的其中一种的,国土局可根据法律将处罚决定作出,责令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治理、把施工停止或责令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新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
但是在这需要为大家提个醒,国土局不具有强拆的权利,不能将违法建筑和设施自行强制拆除。倘若在诉讼期限满了之后个人或者建设单位没有不起诉又没有自行将违法建筑和设施拆除,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城乡规划局享有对城市规划区内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和违反规划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权利。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者没有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的情况下就进行建设以及非法的临时建设(建筑),能够将具体情形结合作出责令将建设停止、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及将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没收等行政处罚。
但如果当事人没有根据处罚决定的要求将建设停止或拆除,城乡规划局不能够自行拆除,应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申请提出,通过县政府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将施工现场查封、将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等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是查处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在没有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法取得或者没有根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情况下就进行房屋建设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将建设停止、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超过了期期仍旧没有改正的,能够将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对于没有将施工许可手续依照法律办理就进行工程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将罚款、停止施工、责令改正等处罚决定作出。
拆迁违法建筑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倘若建筑物没有根据国家规定进行修建就会为人们的生活埋下隐患,所以在面对违法建筑时,我们是能够对其进行强制拆除的。乡镇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都享有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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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所辖部门批准,擅自搭建或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权,确立了只有违反了建筑时的法律依据,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
国家的规划部门,从1974年才开始有,90年代才逐渐完善,2008年1月1日实施《城乡规划法》以前,只有城市房屋才需要规划审批,农村房屋建设根本不需要经规划部门审批,只要取得村委会的批单就可以。
对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需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所以,几十年前建造的房屋,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是否有特殊的历史与制度因素,而不能简单地以现行法律标准来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首先判定违建认定主体是否适格。违建的认定主体主要包括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在实践中经?;岢鱿肿》亢统窍缃ㄉ璨棵?、房管局等对厂房被征收方进行查处,这些部门不具备对违建的查处资格的,因而是非法行为。
其次,应当查看违建的认定是否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在认定违建前,适格主体应当针对厂房的地点、面积、建造时间、用途、所有权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同时向厂房被征收人进行告知,并送达《认定决定告知书》,告知书中应当载明违建的调查结果、法律依据、当事人如果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期限。实践中,部分征收方在认定违建时,通常并不会携带相关的文件,而是口头通知厂房被征收方。大家必须明确违建的认定与处理都有严格的程序,不能拆迁方口头说、肆意做。
我国法律认定违建通常从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两方面进行,即房屋是否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些证件,是否超过这些证件的许可范围进行建设。企业厂房被征收方可以根据上述的内容先行判定是否真的是“违建”,若某些厂房缺乏证件,也可以查看是何种原因导致的。如果厂房的证件缺失是由于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缘由导致的,则不能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认定为“违建”;如果是由于历史因素,该厂房的建设于《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前建造,则不能由于房屋缺失证件,认定其为违法建筑;对于国有土地上的厂房,如果于《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前建造,则不能由于其缺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认定其违建等等。
以违建为借口进行低成本征收,这是目的不当的,这是损害广大被拆迁人利益的。大家在此时切记要善于利用法律途径,以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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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是不是属于违建,违建是否应该强制拆除,都是需要综合考虑的复杂问题,行政机关在行使违建房屋的拆除权力和其他涉及公民利益的事项时,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判断和处理。总之,违建强拆要全面叫停!行政机关应牢记五个原则,不得损害公民权益,不可与民争利。
需指出的是,“违建”也是行为人通过自身的人力、财力所搭建出来的民法上的“物”,这就存在一个其是否享有物权的问题。即使建筑本身确实违法,但就修建建筑的材料本身,这个物权是客观存在的。同时,究竟一处建筑是不是真的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缺乏必要的建设审批手续和证件,都需要严格依法进行认定,而不能仅凭直观感觉。
因此,如果涉案建筑根本就不是违建,却被错误的认定为违建进而实施处罚甚至强拆,那么这个“违建就该强拆”就变成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客观上就构成了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肆意践踏。因此,认定这一环节,是极为重要的。事实上,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哪一类建筑属于违建做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一个建筑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它是否缺乏必要的建设审批手续和证件,需要由法律规定的政府部门依法来进行严格认定。通常来说,城市里面,规划部门;农村,国土部门;其他部门,无权认定一般的违建。
