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的有效期:
(1)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2)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第一:”……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上述条文对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公告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等等。
公告主体: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公告地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公告时间: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此外,被征收人还要注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而如果征收方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政府征地公告的有效期一般是两年。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区的征地赔偿标准也是不同的。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征地公告多久有效”的相关知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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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注: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辈⒆榫硐蛴信既ǖ幕乇ㄅ?。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墩鞯夭钩?、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主动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无需修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1、协调。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靶鳌保础靶痰鹘狻?,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协调”程序简便灵活,如能够解决争议,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2、裁决。如对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裁决程序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总的来说,被征地根本上讲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被征地的农民实质是享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那么土地被征,原则上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总体归集体所有。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根据这个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被征地人,具体的比例由省级政府决定具体的分配办法。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对于土地补偿费具体的分配办法,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议,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2020最新集体土地征地程序是怎样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知,集体土地征地需要走程序,同时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以及争议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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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五)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六)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七)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量。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中的“该耕地”,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这样规定,是将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与人均耕地面积挂钩,以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均耕地的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计算安置补助费,从而使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确定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づ┟窭?,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1)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2)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
(3)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征收补偿条例》明确了补偿的时间和标准。时间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标准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也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一点。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这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征地安置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征地补偿安置主要有以上条例,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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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4、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征地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的履行合同。
征地协议不是必须要件。
关于征地协议问题。征地协议是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就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协议,是征地项目申报的必备要件。
为?;け徽鞯嘏┟竦暮戏ㄈㄒ?,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第四十六和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p>
推行征地公告制度和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增加了征地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通过征地公告,可以使农民了解征用土地的范围、目的、征用土地的批准机关及征地补偿的标准等,取得农民对国家征用土地的支持和谅解,并反映农民的合理意见,?;に呛戏ǖ娜ㄒ?。
因此,征地协议不再是征地项目申报工作的必备要件,虽然一些地区目前仍延续过去签订征地协议的做法,但这并不是征地的法定程序。
