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主体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Tue, 10 Nov 2020 15:53:44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征地拆迁主体是什么,相关内容有哪些 http://www.bjznjj.com.cn/50123.html http://www.bjznjj.com.cn/50123.html#respond Tue, 10 Nov 2020 15:53:40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50123 说到征地拆迁主体,相信很多人对于这个概念都比较模糊吧。农民房屋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所有权以及征地拆迁主体很多人都会混淆。那么,大家对于征地拆迁主体的知识了解多少呢?有什么好方法可以区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农民房屋所有权呢?

一、征地拆迁主体

农民房屋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所有权分属不同主体。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国家不应是一方当事人。公共利益本身具有模糊性,需要明确有权认定公共利益的主体和认定程序。地方出台有关农村房屋拆迁的规定,对于指导拆迁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目前农民房屋拆迁中存在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应当从完善拆迁程序、畅通法律救济途径等方面寻求解决。关键词:农村房屋拆迁 补偿公共利益城市规模的急剧扩张和小城镇化建设的加快,使得原本集中于城市中的房屋拆迁问题逐步向市郊、工业区周边、休闲、旅游、风景区及交通道路周边的农村拓展。相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农民房屋拆迁方面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和有力保障。

二、明确区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农民房屋所有权

在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房屋所有权属于不同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吨谢嗣窆埠凸恋毓芾矸ㄊ凳┨趵范匀袼屑垂宜型恋氐姆段ё髁烁咛宓墓娑āR虼丝梢运?,农村中土地除部分为国家所有外,主要归集体所有。而房屋归农民自己所有,属于农民私人财产?!吨谢嗣窆埠凸穹ㄍㄔ颉返谄呤逄趺魅饭娑ǎ汗竦母鋈瞬撇ü竦暮戏ㄊ杖?、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ぃ谷魏巫橹蛘吒鋈饲终?、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而作为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加大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ちΧ龋康鳎汗竦暮戏ǖ乃接胁撇皇芮址?。国家依照法律规定?;す竦乃接胁撇ê?span style="color: #01af63;" title="继承权">继承权。

三、拆迁法律关系分析

拆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房屋拆迁涉及多方的利益,参与主体除了拆迁人、被拆迁人,还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评估机构、金融机构以及政府等。如果被拆迁房屋已经租赁,还涉及到房屋的承租人。拆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谁?有观点认为”拆迁的当事人一方应当是国家,另一方是被拆迁的居民”。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拆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例如,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之规定: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拆迁人仅限于单位,而不能是个人。如此规定在于保障拆迁人补偿安置的能力,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此外,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政府及有关部门大量的行政行为,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核发;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时,有关土地房屋管理部门负责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裁决等等,在此不一一展开论述。

综上,在拆迁行为当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拆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严格将拆迁行为与拆迁发生的原因——国家征地行为区分开来。同时,拆迁行为伴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诸多行政行为,应将之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相区分。

四、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依据及其效力分析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既关系国家建设发展的大局、又关系广大被拆迁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一个敏感而又普遍的社会问题,日渐引起人们的关注。近年来各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办法或者规定,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践中,各地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主要按照这些办法或者规定进行。

实践中各地出台的有关农村房屋拆迁的办法或者规定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但仍有一些地方尚未出台相关法规,房屋拆迁处于无序状态。呼吁各地方应尽快完善农村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使农村房屋拆迁工作有”章”可循。

综上所述,关于征地拆迁主体这个问题,很多人经?;岚淹恋厮腥ㄓ敕课菟腥ɑ煜鞘导噬狭秸呤怯泻芏嗟那鸬?,征地拆迁的主体,一般是包括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他们之间也经常引发矛盾,我们在拆迁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进行,减少矛盾的发生,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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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征地拆迁吗? http://www.bjznjj.com.cn/44965.html http://www.bjznjj.com.cn/44965.html#respond Thu, 16 Jul 2020 06:59:38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4965 在农村征收集体土地时,我们经常会看到《XX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征收公告》。此时,普通老百姓一般会认为,这是县政府决定征收土地了。

可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征地拆迁吗?

首先我们有必要分清征地拆迁的三类主体。

一、征地批准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除了这三类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可见,在我国,征收土地必须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所以,县级人民政府无权“决定”征地拆迁。

二、征地公告机关

按照法定的征地拆迁程序,在征收土地的申请被批准后,开始征收土地时,应当发布《征收决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因此,县级人民政府只是征地拆迁的公告机关,其在获得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后,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征地实施机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根据这一规定,征地的实施机关一般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比如国土部门,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征收实施单位。

综上,县级人民政府无权“决定”征地拆迁。

在缺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对缺乏法律依据的征地拆迁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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