此外,法律问题上需要遵循 “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与处罚昨天的行为。在认定违建的大多问题上,当前所适应的是2008年起正式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它规定了建设房屋必须要取得相关证件,经过相关审批。而在此之前,适用的是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实践中很多的房屋都是在08年以前建造的老旧房屋,这些房屋不考虑其建造时间等客观条件直接依照08年新法规来看待与对待,显然是不合理且有失公平的。如果是农村的房屋情况则更为复杂,1982年出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才对农村建房的面积有所规定。这些个时间点,在认定违建时都需要考虑进去。
征拆维权案例中,存在不少这样的情况,当初是因政府“招商引资”才着手的重点建设项目,或者是受到政府支持的经营性用房,现如今也被认定为是违建并遭到了拆除,这颇有一种“新官不理旧账”的意味。事实上行政机关管理着社会各项公共事务,它有义务保持其政策与行为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珍视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对于这些因政府支持而起的用房与项目,是不是违建,拆与不拆,有无补偿,都需要有一个明显倾向于群众的答案,它甚至不能被认定成违建予以拆除。
我们总说“拆违”,事实上违法建筑不是非得要拆除,不是说将违建全都拆了才符合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才叫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睢?/p>
这其实也就是在说,拆除或者强行拆除只是违建处罚的措施之一,并不是所有的违建都需要被拆除。行政行为需遵循“最小损害原则”,也即实现依法行政要最小限度的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再者行政机关掌握着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违法程度较轻、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建法律明文规定不是必须拆除。而是完全可以采取“补证+??睢钡耐揪陡秤杵浜戏ㄉ矸?,以确保建造者的利益不至于遭受过分重大的损失,最终保障的则是普普通通老百姓的现实利益。
行政机关查处违建应当考虑其对规划的影响程度。而有一些违建,其存在源于百姓切实的使用需求,这些违建或许与规划不符,但并不存在多大的社会危害性。行政机关既然有自由裁量权,在查处时就应多斟酌,多考虑百姓的生活需求,有些方便了居民生活的违建其实没必要拆,拆了,反而容易引发矛盾。
例如,南京市城管局、规划局曾于2018年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这部地方规定中,细化了一些常见的违建类型,对那些现实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
打击违建义不容辞,然而将它与征地拆迁相联系时,总会有一些不单纯的做法,比如平时无作为,征时一刀切;哪里有征地拆迁,哪里就开始查处违建。实践中,“以拆违代(促)拆迁”这种情形已经存在多年了。当事人建造的房屋,长久以来经营、居住都没有任何问题,从未有人找上门进行违建认定与处罚。然只要房屋所在地被划入征收范围,麻烦就会接踵而至,先是被说成是违建,进而遭强拆却无补偿。试问,这个真的公平合理么?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通常认为,该条处罚时效限制了行政机关对违建进行处罚时的权力行使,对于那些已经屹立了10年甚至更久的房屋建筑,行政机关再来实施处罚是于法无据的。当然实践中行政机关和法院通常不会这样理解。但无论如何,拆违总是和拆迁相伴相生,从最朴素的价值判断来看,这是有问题的,不正义的。
总之,若是想最终实现“新增违建”的终结和“存量违建”的依法公平处置,必须将“一刀切认定违建”、“一味强拆”等错误观念与行为从实际查处违建的工作中摒除出去。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严格依法办事,兼顾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减少因拆违引发的对立和纠纷,切实解决群众真正的关切和利益诉求,才是治理违建应要遵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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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大面积工业违建形成的原因,才能找到责任承担主体的所在。
事实上,前文也已经提到过,工业园区一开始的建设都是由于政策性的原因,或是通过会议纪要,或是通过相关的招商局招商过来的。当时的政策是非常宽松的,为了快速让项目落地,在办理各项许可类手续上,可能多被开通了绿色通道,允许手续简单办,允许先建设后审批,但后期又因为种种原因(行政部门的原因或企业主方面的原因)未能将手续补齐。
如果是由于相关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违法建筑的形成,那么相关部门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被拆迁人则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合理的补偿。
如果有关部门已经通知、组织进行相关手续的补全办理,但企业主方面并没有补办,这种情况就被拆迁人应当接受相应处罚,且不予补偿的。
违建是违法社会秩序与法律法规的存在,打击违建义不容辞。现如今国家打击违建的力度非常大,真正的违建恐怕无处遁形。现在老说“拆违”,那么是不是违建就一定要拆除呢?答案其实是否定的。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
有些违法建筑存在补救措施可以更正的,那就不需要进行拆除,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是处一定工程造价的???。建筑本身是符合规划的,也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是缺乏手续办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拆除的必要,是不能进行拆除的。采取“补证+??睢钡耐揪陡秤杵浜戏ㄉ矸?,以确保建造者的利益不至于遭受过分重大的损失,最终保障的则是普普通通老百姓的现实利益。
此外,如果说修建当初是符合规划的,但是后来规划变更了,行政部门依旧不能拿现在的规划来衡量我当初的建筑行为,这是尊重历史。
如果因为规划改变必须要进行拆除,这应当属于正常的征地拆迁,不能“以拆违代拆迁”,不能不予补偿。
而如果在“非必须拆除”的情形下,建筑被拆除了,那么拆除的部门应当给被拆迁人相应的赔偿。
(1)正常拆迁
如果进行正常的企业拆迁,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获得以下几个方面的补偿。
厂房本身价值的补偿;
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补偿;
构筑物、附属物、添附物补偿;
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不可移动设备补偿;
可移动设备搬迁、调试费用及功能损失补偿;
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损失补偿;
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拆迁补助和拆迁奖励。
(2)拆除违建
如果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相关行政部门,未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也未依法向当事企业制发事先告知书、限拆决定书、催告书及强拆决定书等行政文书,而强制拆除了当事人建筑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提起法律程序,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继而申请相应的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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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过程中产生纠纷后如果不当维权,或者超过法律申诉期限房屋很可能被强拆,大家应该很明白,房屋被强拆是一件很头疼的事,网上被强拆的新闻层出不穷,尤其是一些被拆迁人与拆迁方强拆过程中硬碰硬,不当的应对方式导致自己的损失再次受损,对于这种情况,遭遇强拆,你该如何应对损失才能达到最小?