因征地纠纷引发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经常发生,成为影响农村稳定与社会安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征地纠纷,对于公平公正地?;っ恳桓?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解决土地纠纷首先充分了解其特性,笔者根据多年承办土地案件的经验总结出,我国征收土地纠纷与其它案件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1)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衡,一方是农民,属于弱势群体,不但经济实力弱而且知识、思维等各方面的能力相对来说都远远比不上对方;一方市政府或开发商,经济、知识等各方面处于强势地位。(2)此类案件人数众多,影响很大。在笔者承办的土地案件中、98%以上属于群体性案件,进行的诉讼属于集团诉讼,少则10户8户,多则会达到几百户甚至上千户。而且这类案件中很多属于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3)失地农民最关心的是补偿问题。在纠纷农民中双方可能主要反映的情况是对方是如何的违法,但是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准确的把握其病因,不能停留在表面现象,在办案过程中心里要明白,最终追求什么。(4)国家法律和高层国家机关倾向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对于农民有利的因素是法律。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于民生问题极为关切,国家法律和政策也倾向于?;なУ嘏┟竦睦?。五、社会舆论更加的倾向于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六、开发商往往会存在违法情节。由于征地报需要批极为繁琐和严格审批手续以及土地法律极强的专业性,地方政府或开发商往往在审查报批以及实施征地方案、补偿方案等过程存在瑕疵。
由于征地纠纷的种种特殊性,如果妥善的处理各种矛盾,巧妙的利用各种因素则在诉讼中失地农民并不是真正的弱势,开发商也不是真正的强势,做为承办案件的律师,必须精确的把握这些特性,才能灵活的处理各类矛盾。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举个简单的例子:对征地批文不服,可以直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仍然不服,则可以由国务院进行行政裁决;对于其他批文如规划许可证、立项批文等,如果作出机关是厅部级单位,也可以使其进入国务院,由国务院裁决;有的案件可能由法院审判对当事人更加的有利,那就应该选择诉讼的程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随着案情的变化,可能调解对当事人更加的实惠和快捷,则应代表当事人与对方谈判,促成案件双方的和解。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ぃ蛴Ω醚≡裾庋木燃猛揪?。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先行的对案情进行调查和了解,在充分的了解案情、准确的把握案件的脉络之后,应认真研究案卷,查阅法律法规政策,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文件,之后向复议机关的法制科处申请。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对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と松砣ā⒉撇ǖ姆ǘㄖ霸?,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瓶梢苑治礁霾糠?,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补偿协调裁决的规定最早出现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然而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协调裁决以后,地方政府并没有有效地执行。最近由于土地纠纷的急剧增加国土资源部对协调裁决机制更加的重视,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有一次规定了补偿协调,并且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机制,但是目前部分省仍然没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而且很多省内还没有设立协调裁决的机构,再者部分征地审批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协调不成的话应当由国务院裁决,省内制定的法规能对国务院裁决产生约束力吗?显然是不可以的,所以目前征地补偿裁决机制是不健全的。
对于征地补偿存在争议的,如补偿款被截留、补偿标准太低等问题可以,应当首先收集证据,在充分掌握案情之后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递交书面协调申请,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协调不成的则可以向征地批准机关(省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申请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较大数额??睢⒃鹆钔V刮シ辈榛蛘呶シ尚形?、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证是失地农民参与征地审查报批、发表自己意见、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应该重视这项权利,积极地参加,有些地方在征地时并没有告知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还有一些地方将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了村委会,而村委会未告知村民径行做出了不申请听证的决定,这样做侵犯了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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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过来,如果征收方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就代表征地一定没有问题吗?本文小编就借最高院的一则再审裁判案例,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并进一步解析起诉征收土地公告的可行性问题。
谢先生等10人是S省L市某村的农民,各自在本村拥有面积不等的承包地、宅基地及房屋等。2013年,L市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决定征收谢先生等10人承包地、宅基地所在村集体土地。
谢先生等人不服该征地行为,经过了解他们发现,L市政府在发布这份征地公告时并没有经过上级政府的征地审批,也没有在公告中依法载明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等内容。在律师的帮助下,谢先生等10位农民朋友到法院针对该征收土地公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谢先生等10人的起诉。审理中法庭认为,征地行为属于“土地所有权”的变更,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而谢先生等10人仅作为土地使用权人,不具有针对征地行为合法性问题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谢先生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谢先生等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原裁定。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提出,L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仅仅是对征地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告知,实际上并没有影响谢先生等村民的权利义务,因此不满足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
没有原告资格、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因为这两个原因,一、二审法院均没有支持谢先生等村民的诉讼(上诉)请求。
一、二审法院驳回谢先生等村民诉讼(上诉)的原因,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明白,小编简单给大家做个解释。
大家对咱们国家的土地所有制度应该都有基本的了解。简单来说,村里的土地一般都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集体手里,而不是某个人手里。村民只能通过承包、申批等途径从村集体那里取得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等。换句话说,这块地不管个人用多久,归根结底地都是属于集体的,个人只能用,不能“卖”。
一审法院正是因为这一点,没有承认谢先生等村民的原告资格。那么问题来了,谢先生等村民真的因此没有原告资格吗?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中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这一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可知,谢先生等人的原告资格是毋庸置疑的。
从理论角度来说,我们一般将行政机关的行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抽象行政行为”,管的是大范围;另一类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用通俗的话来说,只有某个行政行为只影响特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才可以起诉。(涉及到具体问题时,还需要大家有针对性地向专业律师咨询确认。)
从法律依据来说,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等规定,征地必须依法经过审批方可进行;又《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在本案中,L市政府发布的相关征收土地公告中并没有这些内容,实际上该征地项目也没有获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属于违法未批先征,并且该征收土地公告载明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结合以上的分析和法律规定来看这份公告,一来它的指向很明确;二来它的违法性实际上导致了谢先生等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谢先生等村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纠正违法的土地行为。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指令S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最后,通过这则裁判案例,小编提示农民朋友们,在针对征地拆迁相关事宜提起行政诉讼时,大家也可以先看看自己是不是满足这两点条件,进一步确认自己该如何着手启动维权法律程序,有助于避免在碰壁时丧失信心,又可以帮助大家找准发力的方向,更好地实现维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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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一、征收土地预公告
土地征收预告,是指在土地征收依法报请批准前,当地国土资源部应当在土地征收前,将被征收土地的用途、地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这个声明是一个先见之明,公告发布后,如果你在被征用的土地上种植、种植和建设,试图得到更多的补偿,你将不会得到补偿,不要因为贪小便宜吃大亏。
文件二、征询意见表
征求意见表的目的是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和确认材料作为征地审批的必要材料,签约前,需仔细核对咨询表内容后方可签约,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听证。
文件三、土地登记调查表
土地登记问卷是指当地的国土资源部,它调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类型、数量和现状,调查结果应当会同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当铺、地上附属物所有人确认,土地登记表与土地补偿金额直接相关,对于每个自己的财产在表上仔细检查,如果表上错登或误等,一定不要签名,
征地批准是指省行政机关或者两级。
文件四、征地批文和征地公告
土地征用批准文件,是指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两级行政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地方政府需要在征用集体土地前将其转为国有土地,改变土地性质必须报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这也是土地征用是否合法的前提。
土地征用批准后十日内,土地征用地方政府应当在土地被征用地公告,土地征用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机关的批准、批准文号、被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期限的规定等。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不按批准占用更多土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等行为。
文件五、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合法的征地补偿方案应有以下六点:
1.被征土地的位置,土地类型,土地的面积,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和数量,被重新安置的人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标准,金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金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4.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的标准和以什么方式支付;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法;
6.其他与征地补偿和安置的相关措施。
关于征地补偿方案,我们已经多次强调过了,你需要仔细比较征地补偿标准上的标准是否合理。你可以参考周围的平均市场价格,如果认为不合理,可以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协调,如果不成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下一级地方政府统治;也可以委托律师对赔偿安置程序和审批程序进行相应的审查或者诉讼。
文件六、评估报告
在协商补偿过程中,专项评估机构将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成为征地补偿标准,通常是建筑成本的价格,评价结果如有问题,可不签字确认,要求重新评价。
文件七、限期拆除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
限期拆除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是拆除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和决定,如果你收到这份文件,并不一定意味着你的房子是非法建筑,也可能是一种非法征地拆迁的手段,如果您不确定,建议您咨询专业人士,以帮助您捍卫您的权利。
文件八、限期腾地决定书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这两份文件涉及法治建设的目标,如果你不签,拆迁方将允许您在土地使用适当的程序来手,进入文件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交出土地,有四个条件必须满足:
1、征地方案已获得通过依法地方当局;
2、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土地;
3、在情况下,被征收人得到合理的赔偿或补偿的拒绝,不交出土地;
4、根据法律规定,征收方的行为可能是一个问题;如果您发现责令交出土地的行为不符合我们所谈论的分以上,有必要审查和时限内提出法律诉讼。
文件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我们已经说过很多次了。作为这些文件中最重要的,您一定要仔细检查。以下我们提出三个要注意的点:
1.拆拆迁方作出的任何口头承诺,必须在拆迁协议中体现;
2.要清楚了解协议内容,避免出现空白协议情况;
3.协议上的赔偿是不合理的,如果拆迁方强行签字,就不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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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征地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p>
以上即为“拟征地公告”,在上述阶段被征收人有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1)拟征地公告的存在,主要是提前告知各位被征收人,让其做好准备。也即此公告是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正式的征收工作尚未开始。
因此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当及时作出应有的准备工作。准备好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权属证书。了解、学习土地征收的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当然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在其帮助下开展土地征收事项。能够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得合理、合法的土地征收补偿款。