在依法治国的法治环境下,我们要对法律充满信心,平时要多多了解拆迁方面的法律知识,只有对法律有所了解才能使拆迁人不敢轻视百姓,才能?;ぷ约旱暮戏ㄈㄒ妗T谥诙嗲坎鸢咐胁鹎ㄈ酥杂惺盐蘅志褪且蛭醋剂吮徊鹎ㄈ瞬欢?、不用法这一致命弱点,才敢肆意妄为的采取强拆行为。其实,只要被拆迁人懂得一些法律常识,寻找专业拆迁律师就足以应对拆迁人的种种违法行为,不至于自己权利被侵害后也诉诸无门。
在依法治国的法治环境下,我们要对法律充满信心,平时要多多了解拆迁方面的法律知识,只有对法律有所了解才能使拆迁人不敢轻视百姓,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众多强拆案例中拆迁人之所以有恃无恐就是因为看准了被拆迁人不懂法、不用法这一致命弱点,才敢肆意妄为的采取强拆行为。其实,只要被拆迁人懂得一些法律常识,寻找专业拆迁律师就足以应对拆迁人的种种违法行为,不至于自己权利被侵害后也诉诸无门。
对于国家赔偿我国多部法律都有相关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表明,在行政机关亦或是司法执行机关的行为出现违法行为时,只要您的利益因此行为受到侵害那么就有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总之,在面对暴力强拆时一定要平和冷静地面对,生命安全才是最重要的。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合法合理地解决补偿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13日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规定,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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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违建当事人而言,对这一自身在“反抗强拆、逼签”时可能触犯的最为严重的罪名,要有足够充分、理性和清醒的认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情节要求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同类型罪名相当的严重程度。驾车冲撞人群可能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重伤、死亡,故其往往被视为这一罪名的主要表现情形之一。
故此,无论你打算如何抵挡、反抗拆除人员的涉嫌违法行为,捍卫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都绝不可采取本案中韦某的行为方式,否则自身将会承担和韦某一样的严重法律后果。
而澎湃新闻报道中的另一个事实同样值得关注,即案发时带头强拆违建、殴打韦某的陶某等多人事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那么,陶某等人的“违法拆违”行为真的是法律上的“寻衅滋事”吗?答案当然是存在重大疑问的。
根据《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显然,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模式具有偶发性、随意性,譬如“随意殴打他人”,更接近历史上所称的“流氓罪”或者老百姓所谓的“地痞流氓”行为。其所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也同样具有随机性这一特点,譬如在大街上找放学路上的小学生“截钱”的行为。
本案中陶某等人的行为显然并不具有上述特性,其强拆行为系受镇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委托,目的指向性明确。
故此,陶某等人最后究竟受到了何种刑罚惩处?对整起案件负有指挥、领导责任的当地镇政府有关人员又在被“停职调查”后获得了怎样的惩戒?这些事情,都有必要向老百姓给出一个交代!
作者要特别予以强调的是,本案确因拆除河道违建引起,无论如何都是镇政府及其所委托的房屋拆除公司存在过错在先,才最终导致了韦某丧失理性的恶劣犯罪行为。在追究本案法律责任时,自然也不应有所“偏颇”,对韦某个人的罪行依法严惩,而对参与拆除人员有组织的违法行径轻轻放下。只有严格依法查明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公正适用法律,让行为双方均承担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才会对此类型的冲突起到法律的评价作用和教育作用,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度上演。
鉴于本案中韦某已经认罪悔罪,其行为致2死8伤的严重后果已成事实,法院对韦某判处的刑罚如何也是可以预知一二的。但显然,对于广大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而言,有比围观判决结果更重要的事情,那就是要充分吸取本案的沉痛教训,严格依法?;ぷ陨淼牟撇ɡ?/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