(2)拟征地公告是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发布的。
(3)拟征地公告应该包括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
(4)需要注意的是在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因此,被征收人不要投机取巧,进行抢栽、抢种,希望通过耍小手段来提高补偿。这不仅不能多拿补偿,还会得不偿失。
二、征收土地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p>
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p>
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于征收土地公告有下列注意事项:
(1)公告主体: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2)公告地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3)公告形式:以书面形式公告。
(4)公告时间: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5)公告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6)不公告的后果: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p>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p>
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p>
以上即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相关内容,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有下列注意事项:
(1)公告主体: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2)公告地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3)公告形式:以书面形式公告。
(4)公告时间: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
(5)公告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6)不公告的后果: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以上即为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的三大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充分了解、知晓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相关内容,并在相关部门未能按规定及时公告时进行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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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应该把征收补偿方案这一重要事项载明。
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由于被征收人签约搬迁是以方案为直接依据的,如果没有它项目就不能推进,所以一般方案会用印制精美手册的形式下发给征收片区内的每一户村民。
小编为大家提个醒,领取手册之后千万不要把手册弄丢,要仔细去研读。倘若征收方允许,完全能够多领上一份,以便在对律师进行委托时交给律师研读。
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各地方的规章、法规通?;嵊斜冉厦魅返墓娑?,例如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要对地方性规定引起关注,它也会使你的利益受到影响)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审查是不是与公共利益相符合,对项目的特点进行判断,以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一定要把“四至”范围弄准,确保自己的房屋属于征收的范围)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类型的认定办法;(是经营性用房还是住宅;合法面积的认定标准,需要准备哪些证)
(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计算方法;(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必有,是不是有回迁需要看项目的性质)
(六)补助和奖励标准;(政策性内容,倘若有疑问要在征求意见的期限内及时把意见提出、要求听证)
(七)安置房屋的基本情况;(至少要确定面积和地点,越具体明确越有保障)
(八)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原则上超过期限没有签约的会把征收补偿决定作出)
(九)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一般都是某公司等民事主体)
(十)其他事项。(譬如搬迁过渡期限、过渡方式之类)
通过这些我们可以看出,方案的内容就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主要条款,也是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方面。把方案读懂,是最为首要的任务。
当方案以“手册”的名义展现在我们大家面前时,其内容会更加深入全面,会对征收主体及项目背景做出详尽的介绍??梢运凳恰笆植嵩谑?,协商谈判轻松搞定”。
如果不能看到内容详实的方案,就表明涉案项目可能并不单纯,要及时向律师进行咨询依照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把信息公开申请提起就非常有必要了。
倘若被征收拆迁人对经过修改、论证环节后的方案仍然存在异议,能够起诉房屋征收决定和其后的征收补偿决定,但不能直接起诉方案。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地类、位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数量、种类,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数额、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三)安置补助费的数额、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以上两项内容都能够通过查询当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获知)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支付方式和补偿标准;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措施。
倘若村民对公告后的方案存在异议,能够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其一,在方案公告那天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意见、要求听证;
其二,针对方案本身向市、县政府提出协调的申请,协调不成时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满意,还能够把诉讼提起。
其三,如果方案本身系针对某一具体户或其宅基地上房屋作出的,那么其具有“补偿决定”的属性,能够尝试直接把诉讼救济提起。
当然,如果被征地农民不慎错过了对方案的直接救济,仍然能够在最后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环节把诉讼提起,也能起到审查补偿安置方案合法性的作用。
小编最后想向大家提示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不论是上文中的哪一种方案,都能够以手册的形式呈现,而这就是被征收人依照法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依据,在向律师进行咨询时大家一定要随身携带。同时,一些“非征收”类改造、拆迁项目的补偿方案也不能够忽视,其具体内容也多与上述有异曲同工之妙,但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救济方式上需要个案分析。大家一定要对方案引起重视,自己才能得到补偿安置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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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今天就逐条为大家解析,咱们应该去哪了解征地公告;征地公告里有哪些重要信息;以及征地公告存在问题时,农民朋友们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征地公告在哪看,在什么时间看到?
首次向小编进行法律咨询时,很多农民朋友都会提到,自己并不清楚小编所说的征收土地公告具体是指什么,也不知道应该在什么时间、去哪看这份公告。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征地审批通过之后,也就是征地工作正式开始后,农民朋友们要重点关注的主要是两份公告,一份是“征收土地公告”,一份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的发布时间较早,在市、县级人民政府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应当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
这两份公告的公布途径都是一样的,农民朋友们可以去村组或乡(镇)公告栏看,也可以关注当地的人民政府官网,征地相关的公告信息,通?;岱⒉荚凇罢鞯匦畔ⅰ惫改恐?。
如果直到征地进行到签约搬迁阶段,农民朋友们都还没有见过这两份公告的,一定要提起万分注意,不管咱们是因为不懂相关法律疏忽了对公告的关注,还是征收方就是没有依法完成公告工作,咱们都有权利对相关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了解公告是否存在,以及公告的具体内容。
可以从征地公告了解到哪些重要信息?
征地公告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通过这份公告,农民朋友应该能够了解到,征地是谁批准的、自己的土地被征收是用来做什么的、都有谁的土地被征收了、补偿安置的大致情况,以及自己应该如何通过登记参与到征地补偿统计中去。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实践中也可能会叫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顾名思义,相较于征地公告来说,这份公告对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内容的介绍更加更详细。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概括来说,就是对被征地农民有哪些补偿、按照什么标准补偿、怎么支付补偿,这些有关补偿的具体问题给出答案。如果这份公告合法、如实,那么农民朋友想要了解的关于自己能拿多少补偿的问题,应该能通过这份公告得到答案。
当然,除了以上我们提到的正文内容之外,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还应当列明本公告的拟定和发布依据,写明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和法定期限。
若发现征地公告有问题,该怎么维护利益?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农民朋友们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举行听证会。
如果因为征收方没有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农民朋友不能和征收方达成一致签订协议,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如果农民朋友发现公告程序有问题、征收方征地没有经过依法批准缺少依据,或者征地红线范围与实际征地范围不一致、征地补偿标准不合法等问题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一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公告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程序,公告内容高密度地囊括着征地相关的重要信息,关乎被拆迁人的具体补偿安置权益。征地公告的时点,也与被征收人行使救济权利、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利益的期限息息相关。
如果农民朋友直到签约交地,都没有见到过相关的征地公告,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认是不是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应当发布公告的时间,通过信息公开途径了解公告有没有发布;如果公告程序或者公告的内容存在问题,农民朋友一定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利益,以保障咱们能够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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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说它重要,是因为“两公告一登记”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对征地拆迁工作知情权,防止征收方暗箱操作,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的一个重要程序。
国土资源部早在2001年就制定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对征收土地公告工作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规定。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与您切身利益相关的一些要点。
一、征地公告由谁发布?
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才有权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因此,征收土地公告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上应当盖市、县人民政府的大印,如果您看到的征地公告,不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而是盖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那么这份公告的合法性就是值得怀疑的。
二、征地公告发布时间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可见,征地公告发布时间应当是在取得征地批文之日起的10日内发布。
征地公告是征地拆迁资格确认的重要时间节点,因此,征地公告早发布或者晚发布,都有可能影响到被征收人的利益。比如,家里有人拆迁前去世了,本来可以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格,但是由于征地公告延后发布,导致无法享受,这就实际损害到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三、征地公告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这四条内容每一条都十分重要,缺失其中任何一项内容,这个征地公告就是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作为被征收人,您看到征地公告之后,可以对比这四项内容来看一看征收方发布的征地公告是否规范合法,对于公告的内容,可以向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查询、对实施征地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对照公告进行举报。
四、征地公告应该张贴、发布在哪些地方?
征地公告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对征地信息公开作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市、县应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设置“征地信息”专栏的方式,同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等载体,建立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渠道。
因此,征地公告,除了应该在村、组张贴之外,在当地的国土资源局网站也是可以查阅的。
五、没有看到征地公告?您可以拒绝征地拆迁。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所以,作为被征收人,您再遇到什么文件没有就要征地的情形,不要担心,您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征收方出示征地公告、征地审批文件,如果对方不能出示文件,咱们就可以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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